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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职称论文发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

所属分类:建筑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12-01 15:00

本文摘要:摘要: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 投标 土木职称论文发表 一、目前建筑

  摘要: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 投标 土木职称论文发表

  一、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

  1、无视法规,有法不依,以至于法律条文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对于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关处罚条例,但是因为进行招标工作的负责任往往手握大权,由因为招标双方的利益均沾问题,属于联手坑害国家或者相关单位利益,一来由于人情风,二来由于调查取证有难度,往往被认真处罚依法追究的不多。

  2、规避、干预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规避招投标,而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肢解”,化大为小,或者化整为零成一个个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小工程,以此来避开招标。有的以党政集体为了局部利益而以集体决策的名字干预招投标工作,以此来钻政策空子,把本应公开进行的招标变相为自主性较强的邀标。

  3、多头监管体制混乱

  对于政府部门的招投标项目,可以监管其招投标项的主管部门太多,从县、市、省逐级上去,如果不巧每一级都能管到投标部门,该投标部门会很容易被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弄得无所适从,这是一种管理体制上的混乱。

  4、“围标”普遍存在

  一种围标方式是竞标企业行为,有的竞标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便花钱收买几家有竞争资质而没有竞标意向的企业一起竞标,以达到公开招标对投标企业数量的要求,实际上这些花钱请来做配角的企业无论哪一家中标,最后都会把工程转给花钱“围标”的企业承建。另一种围标方式是招标方行为,有的招标单位为了内定中标企业,随意更改招标书或者打时间差,更严重的是公开弄虚作假,替内定企业做标书。

  5、转包或“卖标”现象普遍存在

  有很多大型的有竞争优势的外地企业竞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承建工程,而是要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本地的中小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从而按标的额赚取一定比例的“卖标”费。接受转包或者“卖标”的企业往往资质不够或者根本就是“游击队”,这样出来的建筑工程往往到最后都是“半拉子工程”或者“低价低质工程”,对于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以及对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6、存在借用投标现象

  目前的建筑行业内,大型的有资质的企业相对较少,而目前需要施工的工程又较多,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为了能参与投标,便借用一个高资质企业,以其名义参与竞标,可想而知,最后一旦中标,其承建任务是落在资质低的企业身上,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工程质量是难以保障的。

  7、盲目地追求低价

  竞标企业为了能中标,不惜于以很低的价位来抢标,而有的单位为了省钱,明知对方的价位已经远远低于安全生产合格生产所需要的预算底线,还是贪图便宜给竞价最低的企业。一来二去,竞标企业工程是承包到了,可是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为了省钱随意更改设计、聘用没有资质的人工费用便宜的工人等等问题便顺势而来,这样的工程除了叫“豆腐渣工程”,还能叫什么呢?

  8、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几乎每一个城市都不缺乏地方保护的想法,尤其是同一个地方的同一行业,往往会联合起来找借口排斥外地企业的竞标。也有的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关系的盘根错节,也会优先考虑本地企业,把招标信息的范围缩小,或者只在本地发布,以达到排斥外地企业投标的目的。

  二、对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对策

  鉴于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通常适用于大宗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而招投标工作由需要一系列的环节衔接而成,涉及的人员也甚广,故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1、加大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增强大家的法制意识,并建立相关制度,提高建筑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公检法部门和建筑行业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案例分析,并对违法招标的手法和手段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广而告之,不仅针对建筑行业宣传,也在全社会宣传。

  2、改善招投标环境

  要改善招投标环境,首先要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说,其地区和部门一般会根据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和国家统一的规范的制度政策相冲突的,即严肃查处负责人。其次一旦发现地方建筑行业或者招标单位的围标、内定等行为,即进行查处。目前的技术力量已经能使高科技电子信息技术成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阳光作业的重要手段,因为网络既可以把招标信息做普遍的宣传,自动化监控体系又可以对投标现场以及涉及的区域进行录音录像,指纹门禁系统还可以在封闭的评标区对评标专家进行指纹检查,而评标专家对所评标采取随机抽取的模式,整个过程公开公正,一来便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即时监控,又能对竞标落选单位释疑。已有少数地方政府采用,建议全面铺开。

  3、规范监管单位权利

  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单位的监管,除了每一级别的上级部门可以监管之外,还设置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多头监管的情况,建议只以直接上级部门监管,以尽量避免批条子、打招呼,或者直接干预招标的情况出现,更可以避免指挥的方向不同。对于按着规定设立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两套机构的,严格人员的设置,避免一套人马管两套班子的情况,因为一套人马毋庸置疑是完全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意义的。只有管理部门首先规范化,才能带动所监管的行业规范化。

  4、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大对转包、卖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职能部门对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工作原则和程序,对于招投标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既有重点,又要全面的监管。其中资质的审查重要的一环,对于资质的严格审查可以有效地将部分素质低下的建筑企业和“杂牌军”挡在门外,也就化解了部分诸如借用的非法招投标机会。对于资质的审查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应建立完整的有权威的有资质的审查机构来完成。对于评标和定标这两个工程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务必建立和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务必聘请各专业学科的专家进行评标,并建立完整的有规模的评标专家库。对于竞标之后产生的转包和卖标行为,是最难理清也是最容易发现的,主要是由于承建方的资金问题,故一旦发现此两种行为,务必对转和卖的企业进行重罚,其罚款金额远大于其转包和卖标的额度,并规定在某个时限内不得参与竞标行为。

  5、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一般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往往和金钱交易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一是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要严肃查处,二是要针对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漏洞,延请人大等部门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行业市场主要监督市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了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是否实行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对工程招投标双方督促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方监督其是否有借用、非法承揽、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投标方监督其是否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从招标、立项、建设、审计到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的一系列建筑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对涉及的部门进行监督。对一切违规招投标行为进行惩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金额数量大、涉及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依据法规移送公检法机构进行处理。

  建立有效地举报机制,对于举报查实的招投标违规行为,对检举者奖励并予以保护,对违规者严惩,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结论

  任何一个行业的规范和整肃,都有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在问题出现之后,不逃避、不掩盖,积极的探索有效方法,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工程管理必将进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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