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断鼻家族的北上迁徙,牵动着国内外媒体的目光。 茶余饭后,关注大象群落的人们,自发站队形成了保护大象还是保护人类,抑或两者兼得的双向保护等不同观点队列全民观象成了流量热词和网络主推关键词。 这既彰显了我国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也反映了野生动
断鼻家族的北上迁徙,牵动着国内外媒体的目光。 茶余饭后,关注大象群落的人们,自发站队形成了“保护大象还是保护人类,抑或两者兼得的双向保护”等不同观点队列……“全民观象”成了流量热词和网络主推关键词。 这既彰显了我国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也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不断变化。
对非法“人伤动物”零容忍:构筑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
从“埃博拉”病毒,到“非典”病毒,再到“新冠肺炎”病毒,菊头蝠、野猪、红毛猩猩等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新型病毒的主要宿主。 但令人感到讽刺的是,面对烈性传染病病毒感染人类的主要宿主,滥食“野味”、滥用“野物”、滥售“野品”等“人伤动物”的陋习仍然屡禁不止。 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已是保护、拯救珍贵与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靶心。
动物保护论文:野生动物迁徙类论文投稿期刊
在近年来的“昆仑”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聚焦涉野生动物犯罪“组织化”“网络化”等新形势、新特点,从野生动物“捕、杀、购、运、售”等各个环节,以高压态势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形成围剿。 据公安部统计,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人伤动物”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零容忍态度,共破获案件8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名,收缴野生动物23万头(只、条)、野生动物制品5400余公斤。
针对“非法收购”环节,福建省公安机关就充分利用网安、技侦的技术优势,立足于从线上发现与甄别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有价值线索。 在福建沙县“1·19”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中,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过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许某某等人自2019年至2020年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陆龟、海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合计查获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528件,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该案例入选公安部“昆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野生动物交易已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实体”转移到“网络”。 为规避网警巡查,犯罪分子使用“香子”“棒子”“塑料”等暗语交流,假如不加解释,普通人恐怕很难将上述词语同“麝獐”“猎隼”“象牙”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关联起来。
总体而言,我国正着力构建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 在法律依据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部门法律通过规定非法狩猎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6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了调整,从罪刑法定的视角对野生动物开展了优势保护; 在政策依据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史上最严野生动物禁食令”与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了依法规制“人伤动物”的圭臬与标准,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对于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 在严打行为方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已被明令禁止,从而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在职能主体方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森林公安、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正在合力构建野生动物的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互相配合掀起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当然,在防止“人伤动物”方面,建章立制尚待完善。 一方面,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健全,在实操中尚存争议点。 比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区分,究竟应当以三代以内人工孵化,还是以从卵孵化(或胎生)后人工饲养,作为区分标准; 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办理,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食用的人员为何不能入刑等。
另一方面,执法尺度有待统一。 由于法律理解和认识不同,公检法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存在认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执法尺度亦不一致,甚至少数地方人为地提高了入刑标准和门槛。 比如,从非法狩猎20只入刑,增加到50只或100只; 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范围需省级部门的书面认可方可执行; 对禁猎区或禁猎期,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主观明知程度判断等。
强化野生动物管控:筑造“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野生动物保护法》既重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关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这不仅要求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全面保护”,也反映了生态平衡的维护实质就是维护“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诚然,全面保护野生动物是当务之急,不过随着野生动物受保护后数量增多,其与人类的生存环境正在叠化,野生动物伤人、损物事件呈现趋多的态势:云南省澜沧村民被野象攻击致死、北京市密云大片玉米被野猪祸害、四川省绵阳市黑熊袭人致死、黑龙江省临湖村东北虎伤人、四川省理塘县野猪杀人……“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5月至7月组织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项检查,并提出野生动物伤人也要管,但如何在尊重野生动物习性的基础上筑牢“保护人”的防线,已成了一个长期的棘手议题。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构建“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首先,正如贵州省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一级调研员冉景丞所言,“针对野生动物肇事、伤人、杀人,应该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措施”。 在事前防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打算在河北、江西、陕西等地推进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并指导云南抓好致害野象个体转移项目,但如何细化落地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试点可以着重于调查评估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容量。 该容量实际上就是测试野生动物是否存在突破原有生活环境,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 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低,则可以设置有效隔离设施、提示指示牌,对野生动物进行圈养; 另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高,不妨科学规范推动猎捕调控活动,或引入天敌,或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地方,改变生产模式和种植内容。
其次,在事中处置方面,目前主要依托正在推行的野生动物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借助野生动物监察员的人力盯防。 但双拳难敌四手,目前在消除隐患方面存在短板,依旧难以化解野生动物与人“抢地盘”的纷争。 笔者建议,可以效仿欧美设置探险小径的做法,在小径的周边设立报警传感器等装置,实行红外热图监控,根据“动物伤人”情况适当扩编森林公安等应急处置队伍,从而进一步提升事中处置“动物伤人”的效率。 针对城市私人养殖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在小区内公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明的野生动物,宣传饲养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后果,为事中处置执法做实法律依据和舆论基础。
再次,在事后救济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确立了“政府补偿制度”,细化到地方。 例如,北京确立了农作物损失补偿机制; 四川在北川县先行先试了第三方保险补偿机制; 贵州省林业局出台了相对完备的“政府补偿制度实施办法”,即《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这些对于形成合理补偿模式的全面推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综上,对于野生动物与人的双向保护制度,说到底就是权利边界问题。 既要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非法侵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也不能任由野生动物肆意泛滥侵占人类合理生存空间。 总之,让大象自由漫步,让人类自由呼吸,是我们对蓝色星球的美好期许!
作者:庄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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