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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对策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08-21 15:44

本文摘要:本篇 律师论文 阐述虚拟财产的含义,并明确的将居民的虚幻财产写入刑法条文中,还具体分析了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以及相关对策,希望可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明确刑法对虚拟财产的科学管理,以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社会

  本篇律师论文阐述虚拟财产的含义,并明确的将居民的虚幻财产写入刑法条文中,还具体分析了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以及相关对策,希望可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明确刑法对虚拟财产的科学管理,以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国律师》(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由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全国律师协会会刊,是目前唯一一本面向律师界的国家级刊物。《中国律师》的宗旨是:指导律师管理工作,提供律师业务信息,沟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与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的联系。

中国律师

  摘要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虚拟财产被盗取的事故,但是司法对犯罪人员的处理没有指定统一的标准,进而造成虚拟财产没有被科学有效保护的现象。所以,本文拟先阐述下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而研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

  “虚拟”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与事实和假设的事物不一致,另一种含义是主体凭空想象出来的。依据汉语词典,笔者认为对“虚拟”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即只在存在于主体的思维和文字中,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因此虚拟货币就可以解释为:虚幻的、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的财产,可见虚拟财产并不是真实的纸币。要想对虚拟财产做出科学、精准的定义,首先要判断虚拟财产的属性即是不是具有“物”的特性。目前,在有的专家看来,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券交易的手段,还有的人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知识证明。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存在人头脑中的数字和特殊的物体,前几年,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物必有体”的理论,但是近几年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又提出了新的理论,该理论指出:因为社会生产力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能和热能被广泛的开发和利用,它们是在自然界真实存在的,因此这类也可以被称为物,可见对物的定义不受有的约束。虚拟财产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它可以完成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能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虚拟需要在网络环境下才能实现交易,它也只是磁盘中的一条交易纪录,并没有真实的纸币交易,所以,虚拟财产与自然界中的能源一样是无形的并不是手可以触碰到的。

  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指在虚拟的网络中存在的,并且是以一种数字化的符号存在于电子产品中的,能够经过劳动、交换物品财产或者在市场买卖中等行为方式获得的数据、并且能够使用现在的货币度量准则去评估其价值的,并在网络环境中保存有一定财产性的电磁记载。下面笔者再详细介绍下虚拟财产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有四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虚拟财产拥有某些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的电磁记载中,它的载体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而且虚拟财产和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和其等价的物品,可以在虚幻和真实的世界中自由的转换。其次,虚拟财产还是无形的和不常见的,即使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下能够用“机器设备”、“人物角色”以及“游戏币”来表示,但其本质依然是虚幻的物体,只是电子记载的符号,网络中的数字价值和真实的货币不相符。另外,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虚拟交易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过等价的劳动来换得相应的数字,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虚拟财产是不能够脱离实际的劳动、并且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不是大量存在的,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真实的纸币交易还是最普遍的。

  再次,虚拟财产具有不可转移的物理性和可控制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才可以显示出虚拟财产的作用和价值,它不可以离开网络环境而进行交易,例如游戏中的人物和场景等都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它不能脱离游戏环境而存在。但是,“无形”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主体依然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能够具体物化进而发挥出现实功能并体现其现实价值和经济利益。最后是虚拟财产的存在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虚拟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来达到自身的某种需求,虚拟运营商与买家,玩家与玩家之间能够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在进行交易,因而虚拟财产和货币一样拥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价值,在我国境内没有把虚拟财产看作是非法的或者视为不合理的财产,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换是受法律保护和允许的,所以,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范围

  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专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又是刑事案件中判断罪刑的重要因素。要想从立法方面上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我们就要科学而严格的规定虚拟财产的范围。几年前,曾有专家将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虚幻的网络环境;第二种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虚幻财产。同时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划分成三种具体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出现在网游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游账号和在游戏中获得的“特定场景”、“角色等级”、“Q币”、“武器设备”等能够在特定网游情景中进行买卖的产品;第二种形式是包括虚拟社区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等级等的社区虚拟财产;最后一种是网络环境中的其他虚拟财产,例如:QQ账号、电子邮箱等。通过以上的范围划分,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保护通过合法劳动而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和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而获得的虚拟财产。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并不完全是在电子计算机中产生的虚构财产,也不完全是在支付平台中的数字记录。网游环境中的所存在的财产不止包括上述两大类网络虚幻财产,还包括电脑网页中论文的版权和商标权等,以及其他具有使用价值但是没有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与材料,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在的财产还包括银行卡支出情况、购物卡、商家会员卡等,这些商业卡都是以数字记录形式而存在的财产,可以直接拿卡到商家指定店铺进行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就没有利用多媒体技术,不同于虚拟财产的物理不可转移性,它们具有一定的转换价值,而且交易行为会受持卡主体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消费情况。虚拟财产和真实的货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还可以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

  虚幻财产的某些交易方式需要借助真实的纸币来完成,二者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交换。但是,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性。首先,虚拟财产是虚拟产品,不是有形的财产,需要借助于网络媒体和数字化的符号而存在,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所拥有的控制权,不是对真实财产的接触,但是传统的财产是有形的财产,存在于现实社会中,所有者能够直接控制。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真实的纸币相比,虚幻财产需要借助多媒体信息技术才能更好的进行流动。最后,虚幻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都要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其自由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某种人物角色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才能有存在价值,假如离开网游环境,它就没有使用价值,但是真实的纸币就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

  三、虚拟财产入刑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虚拟财产的出现如果不科学管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2年6月底,在中国玩网络游戏者已经超过3亿人,从而促进了游戏行业的发展,游戏市场的营业额大概为248.4亿元人民币。另外,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研究发现,大概有61%的游戏玩家都经历过虚拟财产被盗事件,77%的游戏玩家认为现在的网络环境很不安全。根据这些数据和现象,我们可以看出,现在虚幻财产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并且人们能够利用它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虚幻财产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也会存在一定的社会矛盾。盗取虚拟财产的做法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危及到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因为我国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法律条文,尤其刑法没有明确的管理文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并且虚幻财产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障,才没有办法打击犯罪分子,才使侵犯行为越来越多。所以,稳定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迫切需要加强刑法对虚幻财产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证拥有安全的网游环境,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虚拟财产纳入刑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条件。目前,在我国法律综合体系中,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中都没有明确的条文来保护虚拟财产,并且因为这些法律条文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能够具有很强的镇压力,不能有利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27条对虚拟财产有规定但很模糊,民法是只是用来协调社会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没有有力的证据,很难明确盗取财产的行为。而且,民法的协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补偿不及时,不能够达到防患于未然的影响;行政法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适用范围没有含有虚拟财产侵犯行为,只可以从声誉方面来警告违反者,或者从人身罚方面拘留、罚款等,但是这种惩处警示力度不能够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最后,虚拟财产入刑有一定的理论支持。当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并且也没有成熟的法律条文,利用民法和行政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效果不好,刑法是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门禁,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是很有必要的,对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要写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惩戒该犯罪行为,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虚拟财产和权益。但是,是否能够有效管理虚拟财产的关键是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中。“刑法上的法益是指依据宪法的基本准则,由法所能够保护的、客观上可能会受到一定侵害或者威胁到其他人的正常利益。”虚幻财产是网游玩家在游戏中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其特征和价值上来看,虚拟财产被纳入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目前在韩国、英国、美国、还有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都已经将虚拟财产划为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因为有些虚拟财产的存在是具有一定的客观使用价值的,例如:依据我国文化管理部门出版的《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中透露,在2009年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市面价值达到351亿元。而有些虚拟财产还具有一定的主观价值。虚拟财产是一种人格物,拥有者对它投入了一定的情感,假如虚拟财产被盗取或者受到损失,对所有者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危及身心健康。根据本文章的描述以及查阅相关文献,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保护的法律特性。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事件不断出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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