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法官与助理的实质仍是庭长与审判员关系的翻版。审判辅助人员如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诸多法官。上海的改革仍是以审批者、不亲历者为核心的审判事务模式。现存法官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管理权(领导职务)的法官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司法问题主要集中在
摘要:法官与助理的实质仍是庭长与审判员关系的翻版。审判辅助人员如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诸多法官。上海的改革仍是以审批者、不亲历者为核心的审判事务模式。现存法官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管理权(领导职务)的法官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司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后者。上海改革的红利和变化主要集中在前者。对后者而言,工作机制、业绩评价体系等基本工作生态如同当前。这种情况下,择优选任显然不能让人放心,应引起我们对司法问题更深入和更细致的思考。
关键词:审判员 庭长 择优选任
“据悉,改革后,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与原来的职业发展路径即书记员先到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再到审判员、检察员相比,改革后年轻同志的成长路径更加畅通。通过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给广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这里我们能读出改革的思路或办法,即改革后法官是从审判辅助人员中选任。选任的原则是择优。但是这不是实际问题,实际问题是什么呢?
第一、改革后可以确定法官的基本工作机制是法官加助理模式。工作机制几乎决定了一切,所以,我先分析工作机制。也就是说改革后所谓的“法官”都是有助理的,好比现在的庭长都是有助手的(通常没有哪个业务庭只有庭长一个“光杆司令”)。我们知道现存问题与庭长领导,审判员办案,违背审判亲历性有关;也与庭长审批,审判员不独立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关。改革后,“法官”都有助理,请问如何能让“法官”不做领导,而让助理不去办案,从而改变审判不亲历的弊端;又如何能让“法官”不审批,让助理有办案权,从而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那么现在的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事务关系有什么问题呢?我们何必去改革呢?如果这些都是问题,我们的这种改革改变了什么呢?
目前庭长与审判员的事务关系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待。有的情况,庭长的行政管理权相对规范,从而审判员的审判权相对充实,这种情况下审判员的能动性和审判才华展露的平台也较为充分。另一种情况与此相反,庭长的审批权和其它审判事务管理权膨胀,极大的压制了审判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后者的审判权名存实亡,只审不判,凡事必请示,如同傀儡。对于现存事务关系的这两个方面我们应扶植前者打击后者。也所以,成功的改革模式其实不需要古今中外天南海北的去比较和设计,它本就蕴藏在旧事务之中。我们以前者为基点,厘定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观察前者的事务模式,进而彻底解放审判员的审判事务权,必然提出转变庭长职能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思路。
但是,上海的改革方案是怎么一回事呢?现在的庭长称为“领导”,其助手是庭上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改革后,“法官”不能叫“领导”,但是基本可以享有现在领导所拥有的一切,而其助手不再是“审判员”,而是包括审判员和书记员在内的一切人等都改头换面称之为“审判辅助人员”。然则,两者之间的实质事务关系并没有改变,从而审判不亲历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基本问题没有改变。它恰恰好像是重点维护了旧事务中保守的一面,肯定了庭长与审判员现存事务关系中的后者。
因此,法官加助理的工作机制是以审批者、不亲历者为核心的审判事务模式。所谓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这句话的语境其实是对法官行使审批权者和听法官汇报的不亲历者的审判核心地位的否定,然则,上海模式在意图改变这一现状时,又肯定了造成这一现状的秩序关系。因此,现存主要问题不会改变而是要依然存在。
第二、现存法官中的大部分仍将没有业绩评价体系。
根据四五改革纲要,我们要建立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但是,届时的“法官”非现在的法官,因为法官员额制将使现存的法官群体之大多数演变为审判辅助类,届时我们仍将没有审判辅助人员的业绩评价体系。也就是说,现存法官中的大多数在改革后尽管还能从事审判辅助类工作但却没有业绩评价体系。这意味着什么呢?
就目前中国司法情况而言,我们最缺少的并不是领导的业绩评价体系,而是审判员的业绩体系,最关键的是我们如何选任优秀的审判员做庭长。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最缺少科学业绩。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当上庭长,那么,这个岗位在现机制上是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才能的“法官”职位。如果优秀的审判人才得以任命为庭长,那么,现有机制基本不会对其审判才能造成压制。如果所有的审判人才都能得以任命为庭长以上的领导职务,而庭长以上的领导职务也基本都被优秀的审判人才包揽,中国的司法也将基本没有问题。但是,这怎么可能?我们的现状是很多审判人才任命不了庭长。在审判权依附行政权的机制下,没有行政领导权的审判人才其审判才能难以如数发挥;另一方面,我们任命的很多庭长不具有审判才能,在行政权可以有效左右审判权的机制下,这部分外行领导给司法事业的发展不断制造困难。然而,这些现状与很多因素有关,不是一日生成,也不是一下子能扭转,但是我们的问题还是很清楚:
它首先是非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难以人尽其才,其次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法官”(有行政管理权)在其位不具其才。
我们应以前者为重点,即以不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上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优秀法官如何快速成长并人尽其才为重点,视其为当前中国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看作是制约中国司法事业发展的人事“瓶颈”。如果我们从庭长与审判员现存事务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出发打造成功的工作机制,我们转而会发现这一机制同时能包容处其位有其才的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审判才能的发挥。那么,处其位不具其才的庭长怎么办?很简单,转变其职能为纯行政管理岗位就能使其才与其位相适应。这可能更接近一个让所有人都能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
这些人,也就是非领导职务上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这一群体,需要科学的工作机制以促其人尽其才,也需要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以便量化其审判能力,为各种人事变动提供科学依据。而处于领导职务上的庭长院长这一群体,并没有这些强烈的需求。故现存法官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两个群体。我们所揭示的问题,比如司法行政化,比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后一群体,即那些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身上。但是我们的改革却是改前者的机制,同时为前者建立业绩评价体系,“本该打狗,你却去赶鸡”,可谓“不针对问题”,或者说不针对“实际”问题,改革针对的问题可能是主观的或不切实际的。如果改革不涉及这两个问题,它也就没有打通当前司法发展的“智障”。改革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以及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国家职能是否会发生显著变化,我们大约可以较有把握的预知。
上海改革后,上已分析,法官和助理之间的事务关系相对于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在改革后其“工作机制”将没有实质性变化。同时,我们虽有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但是没有审判辅助类人员的业绩评价体系,因此,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往往会因为被划归为审判辅助类,从而没有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在工作机制不变,业绩评价体系也仍如当前的情况下,所谓的“择优选任”会是什么样呢?与目前从审判员中择优选任庭长之“择优选任”会有不同吗?而且受员额制的限制,五年后法官助理不可能大面积的任命为法官(法官和审判辅助类人员的分类所形成的体制使然),很多审判人才将受制于体制而不能独立办案,这当然是对人的自我才能的压制(当然,如果法官开明,助理也可能独立办案,这不过是两者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并不确定;而法官权力稍一膨胀,助理的才能即会受到全面压制)。同时,因为助理很多,法官很少,“竞争”不可能不激烈,而业绩评价体系却没有,工作机制如同当前,那么可以想见择哪个“优”任命法官基本可以完全取决于最适合做法官的资质以外的东西。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标志着司法改革的根本失败。
所以,择优选任这一正确的目标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或许我们还会面临当前的问题:审判辅助类人员中很多审判人才任命不了法官独立办案,而很多任命为法官的人不具其才。进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亲历性等基本问题还将存在。
因此,这样的改革属于折腾。我们应当改变机制本身,而不是将庭长与审判员的关系演变为法官和助理的关系。我们应当打造法官的工作机制,让这一机制既适用于不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也适用于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让目前所有岗位上的审判人才都能归于改革后的这一机制下人尽其才,而不是让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去做审判辅助人员继续让其不尽其才。在我看来这样的机制一定是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彻底分开,一定是法官有书记员却没有助理,一定是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井水不犯河水。当然也一定是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地位,但却不是目前以此为标榜的改革方向和思路所实际能到达的地方。
实现所有这些目标的路径也很简单,那就是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扶植庭长与审判员事务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巩固这一积极的一面促其成长为事物的全面,进而转变庭长职位的职能为纯行政岗位。这样势必根本改变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事务关系,必然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如果案多人少,就增加法官员额,却一定不能给法官加助理,以保证审判权审与判的统一和审判的亲历性。如果这样,我想可能更有把握接近或打造成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所以,“择优选任”这种几乎不可能有任何问题的正确思路在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面前已经几乎不可能成为司法事业成功发展的具体方法。
从该报道能看出,此次任命的法官助理都是书记员出身,而且通过了公务员考试,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并且见习期满 。可以说已经是择优了。他们尚且还需要五年的时间才能任命为法官。而且,五年后他们也并不是都能任命为法官,因为法官是有员额限制的。那么,具备司法资格的人可能要长时间不能行使完整的审判权。要我说年青同志的成长路径依然不畅。
如果结合所有新任法官首先由基层法院做起这一制度,我以为就基层法院的基本情况而言,上述制度应当改革为:一年见习期满即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对于执业律师或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一经录用,见习期内即可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年期满即可任命为审判员。这就是基层法院法官正常的成长路径。也就是说如果有司法资格,经两年的审判业务实践即可任命为审判员完全独立的行使完整的审判权。而且,书记员和法官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职业,所有法官均不必要从书记员做起。我们可以由老法官带年青法官,但是一定要一开始即赋予其法官思维和视角,不能从书记员做起。而且这个工作可以在见习期内完成。一旦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即应赋予其权力和责任,任命为审判员后则应完全按照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对待之,这才是年青法官成长的较为畅通的路径。也是当前司法事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人事选择。
按照上海模式,必然是五年内机制还是旧机制,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没有,五年后仍然是旧秩序的重复,这种状况定然不利于年青法官的成长,特别是年青有为审判人才的成长。而不能调动审判人才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机制,又如何促成司法事业一日千里,如日中天呢?如果不能调动最广大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我们怎么可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所以,上海模式之择优选任,是对已经择优选任的助理法官再择优,是对审判人才的折磨。而且,在其背后工作机制、业绩评价体系等司法问题依然得不到根本解决,从而审判事务上的行政化、审判不亲历等现存问题还将成为基本问题,那么,这个择优选任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对旧思维和司法旧秩序的根本反思?我们多少问题都隐藏在像择优选任这种办法和思维之中?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zflw/1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