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司法工作人员
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司法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对概念一直有分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
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就应该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只需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二)职务犯罪
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掌握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
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罪名的特定性
从刑法分则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分别是贪污、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
(二)发案率高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变化不大: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2010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2011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减少的,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三)窝案串案的共同犯罪较多
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窝案、2005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腐败案之后,2008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四)查处难度大
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楚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通常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如何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侦查机关根本无法获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另外,由于他们身居要职,平时朋友较多,当他们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在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年龄结构越来越“年轻化”
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2到2004三年间查处的不满30岁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19人之多,占贪贿案、挪用公款案总数的17.6%。
小编推荐优秀法制论文 法制论文价格论危险犯的未遂
内容提要: 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否定说、肯定说与折中说等学说。否定说与折中说均存在不能克服的理论缺陷,肯定说具有合理性。危险犯未遂的认定取决于建立正确的危险犯既遂标准,应当说危险状态说作为危险犯既、未遂的界限更具有合理性。在具体认定危险状态的有无时,需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不同危险形式。
关键词: 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未遂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zflw/4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