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函〔2022〕2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下同)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可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申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规定,因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医保医师,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途径
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逐级推荐至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委托评审,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原则上由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医院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申报。确有特殊情况的,可按原有途径委托评审。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年度正常评审人员同步申报、同步评审、同步公布结果。
三、评审专业
(一)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三个职称类别(以下分别称为“非基层”“基层”“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1年度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设置115个评审专业,具体见附件1。申报人应选择与所从事工作相一致的专业申报评审。除卫生管理研究和医学研究专业开展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外,其他专业仅开展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专业相一致(对应关系见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与考试专业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
(四)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工作的非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现专业的执业类别及范围申报。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使用。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回到现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需按现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同一评审年度不可申报同一个系列的两个职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相关定义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为55分。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从2021年度开始,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调整为5年内有效,成绩有效期从考试通过的年度起算。已参加正高级考试的,成绩不作要求。
(三)转系列评审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资历和业绩成果的起算时间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中的《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申报系统下载),并上传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基层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且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2017年度基层卫生职称评审适用范围和申报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基层承诺工作年限后,流动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院升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后,可按现岗位相关专业申报条件要求,直接申报同级别(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低一层级职称时间起算)或高一级别(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时间起算)非基层专业职称。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服务基层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已完成服务基层工作: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援桂、援黔等援派工作满1年以上;一线医务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完成1年基层工作经历。
(六)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二级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2年9月2日至9月23日)。
2021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2年9月2日至9月23日登录《深圳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1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9月2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与提交材料(截至2022年10月14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10月14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工作,以及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截至2022年10月20日)。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0月20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各区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网上缴费(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580元/人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缴纳中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缴纳初级职称评审费。参加答辩的,另按140元/人缴纳答辩费。申报人应在11月4日24:00前评审费用缴交财政专户。缴费后,材料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区或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提交评委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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