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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问题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04-18 10:22

本文摘要:摘要: 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哲学有关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西方某些科学家对于神经科学和量子力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做出了片面扭曲的解释,甚至没有内省性地反思自己拥有求知欲或好奇心这种特定自由意志的日常心理体验,结果在探讨自由意志的问题时陷

  摘要: 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哲学有关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西方某些科学家对于神经科学和量子力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做出了片面扭曲的解释,甚至没有内省性地反思自己拥有求知欲或好奇心这种特定自由意志的日常心理体验,结果在探讨自由意志的问题时陷入了逻辑矛盾和自败悖论,其中的失误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汲取。

  关键词: 里贝特实验;自由意志定理;自由意志;因果必然;随机偶然

人与自然

  自由意志原本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难解之谜,但在提出的时候就被嵌入到了与外界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之中,从而具有了相当浓郁的自然科学内涵。近几十年,不少科学家更是依据不同领域的最新发现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并且反过来对哲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神经科学家本杰明·里贝特(Benjamin Libet)依据自己的实验得出的“自觉意志不会启动自愿行为”的结论[1]和心理学家韦格纳(Daniel Wegner)从中引申出来的“模块附属现象论”或“显表因果理论”[2],以及数学家康韦(John Conway)和寇辰(Simon Kochen)依据量子力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的“自由意志定理”[3-4]。不幸的是,由于受到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这些在科学领域成就卓著的著名学者围绕自由意志提出的新颖见解,却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逻辑矛盾和自败悖论,其中的失误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和认真汲取。本文依据笔者在若干讨论自由意志问题的文章中提出的观点[5-6],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

  一、有关里贝特实验的解释

  里贝特围绕手部弯曲行为所做的神经科學实验的最大贡献,就是成功地揭示了“神经活动先于自觉意向”的事实:在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的大脑神经活动增强之后大约350毫秒的时候,受试者才报告说自己察觉到了“想要”弯曲手部的“意向”,然后又过了大约200毫秒,仪器才记录到了他们手部肌肉活动的爆发。里贝特就此解释说:弯曲手部的决定其实是在手部肌肉活动爆发之前550毫秒的时候,就由大脑的神经活动先于人们的自觉意向以无意识的方式做出的;所以,尽管这一发现并不足以断然否定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却能够表明它对于受试者“启动”弯曲手部的自愿行为没有什么作用,只能在接下来大约200毫秒左右的时间内,做出“中止”还是“继续”手部弯曲行为的选择控制。[1]

  表面上看,给定了这些由仪器记录下来、后来也在类似实验中得到反复验证的结果[7],里贝特的解释是完全成立的:既然无意识的神经活动总是先于有意识的自觉意向,那么,即便自由意志随后也能做出中止还是继续的选择控制,在行为的起点上它岂不是依然要服从大脑生理活动的启动效应吗?不过,倘若我们不是像里贝特那样单纯聚焦于实验本身的数据记录,而是全方位地反思这些实验位于其中的整体性因果链条,或许就能发现他的解释是在什么地方失误了。

  受到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里贝特最初是这样界定“处于受试者意志影响下的自愿行为”的:“1.它是内源性地产生的,并非针对外界刺激或暗示的直接回应;2.没有外界的约束或强制直接或当下控制着受试者启动和从事这个行为;3.最重要的是,受试者内省性地感觉到他们是随意从事这个行为的,并且可以自由地启动或不启动这个行为。” 不过,他紧接着又陈述说:“行为的性质必须是实验者指定的。……受试者同意服从实验者的若干指令。其中的一条是:受试者被期望在实验开始后的某个时间点上从事指定的肌肉动作。”[1]这样问题就来了:对于受试者来说,这条指令岂不是在“间接”或“非当下”的意义上明显构成了某种来自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乃至潜含着约束性或强制性的意蕴吗?毕竟,它的意思几乎等于说:“你作为受试者应当接受这条指令,否则你就不必参与实验了。”有鉴于此,我们怎么还能宣布:受试者在实验中弯曲手部的行为是纯粹内源性的,既不是对外界刺激或暗示的回应,也没有受到外界的约束或强制呢?值得一提的是,不少评论者早已指出里贝特忽视了他的事前指令对于受试者所产生的影响。[8-10] 但很遗憾,他们要么因此断定受试者在实验中只是被动地遵守指令而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要么仅仅强调里贝特的实验及其解释很难加以普遍化,却没有进一步反思下面这个更深层的问题:给定了实验者的事前指令具有无从否认的影响作用这一前提,受试者的自由意志对于他们在实验中自愿从事的指定行为究竟发挥着怎样的效应呢?

  其实,倘若引入了一方面源于人的“存在缺失”,另一方面又会产生“弥补缺失”的诉求,因此成为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关键因素的“需要”[11],我们很容易对里贝特的实验做出新的解释:作为某种间接性的外界刺激,实验者的事前指令已经在受试者的心中引发了“在实验中从事指定行为”的“需要”(尽管这时受试者还不会把它直接转化成当下就从事指定行为的冲动意欲):我需要在实验中随意地弯曲我的手部,不然我参与这次实验就没有意义了。进一步看,里贝特给出的另一条指令——受试者在实验中应当内省性地注意自己从事指定行为的冲动意欲的出现时间,无疑也会在受试者心中产生类似的效应,强化他们在实验中从事指定动作的需要。不然的话,我们就没法回答下面的问题了:既然受试者在实验中没有受到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也没有遭到外界的约束或强制,他们怎么会恰恰“想要”从事实验者事前指定的弯曲手部的特殊动作呢?

  从这里看,真正启动受试者从事指定行为的原初动因,既不是他们在实验中察觉到的那个想要弯曲手部的自觉意向,也不是仪器记录到的他们大脑某些部位在此之前逐渐增强的神经活动,而是他们在实验前自愿接受实验者的指令时业已形成的特定需要;正是后者通过神经活动和自觉意向这两个中间环节,推动着受试者从事了指定行为(而非其他动作)。不管怎样,假如我们断然否定了“受试者在接受指令时已经产生了相关需要”的预设,又该如何解释偏偏是他们大脑的某些特定部位会在实验中先于自觉意向地出现那些特定的神经活动呢?毕竟,这些活动不可能是没有原因地从虚无中凭空产生的吧。

  于是,我们现在就能更完整地描述里贝特实验位于其中的那根因果链条了:1.实验者在实验前提出了指令。2.受试者在接受指令时产生了在实验中从事指定行为的需要。3.在实验过程中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大脑某些部位的神经活动逐渐增强。4.接下来受试者报告说产生了想要从事指定行为的意向。5.最后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手部肌肉活动的爆发。相比之下,里贝特在解释他的实验时,只是把这根整体性链条中的后三个环节孤立地抽离出来,仅仅关注受试者的脑部神经活动与自觉行为意向之间的先后次序,所以才凭借“神经活动先于自觉意向”的事实,得出了“自由意志不能启动自愿行为”的结论。这样,他就忽视了受试者在同意服从他的指令时业已形成的相关需要的启动效应,没有看出他的实验实际上证明的是一个与他的片面结论很不相同的复杂事实:倘若就“受试者在实验中随意地从事了指定行为”这一事件看,他们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存在于“相关需要—神经活动—自觉意向”的因果链条之中,并且只有凭借这根整体性的链条才能发挥出“不仅启动自愿行为、而且进行选择控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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