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很多期刊在投稿要求中都写明了不能一稿多投,怎样算是一稿多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很多期刊在投稿要求中都写明了不能一稿多投,怎样算是一稿多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期刊审稿时间普遍长,有些作者在着急发表学术成果而选择了一稿多投,却触了学术界大忌被通报批评甚至因此丢了工作。一稿多投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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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l)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和先前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原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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