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伍德、米勒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由于马克思主义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无法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规定,最终必定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进而否定对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进行道德评价的合法性。实际上,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描述了道德相对性
〔摘要〕伍德、米勒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由于马克思主义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无法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规定”,最终必定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进而否定对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进行道德评价的合法性。实际上,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描述了道德相对性现象,并且反对道德普遍主义,但马克思、恩格斯在实践的语境中,非常明确地给出了各式各样的道德判断,且把生产力作为道德标准的共同尺度,并内含着一种“道德进步”的信念。因而马克思主义既不是“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也不是“元道德的相对主义”,更不能因此否定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道德批判的合法性。
〔关键词〕实践语境,生产力标准,马克思主义,道德相对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内部引发了一场马克思是否是“非道德主义”甚至是“反道德主义”的讨论,并逐渐延伸出马克思主义是否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话题。如伍德认为,“对马克思来说,经济交易或经济制度的公正与否要依其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而定。如果一项经济交易与生产方式相协调,那它就是公正的;如果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那它就是不公正的”[1]。因而这些概念纯粹是相对的,不能为社会批判提供基础。
米勒则认为,马克思主义反对“任何主要政治问题的正确解决,都是因为将有效的普遍准则应用到当前事件的具体实际中去”[2]的主张,因此,必然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简言之,部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由于马克思主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因而不可能产生道德真理或道德客观性的阿基米德点,无法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规定”或“道德信念集合”[3],用来论证某种道德规定或道德判断,最终必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因而需要为马克思主义寻找一种非相对的标准和超越现存秩序的规范。
一般说来,道德相对主义是“一套关于道德差异、道德分歧以及道德多样性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道德判断或道德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4]。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道德相对主义”不同于“道德相对性”,前者认为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规则和价值原则,后者只是指涉不同的国家、民族乃至文化共同体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这样的伦理现象。布兰特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三类,即描述性相对主义、规范相对主义和元伦理学相对主义[5]。
一般来讲,“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是“道德相对主义”也是从以上三种类型提出的,其主要理由如下:(1)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多次对道德在不同的时代、文化或者社会中存在相对性或多样性的现象进行“事实性描述”;(2)马克思主义承认不存在对一切个人、时代普遍适用的客观道德,无法找到一种外在的共同尺度作为道德标准;(3)马克思主义赞同“当不同文化的根本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以用来判断它们的优劣”[6]。
道德相对主义是现代思想界的梦魇。如果马克思主义真如西方学者批判的那样是“道德相对主义”,也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主张不存在对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进行道德评价的合法性,而这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是个生死攸关的问题。所以塞耶斯在赞同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道德价值的历史性和相对性特征的同时,也表达了警惕堕入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担心[7]。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驳斥马克思主义是“道德相对主义”的判断,以澄清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真正态度。
二、马克思主义在何种意义上承认道德的多样性?
伍德、米勒等人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系统里,经济结构和阶级地位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观念,一切道德、伦理都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历史的产物,道德形态在历史中存在着多样性,并由此判断马克思主义赞同“道德相对主义”。毫无疑问,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多次谈及不同时代和民族存在多样性和相对性的道德现象。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不止一次表达过家庭和婚姻中的道德观念在不同时代、民族、性别的差异性存在,如“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做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8],并在《反杜林论》中用“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9]等话语对道德现象的多样性和相对性进行了概括。
学者威廉·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则认为,“不同而且各具特色的道德法则、价值和规范刻画出不同社会类型的特征,并且,这些道德体系随着(它们与之相联系的)这些社会的发展而变化”[10]。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不愿意以道德揭示历史,但的确描述和阐释了不同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多样性的道德现象,但问题是,描述道德现象的多样性和相对性就能归类为“道德相对主义”吗?
实际上,不论道德普遍主义、道德相对主义还是道德客观主义都承认道德相对于不同的文化传统而具有多样性,道德话语随着时间、地点、社会和个人的不同而有区别的事实,认同“一切道德原则都仅仅相对于一定的文化或个人的选择才是有效的”[11]。
因而,道德多样性并不是“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特征,关键是要看道德多样性是在何种意义上被承认的。而马克思主义对道德多样性的承认完全是在描述的意义上使用的。对此,尼尔森的理解较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他认为马克思关于道德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并呈现多样性“并不代表或暗示着任何有关‘什么是或不是正确’的看法”[3](170)。
其实,如果仔细阅读文本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对道德多样性和相对性的描述并不包含“对”与“错”的道德评价,所以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多种道德观念在社会中并存,并不代表多种道德观念在该社会中或在任何社会中就是正确的。其实这一点无须过多阐释,其中的逻辑非常浅显易懂。也许更值得思考的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描述性地指出“道德多样性”呢?我认为原因有二。
其一,在道德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更关心道德在一个社会是如何产生和维系的,道德信念在一个社会是如何运作的?尼尔森和肖称之为“道德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社会学主要用于分析和理解道德观念的社会意义、阶级—经济的地位对道德观念的影响,而非简单地去批判和解构它们。而分析为什么会产生差异性道德观念,必然要描述道德多样性和相对性这一现象。
其二,“道德多样性”的描述是马克思主义用以反对道德普遍主义的开端。如果从整体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则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决意不接受超越自然和人性的道德观,哪怕这样容易被诟病为“道德相对主义”。在西方道德哲学的传统中,存在着从人性或人的尊严出发构建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并将之上升为“永恒真理”的传统,认为当“没有什么德行或努力能够先验地被证明为正当”时,“这个世界是荒谬的”[12]。
道德普遍主义声称,为了维护现存秩序中的社会关系,从道德标准的客观性出发,“公平”“正义”“权利”和“义务”等道德规范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效力。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把“公平”“正义”“权利”和“义务”等概念表述为“客观的”和“普遍的”,标榜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处理社会冲突,会造成固化阶级社会、掩盖阶级矛盾的后果,无产阶级容易被所谓的客观化、普遍化的道德标准迷惑,从而“在社会革命的前夜把一种永恒的、不以时间和现实变化为转移的道德强加给未来的阶级的社会!”[9]
(100)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所担心的。用英国特伦特大学王尔德教授的话来讲,马克思主义担心道德普遍主义会模糊原本清晰而科学的社会批判,从而陷入“以道德来逃避历史”的陷阱[13]。对这一切进行批判的第一步,就是必须描述出“道德多样性”的客观存在。
三、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存在作为道德标准的共同尺度吗?
部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不仅承认“道德多样性”,而且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客观标准,也没有普遍必然的“绝对律令”,不同的道德法则、价值与规范反映了不同社会类型的特征,所有的道德都与特定的因果利害相关联,道德标准随着阶级的不同而不同。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只能反映和认可资本主义社会,如果马克思主义要批驳甚至超越现存秩序,只能诉诸超越现存秩序的基本道德标准。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这里,道德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找不到作为道德标准的共同尺度,马克思主义是一种“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
本文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批判马克思主义是“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的论据大体上是正确的。如伍德认为,马克思主义对道德进行了社会历史的解释,因而道德不可能构成普遍的或超越历史的有效性的绝对标准。的确,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阶级—经济地位对其道德观具有深远影响,道德观念是经济上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的理性化。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14]恩格斯表达得更为直接:“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9](99)
由此,恩格斯认为,“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9](99)。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不当之处在于用了大体正确的论据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因而需要追问的是:能否从以上的推论中得出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存在作为道德标准的共同尺度呢?四、马克思主义反对道德优劣的比较吗?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不同的道德标准、方法和规定“对它们各自的社会而言,在它们各自的历史水平上,在功能上都是恰当的,在历史上都是必要的,在社会经济上都是不可避免的”[19]。
由此,部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反对道德优劣的比较,认为马克思主义在道德问题上就像考茨基理解的那样,“就道德标准而言,一个绝对的道德正如一个绝对的非道德一样罕见……因此,只因为任何人或阶级所接受的特定道德原则与我们的道德原则规范相冲突,就断言它们是非道德的,这就是在胡说”[20]。
从而,马克思主义是“元道德相对主义”。能否从“道德都有一定的相对合理性”中推断马克思主义反对道德优劣的比较呢?如果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语境,就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是在功能的意义上提出道德的相对合理性的。从功能上讲,不同形式的道德意识与不同的生产方式相伴随,并对相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辩护的功能。
在阶级社会里,尽管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可能与统治阶级存在分歧,但是统治阶级的看法却更容易在整个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功能性理解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处理“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诚如前面所言,与传统的道德哲学设置先验理想作为“应有”来批判“现有”不同,马克思主义是在对事实的经验进行分析之后,依据事实的“现有”和“条件”确定“应有”的适度内涵的。道德的功能分析是道德理想确立的基础,甚至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事实性的功能分析比价值分析更具有优先性,在历史还处于阶级社会的时代,仅依据“应该”而缺乏功能分析这样的前提和基础,道德理想就会成为“对现实想象出的一个观念王国并发出软弱的伦理评价”[21]。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并不像“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的那样是“道德相对主义”。公允地讲,马克思主义在《莱茵报》时期以后就跳出了西方传统道德哲学的“问题域”和基本范式,马克思主义拒绝承认人类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性,反对为道德规范寻求人性基础,反对把先验的道德理想设定为道德标准,更反对把这三个方面作为变动着的事实系统的方向目标。
马克思主义关心人们有着不同的道德情感、持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念背后的真实原因,关心如何为价值理想奠定真实的社会基础。而借以追溯和奠定的思想武器,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虽然历史唯物主义反对道德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容易被误解为“道德相对主义”,但正如塞耶斯所言:“没有证据表明所有的历史主义都必然导致相对主义的荒谬。”[7](206)
马克思论文投稿刊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是中共中央编译局主办的密切联系实际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综合性理论刊物。本刊改版以来以崭新的面貌与广大读者见面,注重找寻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当代现实的最佳结合点,探讨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和有理论意义的现实问题,将理论性、现实性、学术性、前瞻性集为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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