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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道”与“术”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11-22 10:50

本文摘要: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道与术的辩证统一。 道是指融通理论支撑、历史底蕴、实践经验与价值立场的理论逻辑,体现立制之道; 术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制度稳定、完善能力与运行机制的优势彰显,展现驭制之术。 道与术相辅相成、互促互进,充分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道”与“术”的辩证统一‍‌‍‍‌‍‌‍‍‍‌‍‍‌‍‍‍‌‍‍‌‍‍‍‌‍‍‍‍‌‍‌‍‌‍‌‍‍‌‍‍‍‍‍‍‍‍‍‌‍‍‌‍‍‌‍‌‍‌‍。 “道”是指融通理论支撑、历史底蕴、实践经验与价值立场的理论逻辑,体现“立制之道”; “术”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制度稳定、完善能力与运行机制的优势彰显,展现“驭制之术”‍‌‍‍‌‍‌‍‍‍‌‍‍‌‍‍‍‌‍‍‌‍‍‍‌‍‍‍‍‌‍‌‍‌‍‌‍‍‌‍‍‍‍‍‍‍‍‍‌‍‍‌‍‍‌‍‌‍‌‍。 “道”与“术”相辅相成、互促互进,充分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实际”、党的统一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制度内生演化与经验总结、制度刚性与文化柔性之间的有机融合,向世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的优越性与顽强的生命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立制之道”; “驭制之术”; “道术合一”

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踔厉奋发的途程中探索总结出的崭新制度形态,具有中国风格、显扬中国品格,深蕴着“道”与“术”的辩证统一,开辟了“中国之治”的独特景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演进中,“道”与“术”是制度构成的必然逻辑。 “道”即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内在理路,达到理论、历史、实践与价值的逻辑合一,呈现“立制之道”; “术”则是在深刻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卓越而强大的优越性上重点着力,彰显坚持党的领导、制度稳定、完善能力与运行机制,体现“驭制之术”。 “道术合一”互促互进、相与为一,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臻完善的价值意涵,强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无比坚定的理论自信与实践认同,持续焕发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效能与优势。

  社会主义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现代化逻辑转型研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道”

  “道”亦称“道理”“轨道”“取道”,是哲学中普遍性、一般性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道”即“立制之道”,是指建基于中国国情之上的社会制度需要遵循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或普遍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道”的生成绝非凭空捏造,而是内隐理论、历史、实践与价值统一的逻辑取向,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深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厚底蕴,诉诸实践发展的经验总结与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立场,彰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间正道。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撑

  任何一个国家制度的有效建构与科学发展总是依赖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与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1]。 于此,从发展性视角去观照、考察、爬梳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关于“制度”的丰富蕴涵,绝不能简单地把“制度”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而视作形而上学的“哲学思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主要从“社会形态”的概念中谈及“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与“制度”相关的语词,但未曾给“制度”一词锚定具体概念。 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通过对“交往”范畴、“交往”形式多样性的细致分析,论述了“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的交往的产物”[2]。 “交往”是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形成的雏形,也即“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伴随“现实”的各种社会关系“交往”的“产物”。 而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进一步以生产关系为划分依据,阐发了“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3]653,这是社会形态变革、社会制度革新的深层次缘由。 与此同时,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里论及了“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3]547可以在具体生产方式与交换形式的变化中进行确证,进一步揭示了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往往是引发社会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一切社会制度的演变都可以从生产力诸要素相互作用的“内在动因”中得到合理解释。 可以说,从制度与人的存在、制度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中去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范式,是马克思主义特有的制度分析方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其中包含社会制度变迁的合理因素与本质特征,是建立在生产力变化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耦合的正确辨识度上,因而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为指导。

  (二)深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

  历史传承与文化土壤,不可避免地给国家制度的生长与变迁刻上蕴藉隽永的人文“印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厚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的文化根脉上,氤氲浓郁的文化气息、内具深邃的价值追求,潜移默化地熏染、浸润到国家制度发展的全过程中。 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与标识中向来不缺乏对社会制度革新的深切思考,孕育并形成了关于“制度”与治理的系列思想。 在时代承续与斗争发展的实践中,其对国家制度深蕴传统政治因子起着不可替代的文化奠基作用,富含极具特色的人文智慧与理性思辨。 绵延不绝的中华历史揭示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保证“国祚绵长”的大一统政治观念,逐步构筑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加以延续;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内蕴的民本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涵的“人民至上”核心价值导向息息相通; “礼义廉耻”嵌入国家存续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代天巡狩”“整肃纲纪”的严格巡察体系,为维护封建礼法稳固、稳定社会顺畅发展灌注一针“强心剂”;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中的“公有”“共有”的思想与共产主义社会绘制的理想蓝图不谋而合; “选贤举能”“德才兼备”的价值理念,通过察举、科举等系列有效方式实现选贤任能的制度化路径,对于当下选拔任用机制有着重要启示。 这些传统政治文化见“微”知“著”,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成的文化渊源,对其发展产生固本培元之效。 换言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充满豪气、满怀自信的文化底气,要积极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挖掘蕴藏在数千年文化长河中关于社会政治的符号与“中国元素”,使社会主义制度在传统文化的赓续传承中体现厚实的文化底蕴,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岿然屹立的文化支柱。

  (三)诉诸长期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1],有力解决了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时代性课题。 早在中国历史上积贫积弱的时期,多党制、议会制、总统制等方案先后碰壁以失败告终,最后转向了救亡图存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崇高使命便自然落到中国共产党肩上。 我们党从襁褓婴儿到成熟壮大,历经了从“以苏为师”的理论学习到因地制宜“走自己的路”的现实抉择。 以中央苏区的初始创建为发轫,早期的政权实践源自于边区建设与苏区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囿于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相对缺乏,“我们只得照抄苏联”[4]305,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更多裹挟着“苏联”的移植性。 机械地照搬别国模式虽在特定背景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钳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内生性的优势施展。 毛泽东表示“总觉得不满意,心情不舒畅”[4]117,在积累了一些社会主义艰难探索的宝贵经验与物质基础后,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高屋建瓴地提出了独立自主地“走自己的路”。 从七届二中全会尝试着绘制国家制度的远景规划,到党的八大庄严宣告社会主义制度已然创立,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转折,党率领人民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道路、理论、文化等革命性探索,一再确定我国“姓”“社”不“姓”“资”,有的放矢地解放并释放了制度的内在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因时而进、顺势而新,以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形为转移,十八大以来在总结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实事求是地开展对制度的承续与创新,进而引导国家治理体系朝着正确的道路行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迈向崭新的历史高度。

  (四)坚守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立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发展取向构成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鲜明精神旗帜,决定了我国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幸福的价值属性,这是区辨、界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制度的显著标识。 马克思曾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 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国家推崇“人民”意志集合下的制度安排与拟定,而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标榜的“人民”是少数人“民主”掩盖下的伪善与欺骗,是“资本垄断”下佯装的“政治宣言”。 实质上是以“金融寡头”为代理的少数人的金钱政治,暴露出一味追求“资本增殖”、榨取剩余价值的逐利本性,致使普通民众难以在国家权力运行中体现个人意志。 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不言自明的发展追求和终极目标,与社会主义制度中“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大相径庭。 我们党向来善于集民之智、聚民之力,不仅将“人民”的立场作为国家制度拟定的核心理念, 在筹划与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高瞻远瞩,明确宣示了“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是加上‘人民’二字[6]”,进一步精辟分析了我国确立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同时,我们党还以人民设定的“民主”定义为始点,在制度立法的外在形式上承认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在制度内容呈现中确保公民人人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权利。 新时代,在继承一贯坚守的人民立场的崇高信念下,习近平郑重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7]”,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勇立时代潮头、破解发展困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灌注了磅礴伟力,这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何以自信的真实写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术”

  “术”指“谋略”“技巧”“方法”等,是“道”的实现手段或外在表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术”,是“驭制之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发展、国家进步中折射出的优势与特质。 只有深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术”,才能明晰我国制度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发展与完善什么及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 正是在秉承制度之“道”的内在机理下,通过对制度的比较、实践后的自主设计,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术”的重大意义,其集中呈现在党的领导、制度稳定、完善能力与运行机制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统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强“主心骨”,是我们党从其诞生伊始所肩负的使命与职责,是由国家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决定的。 “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个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 ”[8]为保证革命胜利与革命目标按时完成,坚持党的领导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之科学真理规律性认识的承继。 那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究竟何以能够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呢? 其原因在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民于水火、救国于危难,这是经由历史检验的科学结论,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上下求索﹑锐意进取,不仅成功开创了“新型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筑起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和谐的党际关系、有效凝聚共识的机制,还确立了战胜困难、克制敌人的“法宝”——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路线等。 由此,形成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崇高的政治理念落地转化为反哺国家制度发展这种稳定的“双螺旋结构”,保障党的领导把准政治方向、管控大局发展与国家制度建设运行的协调有序。 当代中国的历史性变革与成就,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坚持党的领导能够直接赋予社会主义建设“一张蓝图绘到底”,避免西方国家政党之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导致国家政策如“翻烧饼”似的推倒重来。 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果断地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国家发展新征程中制度体系之首的“纲”,努力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用制度固党、以制度强党的集制度化、法制化于一体的政党,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这是依据新的形势变化循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契合国家制度完善与治理体系锻造的现代化趋势。

  (二)保证制度的稳定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挥即至,而是逐步脱胎于物质生产力水平相对滞后的社会胎胞之中,保证制度平稳、顺畅发展是首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9],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不得不正视的客观现实。 据此,推动制度有序、高效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筑牢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促使制度紧随阶段性实践的变化而发展,实现制度演化与实际国情的深度接合。 不能向壁虚构,人为“想当然”地设计一些超越现有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 不能信奉“拿来主义”,“照猫画虎”地照搬他国制度模式而忽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 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面临外部环境制约的复杂性与长期性,为此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战略定力,努力“澄清”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崭新的、更高的制度形态,建立于物质财富涌流、精神文化充盈的基础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逻辑必然。 然而,社会主义制度一举建立在我国这样一个“四壁萧条”的落后国家,因而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性质与社会生产力诸要素性质之间存在一种弥合的张力。 据此,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需出发,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性地位的前提下,构筑全新“经济制度”与“分配方式”格局,做到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水平提升的美好憧憬并逐渐迈向共同富裕,借以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完善的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在经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曾经面临过的制度变迁与重构,为此,制度建设要符合基本国情与现实实践,要在学习中借鉴、在深化中不断改进加强,撷取人类文明与历史传承中制度实践的有益成果,在兼收并蓄中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序稳定发展。

  (三)强化制度的完善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能力强调制度在立足内在规定性的要求上,顺应时代与实践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强大自我改进与革新的能力。 自我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彰显的内生动力,是制度在质的规定性上的部分量变与质变的自我“扬弃”,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愈益稳定、愈发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定不易、一成不变的教条,必然有一个不断调试、修补与矫正的动态过程。 因此,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革命性变革”是制度自我完善成为应然状态的现实呼吁,使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步入有章可循的法制“轨道”。 改革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细枝末节的碎片化“补缀”或零散性“增添”,而是各领域改革与改进的全方位布局,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依照“时”与“势”的不同而灵活调整,以此增强社会主义制度因时而谋、随势而制的自我完善能力。 基于制度现代化发展导向,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建设性地指出了“制度定型论”,即制度成熟定型必然是一个渐进性过程,需要审时度势,有所前进、有所创造。 习近平用“两个半程论”进一步阐述“制度定型”到“后半程”制度优化的重要性。 “前半程”主要是改革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实践中创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 同时也要看到“后半程”是承继“前半程”业已建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富有效率、特色鲜明的,是摒弃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弊病而簇新的“肌体”,但是它还不是成熟定型的、尽善尽美的。 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定型”为依托,在实践基础上坚持理论创新推动制度自我完善,既是解决现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制度完善的长远之策,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真正发生“化学反应”。

  (四)构建制度的运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机制是制度建设与发展运转方式的作用机理,是运行过程中制度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任何制度的高效运行都需要运行机制的保障,科学、规范的制度运行机制直接影响制度绩效与政治权力平衡,反之,错误的运行路径则滑入无效或被锁定的状态。

  毫无疑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之所以顺畅运行,很大程度取决于这一制度体系“初始性”路径依赖机制是良性的、优质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我国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性质的社会主义国家,将民主集中制视为党和国家运行的科学机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核心要旨。 同时,在我国这样一个需要聚集优势力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民主集中制与其他制度发展盘根错节、紧密相连,始终贯穿社会主义制度建构的大系统中。

  “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10],这种统一的形式赋予了民主集中制极大的弹性空间,孕育了民主集中制“纵横交错”的运行机制。 “横向到边”显现在其构成部分上,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权力主体负责并接受监督; “纵向到底”反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配置中的“集中”与“分权”,赋予中央对地方政府分权管控与地方政府接受中央领导同时并举。

  此外,我国民主集中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机制完全不同,其显著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 相反,西方“分权制衡”的弊端表现为在制度机制运行中政府政令不畅,常常导致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相互掣肘,各行其道,往往引发政府部门“撕裂”窘境,“代表少数人立场的各种政治派别可以阻止多数派别的行动,并阻止政府采取任何行动”[11]。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道术合一”

  “道”与“术”浑然合一、相得益彰。 如果以“道”御“术”,“术”则是操作层面中的“方法”,同时“术”的落实落地又助推“道”、发展“道”,由此形成制度之“道”之于实践之“术”的贯通联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从天上坠入人间,其内涵式发展的雄辩性建立在“道术合一”基础上。 因此,“道术为用”、多措并举,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实际”、党的统一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制度内生演化与经验总结及制度刚性与文化柔性之间的关系,方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与生命力。

  (一)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实际”的耦合

  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演进过程,其既是在坚守社会主义制度的质性规定中内生性演化的现实产物,又是在时代与实际境遇中探索出的一套传递“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方案”,是在“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条件下接续推进21世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独特范式。

  “不变”是指扎根现实土壤制度的相对稳定性,面临的最大发展“实际”没有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 只有认清、把准“中国实际”这个“牛鼻子”,才能有效破解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桎梏”,拓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空间。 “变”体现“中国实际”的绝对变化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各类风险与挑战相互交错,使得国家制度建设重任在肩,一切都要从阶段性发展目标的最大“实际”制定。 一切划时代的内容体系都是为解决时代发展的新情况、正视实践发展的新问题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亦如此,不能“想当然”地脱离现实或超越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框架,必须立足本土、提供势能,依循新的“历史条件”与“实践基础”持续对社会主义制度作出补充与完善。

  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照猫画虎”地挪用苏联模式,不是如法炮制地沿袭传统社会政治制度,而是着眼实际问题解决而进行的制度探索,既一以贯之地高扬社会主义制度姓“马”、言“马”,还遵照“中国实际”做到“适用”与“特色”的毫无偏差。 总之,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还是重要制度等各方面的体制机制,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具体历史社会中的“中国要素”结合形成的科学、合理的治理体系,能充分激发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

  (二)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的统一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选择,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党坚强领导与人民主体力量推动下的历史必然,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调整完善必须做到“上”与“下”的贯通联动。 “上”即党对制度的坚决执行是“自上而下”,为国家治理定规立调。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在制度实践与理论建构中所作的战略谋划发挥了举旗定向的统帅作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何种面貌反映及担负何种历史使命是我们党的硬性规定。

  倘如离开或者反对党的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就会陷落窠臼、失去主线,苏联解体、苏共垮台就是以执政党的失位、失职、失语为肇始,使得偌大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如鸟兽般散了。 “下”相对于“上”,强调制度创新的力量之源来自人民‍‌‍‍‌‍‌‍‍‍‌‍‍‌‍‍‍‌‍‍‌‍‍‍‌‍‍‍‍‌‍‌‍‌‍‌‍‍‌‍‍‍‍‍‍‍‍‍‌‍‍‌‍‍‌‍‌‍‌‍。 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的许多经验,得益于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的自主创造与自觉阐发,无论是义务教育制度,还是收入分配制度,甚至是民生兜底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中而确立起来的制度遵循。

  将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国制度的价值取向,能够极大程度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争相涌流,这是其他任何制度都无可比拟的显著优势。 如果背离人民主体地位,我国制度就会落入西方国家“去意识形态化”的陷阱。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选择的“历史结果”,这一“历史结果”是由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统一领导地位加以体现,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贯通方式,使我们党在赢得人民衷心爱戴与拥护时,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脚注”; 人民在党的集中领导下,共同助力“中国之制”的完善发展、“中国之治”的态势生成。

  (三)坚持制度内生演化与总结实践经验的融合

  在把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生演化与外在经验的基础上,要理性审视、科学对待制度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廓清哪些是短时间内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就能解决的,哪些是较长时段内只有通过完善国家制度、释放国家治理效能才能实现的。 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聚外展”焕发高能“辐射”作用,促进制度内在动能转换为国家治理效能,就要做到“内”与“外”的良性互通。 “内”着重制度本身,制度的内生演化是立足实际内部诸要素长期发展的结果,要求制度发展遵循其既定的内在规律。

  这是不能直接跳过、逾越或用法令消除的发展阶段,只能自觉遵循制度的客观规律,准确建构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揠苗助长式地设定超越社会主义实际生产力水平的制度,就难以确保制度各方面的规划如期完成。 “外”指向我国制度的完善发展、成熟定型离不开对实践经验的充分汲取。 拉长时代坐标,只有回望社会主义制度“走过的路”,眺望“前行之路”,观照他国制度模式,才能真正明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来之不易。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好似攀爬一座未经勘探的高山,行之愈高,进之愈难。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究竟“向何处去”?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在吸取更多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具体实际出发对制度落地、落实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多措并举式治理,对一切不适宜的社会发展体制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守正创新”,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历史反思中“推陈出新”、在经验总结中“吐故纳新”,为阔步踏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注入了制度能量。 同时,我国制度的包容性特点决定了其要“去粗取精”,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实践中的进步因素,但也不能悖离或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向。

  (四)坚持制度刚性保证与文化柔性濡染的互动

  社会制度的建立及体系建构深受历史承继中文化传统与文化观念的影响,质言之,没有文化精神涵育的制度是不会生成的。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而言,既富有中华民族独有思维的“中式元素”与深邃的文化意涵,又占据外生现代化的社会因素。 前者是立足实际国情、实现制度本土化的融合式发展,以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坚定制度自信增加厚重的文化底气,后者源自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的主体选择。

  因而,要坚持制度刚性保障的威力实现与文化绵绵用力“化成天下”,达到“刚”与“柔”的双向并举。 “刚”标识制度刚性,核心在于其贯彻执行与约束力。 再好的制度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就容易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如同摆设,成为不带电的“高压线”、没有牙齿的“老虎”,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失信于民。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国家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制度的刚性保障,积极、稳妥地解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形成科学决策、坚决执行的保障机制,强化制度督查考核的“指挥棒”与精准问责的“紧箍咒”,利用刚性制度的铁规发力,倒逼体制、机制压实责任。 “柔”直指文化成风化人的“温软”“柔和”等属性。 要求生发于中国语境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擎起科学社会主义“大旗”时,充分发挥文化濡染持之以恒“水滴石穿”的柔韧与巧劲,不断采掘文化厚土中“制度密码”解译与”中国之治”开创的文明因素。 同时,巧妙塑造润物细无声式的常态化、生活化制度文化环境,用刚性机制为制度文化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9.

  作者:章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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