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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历史遗址论文遗址公园的分类看保护与开发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09-18 17:33

本文摘要:城市遗址类的公园通常由人工建筑残留作为历史和文化的物质载体,因此需要考虑遗址本身所在年代和整体环境的文化特性。建筑物型遗址公园往往主要以古代著名建筑的遗址为核心,并融入大量文物保护以及周边环境协调的内容,设计应遵从传统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城市遗址类的公园通常由人工建筑残留作为历史和文化的物质载体,因此需要考虑遗址本身所在年代和整体环境的文化特性。建筑物型遗址公园往往主要以古代著名建筑的遗址为核心,并融入大量文物保护以及周边环境协调的内容,设计应遵从传统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大报恩寺琉璃塔暨遗址公园、寒窑遗址公园等皆可归于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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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遗址公园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到遗址的保护和保存,还要处理好其与人的活动的关系。通过对十余个遗址公园情况的综述和整理,初步提出类型归纳,并探析了其保护与开发中涉及的一般性原则方法,为相关的遗址公园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遗址公园; 分类; 保护; 开发; 方法

  近年来各城市开始兴起遗址公园的开发,一拥而上的建设热潮向规划师、建筑设计师、遗址保护专家、景观设计师提出了挑战。本文试图结合若干实例进行遗址公园的基本分类,并就如何充分挖掘出遗址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如何处理好其与人的活动关系等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讨论。

  1概述

  遗址公园首先是城市历史遗产的一部分,它的保护和开发要遵从对待历史遗产的原则。《威尼斯宪章》中关于古迹保护与修复的部分就曾经有针对性地讨论这一问题。“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①”遗址本身都贮存着大量的历史信息,是其真实价值所在。而遗址公园同时作为历史遗址和与人接触的场所存在,应承担起各类相关的活动,并表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遗址公园应具备普通公园的特性。国标《公园设计规范》的解释认为,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并规定有最小绿化用地率。遗址公园理应承载以上的功能,并继承公共开发的特性。因此,遗址公园需处理好遗址保护和公园建设的关系,结合活动的多样性,深入挖掘遗址多方面的价值。

  2遗址公园的分类

  近年来各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城市有能力支撑一定规模的和市民活动相结合的遗址保护和开发,并通过创造城市文化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城市特色品牌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各地新建和筹建的遗址公园已接近五十座。通过对现有案例的分析归类,笔者认为目前国内遗址公园建设可大致分为城市遗址类、自然遗迹类、历史事件类、文化遗址类等。

  2.1城市遗址类

  城市遗址公园以城市的整体或局部遗址为主体,包括古代城市中遗存下来有代表性或特殊纪念价值的城市组成部分,如城垣、城隍②、园林、宫室、陵寝、道路等。其中城垣遗址主要指遗留的古代城墙,也包括城门、城楼、角楼、马面、水关、涵闸和瓮城等相关设施,在现存城市型遗址中数量大,保护情况较好,并具有一定历史价值,适宜以公园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开发。

  以北京元大都土城遗址公园为例。元大都在我国城建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是按照整体规划平地建造起的一座都城。城址南半部逐渐发展为明清两代的北京城,因而城墙土城北垣段形成了遗址公园的主体。从初期定位上力求体现尊重历史、保护遗址,同时也满足了现实文化生活的需要,并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公园在缺损的土城地段设计了带状巨型雕塑群,增大了观赏面,容纳了更多游人。通过具象的雕塑、壁画等直接的语言,形成了遗址和人更好地交流。在功能设计上则合理地融入了游客的日常活动,做到了历史遗迹和现代文化生活的统一。

  还有一些城市遗址基本保留了城市的整体结构,形成的公园可以单独归为一类,如淹城遗址公园。一般占地较大,城垣、道路、房屋废墟及城市地下设施等各部分较为齐全。但也存在年代久远,遗留物较少,布点分散,保护状况欠佳等问题。因此公园的设计就要求适当选择传递文化信息的载体,对珍贵遗址进行抢救式保护,并合理疏解人的活动。赵王城遗址公园就可归于此类,其中四赵(赵王城、赵王陵、赵苑和赵丛台)的保护和开发是重点,以弘扬传承古赵文化为主题,设计上体现了大气、疏朗、古朴、沧桑。公园将游人的活动进行分区,减少了对遗址本身的影响。

  正如早在1848年法国制定的鉴定民族建筑的纲领中所提出的“文化连续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使得过去的景物或多或少地保持原样,使人感觉到历史延续的表露。”因此,对于城市遗址类公园,首先不能破坏性地开发,不能造假古董,混淆历史信息;也不宜将遗址与其他活动完全隔离起来,只保护不开发。应以遗址为核心景观,保证公园承载和传递文化的功能。此外,还应考虑在遗址基础上通过合理设计,弥补重要信息的传达缺失,并创造代表遗址自身文化内涵的空间。

  2.2自然遗迹类

  该类公园通常围绕自然科学界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遗迹,功能上集科普认知、休闲游憩等综合活动为一体。如规划中的广东河源恐龙遗址公园,以恐龙蛋化石和恐龙足迹化石驰名中外。公园在功能定位上集旅游休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为一体,拟设立恐龙研究中心、恐龙博物馆、影视中心、恐龙世界漫游区,高度仿真恐龙活动区等。这些相关活动的融入,将有利于活动多样化、充分挖掘遗址潜能。自然遗址在全国各地分布较广,开发潜力较大。建设应体现鲜明的主题,以此为中心挖掘相关功能,形成多样化活动的场所。

  2.3历史事件类

  这一类型遗址公园主要表现某一具体的历史文化事件,并依托一定的物质遗存而形成的空间场所。其价值重在发掘和探寻历史事件本身的构成要素,包括时代背景、实践主体、历史意义等,而遗址只起到载体功能。如在建的光华门碉堡遗址公园,为纪念南京保卫战而修建。事件本身是非物质性的,而作为事件见证者的遗址是物质性的,对其进行的保留和修复需要联系历史事件中的特殊意象,以提炼内在的精神含义。

  此外,要注意发挥原有遗址特殊活动的场所功能。如唐山市地震遗址公园为纪念一次具体灾难性事件而建,设计上以“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关爱、对科学的探寻、对历史的追忆”为主题。地震遗址为国家级文物,在原貌保护的原则下,需要对环境进行整体设计。其中如“7.28公祭”等特色纪念活动,也可成为不可缺少的景观。此类公园切忌生硬地加入与历史事件主题相悖的元素,削弱遗址的精神内涵。

  2.4文化遗址类

  该类公园往往是在主体遗址纪念物在整个公园中不属于主体地位或并不现实存在,因此需要更多地突出遗址本身的文化价值。如黄山西溪南村金瓶梅遗址公园,遗址本身存在比较牵强,但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游览活动,还是为城市文化做出了一定贡献。此类开发一方面应对遗址的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另一方面应忠实原有文化,不可因商业利益对文化本体进行扭曲或夸大。

  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得到目前我国部分遗址公园类型和规模(见表1)并探索各类型的特点以供探讨。

  3保护开发原则

  从以上对遗址公园的保护开发实例的分类和探析看,不同类型的遗址公园具体情况各异,应采取的策略也不尽相同。总体看来,我们归纳了以下可供参考的一般性原则。

  3.1价值的挖掘利用与古物遗存的拯救相结合

  遗址价值的存在是公园的灵魂,体现在自然、历史、人文等各个方面。这种价值的发掘不能以破坏遗址或遗迹本身为代价。如在各类遗址公园中,毁建,改造,迁建等与历史遗产保护原则相抵触的工程项目都应被严格禁止;造成不利于对遗址修缮和维护的商业开发,也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换言之,以牺牲遗址的完整性换取的价值索取,是建设过程中应警惕和防范的。

  3.2开发保护的互动与历史文脉的延续相结合

  在开发和保护中采取适合的商业性运作,可使得遗址在不损伤自身的前提下获得大量用于维护的资金。这种运作应考虑与历史文脉的延续相辅相成。如洛阳市即将建成的系列遗址公园,深入挖掘并展现了城市作为“千年帝都”的多处历史记忆,对城市历史文脉延续做出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像西安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这样将城市品牌营造和遗址公园开发结合的,也是类似项目可以借鉴的。

  3.3特色活动的重生与逝去文化的重现相结合

  遗址公园不同于对城市历史遗产的其他开发形式,融入了人的活动及其产生的文化。如在汉长安五陵遗址区对守陵、祭奠等一些传统活动的保护,立体地再现了这一区域特殊的历史文化。可以说,对特色活动的深入挖掘,有时远比对遗址本身开发更具价值;对原有文化的再现,也会赋予公园全新的生机和活力。因此,有利于扩充遗址公园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事件与活动,是规划阶段应着重考虑的。

  总之,遗址公园的保护开发需要根据不同类别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在历史遗产可持续利用活动趋于频繁和多样化的今天,通过实例进行遗址公园类型的探讨,可以明确一些框架性的概念和原则,为类似项目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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