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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发现渠道以及监督效力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12-20 14:05

本文摘要:这篇行政管理论文投稿发表了行政执法的发现渠道以及监督效力,有哪些拓宽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呢?论文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取得积极成效。那么如何加强机构和平台建设,从源头保证依法行政呢?

  这篇行政管理论文投稿发表了行政执法的发现渠道以及监督效力,有哪些拓宽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呢?论文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取得积极成效。那么如何加强机构和平台建设,从源头保证依法行政呢?

行政管理改革杂志

  党的十八届四会全会作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的重大部署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在探索实践中,仍存在行政首长依赖性、受制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信息渠道不畅、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阻碍了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开展。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予以推进。

  关键词:行政管理论文投稿,行政法,依法行政

  第一,拓宽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发现渠道。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12345热线、110、信访局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机制,及时发现突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推动在地方政务网络平台增开端口,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接受行政违法行为举报。条件成熟的,还可以建立网上警示教育基地,既发布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各种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又接受群众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控告和举报,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二是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化解涉法涉诉问题,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既借助中心力量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又可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监督线索。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室等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作用,掌握一手信息。可利用基层检察室或其他类型的派驻基层检察机构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日常走访、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活动等方式,以及信息联络员的信息提供、重大案件的通报、与基层单位的信息共享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问题。

  第二,借助地方党委政府力量,强化检察监督效力。

  一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报告,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建议由政法委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

  二是推动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议题,并促进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推动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纳入地方人大的年度工作议题,由地方人大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评议;另一方面由人大出台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规范性文件,确立检察建议督查机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重视、不采纳、不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和工作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由人大启动询问、质询程序或视情组织检查、视察,切实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监督情况纳入地方综合考评体系,增强监督的强制力。通过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力、综合检查考评的牵制力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从而用行政强制力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度。

  第三。加强机构和平台建设,从源头保证依法行政。

  一是成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与预防咨询中心,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决策的法制化。由基层检察室与乡镇人大及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共同组成咨询中心,为乡镇行政执法决议、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等提供法律咨询,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推动基层行政决策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的、整合监督主体需要的、高度信息化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主体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信息互通和流转,通过设定具体的参数,对监督的内容能自动化形成,达到全面、快捷、公正、高效的监督,防止问题的扩大,起到及时预防的效果,推进依法行政,同时大量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作者:周小纯

  推荐阅读:《行政管理改革》(月刊)创刊于2009年,是由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进行行政管理研究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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