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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受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影响,法律全球化业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法律全球化已经产生亦更将会给中国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全球化值得法学界探讨。本文试通过将法律全球化理论及其冲突内涵进行剖析,进而寻求解决法律全球化冲突的可能路径,以实现全球法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 法律全球化 冲突 解决措施
一、关于“法律全球化”概念及流派
“全球化”作为一种动态的过程正在无止尽地进行,学者不断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阐述,如何解读“法律全球化”就成为学界中的一个重大难题。而在我国,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定义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即是“法治全球化”,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世界各地正通过法律手段代替以往的行为结构和人脉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推崇法治,使得法律乃至法律职业群体(如法官及律师)及法律活动在社会生活的地位和效用彰显得愈来愈突出。这类观点旨在强调法律内涵中的“平等性”,不会因国别或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学界赞成这类观点的人们较少,反对声音较多。
第二类观点极力反对将“法律全球化”过于教条地与“法治全球化”划等号,认为这种提法相对“牵强迂腐”,脱离了法治涵义。一般主张“法律全球化”只不过是“全球化”舆论的“惯性”影响下而诞生的一种的“新鲜词语”,“缺乏冷静考虑”,充其量是二战后出现的“跨国法”、“世界法“的同义词。
第三类观点主张撇开传统意义上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划分标准,以一种多元化与全球化的眼界去对待法律问题。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各自分散的法律体系的一体化过程或称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逐渐融为同一体系的运动。”
第四类观点可看做是在第三类观点基础之上的加工,是一种更为折衷的解说。持这类观点的专家认为:“不能简言之法律全球化就是各国法律要照搬同一模式。不如把法律全球化理解成人们在不断跨越时空障碍、排除意识形态差别,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实现充分地沟通与交流,彼此借鉴和汲取优秀的法律成果,最终在法理、原则、价值、概念乃至法制方面达成更多的共鸣,或努力向同一类似发展。”这种赋予“法律全球化”全新的定义较为符合现今形势,因而受到最多数人的推崇。
相信无论对“法律全球化”持何类观点的专家,实际上也都已经预测到“法律全球化”为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交流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帮助解决了一些诸如环境保护、国际反恐等世界性难题。从这一方面而言,纵使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专家们也是无可否认的。笔者态度是可以怀疑,但不轻易否定,毕竟历史的潮流是向前发展的,国家间日益加强交流的大趋势必然会促进法律间的沟通与交流。至于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利大于弊,亦或是弊大于利,不应与法律全球化是否存在的议题并为一谈。法律全球化既已来到,接下来的工作应该是如何看清楚法律全球化,更好地去缓解之间的冲突,化不契合为融合。
笔者认为,在理解法律全球化的内涵特别应考虑如下几点:
其一,“法律全球化”和全球化一样,是一种过程或是趋势。“法律全球化”正是全球化下各国间不断渗透、相互融合在法律上的显现,是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结果,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变化的一种反应,是大全球化下人类交往的一种必然结果;同时,“法律全球化”又可以对这些结果与发展起到一种塑造与协调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称之“没有法律的全球化只能是一种无序的混乱”一点也不为过。
其二,“法律全球化”是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才不断发展的。笔者所指的“法律全球化”仅仅指实体法意义上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在此不论。“法律全球化”是随着日益频繁的人类交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全球化概念得到普及才逐渐为人们所知的。各国立法机构如果单凭理性来制定法律,亦可能制出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与规范;然而这种层面的法律制度与规范必定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在与外界交流活动中难免会产生冲突。为了减少冲突与摩擦,增进交流与合作,各国立法机构纷纷通过协商,从理性出发,将一些切实可行、有利于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法律原则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此种做法亦即后文所介绍的法律移植)。当这一做法普遍适用时,一场“法律全球化”的序幕就悄然无声地拉开了。
其三,法律移植是促使“法律全球化”实现的渠道。法律移植是一国在较短的时期内,花较小的代价来实现法制(法治)的有效渠道。法律移植在部分范畴内的深入开展极可能为“法律全球化”揭开序幕。无论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移植直至一定的规模,人们就能够踏入“法律全球化”的殿堂。反之,“法律全球化”又能够促进法律移植的规模和速率。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移植至法律“诞生”后不久即已开始,只不过当时的法律移植为孤立现象,并没有固定的趋势,也不能形成规模,而今天的法律移植却已经成为一种运动,而且看似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在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的差别变得越来越模糊,二者相互借鉴与借鉴,汲取对方优秀的原则理念和行为规范,来完善自己的理论。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见,随着不断的交流,两大法系将会进一步地显现出全球化的特征。
二、法律全球化蕴含的冲突
大部分学者都已经承认这一概念:全球化并不等同于一元化和一体化;全球化也不与多元化相矛盾,相反,多元化却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仅从法律来看,由于法律自身及若干现实原因,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必然蕴含着大量冲突:
(一)经济文化强国与弱国法律之间的冲突
最早的“法律全球化”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强势文化如高山流水般的结果。法律全球化绝非简单地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叠加在一块,也非将差别的法律形式均等互渗,而是一种法律文化中冲突与矛盾在斗争状态下的必然后果。现实中,西方法律传统因其与早期国际交往的潮流更为吻合而占得先机(目前确也如此)。因而,至少从大部分情形上看,表现出西方法律文化向其余国家渗透这一形式也是相当正常之事。然而,伴随着诸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崛起以及世界多极化格局的不断稳固,西方法律文化也愈来愈多地融合了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文化底蕴,两股法律力量的相遇必然会带来冲突。如何求同存异,这也将成为应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重要议题。
(二)“法律全球化”下行使主权的冲突
“全球化首先源自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先导,经济全球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并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所转移。过去在一国范围内,隶属本国并受本国法律传统所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会受到来自涉外的冲击,国家主权也会因此遭受挑战。”笔者主张“法律全球化”也是以法律为器具的国家主权行使下、一种充满冲突、充满斗争的过程。法律全球化不是“世界法”的同义词,也没有否认国家主权的存在,如果认为这些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国利益,符合时代潮流,有利于全人类的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之。同样,国外亦可以学习与借鉴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应对“法律全球化”冲突的解决机制
全球化对任何国家都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为我国法制与世界接轨和追赶法制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法律全球化的来临又带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但是,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迎接挑战,把压力变为动力,化冲突为契合。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要认清挑战,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坦然面对冲突,又要积极寻求措施,迎风破浪,化解冲突,加紧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作为全球化的每一个平等的参与者,任何国家不论其经济水平的高低亦或是传统文化的差别也都应该参与制定能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标准,在“法律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出自身应尽的义务。而我国至入世以来,顺应“法律全球化”发展潮流,积极参加制定国际规则,参与各类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发挥出积极良性的作用,保障“法律全球化”向着更合理、更利于我国发展的方向前进;而面对既有的国际规则,我国应依据实际情况与自身承受能力有选择、有保留地加以确定和履行,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持民族特色。
(二)积极、稳健推动法制改革
若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人治传统较为严重,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尽管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有鉴于此,首先立法者须尽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对各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法律全球化”的要求,如公司法、金融法、著作法等,使之尽快与世界通行相吻合;其次司法机关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独立与高效,维持司法权威性,完善各种审判程序,努力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积极协商对话,缓解矛盾冲突
在全球多元主体共存、价值观融合的大社会中,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就成为了一门艺术。笔者认为协商对话不失为非法律手段中的一种上佳选择,首先是因为协商对话是一种和平解决矛盾的方式,在此过程中,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倾听“不同的声音”,获知对方“真实的诉求”,更容易地理解他人并达成互相谅解。不同的意识形态、文化理论、地缘环境等差异在理解与合作的基础上得到重新整合;再次,因为协商对话可以在无形中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四、结语
从对“法律全球化”的定义以及学者们的解读来看,“法律全球化”的霞光确已浮现出新时代的地平线,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某些国家假以“法律全球化”之名,推“法律殖民主义”之实;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理论既不能故步自封、盲目塞听,在“法律全球化”的鸡尾酒中,做那拒绝融化的冰;但也不能人云亦云、迷失自我。在实践上,需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不断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磨合,缓解冲突。敞开襟怀,抓住机遇,勇于接受法律全球化的挑战,化劣势为优势,化不利为动力,借法律全球化之力,早日腾飞,跃入世界强国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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