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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中实务操作问题和对策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8-11-17 10:31

本文摘要:这篇财务管理论文发表了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中实务操作问题和对策,论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我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问题的对策措施。结合实务操作的具体情况,对目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

  这篇财务管理论文发表了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中实务操作问题和对策,论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我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问题的对策措施。结合实务操作的具体情况,对目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讨论。

  【关键词】财务管理论文,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实务操作

财务管理论文

  一、引言

  自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我国会计准则逐渐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那么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从理论及具体操作都有较大程度的改变,也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比如实体理论、权益性交易,但准则毕竟更多的是原则上,框架上的规定和描述,有些概念也是一笔带过,没有更为详细的解释和举例,当然作为一项准则也不可能在实务操作中做到面面俱到的规定,然而在当前企业都在从不同渠道积极寻求发展的情况下,各种交易复杂而多样,很多交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上找不到直接对应的答案,这就造成企业无法有据可依,只能通过各自的理解和判断来进行操作。

  我们知道合并财务报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已成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数据来源,所以其能否真实、恰当的反映企业整体财务情况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理论联合实际,通过实务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不断完善我国相关准则和制度。

  二、当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中有关合并范围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其中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实务中,存在这样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某些阶段性目的,在控制上做文章,根据自己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需求,通过章程中的对董事会人数以及董事会、股东会重要事项表决权比例的规定,来达到控制或是不控制的效果,从而实现纳入或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目的,和其实际的股权比例可能出现较大程度上的不匹配。

  这样的操作会造成有些财务数据无法得到统计和监督,也违背了我们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初衷,合并范围都无法准确的确定,那怎么样能够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呢?

  之所以出现以上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完全是依靠定性型的指标,并不是可以结合某几项具体的量化指标为依据,更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职业判断来确定合并范围,这就增加了灵活性,缺乏了谨慎性,更容易留下操纵的漏洞空间。

  2.收购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处置子公司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中特殊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形成的相关利得和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同时33号准则又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價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准则并未提到,在企业丧失对该家子公司控制权时原母公司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如何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先购买少数股权之后再处置部分股权并丧失控制权的业务并不鲜见,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之前溢价部分冲减的资本公积不再体现;二是仍然将当时的溢价部分保留在资本公积中。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继续保留在资本公积中,那么由于原子公司已经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合并抵消已经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这就需要通过另外一个合适的科目来保留,如果通过投资收益科目保留,此操作会增加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如果当时购买少数股权时溢价金额较大,那么在处置股权当期,就会较大程度的增加当期利润,目前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处理,通过投资收益将溢价部分保留在资本公积中。

  这样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有可能成为公司调节利润的一种“合法”手段。利用目前会计准则存在的漏洞,以先进行权益性交易,再进行损益性交易的方式,成功增加当期损益。二是因增加当期损益,会导致可供分配利润的增加,当初购买少数股权多支付的对价,由于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不能冲减可供分配利润,现在处置时,为了将溢价部分继续保留在资本公积中,又需要通过投资收益来实现,这将会导致企业多分红利。而此类投资收益的产生又并非企业真正经营所致,而是会计操作导致。

  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原因就是我国准则对于权益性交易并没有一个全面、直接、透彻的解释,权益性交易和损益性交易对应的会计处理该如何衔接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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