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信誉、信任和信用构成了共享经济运行结构中的软基础,成为了消费者判断共享经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基本要素。 共享经济的软基础关系到这一新经济业态的形成、运行和发展。 在我国,包容审慎的监管策略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摘 要】 信誉、信任和信用构成了共享经济运行结构中的“软基础”,成为了消费者判断共享经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基本要素。 共享经济的“软基础”关系到这一新经济业态的形成、运行和发展。 在我国,“包容审慎”的监管策略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通过信用评估对其相关主体的未来行动能力进行判断,具有稳定、连续、可量化的特性,有助于巩固共享经济的“软基础”,稳定共享经济的信用水平,能有效消除共享经济的监管歧视,还是多元主体开展合作监管的抓手,因此信用监管与共享经济有很好的契合性。 为了提升共享经济的监管效能,要加强对信用监管顶层制度的设计,推广信用监管工程,更为重要的是要消除信用信息的共享壁垒,净化信用信息数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信用监管; 软基础
引 言
在规制或者监管理论发展的学术史上,信用监管的研究相对较新、理论建构相对较弱,但理论界一致认同信用监管的价值。 目前,对共享经济信用监管的文献主要集中研究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信用监管方式层面。 信用监管对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它能缓解规制对共享经济发展的直接冲击,识别难度高、追诉难度大,虚拟环境中的失信行为又与传统失信行为交织在一起,所以,政府应充分融合线上线下的信用约束。 为了提高信用监管的效果,有文献还提出建设互联网商誉体系,以增强行业自律的设想[3]。
其二,信用监管对象层面。 有文献将共享平台企业视为信用监管的主要对象。 因为通过实证分析得知:消费者约车的意愿并非受司机信任度的影响而主要受网约车平台信任度的影响,因此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受到重点监管[4]。 在影响共享经济信任度的因素中,平台、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信誉是重要因素; 共享平台企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担保措施、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技术审查、质量保障承诺、平台的回应能力等都会对用户信任度产生重要影响[5][6]。
其三,隐私保护层面。 因为共享经济平台依赖用户量生存和发展,故而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成功崛起是以特定多数、持续增加的用户量为标志的。 共享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动力,驱使它们变本加厉地占有用户信息。 尽管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形式上给了用户选择自由,实际上还是采取强制形式获取用户信息。 同时,有文献指出,用户隐私风险的感知会直接降低他们对平台企业的信任水平,直接影响他们的共享意愿和参与行为,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交互组合对用户隐私风险的感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7]。 为了保护共享经济中的隐私信息,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
总体而言,目前的文献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共享经济与信用监管是相契合的,如何才能提高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效能等问题。 因此,本文关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支持对共享经济开展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什么? 二是共享经济和信用监管的契合性如何? 三是如何才能提升共享经济信用监管的效能?
一、共享经济信用监管的“软基础”
为了节约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地中海商人与海外代理商建立了一种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能够帮助他们在不携带货物出海的情况下,使代理商接受分销商品的协议。 可见,维持信誉和获得长远利益的动机使代理商和商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信任(trust)关系[8]。
在共享经济形成过程中信誉有着重要价值。 一方面,有信誉的平台是共享经济形成的基础; 另一方面,信誉好的主体显示了更“高贵的品格”,消费者更愿意支持其快速发展。 为使自身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共享经济平台、商品服务提供者都要为持续维持良好的信誉而奋斗。 可以说,信誉代表了共享经济的初始竞争力。
在一段时间内,信誉也是维持其信任稳定性的重要维度。 因为在共享经济形成过程中,消费者对共享平台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受共享平台信誉的影响。 信任的形成、积累和稳定发展,主要来自于共享平台的发展历史、平台商品信息展示的吸引力和用户的评价。 由于共享经济的生产和消费基本同步进行,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用户既可以根据服务情况调整信任,又可以在消费结束后对商品和服务做出信任评价。 这些多样性的评价也成为了共享平台积累信誉的重要途径。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9],而信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与者的声誉。 在大数据时代,共享经济交易行为的数字化,为信用监管积累了可持续观察的、客观的数据。 进一步而言,“一次性”监管的效果难以延续,而声誉机制则为持续监管提供了新的可能,所以政府应进一步将声誉机制纳入信用监管之中。
其二,信任促进共享经济活动的持续发生。 信任主要指行动者事前的心理状态,是一种相互关系,包含相信、托付其行动等含义。 在这个关系中,受信方会根据他做出的或明或暗的承诺,以某种方式自觉践行[11],授信方也会根据受信方的行为调整自身所期待的满意度。 如此循环的过程就形成信任博弈。 当信任不足时,授信方会对受信方可能做出的各种行为进行评估,以减少信任缺失带来的不确定性[12]。 共享经济活动大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陌生人间的信任是形成、维护、推进共享经济活动的动力。 牢固的信任关系是促进共享经济活动发展的基础,相反,信任削减将使共享经济活动逐渐减少,最终以一方的信任消耗殆尽而结束共享。
在农业社会,信任只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陌生人之间要建立信任,时间代价和情感代价都会非常昂贵。 在信息社会,共享经济及其信任关系的建立是时代的产物,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在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信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环境要素,包括契约和契约精神、法治精神、共建和共享精神; 二是信息技术的赋能,互联网、电话、微信、微博以及其他社交媒体具有的即时性沟通功能,使商业行为更加透明化。
在这个透明化的社会,“认识人的成本低,各种信息检索更便捷,增加了互信的可能”[13]。 所以,网络、新社交媒体的即时性沟通和实名制规定,巩固了共享经济活动的信任基础; 基于信息社会的信任使人们能够参与以前难以想象的共享市场的交易活动[14]。
有数据显示,69%的人起初不相信共享经济,除非有他们信任的人推荐它[15]。 信任具有可传递性,信任的可传递性体现了群体的从众心理。 然而,从众心理可能导致高度不确定性并产生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共享经济能够主动应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问题。
这对共享经济而言是一个挑战。 因此,在监管方式的选择上,应对这类问题最适合的方式是维护信任,增强信誉。 如果不对共享经济的失信行为加以制止,由此产生的从众行为将迅速弱化信任关系的正向影响力[16]。 所以,对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不是针对信用本身,而是为了建构牢固的信任关系,防止信任关系突然崩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信用是维持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在中文中,信用可以直接理解为信任的使用; 在英文中信用的意思是我给予信任(I place trust)①。 马克思指出:“信用,在它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估计为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归还。 ”[17]经济互动中的承诺会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而信用则是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的基础上,利用这种契约关系产生的一种保证其本金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18]。
在共享经济中,信用是特定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作为判断个体或组织是否值得信任的标准。 共享经济中相关主体的信用是累积而成的,其信用度与信息披露有关,还与平台引入的评分机制、经济杠杆奖惩、接受投诉举报、公共的推荐或吿示等所构成的平台环境有关[21]。
由于信用意味着主体未来的行动能力,自然就成为了信用监管的标的。 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是对其相关主体未来行动能力的管理,内含着“信用度高的主体未来行动能力强,反之则弱”的假设。 2016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的《共享经济:私人供应者指引》的报告,明确了供应者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大义务,包括不得有虚假或误导的言行、保障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保证产品与服务符合安全标准[22]。 这三种义务都是围绕共享经济的“信用”来规定的。
综上所述,对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过程,是对其相关主体的未来行动能力进行判断的过程。 信誉、信任和信用是共享经济运行的“软基础”,是政府、消费者和生产者判断共享经济行动能力的基本要素。
二、共享经济与信用监管的契合性
共享经济的“软基础”与信用监管是契合的:在功能上,共享经济与信用监管的契合性表现为信用监管可以维护共享经济的信用价值,可以消除共享经济发展过程形成中的监管歧视; 作为一种基础性监管工具和方式,信用监管还是多元主体合作监管共享经济的要求。
其一,信用监管可以巩固共享经济的“软基础”。 对于具有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特征的共享经济而言,信用是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 那么,什么样的统一监管才适用于共享经济呢? 根据制度同构理论,理性参与者在组织场域中处理不确定性、打破约束并试图改变组织时,会使组织产生同质化的倾向[24],而制度的同构性会唤醒并驱动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25]。 于共享经济而言,只有守信才能赢得信誉,才能得到好的信用评价,才能促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则。
在共享经济中平台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是相互依赖的、一体的,共享经济的发展是系统性的发展,系统内部的个别因素不可能单独崛起。 共享经济平台中的消费者、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平台组织,要想可持续发展就要依赖于信用。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增加,才能促进体系中的个体与“他者”的一体化。 制度同构分为规范同构、强制同构和模仿同构,在共享经济中对应着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和榜样模范三个方面。
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是促进制度同构的方法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新的经济业态,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是,它具有经济伦理属性。 只有建构起信用,共享经济的发展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6]。 信用监管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有效地实现监管目的,还可以提高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行业自律,促进政府与平台企业形成合作监管,是维持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 所以,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信用监管是相契合的。 归根结底,是因为信用监管可以巩固共享经济的“软基础”。
其二,信用监管可以稳定共享经济的信用水平。 共享经济具有虚拟组织的特征,它通过网络连接广大人群,形成新型社群[27],这种分散化、扁平化和目的多样化的虚拟组织可以视为合作制组织。 这种合作制组织的特性是,只要“软基础”牢固,它的规模就可以无限发展; 如果“软基础”崩塌,它就会很快崩溃。 在这个意义上,能否消除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取决于保障共享经济整体运行的多元主体的品性,即共享经济中多元主体的诚信度是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键[28]。 支持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是各种主体通过信用行为来累积和促进的,因此,需要通过信用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共享经济的信用水平。
共享经济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具有一些负面表征,包括开源表象与内核不民主、天然垄断、自利性监管、依附风投资本逐利等[29]。 它很容易被资本、利益所诱惑,很容易被垄断的生存状态所牵引,从而偏离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然而,如果偏离了这些价值,它就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30],动摇甚至摧毁共享信念,最终损伤共享经济的“软基础”。 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表明,处于发展初期的共享经济很难单纯地通过自律、兑现承诺和分享合作利益来保持、提高稳定的信用度、调节共享合作中的脆弱性及其所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
实践表明,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行业乱象、不法行为乃至刑事案件等都会导致共享企业平台的信用流失、信用削弱,削弱其“软基础”,最终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 共享经济的“软基础”一旦塌陷,其死期就不远,恰如共享单车发展中的那些“范例”。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2015-2017年准公共交通领域获得了大量的融资,但是2018年发生的“顺风车”恶性刑事案件以及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使共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声誉急转直下,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共享经济的直接融资规模首次出现了负增长[32]。 所以,共享经济的失信行为既降低了其信用度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减少了风险投资。 这恰恰说明信用监管不但可以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可以维护、巩固共享经济的“软基础”,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信用监管可以消除共享经济的监管歧视。 受传统监管模式的影响,共享经济目前采用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管呈现出“属地化”的特征。 这一监管模式的表现形式是:中央政府首先颁布针对某领域的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随之颁布同类的地方性监管政策。
一是束缚了共享经济的战略性发展。 “属地化”监管束缚了共享经济的活力,多层级的监管体系与平台企业“一点运营、服务全国”的管理特点相冲突,阻滞了其战略性发展[33]。 例如,网约车平台要在各地设立分公司,企业就要遵守巡游出租车行业属地管理的规定,需要获得各地政府的行政许可[34],这会耗费共享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影响其发展速度和积极性。 “属地化”监管过程中,地方政府监管网约车的目的有差异性,这些差异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博弈、公共交通压力及就业等多元动机和民众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35]。
监管目的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政策的差异。 一些地方采用落后的“管控型”思维,导致其对共享经济的粗暴干涉,与共享经济的运行不相适应[36]。 “属地化”监管是阻碍共享经济战略性发展的因素之一。 此外,地域歧视是属地化监管的产物,是由当前地方性的监管体制决定的,与国家整体治理共享经济的政策相冲突,可能导致监管体系紊乱的问题。 地域歧视与地方保护主义密切关联,主要涉及对本地传统行业和就业的保护。 在网约车的属地监管中出现了许多“排外性”规则,包括对外地车辆和非本户籍地人员的限制,提高准入门槛等,这些歧视性规制既束缚地域经济活力又影响新经济业态的成长。
二是形成共享经济监管中的业态歧视。 业态歧视是政府、社会在特定时期舆论压力下对新旧业态的差异性对待。 例如,2018年准公共交通领域出现的恶性刑事案件激起了公众的巨大愤怒,这些刑事案件与网约车平台事前监管不力有关。 由于新事物的社会影响力更大、关注度更高,政府在事后监管中对共享经济领域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
然而,有研究却发现:传统出租车行业出现的刑事案件和服务投诉数量、比例远远大于网约车,且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实时在线监控的特点,网约车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高于巡游出租车[37]。 业态歧视本质上涉及了不同经济业态间的公平问题,会直接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全局。 针对业态歧视问题,如何缓解由于不当舆论所导致的歧视性监管,给予共享经济发展机遇,就成了值得探究的问题。
总之,地域歧视和业态歧视都不可避免地对共享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在各地对网约车的监管中,由于传统行业和新业态之间的利益冲突程度、公共交通压力各异,政府官员对风险的认知偏好不同[38],政府官员监管的目标不可避免地与组织目标形成分歧,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监管政策把握的错位。
其四,信用监管是多元主体合作监管的要求。 对共享经济进行跨部门监管是当前我国的基本思路,这就要求形成多元主体合作监管的模式。 在政府体系内,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如准公共交通领域的监管主体目前跨交通、公安、通信、工商、工信、质检等多个部门[39],随着新监管问题的产生,可能还需要更多部门发挥监管职能。 具体而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信用监督管理司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等机构; 各地设有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且交通、网信、质监等部门也参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设有网络交易公众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工具协助跨部门合作监管。
总之,为了确保共享经济的“宽入”和“严管”,进而为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提供实质性支持,降低其制度交易的成本和监管成本,信用监管必然要成为政府跨部门合作监管的基础。
三、共享经济信用监管效能的提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要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的任务。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以此为目标,理论界需要进一步阐释的问题是,对共享经济实施信用监管,其优势有哪些呢?
信用是判断共享经济监管力度的重要标准; 信用是判断共享经济是否健康的晴雨表。 信用水平良好,消费者对共享经济的信用牢固,意味着共享经济业态运行良好,此时就不需要过多监管。 如果信用水平差,就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一方面,要激发共享平台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更有效的自律监管; 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采取约谈、罚款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信用监管是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创新行为,一些颠覆性的创新甚至会冲击市场秩序,引发利益矛盾和监管难题。 信用是检验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以信用作为监管共享经济的工具,可以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共享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和排序,进而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有效实现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作为事中事后的监管,信用监管契合了共享经济的跨地域性特征,可以有效解决监管中的地域歧视性问题; 信用监管还可作为共享平台企业自律监管的基础工具,既惩治失信者,又可以建立、维护和提升共享平台的信用水平,同样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信用监管可促进新旧业态的转化。 新旧业态的接续转换及其融合发展,不但关系到新经济业态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新旧产能接续转化等重大经济发展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可以实现监管的“联合、精准、共享共治”①。
如果将信用视为共享经济发展的“软基础”中的关键要素,将信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础,那么,综合线上线下信用监管的结果,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状况“晴雨表”的指向作用,可以为政府有针对性地调控新旧经济业态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新旧业态的融合发展。 那么,政府如何才能更好地提升信用监管的效能呢?
其一,加强信用监管顶层制度的设计。 信用监管是新型监管,既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又是监管共享经济的有效方式。 在包容审慎监管策略的指导下,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是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的重大改变。 在充分吸收原有监管制度功效的基础上,加强信用监管顶层制度的设计,赋能各级政府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十分关键的。
由于信用是共享经济“软基础”的核心要素,信用监管是基于信用统计和测量的监管,可以产生深层的、系统性的监管效果,因此,如何做好信用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形成科学、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是理论界和实践界都需要积极、认真、深入探究的重要问题。
其二,推广信用监管工程。 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的“互联网+”监管方式主要是网络定向监测②。 然而,由于共享经济行业多、领域多、发展快、监管对象庞杂,现有的信息化手段不能实现全覆盖,网络定向检测的方式未能完全发挥全面监管的作用,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还要依赖于其他手段①,且成本相对较高。
其三,消除信用信息共享壁垒。 市场是一个竞争的领域。 由于行业竞争的存在,不同共享领域之间也存在信用信息共享壁垒,这是自然的。 在国内外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共享壁垒都类似地存在。 共享经济平台之间信用信息壁垒的形成,多出于平台各自短期利益的驱动④。 比如,在Uber平台上的五星信用等级并不能使驾驶员在Lyft上得到更多乘客的信任[43]; 作为限制流动的一种手段,信用信息不流通必然将置消费者于被动地位。 信用信息壁垒使平台处于分散和分割的状态,难以形成统一的组织场域,不但会提高监管成本,还会加重信用监管负担。 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制度同构首先要增强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动作用,在参与者之间发展一种相互意识[44]。 因此,要通过信用监管的建设来促进共享经济体系内各主体间的互动合作。
在市场监管领域,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国家发改委已牵头完成涉天然气、涉煤炭等27个领域近40万家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评价,为相关部门更加便利、精准地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45]。 不可忽略的是,共享经济主体大都是民营经济,交易活动频繁、监管对象庞大、市场的统一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自律监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作为监管的责任主体,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与平台企业、征信机构和其他监管主体合作,消除信用信息壁垒,不断扩大监测对象的覆盖面,使信用监管成为系统性的、常态性的监管方式。
其四,净化信用信息数据。 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的收集。 信用信息的客观性、有效性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共享经济主体还是征信机构,都需要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性。 如果信用数据没有可信度甚至是虚假的,那么,信用监管就毫无价值。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未完善的条件下,征信机构使用的信息数据被污染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目前我国已经统一了信用代码,下一步可以通过信用代码来确定信用主体,以大数据为工具,有效收集信用信息,以此为依据分类评估、确认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 这是有效开展信用监管非常关键的基础性环节。
在我国,信用监管是一种新的治理工具,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信用泛化问题也初露端倪,因此加强对信用监管机构、征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个体信用的评估同样必要。 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信用评估,已从过去依赖银行转变为依赖多维度、非结构化的信息主体,如社交信息、网购记录、兴趣爱好、行为习惯、事后评价等[46]。 这就说明在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做出权威、公平、公正的量化评估中,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论如何,信用评估是系统性的工程,净化信用数据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信用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最为根本的是要通过信用立法来消解信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结 语
在新经济业态中,信用的培育依赖于坚实的信用制度[47]。 作为新经济业态的共享经济具有交易虚拟化、门槛低、竞争规则新等特点,这些新特点伴随着共享经济失信成本低的行为特征,扩大了它们对既有经济秩序的影响,也冲击着既有的监管模式。 如果监管工具不科学,监管力度不当,就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新经济业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策略,有效释放了新经济业态的活力[48],由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共享经济的多元监管主体正在不断思考、尝试提高监管成效。
经济论文投稿刊物:《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1962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
信用监管与共享经济之间有良好的契合性,有效的信用监管,可以维护、提升共享经济的信用度,不但有利于消除监管歧视和业态歧视,而且契合了多元主体合作监管的要求。 在我国,信用监管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长远、系统的计划,因此,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广信用监管工程、消除信息壁垒、净化信用数据,对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信用监管体系十分重要。 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推进信用监管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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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新水 檀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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