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因为跨境电商的跨境性,产生法律纠纷后牵扯到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但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成本高、效率低和法律预见性难以把握。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在线解决机制的实例相对比,其成本低、对抗性弱、效率高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
摘要:因为跨境电商的跨境性,产生法律纠纷后牵扯到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但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成本高、效率低和法律预见性难以把握。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在线解决机制的实例相对比,其成本低、对抗性弱、效率高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跨境性、小额性等特点,并提出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受到科学技术和人们适应的限制。
关键词:跨境电商;跨境网购传统争议解决;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1跨境网购下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因为跨境网络购物涉及不同关境的主体,当出现违约或者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国际上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做法,所以本文先探究利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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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跨境网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仍然是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然而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机构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以及第111条规定的相关当事人信息必须齐全。
若原告无法查明被告所在地,法院将很有可能无法立案。关于消费者住所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以由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对于欧美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家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的电子产品或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坚持消费者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则对我国的消费者更加有利。
对于合同生效,有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在电子合同中,要约的发出地和承诺的到达地即是合同签订地。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发端人营业地为发出地点,收件人的营业地为收到地点。对于合同履行地来说,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对于离线履行合同来说,可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但在线履行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交付标的物的受领交付、支付价款及受领支付。所以,在线履行地有可能是“电子货物”,比如数字音乐作品、数字美术作品、数字影视作品等可以被数字化,并可以通过数字电子传输方式被交付与受领。对于标的物所在地,如软件等标的物,因为该类标的物可以放在网站上,若以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就比较困难。
1.2跨境网购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了成员制定国内关于信息服务供应商的国内法。各国内法应当保证与指令协调一致。该规定使法律适用得以确定。欧盟在保护消费者问题上,强调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律,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仍然为调整合同关系的首要原则。
首先,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冲突规范必然会受到挑战,对于新的连接点,各国之间可能无法达成一致,但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那么在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就可以解决连接点认定不同的问题。其次,对于在线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不能由法院自主决定,否则一个要约可能受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控制,增加了交易风险,这也是当事人不愿意见到的。最后,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效力,有利于当事人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争议迅速解决,最终达到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目的。若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占主导地位。正如前文所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可能属于不同国家,甚至失去了物理空间的意义。过去的客观性的连接点,因其单一性,可能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法官可以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权衡。
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美国,《冲突法重述》中,主要考虑到合同谈判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和当事人的住所地,当事人正当期望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方法”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以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而确定合同法律的适用。电子合同中,离线履行的合同有客观的位置相对应,同样可以通过该原则确定法律适用。对于在线履行的合同,虽然网络有虚拟性,但是互联网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存在,所以有学者主张,将用户所选的互联网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为“特征履行方法”的标准。
用户在选择ISP的即表示他接受ISP住所地的相关法律的约束。目前,ISP所扮演的角色是网络服务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它与电子商务活动,特别是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综上,在结合传统连接点的同时,随着科技和法律的发展,应当考虑当事人网络计算、ISP、网址等因素。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萨维尼曾指出,侵权与犯罪常相牵连,与法庭的公共秩序关系密切,所以侵权行为地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法院地法相对强调国家本位,但跨境电商则更多的需要全球化。若在电子商务中强调国内法的适用,必然会将网络空间分割,阻碍跨境电商的发展。
另外,由于各国法律不同,某一行为在一国中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在另一国法律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法,从而违背法律的确定性,使得当事人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原始国规则,又称为母国规则,是指适用的法律是卫星信号发出国的法律。该规则要求东道国和母国在某一领域的法律具有普遍一致性。首先,当事人上传资料的地方相对容易确定,而侵权后果和影响的所在地却很难确定。所以,原始国能确定,那么原始国的法律自然就确定了。而且,如果该侵权行为在侵权人所在国不被认为侵权,那么判决也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2跨境网购下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1995年,美国环球仲裁与调解协会最先在网上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服务。2000年以来,联合国经济委员会每年都会举办ODR(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ODR)研讨会,讨论实际运作机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ODR定义为:“借助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
2.1ODR的特点
ODR大大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比如节省了邮寄、跨地区的差旅费用等。并且ODR可以通过案件管理自动化提高解决效率,减少了各方时差带来的不便。
2.2在线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主席WilliamK.Slate指出,ODR对仲裁领域来说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服务。在线仲裁是与传统仲裁方式相对而言的,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提供专业知识和仲裁服务的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当下,B2C(Business-to-Customer)为格式条款。
仲裁条款可能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通常立法对消费者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所以难以确定B2C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对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往往是通过网络订立电子合同,而仲裁条款则存在于格式合同中。多数学者认为,数据形态的仲裁条款可以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可以辅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甚至指纹识别系统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保障。
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即仲裁地问题。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这使仲裁活动与各个国家的法律活动联系在一起,赋予仲裁活动的合法性。只有拥有了合法性,当事人才能够依据仲裁地的法律或者《纽约公约》申请境内或者境外的执行程序。在线仲裁使得仲裁地虚拟化,但“仲裁本座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开庭审理、案件和议等事项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之外进行时,仲裁地的“本座”不会因此而改变。仍然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
2.3在线和解
在线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解决争议。在线和解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电商平台处理争议的程序。另一种是通过有通信功能的软件由双方进行协商。自助模式不需要仲裁员参与其中,而是通过电脑程序自动处理争议。这类纠纷往往金额小,数量多并且往往产生纠纷的原因相同。
2.4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都是由居于中立地位的调解员帮助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的程序。美国的在线调节机构有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OnlineOmbudsOffice,InternetNeutral和Squaretrade。其中SquareTrade不仅包含在线调解,还包括在线和解与在线仲裁。以SquareTrade为例,调解的步骤为几点:(1)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2)联系另一方当事人。由SquareTrade向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方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程序。(3)SquareTrade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提炼出双方争议焦点并进行调节。(4)双方达成协议。调解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其他在系统程序下进行交涉都是免费的。该网站实行一种网站徽章程序的电子商务自律规范。商家使用SquareTrade并且执行争议处理决定,就可以获得SquareTrade的徽章,表明该商家的信誉。
3结语
尽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多优点并且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很多经验,但在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和如何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平等的沟通、解决争议,对于证据的传输和真实性,人们是否能够适应这种解决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而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的发展予以解决,所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仍将成为未来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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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欣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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