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当代构建并不必要是近康德的阐释路径,事实上,对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近康德阐释既是不必要的,更是危险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在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规范作为客观现实与旁观者与行动者的统一方面符合黑格尔伦理生活
[摘要]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当代构建并不必要是“近康德”的阐释路径,事实上,对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近康德”阐释既是不必要的,更是危险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在“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规范作为客观现实”与“旁观者与行动者的统一”方面符合黑格尔伦理生活的规定。马克思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是近黑格尔的,而非近康德的。康德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规范作为主观建构”与“旁观者与行动者的分裂”特征,表明康德哲学没有真正超出主体性范围,势必陷入怀疑一切、否定一切外在现实的虚无主义之中。黑格尔规范性政治哲学则超出主体性范围,关注具体的、历史的现实,有助于我们面对中国当下现实,构建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
[关键词]共产主义;马克思;伦理生活;规范性政治哲学;“近康德”阐释;黑格尔
近些年来,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成为一股不小的潮流,不断冲击和深化着我们对马克思哲学与德国古典哲学、与黑格尔哲学关系的理解。对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的兴起,一个重要原因或背景就是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而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康德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但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当代构建只能对马克思哲学作“近康德”阐释呢?本文希望能够阐释黑格尔法哲学对于构建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意义,反思对马克思哲学“近康德”阐释的问题所在。
一、自由作为自我实现
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当代构建,为什么“近康德”阐释是必要的呢?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对马克思哲学的黑格尔主义阐释必将导致决定论,而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前提预设则是康德所强调的自由意志。正如王南湜教授所说,“在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时,我们仍然要以……近康德的阐释方式来超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式理解,证明世界的可改变性。这是一个基本前提”[1]。“对马克思哲学的黑格尔主义阐释方式……未能成功地解决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为核心的决定论与能动论的关系问题。”[2]如果世界是被严格决定的、绝对确定性的,那么对 世界的改造和规范就成为不可能,人只能成为解释世界的旁观者,而不能成为改变世界的行动者。
如果规范性政治哲学是可能的,人的实践是可能的,那么社会历史必须是可改变的、可规范的,而不能是严格决定论的。马克思处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黑格尔比康德更加强调外在现实对主体的限制,因而更接近决定论;为了消除决定论,有必要把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更加靠近康德、更加远离黑格尔。这是对马克思哲学“近康德”阐释的基本预设。
可以说,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们反思和消除对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阐释,为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当代建构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阐释建立在对黑格尔哲学的误解上,黑格尔哲学本身并非决定论的。因为自由之于黑格尔哲学,特别是对黑格尔法哲学这座“大厦”而言,也是“拱顶石”一般的存在。黑格尔说:“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3]
34自由意志是法权的基础,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被决定的,那么人的行为也就没有正当与否可言。这一点,黑格尔与康德并无二致。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是否真的有必要。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最高目标都是自由,但是他们对自由的理解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却导致了人们对黑格尔哲学是“决定论”的误解。
在康德那里,自由即自律,自由是意志自我规定的能力,“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4]43。所谓意志自律,就是对意志之外的一切质料的独立性,自觉地排斥感性爱好之于行动的决定因,使意志自身成为行动的唯一原因,从而树立起意志的自我立法、“自成因果性”。正如亨利希(DieterHenrich)所言:“自由是一种因果律,它不仅决定属于理智世界的法则,而且也决定行动,这些行动的影响在感性世界中是已知的。”[5]
143康德希望通过本体界“意志自由”的悬设,以行动为中介影响现象界。康德的意志自由意味着,自我规定性的确立需要排除意志之外的现实因素的影响。与康德不同的是,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包含了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现实因素。黑格尔说:“自我从无区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过渡到设定一个规定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3]
42意志包含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纯粹的无规定性,意志只是意欲,但并不意欲一个特定的内容和对象。因此,意志的第一个环节是空洞的、抽象的自由,它通过消灭意志之外的一切规定性而成全意志自身之自由,这种绝对的可能性、空虚的自由,会演变成“破坏一切现存的社会秩序的狂热”[3]38。康德的自由概念就有这种倾向性。
为了成全自我规定,意志需要排除在它之外的一切现实规定性,并通过行动去影响并非意志之自我规定的外在现实,因此,康德的自由概念就有一种通过行动去消灭一切并非自我规定的客观现实的冲动和倾向。这种自由只是一种主观任性,只是主体自我认定的正当性,却能够拿来批判并非由它规定的一切客观现实。这是一种“哲学的恐怖主义”!意志不能停留在这种空乏的恐怖主义之中。意志的第二个环节就是外在现实对意志的限制。意志不仅仅是自我规定,还需要外在现实对意志的规定性。康德并不承认外在现实、感性爱好对意志自由的规定性,并且认为外在现实与感性爱好是对自由意志的剥夺与损害,“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4]24。
在康德看来,如果外在现实成为决定意志的一个规定,那么所谓意志的自我立法就成为空谈。但是,黑格尔将现实因素称为意志规定性的一个环节,并非意在取缔意志的自我规定、自我立法,让外在现实成为决定意志的原因,从而陷入决定论之中。黑格尔只是希望意志自由能够获得现实性,在现实中得以实现。这就需要意志的第三个环节对前两个环节的综合,前两个环节在第三个环节中得到和解。意志的第三个环节是“在自身之中的自我中介的活动并返回到自身”[3]44。意志以外在现实亦即以他物为中介并在他物中守住自身、返回自身,“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这个他物中,守住自己本身(indiesemAnderenbeisichselbstsei);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住自身,而且并不停止持存为普遍的东西”[3]45-46。
意志尽管欲求一个他物,但意志在他物中保持自我,而不是在他物中迷失。守住自身是为了返回自身,意志将自身放置在对象之中,是要在对象中认出自身。就像人格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事物在人格之外限制人格,但人格占有事物,把事物视为财产,却能够确证人格自身的本质与自由,“由于这个规定占有物就是财产,占有物作为占有物是手段,但作为人格的定在则是目的”[6]278。
就像人格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他者的关系是对自己的限制,但自己能够在他者那里直观到自己,“表明自己是自由的自身,并且对他者作为这样的自身而在那里,———这就是承认的过程”[6]199。因此,自由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本质,而是一个关系,自我与他者、他物的合理关系,“对黑格尔来说,自由是一种关系属性。它包含自我、对象(就这个词的宽泛意义而言)和自我的合乎理性的计划”[7]77。
尽管康德在法权论中也探讨一个人格对另一个人格以及与外在占有物之间的外在关系,但决定这些外在关系正当与否的法权法则的确立,同样需要排除外在现实和感性爱好的影响,仅由理性的即可普遍化的自由意志来决定。康德说:“普遍的法权法则:‘如此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
[8]239法权通过强力防止他人的任性,即受感性爱好的影响而发出的行为阻碍我的自由,同时也防止我的任性阻碍他人的自由。自由意志(Will)不等于自由任性(Willkür),人的任性尽管不受外在现实与感性爱好的规定,但要受到它们的刺激和影响,从而偏离普遍法则,“从概念上看,如果使欲求能力去行动的规定根据……与自己产生客体的行为能力的意识相结合,那它就叫做任性”[8]220。由于受到各自外在现实与感性爱好的不同影响,任性的诸行为是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因此不能普遍化为一个法则。而自由意志就要排除感性爱好的影响,由纯粹意志单独发出行为,这样,意志倒空了规定各异、矛盾重重的经验因素,进而产生了可普遍化的理性法则。
二、规范作为客观现实
自由的实现需要自我处理好与外在现实的关系,但外在现实是特殊性的、具体的。在黑格尔那里,伦理生活(Sittlichkeit)就是自由的实现,是特殊的、具体的现实,“伦理法是自由的理念,作为有生命力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对它有知识,有意志,并通过有意识的行动具有现实性”[3]282。伦理生活是活着的善,就在于它是特殊的、具体的现实,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的观念。伦理生活的现实性在于,它体现为意志之外的不同的规章制度、权威力量、风尚习惯等现实因素,并且这些现实因素反过来限制着、规定着意志自身。
意志在这些伦理现实中守住自身并返回自身,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自由,“个体为他们主观上规定的通往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们所属的伦理现实中,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他们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实性,也只有在伦理的东西中他们才现实地具有他们本己的本质,他们内在的普遍性”[3]294。个体在伦理生活中才能现实地、具体地获得自由。
个体之所以能够在伦理现实中确证自己的自由,是因为伦理现实中已经包含了使人获得自由的确定性的规范。所谓“规范”(Norm),就是人的行为应当达到的标准或尺度。众所周知,黑格尔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生活,实际上他区分了两种规范:道德是主观(间)性的规范,而伦理生活是客观的、现实性的规范。
三、旁观者与行动者的统一
康德规范性政治哲学只是对道德规范、正义原则的主体性(或主体间性)建构,但对黑格尔与马克思的规范性政治哲学而言,这种纯粹建构既是不必要的,同时又是十分危险的。道德规范的建构本身是主观(或主体间)的任性,甚或是虚无主义的理论实践。雅可比(FriedrichJacobi)曾批判过康德与费希特主体性哲学的“唯我论”与“虚无主义”后果。主体性哲学只承认自我创造的东西,从而怀疑一切、否定一切并非它所创造因而它不可理解的外在现实,包括外部世界、他者的心灵与上帝,“纯粹理性的哲学研究因此也一定是一种化学的过程,通过该过程,纯粹理性之外的万物都被化为虚无,并且只剩下纯粹理性———一种如此纯粹的精神,以至于在其纯粹性之中,它自身并不存在却能产生万物”[19]201。
康德与费希特观念论的主体—客体同一性原则,使客体成为主体构造的对象,因而认识活动只是认识主体对它自己的创造物的认识,客体失去了自在自为的实在性,同时主体心灵本身为了能够创造一切也必须是一种虚无,因为无中才能生有。因此,雅可比称康德与费希特的观念论为“虚无主义”[19]215。在康德那里,知性范畴为自然立法,一切自然—现象都要服从于主体性的知性范畴。而知性范畴无法理解的世界、灵魂与上帝则统统被康德斥为“先验幻相”,“先验幻相甚至不顾批判的一切警告,把我们引向完全超出范畴的经验性运用之外,并用对纯粹知性的某种扩展的错觉来搪塞我们”[20]259-260。
尽管灵魂不朽、上帝存有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悬设”得到康德的承认,但实践理性的悬设并不增进我们对于灵魂和上帝本身的知识,灵魂与上帝始终处于康德的怀疑之中,“我们虽然由此既没有对于我们灵魂的本性,也没有对于理知的世界,更没有对于最高存在者,按照它们自在本身所是的而有所认识,而只是使它们的概念在作为我们意志客体的至善这一实践的概念中结合起来了”[4]182。另外,为了能够规定一切经验现实,知性范畴必须是先验的、纯粹的,由于没有经验现实的规定性,所以知性范畴本身是空的;按照雅可比的说法,知性范畴本身就是一种虚无。康德哲学即便不是否定一切,也是怀疑一切的虚无主义。
康德哲学只承认主体的知性范畴所理解的东西,对主体知性范畴之外的一切现实都予以怀疑,甚至否定。可见,康德的主体性纯粹建构是十分危险的。尽管康德哲学彰显了主体的能动性与行动力,但雅可比所认定的虚无主义恰恰是对主体能动性的彰显,“对雅可比而言,观念论否认超越意识的真理,并因此缺乏衡量它自身的任何客观标准。它把任何事物都消解为主体性。雅可比没有把虚无主义的来源定位在意志的缩减,而在于意志的扩大,在于人的绝对意志与自由的学说”[21]xvii。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也很难讲康德以及对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能够解决好决定论与能动论、旁观者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
把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阐释为康德的建构主义,并且把共产主义(按劳分配)视为马克思主体建构的道德规范、正义原则,以此产生实践、行动,批判和否定社会现实。这种理论路径只能把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推向雅可比所言的“虚无主义”深渊之中。因为这些纯粹的、主观(或主体间共识)建构起来的超历史的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正义原则本身就缺乏现实性,因此无须旁观与理解具体的、历史性的现实,就可以径直地要求否定一切现实,否定具体现实中存在着的实现自由的社会条件,从而否定了自由实现的可能性。康德的“规范建构”所导致的就是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分裂、旁观者与行动者之间的分裂。
综上,可以从黑格尔伦理生活的三个特征即“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规范的客观重构”与“旁观者与行动者的统一”出发理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生活。共产主义伦理生活是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实践目标。与黑格尔、马克思相比,康德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特征是“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规范的主观建构”与“旁观者与行动者的分裂”。从康德与黑格尔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对比出发,我们能够发现,马克思规范性政治哲学是近黑格尔的,而非近康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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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尽管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与黑格尔的伦理生活在理论进路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对伦理生活内容的理解却有着非常重要的差异。最大的差异在于,黑格尔认为最重要的、最完善的伦理生活形式是国家;但对马克思而言,作为伦理生活的共产主义是社会革命对国家的超越。但无论如何,对于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而言,“近康德”阐释既是不必要的,更是危险的。康德对规范的纯粹主观建构,对历史—现实的忽视,容易使马克思主义陷入否定一切现实的虚无主义深渊之中。相反,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近黑格尔阐释对具体现实的看重,使其能够更好地切入中国当下实际。
[参考文献]
[1]王南湜、朱蔷薇:《何谓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王南湜教授访谈录》,《哲学分析》,2016年4期。
[2]王南湜:《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上)———其意谓与必要性》,《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4期。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
[5]迪特·亨利希:《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乐小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
[6]黑格尔:《哲学科学百科全书III: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7]艾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8]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作者: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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