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 2018 年之后,互联网平台开始滥用我国在境内网络餐饮的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所占有的主体地位,主要使用的方式就是独家协议提高佣金比例、大数据检测约束惩罚商家等,让互联网平台内的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且收取保证金,采取一系列的不合理措施,实施二选
摘要:在 2018 年之后,互联网平台开始滥用我国在境内网络餐饮的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所占有的主体地位,主要使用的方式就是独家协议提高佣金比例、大数据检测约束惩罚商家等,让互联网平台内的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且收取保证金,采取一系列的不合理措施,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得市场资源要素无法正常地流动,使平台内商家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处罚的垄断行为进行分析,详细分析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处罚过程,分析专家学者对其的观点,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启示,旨在为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二选一”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规范发展
一、“ 二选一 ”垄断行为的基本理论
界定二选一垄断行为主要指的是平台通过优势地位以及商家对其依赖性的利用,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进行选择,使他们在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的平台行为,简单地说,就是选择和哪个平台合作的问题[1]。在合作的过程中,要么跟这个平台合作、要么和另一个平台合作的垄断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构成相关的限定交易的行为[2]。例如某电商平台想要垄断市场,所以就要求商家经营的时候只可以在本平台进行,如果不是就不会继续合作,甚至会出现打击的情况。
“二选一”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效益,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选一”这种行为更多的是在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会形成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当通过协议的方式把“二选一”这种行为定为纵向限制的时候,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出现市场支配地位不准确的情况。不管对其如何定性,反垄断法规范当中的“二选一”行为都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尤其是分析市场的结构、竞争的损害、是否存在正当的理由等等。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市场地位足够强,才能实施“二选一”行为,或者是出现排除竞争的效果。部分“二选一”行为是为了解决“套牢”或“搭便车”的问题,也会改善销售体系。通过正负效果衡量,才可以禁止或豁免“二选一”行为[3]。
二、“ 二选一 ”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
性质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二选一”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主要是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独家协议提高佣金比例平台与商家签订独家协议,与平台合作之后,不能再与第二家外卖企业合作,一经发现,就会提高抽佣比例。[9]大型餐饮抽佣 18% 左右,小型餐饮抽佣 23% 左右。针对没有签订独家协议的,抽佣提高 5% ~ 7%。
该行为经过相关的调查分析,平台在 2018 年之后,开始滥用我国在境内网络餐饮的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所占有的主体地位,主要使用的方式就是独家协议提高佣金比例、大数据检测约束惩罚商家等,让互联网平台内的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且收取保证金,采取一系列的不合理措施,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得市场资源要素无法正常地流动,对平台内商家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6]
形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4]。平台为约束独家合作协议餐饮店,要求缴纳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平台有权扣除保证金”。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互联网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包括性质、危害的程度、危害持续的时间等,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措施,让平台将这些违法行为及时停止。
(二)大数据检测约束惩罚商家自动检测商家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一经发现就暂停营业、关店等。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 年 4 月初的时候,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立法调查和分析我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成立了专案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本身进行相关的调查,并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取证,获得大量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进行案件事实的查明,并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也多次进行相关意见的陈述,对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对案情的事实进行清楚阐述,证据较为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较为合法。平台考评人员管辖的区域内,考评人员必须让餐饮店“二选一”,必须选择此平台,否则进行惩罚,所以时常会出现与别的外卖企业发生冲突,争夺“二选一”的事件。
根据《行政指导书》,要求遵守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准则规则,对互联网平台内的中小商家的合法权益进行统一的维护,加强整改个体的合法权益,在以后的三年中,提供给市场监督自查合规报告的总结,保证整改到位,能够实现规范化健康发展[5]。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启示
(一)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针对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平台也进行了回应“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平台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对于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所受到的处罚,表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能够明确平台反垄断的相关规则,分析认定相对比较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数字化时代进行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特点和相关的思路,目前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一直在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促进合规的文化建设,打造合规的经营,为其奠定一定的思想基础。
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其树立“人人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文化价值观,同时还需要让员工适应合规经营,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和业务经营管理保持一致,该团队需要做到将合规风险的管理更加的专业化,为业务需要打好基础。依法的合规经营需要做到带动和促进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还要统一合规文化建设,完善和控制合规风险的出现,做到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完美统一,继而促进保险业各项业务的发展。
(二)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相关的反垄断法执法政策的实施,能够逐步地形成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系统化、常态化反垄断监管的基本态势,能够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加明确相关的规则,更好地划清底线,进行“红绿灯”的良好设置。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步有了依法合规的主要意识,我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秩序变得越来越好,市场竞争环境也得到逐步地优化。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未来的公平竞争中将进一步地加快自身技术和模式的创新,能够在较高层次、较高水平展开竞争,能够使得互联网平台经济更加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使得国际竞争力逐步地增强,也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市场经济更加繁荣、人们的生产生活更加便利。
随着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开始,逐渐出现互联网平台垄断和竞争失序的问题,已经危及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反垄断逐渐成为监管平台最有效的武器。现在,强化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反垄断监管成为大势所趋。欧盟针对美国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反垄断监管是非常严厉的,近两年正在不断地加大监管力度。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竞争是最大的基石,垄断则是市场经济的最大敌人。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情况下,推动创新,实现由“大”到“强”的发展,变得特别的重要。
加强对反垄断的监管力度,可以更好地激发市场的活力,逐渐出现更多的互联网平台,让这些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好地生存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促进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严厉抵制不公平的竞争,严格规范处理互联网平台。同时,政府需要引导企业发展,组织国企和其他市场主体,勇于面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趋势,共同建设互联网平台,促进企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竞争,加速传统的商业模式的升级换代,带动老品牌的发展。
(三)立法机构完善相关立法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我国的市场监管总局重大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可以规范化管理互联网平台竞争有序地进行,能够促进其实现高质量发展。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以及创新动力的不断提升,互联网也在逐步地发展,正是因为它的开放包容的特点,技术可以得到创新,变化商业模式,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提升全社会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循环发展,推动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变革的发展。针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做出一系列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所做出的规定[7]。现如今,国内还没有因为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的相关行政执法案件。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如果想要适用《反垄断法》,那就需要认定相关市场和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有没有出现垄断行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等等,同时还要评估竞争的损害程度,举证的责任非常高。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各省市和自治区相继都制定了相关条例[10],监管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来进行。
(四)完善相关政策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需要依法查处垄断行为,将市场竞争秩序恢复,使用个案的示范和警示来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8],让其可以自觉地服从并且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带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互动以及相互的协同发展,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分享平台经济整体的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的繁荣。
现在我国的垄断行为还是比较多,不利于构建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环境。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求进行持续性和常态化的针对反垄断的监管执法,针对不同的垄断问题,尤其是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要对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提升我国总体的经济竞争力。
四、结论
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研究分析,发现目前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的现状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充分地发挥国家《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对互联网平台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发展。通过研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从过去的实践操作中吸取经验教训,尤其是其他国家或地区针对互联网所制定的排他性交易,出现问题和挑战的时候,要勇于面对,不断地完善互联网行业的排他性交易所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
通过治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形式,对执法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推进反垄断执法的执行,加大反垄断执法的力度。最后,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律可以更加的健全,执法更加的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们可以做到在商言商,遵纪守法,通过使用合理的手段竞争。真真切切地为消费者服务,营造出更加安全放心的网络市场环境,提升我们国家的整体的经济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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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覃勤.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湘潭:湘潭大学,2020.
[4] 李响.反垄断法在我国保险业的适用性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20.
[5] 周静玉.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20.
[6] 闫庆丽.网络平台垄断行为认定及治理问题分析[J].特区经济,2019(7):106-108.
[7] 马荣.论专利标准化过程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J].金陵法律评论,2017(2):139-161.
[8] 李煜.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
作者:指导教师:王春秋,女,吉林长春人,硕士,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税法、高等教育。顾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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