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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与专门科学中的因果关系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2-02-21 10:48

本文摘要:摘要:如何看待因果关系在物理学和专门科学中的角色是当代哲学和科学哲学中一个最富争议的论题。与消除物理学因果关系的罗素及新罗素主义相反,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认为物理学是唯一适用因果关系的科学,而专门科学中的因果关系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无

  摘要:如何看待因果关系在物理学和专门科学中的角色是当代哲学和科学哲学中一个最富争议的论题。与消除物理学因果关系的罗素及新罗素主义相反,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认为物理学是唯一适用因果关系的科学,而专门科学中的因果关系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无意义的。然而,鉴于高层次因果还原论形而上学假定的内在限制及专门科学因果关系的特质,可以说,高层次因果还原不过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还原论。

  关键词因果关系;物理学;专门科学;高层次因果还原论;目的论;因果机制

教学因果关系

  人们常常用因果关系来描述我们的经验世界。在物理学领域,我们说金属热胀冷缩;在医学领域,我们说抽烟会引起肺癌;在社会学领域,我们说父母的社会经济状态———教育、职业、收入———对其子女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也常常用因果关系把不同领域联系在一起。

  我们说她举手是因为她要发信号,把心理学领域(想发信号)与物理学领域(手臂上举)联系起来;我们说社会政策导致了环境变化,将社会学领域(社会政策)与物理学领域(环境)联系起来。一言以蔽之,无论在物理学还是在专门科学,因果关系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当哲学家在讨论因果关系在科学中地位的时侯,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在物理学和专门科学之间各执一端,或趋于低层次因果消除论,或倾向高层次因果还原论。对于前者来说,因果关系作为“过往时代的一个遗迹”〔1〕、“现代科学未解之谜中的另一种迷信”〔2〕

  86,不仅不是物理学的一部分,而且也不可能被还原为物理。这是许多罗素及新罗素主义者的根本看法。而在后者那里,物理学不仅是而且是唯一一个适用因果关系的科学,专门科学中的因果关系要么被还原、要么随附在它的因果断言上。在各自的语境中,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反映方式都引起了长期的争论,我们这里把重点放在对高层次因果还原论的考察上,并结合专门科学因果关系的特质,揭示其形而上学困境及方法论限度。 按照通常的观念,科学呈现给我们一幅具有双重图景的世界画卷。一重图景是层次分明的世界等级结构。

  其中,最基本层次是物理层次,在此之上,依次排列着其他层次,如化学、生物、心理及社会等。另一图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把因果关系叠置在前一图景中,(1)每一层次上的因果陈述都是真的;(2)当较高层次上的因果陈述为真时,在基本层次上都存在与之对应的因果陈述。就像传统理论还原建立在这种等级结构之上一样,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也是建立在这种等级结构之上的。例如她举手因为她要发信号,对高层次因果还原论来说,要使这个因果陈述为真,就需要来自较低层次的因果陈述为真,即神经活动是怎么引起肢体运动的;为确证这个因果陈述,就必须有更低层次的因果陈述———大脑的生化特性与神经活动的因果相关———指向它,而这种因果相关又是建立在大脑的基本粒子与原子物理特性对生化特性的因果影响基础之上的。就是说,高层次因果陈述需要以较低层次因果陈述为基础,并最终随附在物理学这个最基本层次的因果陈述上。

  在这种情况 下,必然产生出高层次因果关系的两重状态:(1)较高层次上的因果陈述之所以是真的,就是因为较低层次上的因果陈述是真的;(2)如果较低层次上的因果陈述为真,那么较高层次上的因果陈述即便不是多余的,原则上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无意义的。为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指出高层次因果还原论的形而上学出发点也许是有益的。这可通过与理论还原的对比得到说明。考虑基本层次F和较高层次H,其中F-定律和H-定律可以相容也可以是不相容的,一般来说,很少有H-定律与F-定律完全一致的情形,两者相悖的情况倒是屡见不鲜。现在如果假定F、H满足比完全一致稍弱的条件———两层次理论足够近似,那么在F、H之间至少存在三种可能:

  (1)还原:所有H-定律都可还原为F-定律;H-定律是多余的,H中的现象是副现象。(2)空缺:H-定律能解释、预言F-定律不能解释、预言的现象。(3)过充分决定:不可还原为F-定律的H-定律为现象提供了不同于F-定律的解释和预言。同样,按照因果关系,这三种可能可重述为:(1)还原:所有H-原因都可还原为F-原因;H-原因是多余的,H中的现象是副现象。(2)空缺:H-原因引起了F-原因未引起的结果。(3)过充分决定:不可还原为F-原因的H-原因引起了F-原因引起的结果。显而易见,高层次因果还原与理论还原并无二致,它们都排除了(2)和(3),选 择了(1)。在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中,因果影响论据占据核心的地位。它有三个根本前提:其一,物理因果闭合性。任何有原因的事件都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3〕

  15它把物理学与专门科学区分开来,和它相比,没有一门专门科学是因果闭合的。如,心理学不是因果闭合的,因为存在与心理事件因果相互作用的非心理事件;生物学也不是因果闭合的,许多生物学结果常常有非生物的原因;精神领域更不是因果闭合的,精神上的痛苦可因不小心坐到大头钉上而引起,一连串的思绪会由于噪音被打断。其二,因果效力。与一般因果性原理的提法相似,任一事件都是物理事件或其他事件的原因。这就是说,非物理的也能影响物理的。其三,因果非过度决定。用金在权(J.Kim)的话说,“没有两个不同的事件引起同一事件。”〔3〕

  42这很容易使人想起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在这些前提中,第一个是经验形而上学;中间一个是常识;最后一个是纯粹的先验判断。三大前提合取在一起,意味着,如果物理因果闭合是真的,一个有原因的物理结果必然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如果一个非物理事件也引起了一个物理结果,那它最终必然是物理的,否则就是可消除的,只要因果非过度决定是真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影响论证应与传统对笛卡尔身心二元论的批评区别开来,它并没有特别地涉及身-心鸿沟问题,也没有根据“可理解性”提出任何理由。

  这种论证与戴维森(D.Davidson)关于每一事件都是一物理事件的论证也不同,尽管存在某种(间接)关系。后者本质上是在休谟因果律则论的语境内来调节心理与物理事件的相互作用的,而前者并不依赖这样的考虑。不言而喻,一旦实现高层次因果还原,一切真正的因果关系归根结底都是物理的,无论在专门科学发现怎样的因果关系,它要么是一种副现象,要么是一种幻觉。

  毋庸置疑,要求因果还原,自下而上地为较高层次上的因果关系寻找一个富有成效的统一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极大的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高层次因果关系都是可还原的。比如,汤姆喜欢爱丽丝,爱丽丝也喜欢汤姆,爱丽丝碰到汤姆的膝盖,汤姆脸红了;而蒂娜以同样的方式也碰到汤姆的膝盖,汤姆却没脸红。要解释汤姆脸红与否,在纯粹的物理基础上就很难办到,尽管感觉体验以生理过程为基础,生理过程又是由物理刺激引起的。

  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制约因素,并非只有物理和生理的,还包括生化、神经、心理、意向、性及社会的等。在这里,我们难道会用守恒量、力、基本粒子相互作用这些以物理为基础的因果论来解释这一现象吗?倘若真的这么做,即便不是不着边际,那也是非常拙劣的。如此看来,物理学这个最低层次上的因果关系决不是无所不包的实在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仍是一个哲学假设,人们寄予它的,更多的是一种科学的形而上学欲望。对高层次因果还原论,人们可以提出若干反驳理由。其一,拒绝因果等级结构。就象布洛克(N.Block)、塞弗尔(J.Schaffer)所做的,通过拒绝等级层次,拒绝随附性。按照布洛克的观点,如果在等级结构中不存在最基本的物理层次,那么所有层次上的因果关系也就失去了基底,它由上往下层层渗透,直至无穷。这样一来,由层次无限性所带来的无穷无尽的随附必然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一切因果关系都将随之消失。这就意味着,因果关系和随附性不可能同时成立。如果科学不想丧失因果关系,就只能否定随附性,没有了随附性,因果关系与有没有基底也就不相干了。

  不能说没有基底抽烟就不会引起肺癌,反过来,也不能说抽烟引起了肺癌就证实一定有基底。与这类论证相联系的,还有层次重叠、多层次分析这样的问题。更糟糕的是,倘若在与高层次因果关系对应的最基本层次上没有因果关系的地方,究竟是否有根据来谈论这些高层次因果关系的意义呢?比这走的更远的是一种更为激进的观点,它不仅否认随附性,而且也否认因果关系。按照这种看法,物理因果关系与高层次因果关系的差异不是因果关系的差异,而是物理学和专门科学之间的差异。这与奎因(W.V.O.Quine)的一个本体论承诺异曲同工,奶牛存在与数字存在的差异不是存在 的差异,而是奶牛和数字之间的差异。

  其二,拒绝因果影响论据的三大前提。这要比上面的立场彻底得多。承认物理因果闭合性,看起来很容易解决那些很久以来就引起形而上学家关心的重要问题。如,心是物理的吗?如果物理是因果闭合的,由于心因果地影响身,心自然是物理的。但是,物理因果闭合性并不被认为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事实,它不但太弱,而且也太强。之所以太弱,一方面是因为它未曾涉及那些没有(充分)原因的物理事件,如粒子的放射性衰变、宇宙大爆炸等。另一方面也没有排除物理事件的非物理原因。因为它并没有假定一个物理结果只有一个物理的原因,而只是要求物理结果的物理原因必须是充分的。就此而言,因果闭合性并不象查尔莫斯(D.Chalmers)认为的,与所有形式的二元论相悖。

  〔4〕102-142之所以太强,则是因为它只限于有物理结果的事件,没有虑及那些没有物理结果的实在领域。这也是帕皮诺(D.Papineau)和金在权自己承认的。〔5〕3-36第二个前提由于副现象论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副现象论者自己很清楚,他们的立场与我们的常识和直觉———一个人的精神状态会因果地影响他所做的、尤其是他想说的———有着激烈的冲突。一方面,他们接受因果闭合性,形成了与因果还原论近乎一致的看法,物理的原因有非物理的结果;另一方面,他们比对手更彻底,认为物理的结果只有物理的原因。问题是,倘若接受他们的论断,我们就必须接受他们那些令人无法接受乃至荒谬的结论;但反过来,否认副现象论也会陷入困境,而且是双重的:

  (1)谁若拒绝副现象论,并因此在精神的问题上肯定因果还原,那么他就忽视了这样一点,在意识的问题上,如果还原论没有重大修正,就容易退回到相互作用二元论的立场上去。

  (2)谁若否认副现象论,并因此肯定非物理的对物理的影响,那么他就可能得出还原论者不可能接受的结论:要么因果闭合性是错的,要么物理的结果就是过度决定的。可见,驳倒副现象论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无论是在形而上学上,还是在经验上,论证“物理的原因没有非物理的结果”要比论证“有原因的物理结果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棘手得多。退一步说,即便接受因果闭合性、承认非物理的对物理的因果影响,因果非过度决定也是个问题。因为在这个前提下,非物理的原因总是被物理的原因占先,它完全抛弃了一切自上而下的现象学分析。

  百年前的胡塞尔对此就表示过怀疑,在他看来,尽管许多心理活动是由物理行为决定的,但绝不意味着所有的心理活动都是由其决定的〔6〕16,尤其是那些与时间意识相关的过程。就近几十年的情况来说,在各种反驳论证中,有三个是最重要的,尽管它们也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一是因果相容主义。物理因果闭合性&因果效力&不可还原性原理→¬因果非过度决定。

  其中,不可还原性原理有两个重要的支撑论据,一个是莱布尼茨不可分辨原则,一个是多重实现性。在因果相容主义者看来,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有很多原因,无论是在一个时间点上,还是在一个时期内,它们都是充分的,而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又不是必要的。二是诉诸因果论。共同特征是因果关系在高层次及层次之间具有实在效力,尽管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例如,对介入主义因果论来说,改变非物理的原因可以改变甚至消除其物理结果;对反事实因果论来说,非物理的之所以能影响物理的,就是因为在一个与现实世界最接近的可能世界里,非物理的没发生,物理的也没发生;对差异制造因果论来说,重要的是,非物理的不一样的发生会引起物理的不一样的发生。

  三是下向因果关系。这是反驳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出自20世纪初的突现论,虽然伴随行为主义、语言哲学的兴起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曾一度招致非议甚至拒绝,但现在已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在它最直接的意义上,高层次结构或动力学发挥着三种基本作用:第一,决定低层次实体的存在;第二,限制低层次的行为方式;第三,修饰低层次的结果。归结起来,用一个比喻来说,欧几里得平面是无限延展的,但构不成整个的欧几里得空间。

  同样,物理学是无限扩展的,它也构不成整个的多样化世界。其三,基于因果论和定律的关系。这里有两点是明显的:第一,关于定律,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一是传统的:物理学定律是普适定律,专门科学定律是其他情况均同定律。二是卡特莱特(N.Cartwright)等人的一贯主张:包括物理学定律在内的所有定律都是其他情况均同定律。第二,不同的因果论以不同的方式与这两种定律观相联系。

  一方面,只有在普适定律的基础上,才可以谈论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如安斯康姆(E.Anscombe)、劳威(B.Loewer)和伍德沃德(J.Woodward)等人强调的,因果关系不一定非得要求普适定律。把这些结合起来,我们显然可以得出四个论断:如果因果关系涉及普适定律,要么(1)只有物理学有因果关系;或者(2)无论专门科学还是物理学都没有因果关系,只要物理学定律是其他情况均同定律。如果因果关系涉及非普适定律,要么(3)只有专门科学有因果关系;或者(4)无论专门科学还是物理学都有因果关系,只要物理学定律是其他情况均同定律。从逻辑的观点看,在前三种情况下,所谓的因果还原不过是一个无意义的假命题;只有在最后一种情况,谈论因果还原才有可能。

  但如果我们将之与理论还原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在什么意义上前者比后者更复杂,因此也就更成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把一种其他情况均同定律还原为另一种其他情况均同定律,就已不再是逻辑的事,而完全是一个偶然和经验的问题了。前面的考察表明,如果我们固执地要求一切因果关系都是物理的,就会不可避免地步入僵局,碰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大部分哲学家在下面的意义上都是实在论者,按照他们的观点,专门科学之所以是专门的,就在于它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控制、理解、分段逼近因果事实。〔7〕98有关专门科学因果关系的讨论,现在越来越集中到两点:一是目的论,二是因果机制。目的论无疑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最终因。但最终因这个词实际误导了许多学者,在他们那里,它被理解成时间上后于其结果的有效因。确切地说,亚里士多德是不会同意这一点的,因为他相信,树木之所以长叶子就是为了保护它的果实。

  对他来说,最终因就是“那是为了这的缘故”。在近代哲学,目的论虽遭拒斥,但影响并未彻底清除。莱布尼茨倡导过这种观点,康德也清楚地表现了这一思想。“永远不会有草叶上的牛顿”这一论断虽未必完全允当,但确实形象地说明了生命科学和物理学的区别。与传统目的论相比,现代目的论“禁止诉诸生命力、活力之类的假性解释”〔8〕26。为说明“那是为了这的缘故”,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一个以目标为导向,一个归因于功能。

  前者是一种内在化的自然目的论,“自然不做徒劳之事”这句著名格言是这种形式的最精致表述;后者是一种外在化的功能目的论,涵盖了某物及特征为某物提供某种功能的情形。逻辑上,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达到目的未必寄托于功能;反过来,实现功能却也不必求助于目的。另一方面,许多功能实现要求诉诸目的;而为达到目的所凭借的手段也大都具有某种功能。当然,这后一情形只是一种习得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手段在所有情形下都起作用。

  按照行为主义的观点,目标导向系统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可塑性,二是持续性。这两大特征虽已得到大多数哲学家的认可,但由于实践对象的具体性,很难把其看成是鉴别目标导向系统的唯一标准,否则目标导向解释会伴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它们是一个必要而不充分条件,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目标导向系统。其次,它们只涉及目标成功的系统,未涉及目标失败的情形。

  因此,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纯目标导向系统和目标控制系统作出严格的区分。也就是说,在讨论目标导向系统时,不能只考虑它的行为模式,还要阐明引起这种行为的机制。近年来,随着对自产生、自适应、自组织系统以及手段-目的反事实介入不变性的分析,人们期望谋求一种更根本的理论认识,以使目标导向系统成为可理解的。如果目标涉及欲望、信念或其他精神状态,这样的目的论又称意向性目的论。它是柏拉图目的论的一个现代变种,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完全不同。

  对后者而言,解释系统及诸部分活动的目标就是系统本身的目标,它始终处在变化的内在原理之中。而前者是超验的、非自然的,解释被解释项的目标总是外在于被解释项本身。若从宇宙论的观点来看,这种差别虽不是全部但也部分地与其宇宙起源观上的差别是一致的。对柏拉图来说,宇宙生成于某一时刻,需要一个设计者;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宇宙是永恒的,解释宇宙的存在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因为它始终存在着。在意向性解释的现代探讨中,存在两种可能的选择:要么与演绎律则一致,要么反其道而行之。第一种是最熟悉的一种。

  按照亨佩尔的看法,意向性解释应满足三个要求〔9〕5-23:(1)行动即事件;(2)行动之理由就是事件之原因;(3)心理-物理定律。在这个意义上,意向性解释与演绎律则没什么区别,解释特莱恩(G.Tryon)为什么命令战舰相向转向与解释维多利亚号为什么沉没之间的差别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定律。做出第二种选择的哲学家又分作两种人:一是反因果论者。他们大都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和赖尔(G.Ryle)的立场,拒绝(2)也拒绝(3)。依据两个重要论据:一是意向性-行动逻辑关联论据,二是意向性-行动非律则论论据。如果这两个论据是真的,意向性解释就只能是一种理由解释,不可能是因果解释,而且因此一切关于意向性解释的律则模式都是多余的。第二种人同意(2)反对(3),形成了带有调和色彩的事件因果论。

  对他们来说,一方面,理由和原因不一定必然对立;另一方面,反对(3)却也不必放弃因果关系的类定律性。前者与休谟的欲望-信念论题一致。一个人基于一理由而不是另一理由“行动的基本理由就是它的原因”〔10〕。后者与所有以休谟因果律则论为基础的因果论相反。所说的不是一类事件和另一类事件总是毫无例外地联结在一起,而是一个个体事件与另一个个体事件的因果联系。由此在他们那里,不可调和的哲学立场也就变成彼此相容的论断了。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这最后一种是值得向往的。这么说倒不是因为它反驳了反因果论者的反对意见,而是因为:

  (1)反因果论者迄今还没有发展出一个新的能与之抗衡的替代方案。冯·赖特(H.vonWright)虽提出了一个意向性解释的实践三段论,但由于他对行动者有意向无行动的论证,也仅仅是捍卫了一个弱化的反因果论。(2)它不仅弥补了传统意向性解释的缺陷,而且通过新的概念分析,既与自然主义相符,又避免了还原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好地体现了专门科学的精神。当然,这样的因果论也并非没有问题,异常因果链和消失的行动者就一直困扰着因果论者。也就是说,将意向性解释仅限于意向性活动原因的表征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原因引起行动的方式,阐明行动者及其能动性在其中的角色。功能解释在描述生物系统方面早已众所周知。

  例如,白血球的功能是为了保护机体免遭外界微生物的侵入,枯叶蝶酷似枯叶的翅膀有利于迷惑天敌。在现代生物学哲学中,两种形成鲜明对比的功能解释都得到了充分表述。功能选择主义继承了赖特(L.Wright)的思想〔11〕,说明心脏的功能在于解释为什么有心脏。在这里,功能一方面是历史的,另一方面与自然选择有关。

  相反,以康明斯(R.Cummins)为代表的功能因果作用论完全没有了历史和自然选择〔12〕,解释心脏之功能就是解释它现在做的,而不是它为什么存在及怎么进化的。一般来说,前者更适于生物或人工系统,但这类解释由于历史与选择的限制,忽视了那些没有历史和选择却仍然对有机体有益的(新)功能行为。后者虽不限于生物系统,但也正是因为它在系统这个概念上的随意性,失去了功能归因的规范性,难以解释功能失调这样的现象。值得说明的是,这些明显的对立并不意味着在二者之中必须接受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

  就目前来说,可以看到三种趋势。一种以格里菲斯(P.Griffiths)的研究为出发点,把一种看作是另一种的亚类或例示;另一种始于基切尔(P.Kitcher)哲学,尝试用统一解释代替原有解释;最后一种采取格弗列-史密斯(P.Godfrey-Smith)和密立坎(R.Millikan)的多元主义立场,强调各有所长,互为补充。在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我们也常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功能解释。如弗洛伊德在《梦的解析》中就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做梦具有防止睡眠中断的功能,因为做梦可以解决许多令人惊醒的心理问题。

  功能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功能解释也曾主导社会学和人类学理论。从迪尔凯姆(E.Durkheim)的社会分工之道到亚历山大(J.Alexander)的新功能主义和卢曼(N.Luhmann)的一般社会系统论,可以看出功能解释的中心论点是如何发展的———首先是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的类比,然后是功能需求及其动力学,并探究了功能主义与冲突论、互动论、交换论及现象学相结合的可能假设。从经验的观点看,功能解释也渗透到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分支领域。这方面,法雅(M.A.Faia)的动态功能主义是一个典型的例证。〔13〕

  当人们试图理解事物是怎么运作的,并追问它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做其所做的,就需要把握支配其这么做的机制。机制解释不是当代的成就,历史上有许多变种。就其作用方式来说,可归入两类:机械机制和准机械机制。前者源于古希腊哲学,更是伽利略、霍布斯、笛卡尔、伽桑迪、波义耳及牛顿微粒哲学的思想遗产。这类解释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机制概念,一是广义的,运动中的物质或力是所有自然现象的终极原因;一是狭义的,一切机械机制都服从力学定律。后一类出自康德,诸部分虽仍是确定整体特征的先决条件,但却也不必非要要求诸部分特征及支配其行为的定律一定是机械的。

  若把近三十年来兴起的新机制论与老机制论作一比较,可以肯定地说,它既是所有的这些,又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一方面,老机制论本体论的重点是机械定律支配下运动的物质或力,而现在,重点则转到了实体、活动、相互作用和组织上。另一方面,在老机制论那里,定律享有理所应当的特权,一切事件都可纳入其中。而对新机制论而言,机制的意义不在于寻求现象所遵循的定律,而在于发现那些产生、构成、维持现象的原因。比起本体论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区别。

  在新机制论那里,机制并不限于单一层次,而是绽开在各个层次上;不同层次的机制不必一个在另一个上面形成,也不必一个建立在另一个上面,而是处于协同与整合之中。在这种意义下,机制可以是自上而下的(拆分),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构成),还可以是前后左右的(重组),甚至是三者合而为一的。〔14〕至于哪一模式更合适,完全取决于人们对解释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这就是说,一个人既可以像反还原论者那样,强调高层次现象的突现,也可以像还原论者那样,用较低层次上的机制解释较高层次上的现象。机制解释重新获得活力,无疑是因为它道出了一种新的科学解释方向。

  但是,这种方向现在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些是形而上学的,有些是逻辑和认识论的。例如,如果机制等于因果路径,要不要对因果关系作出本体论承诺?哪些因果理论与机制相符?因果机制能否真正地取代(其他情况均同)定律?更麻烦的是,如果机制等于因果路径,在有机制没有因果关系和有因果关系没有机制的情形下,又当如何呢?哲学家们往往认为,目的论、功能解释自成一类,与因果机制截然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的确,许多机制没有什么目的,也没发挥任何功能,它们只是按自己的方式做其所做的,如气候变化、山谷的形成等。但是如果从机制服务于目的与功能的立场出发,我们就会看到它们三者之间的互容性,用迦森(J.Garson)的话说,如果“X是实现Y的一个机制,Y就是X的功能;或X至少是目标导向系统的一部分”〔15〕111。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可以谈论机制的选择功能,也可以谈论它的因果及目的论功能。

  本质上,这种互容具有重要的意义,确认机制的功能和目的不仅有助于辩明机制的规范,理解机制破缺,而且也有助于把握机制靶向与其副产品的区别。反过来,愈是熟悉现象背后的机制,也就愈能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把握功能与结构的关系,确定实现目的的手段。很显然,诉诸因果关系从高层次到低层次、从宏观到微观寻找专门科学的物理基础不过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实际上,专门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可还原为物理因果关系甚至比传统理论还原更困难。

  首先,人们不仅能通过否定世界的因果等级结构来否定高层次因果还原论的根基,而且更彻底地,可以通过否定高层次因果还原论的形而上学前提来否定它的有效性。其次,超越物理因果关系的专门科学因果关系更明显地为高层次因果还原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方法论限度。不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柏拉图意义上的目的论无疑都是与物理学不相容的;功能解释原则上也是反因果还原论的,尽管它在某些情形下也不是一定与物理因果解释相矛盾;机制解释虽有因果还原论的风格,但并没有把解释等同于还原,在这里,没有囊括一切机制的最基本层次,所有层次都是相对的,它们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从根本上可以说,比起理论还原,高层次因果还原更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还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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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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