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预重整是源自美国当代破产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重整模式。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
摘要:预重整是源自美国当代破产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重整模式。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我国现行立法虽未明确规定预重整制度,但是实践中已有法院运用预重整制度理念处理案件。本文通过分析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比较优势,我国有建立预重整制度的现实需求,可以通过立法对预重整制度加以明确,以解决我国困境企业的自救问题。
关键字: 预重整 破产 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趋势下行严峻,包括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因素在内,其经济下行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实体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日益严峻。导致不少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陷入诉讼泥潭之中。然而,对于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来说,破产清算自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挽救企业,根据以往的融资经验和通常的做法,在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兼并重组,或增资扩股,或兼并分列,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兼并重组属于商业性质,其重组方案和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效力,既不能起到司法重整中债务重组、减免债务的效果,也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进行表决通过重组方案,更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批准的方式强行通过重组方案,故其劣势显而易见。所以,预重整制度概念应运而生。我国有建立预重整制度的现实需求,可以通过立法对预重整制度加以明确,以解决我国困境企业的自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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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重整制度在我国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对预重整制度予以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对预重整制度进行规定。但是,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1这是目前为止,有关预重整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三、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
众所周知,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一种困境企业常用的破产拯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根据该规定,法律赋予债务人和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因为时间太短,往往存在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方案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况。并且,重整程序中通过重整方案是难点,法院在重整方案不能得到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强制批准。但是,法官强裁也存在风险,因为它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受到诟病,且强裁赋予了经办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很难保证不被滥用。
而且,重整公告对债务人的商誉损害很大,预重整则可以将这一损害降到最低。法院一经裁定受理重整案件,第一步工作就是指定管理人,而管理人的第一步重要工作就是刊登债务人重整公告,公告中需陈述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重整案件,并敦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此一来,必定使债务人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进入重整程序的消息广而告之,债务人的商誉瞬间受损,债务人的信誉立即会大幅贬低,客户不敢再与债务人合作,银行不敢再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债务人的资产立即会大幅度贬值,这样一来,债务人的经营环境势必受到严重影响,债务人出资人的声誉也势必受到严重损害。
除此之外,重整风险太大,司法重整困难太多,正因为如此,预重整便应运而生。为了使困境企业顺利通过司法重整获得重生,在向法院申请重整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和战略投资人之间在专业律师或会计师的协助下,经过充分谈判协商,达成重整意向,签订重整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然后再向法院申请重整,由法院对各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裁定确认,赋予其司法效力,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困境企业的重整,使重整程序既顺利又高效,这就是预重整的价值所在。
四、我国预重整制度建立的意义
预重整制度肯定了庭外重组预期的法律效力,指出要推行将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规定庭外重组方案可以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蓝本报请法院审查批准。这实际上就是把预重整当作法院重整的前置程序,赋予了预重整旺盛的生命力。该条规定鼓励各方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申请重整之前,充分谈判协商,达成破产重整的初步意向,签署庭外重组协议,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这样将大大提高重整的审判效率和成功率,且让重整战略投资人消除疑虑,让战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壮大发展。截止2020年末,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民营企业陷入困境的越来越多,特别是房地产这类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一旦银根收紧,销售困难,很可能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的情况。由于小业主支付了大笔购房款却不能按照约定获得所购房屋,情绪往往失控,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故妥善利用预重整的模式,让陷入困境的民企重整脱困,浴火重生,对维护社会稳定,对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使债务人的商誉损失降到最低。预重整与重整制度不同,它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和战略投资人秘密协商,在全社会还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经达成重整计划草案,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务人的商誉,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出资人的声誉,既不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债务人的资产也会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值和增值,避免了在重整程序中被压价处理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避免法院强裁的风险。《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受理重整案件之前,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充分的沟通,就重整计划草案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只需对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批准,赋予其强制效力即可。这不但免除了法官强裁的风险,还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间。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预重整的优势已经非常明显。在未来的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预重整可谓前景一片光明。预重整有望纳入破产法典。重整是挽救困境企业的首选方案,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预重整作为重整行之有效的前置程序,将会受到重视,将来破产法的修改有望将其纳入破产法典条款里面。
如前所述,预重整具有商业重组不可替代的优势,那就是战略投资人不用再担心隐性债务的困扰。而且,民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那样在处置自身资产时需要经过国资委或者上级企业的批准,民营企业家可以自由决定企业财产的处置方案,自主地与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谈判协商,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容易达成重整协议和重整计划草案,最后通过预重整的方式顺利重整成功。
综上所述,预重整是挽救民营困境企业的一把利器,国家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在陷入困境时采取预重整的方式进行重组自救,加快对预重整制度立法规范;法院应当为预重整和重整衔接大开绿灯,民营企业家也应当充分了解预重整所带来的好处,善于运用预重整的方式让企业脱困;律师则更应当大力宣传和实践预重整的法律服务,为挽救民营困境企业,为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为国家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杜军、全先银:《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13日第7版。
张婷,胡利玲:《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3-63页;
江丁库:《破产预重整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版第32-42页。
张艳丽,陈俊清:《预重整: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2期。
作者: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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