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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经营主体间博弈分析及最优选择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01-20 15:39

本文摘要:本篇农业论文阐述农业产业化及其主要模式分类,分析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中企业与农户间博弈,建议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保障制度,出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激励政策, 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环境。这篇农业论文是发表在《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上的,

  本篇农业论文阐述农业产业化及其主要模式分类,分析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中企业与农户间博弈,建议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保障制度,出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激励政策, 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环境。这篇农业论文是发表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上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and Environment)创刊于1991年,科技部主管,由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山东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合办的月刊。邓小平同志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文刊)题写刊名,国内统一刊号:37-1196/N,国际标准刊号:1002-2104,邮发代号:24-93。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摘要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优化选择是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企业和“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间利益联结紧密程度看,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依次出现了“农户合作社”“股份合作三类主要模式。本文以图示模型为工具,将三类模式进行了分类归纳描述,并论述了和股份合作社+农户”社”的区别与联系。基于农业规模经营的视角,通过对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经营主体间在交易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博弈分析,最终得出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经营可以获得农产品经营的规模效益,实现交易和加工的剩余价值最大化。剩余规模越大,合作主体间的利益。“龙头企业+农户”越大,双方的合作也越稳定是市场机制下靠购销关系将企业和农户联结的农业产业化运作模式,具有灵活多变;“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的特点,但主体间权责关系不明,难以稳定运行模式下引入中介合作组织后,经营主体间合作边界;“企业+股份合作社+农户”条件并没有降低,扩大了经营的规模效应,经营主体间合作可能性增加模式采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方式,经营主体间合作边界条件显著降低,使农户收益由农产品收购深入到农产品深加工领域,扩大了农户利益空间,实现了经营模式的现代化,此模式成为最为稳定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稳定性依次增加,经营主体的收益依次更高,股份合作社模式是农业产业化最优模式。最后,从上述结论出发,提出了我国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合作社;博弈;最优选择

  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民富则国家富。农业在中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战略产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面临更多的困难,农民的小生产更难对接复杂的大市场。深入研究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全面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现代化程度,是应对国际化挑战,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

  1 农业产业化及其主要模式分类

  1. 1 农业产业化主要观点

  农业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上不同环节的主体联结起来,实行农工商、产供销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和一体化经营,是解决当前一系列农业经营和农村经济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这种有别于传统农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是在20 世纪90 年代初由山东省潍坊市最先提出,并经过各地实践形成了多种模式。

  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模式分类上取得了很多共识。例如,关锐捷将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归结为公司带动型(公司+ 农户)、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 +农户)、合作组织带动型(合作社+农户、公司+ 合作社 +农户等)和专业协会带动型(专业协会+ 农户)。牛若峰通过调研表明,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依次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黄祖辉等从种植养殖和加工阶段投资决策的角度把农业产业化模式分为三类:农户支配型(合作社+ 农户、专业协会 +农户)、公司支配型(公司直接办农业基地)和各自支配型(公司+ 农户)。刘斌等认为,按照龙头企业的性质可将农业产业化模式划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综合开发集团带动型。张晓山认为,农业产业化模式主要有“公司+ 农户”、“合作社+ 农户”和“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三类形式。郭晓鸣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制度特征、绩效、演化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黄婧对农业产业化中“公司+ 农户”模式存在的问题利用博弈论分析方法,阐述了此种模式下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后效行为。万伦来以安徽省为例,研究不同农业产业化模式中龙头企业技术效率差异问题,指出不同模式下企业的技术效率存在显著差别。梁静溪通过对比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化组织选择,认为农地经济合作组织和专业股份合作经济是未来农业产业经营的主要方向。黄红球以广东省为例构建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科技化、效益化、一体化、商品化为代表的“九化一体”农业产业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为开展农业产业化模式探索,开辟了一条思路。

  综合以上观点并结合农业产业化实践,从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紧密程度由低到高,可将农业产业化主要模式分为“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 农户合作社 +农户”、“企业+ 股份合作社+ 农户”三类主要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演变是和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对应的,一方面合适的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对应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的发展水平,形成的组织形式也不相同。三类主要农业产业化模式就是对应农业不同发展阶段,由初级阶段的松散组织形式逐步向高级阶段的紧密组织形式演变。不同的模式导致各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接的紧密程度不同,这就直接影响到企业及农户经营的积极性和效率。2013 年12 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坚持以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确保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所有。这对农业产业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寻求最优的模式是各地区的当务之急。

  1. 2 农业产业化主要模式

  1. 2. 1 “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

  “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见图 1. a)指以企业为龙头,联合广大农户在农产品产业链条上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经营组织形式。农户与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购销合同,形成了一定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因此双方都获得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收益率[13]。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式有“公司+ 农户”、“基地+ 农户”、“市场+ 农户”、“经纪人(或大户)+ 农户”等多种表现形式,多以合同契约联接利益双方。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初期的主要组织形式。

  1. 2. 2 “龙头企业+ 农户合作社+ 农户”模式

  该模式由相关农户组建专业协会或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并以此为载体,通过农户间横向联合与龙头企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纵向合作(见图1. b)。在农户分散经营的体制下,公司与单家单户发生交易的交易成本很大,而且质量难以控制,而自己租用大面积的土地又要付出高成本。因而公司非常需要一个主体,它能组织并代表农户与企业合作。同时,在合作社内部通过组织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把企业的标准要求等传达到农户,并监督执行,使众多农户分散的小生产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规模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代理成本代替了企业与农户间的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模式是在上一种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有大量运行。

  1. 2. 3 “企业+ 股份合作社+ 农户”一体化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广大农户或联合企业成立股份合作社,或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成立企业实体来销售、加工农户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加、销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模式(见图1. c)。该模式中的合作方通过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一体化为同一个产权组织。农户和企业都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利润分配时既有按股分红,又有按付出劳动多少支付工资或按销售农产品多少分享利润。

  前两种模式主要主体间的联结主要体现在农业初级产品的“购销”关系上,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是初级产品的流通网络,并不涉及到后续深加工农产品。与前两种方式不同“企业+ 股份合作社+ 农户”模式,跳出了初级产品流通的传统渠道,深入到初级产品的“加工”环节,农户第一次摆脱了仅仅对土地上的初级农产品进行种植,继续向具有更高利润的农产品加工端迈进,分享了初级农产品与深加工农产品的双层剩余价值。由于企业、股份合作社、农户三者具有紧密的资本纽带,所以其利益联接机制更完善,利益关系更紧密,从而确保了企业与农户、合作组织在利益上的一致性,较好地避免了其他模式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由于该模式投资规模大,主要出现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14]。

  “股份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社”两者在内部管理模式、利益分配体系有显著区别。在经营管理上,农户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户自发组织的具有社区性和互利性的基础合作组织,以集聚经济为目标导向,以降低生产风险为保证,对有效提高生产效率,摆脱个体经济的弊端是一种有益尝试,但是在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下,以“大户”或“能人”发起的合作社经营模式不能保证合作社公平运营,也难以实现预期的经济收益。而股份合作模式则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股份制企业特征也具有合作社的特征,实行劳动与资本的联合[9],跳出“大户”或“能人”把控合作社的弊端,施行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相结合,实现经营管理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在利益分配模式上,“农户合作社”一定程度上了保留了人多好办事和人多力量大的计划经济思维,虽然在某些时期能给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带来一些实际利益,但从长远看,如何克服集聚的外部性带来的“集聚不经济”,避免由于管理层实际掌控导致利益分配不均是“农户合作社”与生俱来的最大弊端;而“股份合作社”施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既充分实现股员之间合作互助的愿望,又保持现代企业追逐利润的特点,最大程度上提高了合作社整体和社员个体的经济效益。

  2 三类农业产业化模式中企业与农户间博弈分析

  企业与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两个主要主体,他们之间的博弈有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两种情况。由于分析结果相同,在这里只做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并只选用比较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推理。通过对企业与农户博弈的分析,以期达到对农业产业化三类模式的稳定性和发展方向有一个评价和预期,科学的进行最优模式的选择。

  基本假设:①博弈主体为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组织,假定都为同质农户,其农产品产量为qi,i= 1,2,…。企业加工该农产品量为 q,采购成本 Cb是交易量的函数;②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企业和农户都是在知道相对方动作后才开始自己的动作,后动作者选择余地依赖于前动作者的选择,并且非常清楚前动作者进行了怎样的动作,双方也都能知道市场需求情况(由于农户动作在前与企业动作在前的分析结论一致,我们只做农户动作在前的博弈分析);③只选某一种特定产品做分析,这种产品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为 Jm,企业收购农户的价格为 Jb;④企业和农户都是理性的,都追求利益最大化。

  2. 1 “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下企业与农户博弈分析

  该模式下企业与农户之间只存在“购销”关系。农户一直种植并自由销售某一农产品,现在来了一家龙头企业以价格 Jb收购,然后再按市场价格Jm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农户是否出售给企业农产品在前,企业根据利润P 情况是否收购在后。博弈模型如图2。

  对农户来说,无论出售给市场还是出售给企业,最后单位收益都是 Jm- Cb(qi) /qi,交易成本由其自己负担。(3)式中 Jb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在每个农户的产量、市场交易成本和市场价格等信息为双方所共知时,才有可能达成合作。即使有收购协议,当市场价格出现大的波动时,双方都有可能违约。

  由以上分析可知:①“龙头企业 + 农户”是一种非常松散的纵向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购销协议,实现了一体化经营。但企业与农户相对独立,二者主要通过购销农产品来实现联结,不可能成为完全的纵向一体化组织。②合作双方契约期限短履约差。企业与农户凭借的是短期契约且双方不履约的现象经常发生,一方面农户感到完全按契约来太吃亏,甚至感觉有欺诈,签约是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企业对农户偷工减料搭便车等行为监督困难,导致监督成本太高

  。这就增加了企业与农户信用成本和履约风险性,所以这种模式不稳定性高。③博弈双方地位差别大。一是实力不对称。企业位处主导,农户需要一对一与龙头企业博弈,劣势地位明显。二是信息不对称。企业对市场信息敏锐,而农户不敏锐,企业常常因此压低收购价格。三是决策权不对称。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专用性农产品都由企业决定,农户只能任由企业摆布。④资本雇佣劳动。尽管龙头企业和农户主体独立,但在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企业占有支配地位。农户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润,而企业掌握剩余价值索取权,可以索取更多的利益。

  可见,“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是很不稳定的一种模式,企业与农户稳定合作是难以长时间维持的。

  2. 2 “龙头企业 + 农户合作社 + 农户”模式下企业与农户博弈分析

  该模式下企业与农户之间也是“购销”关系,只是我们引入了中介组织—农户合作社。

  在图 3 中加入农户合作社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考虑了解的方便,假定农户合作社由 n 家农户组成,农户把全部农产品都通过农户合作社统一出售给企业,农户与企业作为参与博弈的主体(农户合作社的内部决策暂不予以探讨),不过是现在相当于 n 家农户同时动作,现在的交易量为 nqi

  与没有合作社的农户先动模型相比较,(5)式和(2)式是相同的,也就是农户做出合作选择的边界条件相同,要保证农户加入该种农产品生产后是有利可图的。比较(4)式和(1) 式,合作社引入后有了规模效益,收购量 nqi与单个农户销售量相比是一个很大的数,这时 C'b(qi) 远小于(1)式中的 AVCb(qi),边界条件放宽,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可能性增加。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龙头企业 + 农户合作社 + 农户”模式具有以下特点:①组织形式为一体化但纵向松散横向相对紧密。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实现了横向相对紧密联合,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则形成一种松散的纵向一体化组织。②博弈关系不稳定。合作社的实际经理人很容易在经营过程中寻租。这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关系既复杂又不稳定。③产权关系仍然模糊。合作组织及其经理人可能侵占部分产权公域,比如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由于没有明晰到农户身上很可能被经理人实际侵占。

  因此与“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相比,“龙头企业 + 农户合作社 + 农户”形式变得稳定一些,但仍不是十分稳定,该模式是一种适合在发展中地区实行的过度模式。

  2. 3 “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农户”模式下企业与农户博弈分析

  前面两种模式农户只与企业有“购销”环节的联结。“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农户”模式则有了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联结,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社建立加工企业,使农户分享加工和购销两个环节的剩余。假设加工成本为 Cp,加工后的农产品市场售价为 Jn,且 Jn是企业的私人信息。在交易环节、加工环节都加入之后,图 2 - 3 中的 P(q)变为:(6)式前半部分是农产品购销的边际利润,和(4) 式相同,而后半部分是农产品加工的边际利润,由于一体化组织的引入实现规模效益,C'b(q) 变得较小,一般条件下都有[(Jn- Jm) - C'p(q)]> 0。因此,在农户又参与了分享加工剩余情况下,满足(6) 式的条件比满足(4) 式的条件更容易,使得“龙头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农户”模式成为最为稳定的组织机制。所以“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户”模式有以下特点:①完全的一体化组织。该模式无论是横向的农户间还是纵向上产业链条间已形成一体化。合作社层级结构替代了交易市场,种植结构规划、种植计划、农资采购以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都由合作社统一管理。②博弈关系均衡。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博弈能力相当,合作社的决策机制避免了个别有威望的社员博弈能力过强问题。③产权关系明晰。在该模式下,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中具有明晰的股份,并按股权比例分红。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合作社作为股东只能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对企业进行管控,而不能侵占企业产权。④劳动雇佣资本。资本的合作是建立在劳动者合作基础上的,劳动者支配资本。劳动者通过合作社实现了生产和交易剩余的分配权。

  由此可见,该模式是最稳定,适合发达地区大量发展,并最终是适合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一种模式。

  3 基本结论与建议

  3. 1 基本结论

  (1)“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 农户合作社+农户”和“企业+ 股份合作社+ 农户”三类模式因规模经济获取收益依次增加。引入合作社尤以股份合作社为典型代表的合作经济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经济,在农产品交易环节和加工环节都创造了剩余价值,依靠共同分享剩余价值来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合作。剩余价值的规模越大,双方合作就越可能性越大,合作的方式越稳定。经过博弈分析比较可以看出,“企业+ 股份合作社+ 农户”模式是一种最优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导模式。

  (2)从“龙头企业 + 农户”到“龙头企业 + 农户合作社+ 农户”再到“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农户”呈现逐次演化的趋势。这是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矛盾运动造成的,与相对松散的前两种模式相比,股份合作制有效降低系统内部的交易成本,使得农业产业化组织具备更雄厚经济支撑,也使得第三种模式最稳定。当合作经济组织超过规模经济上限出现不经济时,可以引导其适度构建内部子组织,比如创建相对独立的多个企业和基地,同类合作社间也可通过区域联合,直至形成全国的农业规模化组织。

  (3)三种模式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第一类模式与农业产业化萌芽期相适应,第二类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长期相适应,第三类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熟期相适应。不能为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与稳定性而超越或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需求,最终采用不合适的规模化经营模式。虽然股份合作制极大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效能,但是此种模式必须在资本密集、知识创新、产业支撑等先决条件下才能实行。因此必须因时因地制宜,结合全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方针[15],有序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3. 2 建议

  3. 2. 1 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保障制度

  农业产业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制度的欠缺已经成为阻碍农业产业化优质发展的“短腿”,创新和完善法律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文化制度是当前形势下科学有序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保障。前文所述的三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不同侧面给出了各自的区别与联系,尤其通过博弈分析,得出“企业 + 股份合作社 + 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优模式选择,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模式,这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制度保障要求。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保障的关键。农业和农村的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效应,立法必须先行,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避免因三农问题而引发社会动荡的重演。农业改革的立法,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立法,其中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宅基地确权、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是三个重要法律制度设计。农民物权的法律确立、农业现代经营机制的立法、农业企业运营的立法、农村金融管理制度的立法、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和食品安全立法等都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急缺的法律保障。

  除法律制度保障以外,社会管理制度和文化制度同样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完善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制度是应对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因人口流动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导向,创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村管理机构的运行效率与科学水平,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文化制度是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舆论保障,我国的传统文化起源于农村,当前农村文化受到因城镇化带来的城市文化的强烈冲击,好多农村成为消逝的“故园”。文化制度的完善,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基础推进作用,只有保护和发展好以“互助合作”、“艰苦朴素”、“精耕细作”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文化,加上市场经济具有的“契约”、“合同”、“法律”等现代经营理念,才能真正创造农业现代化的“中国版本”。

  3. 2. 2 出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激励政策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确定了我国中长期城镇化发展道路,农业产业化道路任重道远,建立符合国家整体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农业产业化长效机制,是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产业化应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突出农户家庭作为受益的主体地位,把农业产业化与“人”的城镇化理念结合起来,有效落实新一轮农业发展方针与政策。

  因时因地运用政策激励是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前提。由于中国农村市场经济不成熟,农业产业化模式的自发演进必然需要更多的时间,这就需要政府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及时出台必要的扶持引导政策。首先,应当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尊重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创造力,鼓励自发形成的各种产业化模式的发展;其次,各级政府一定要依据各地发展实际及时分析产业化模式变迁动向,积极推广较为先进的产业化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16];三是鼓励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公共积累,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用产权联结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四是要因地制宜,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要强化扶持股份合作社等组织的力度,在中西部相对发达地区,要优先扶持大户与扩大企业加工能力并举,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要对各类龙头企业进行扶持,让农民有顺畅的农产品销售渠道。

  完善的市场激励机制是保障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靠。农业产业化必须是以市场为主导的产业化模式,政府要用经济手段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最终形成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教育引导农业产业化各经营主体讲诚信,惩治不诚信行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本质是农户、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利益的一体化。要引导企业与农户树立产业化经营利润是参与主体共同创造的观念,鼓励合作精神,使之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3. 2. 3 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环境

  土地、人才、农业科技、交通、市场信息、宏观政策、生态环境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环境。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与配置的多样性,要确保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博弈主体之间的合理顺畅流动。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出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土地承包政策,把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对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极为迫切;人才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离开了人才,农业产业化并将成为“无本之源”,因此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培养适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训新时代的产业农民是当务之急,力求做到“引得来、留得住、能致富”的人才良性发展道路;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的技术支撑,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提高科研攻关与服务三农的能力是未来急需提高的内容;完善的交通网络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力保障,“要致富先修路”,有效的交通可达性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农业物流体系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农业产业化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环境,要创新金融支农方式方法,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流动资金充足;信息社会市场瞬息万变,有效掌握及时的市场信息是未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搭建通畅的农业信息网络平台是未来的长远选择;政府科学的管理,提供有效的宏观政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政治环境;农业产业化要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要把创建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长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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