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在风险事故发生前相互督促进行风险防范活动,也可以有效的改善农户防灾减损的行为。本篇农业经济论文当农业风险事故发生时以及发生后,农户也能够自行主动积极的抢险救灾,并对事故拥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有利于保险理赔,对各地区农业的防灾减损起到积极效
在风险事故发生前相互督促进行风险防范活动,也可以有效的改善农户防灾减损的行为。本篇农业经济论文当农业风险事故发生时以及发生后,农户也能够自行主动积极的抢险救灾,并对事故拥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有利于保险理赔,对各地区农业的防灾减损起到积极效果。可以发表农业经济论文的期刊有《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从创刊之日起,即严格按照学术规范进行编辑工作,使学报有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在文章内容上,学报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此同时,注重学术质量,坚持按质取文,突出办刊特色;在编辑实务中,学报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关规范,使编辑质量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学报各期出版后,得到了学校领导、学校教师以及科研人员给予的积极评价,学术界的反馈也相当不错,已经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甘肃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随着全省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投入资金不断增加,农户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一个合理的农业保险经 营模式,不仅可以分散农业风险,支持农业生产,减少农业经济损失,还能帮扶帮助农户,保障农民利益。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现况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农业相互保险,是指由农民自愿参加组成,同时具有保险人、被保险人双重身份,以分散成员的农业风险为宗旨,共同签订风险共担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保险基金,最终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非盈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1990年,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在河南省新郑县成立。此后,北京、吉林等地相继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合作社,但效果不佳,有的甚至以经营失败告终。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其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在黑龙江省相继设立94家保险社。
(二)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优势与劣势
从优势来说,由于农户是主要参与人,保险服务更贴近农业生产活动,能够省去冗杂细节,有效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其次,在该模式下,农户自己深入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以及理赔过程中,信息更加准确,理赔也更加合理。再次,经营成本得到控制、有力推进防灾防损培训也是农业相互保险的重要优势。除此之外,相互保险可以利用筹集的资金为贫困农户提供支持。农业相互保险的劣势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农业相互保险经营模式涉及的范围较小,经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就会逐渐暴露。第二,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高风险特点,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的风险应急机制不健全。第三,农户本身知识素质有限,经营过程中易发生管理问题。
二、甘肃省农业相互保险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一)农业相互保险在甘肃省发展的可行性
1980年左右,农业保险走进甘肃省,主要是以政策性种植险为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导实施。目前,甘肃省以政府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两种形式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其他少部分地区开展农业相互保险。甘肃省于2013年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开办了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截止2014年4月,该自治州在政府的协助下共建成互助社929个,筹集资金8.1亿元,累计发放金额5.3亿,惠及农户7.1万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相互保险的模式下得以落实,同时解决了甘肃省部分地区投保农户保费过高,投保过程复杂,理赔过程拖延的问题。保险保障直接惠及农户,落实到家,为农民的生产活动带来真正保障利益。
(二)农业相互保险在甘肃省发展的适用性
因资源有限、地理环境较差等因素的限制,甘肃省农业经营过程中缺少规模化生产,农业保险难以全面覆盖,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重灾区。相互保险的行为以农民为主要参与者,采用自愿的原则组成区域性保险合作组织,相互熟悉的农户集中在一起,达到制度内相互监督的效果。在相互保险的合作组织内,农户的双重身份使得关于保险标的、投保行为、后期理赔等过程中达到最大限度的信息对称,削弱逆向选择问题。甘肃省是国内几个欠发达省份之一,与当地的经济条件相匹配的保险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相互保险省去了许多中间的部门,组织机构成本低。农户作为相互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者,销售成本低。农户能够用自身多面的农业生产经验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给出合理的预测和评估,并在在事故发生后快速参与到查勘定损过程中,查勘定损理赔成本低。因此,相互保险可以有效减少经营管理费用,直接惠及农户。甘肃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很多乡村地区商业保险公司服务难以有效跟进。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农户自己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深切了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这就为制定适宜自己的保险保障提供机遇,能够以自身的利益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为自己提供保费低廉的农业保险产品和后期理赔服务,达到“保险适宜风险,保险保障农户”的良好效果。
三、甘肃省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省内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为了有效保障农户的利益,只有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才能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农业相互保险发展。在制定相互保险的法律规定时,首先应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对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给予界定,然后应对其具体的成立条件、存在条件、组织架构、法律地位、保障范围等予以规范。其次,对于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流动、会计核算等方面也需要做出的具体规定,提升资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保费的合理运用,落实好政府的农险补贴政策。相互性质的农业保险行为与其他组织模式存在较大的模式区别,应构建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成立专人督导小组,监督相互保险性质组织机构的成立运营,资金运用以及偿付能力,这样不仅能够保障机构的健康运营,还能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实利益。
(二)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农业相互保险经营模式涉及的范围较小,也存在着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因此,在相互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同时,应及时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或分散风险,或减少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经济损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均使用再保险的方式来共担风险,国内部分省份也通过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巨灾应急的主要模式。由此可见,完善的巨灾救助体系和再保险制度是农业相互保险顺利实施与落实的前提和保障。甘肃省在发展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时,也可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农户经营管理的风险和资金运用的风险,使得农业保险能够稳定扩展。
(三)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甘肃省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着周期长、灾害种类多、损失程度大的特点。相互保险性质的组织机构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作用。在机构运营方面,省市财政税收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对于试点相互保险模式的组织予以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达到减轻农户负担,保障机构稳定运营的目标。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洽淡相互保险经营机构的信贷支持问题,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增加资金的可利用性,促进相互保险在支农惠农和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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