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这篇农业环境保护论文发表了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和法律,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步伐的明显加快,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托,论文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如现有立法不完善、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监管不到位、村民环保意识
这篇农业环境保护论文发表了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和法律,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步伐的明显加快,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托,论文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如现有立法不完善、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监管不到位、村民环保意识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农村生活垃圾;乡村振兴;农村基层组织;立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35年农村生态环境要根本好转,这不仅是近年来顶层面对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作出的积极反应,更表明了我们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的态度。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的乡村,是一片大有作为的广袤之地。目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我国的垃圾处理问题尤为棘手。近年来,公众已经认识到生活垃圾不当处理的危害,并开始在多数城市中采用垃圾分类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技术,但由于城乡差距,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问题上仍旧滞后。与建立有完备垃圾处理系统的城市相比,原始的焚烧和自然降解仍普遍存在于广大乡村。这就导致环境的日益恶化。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当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提出可行的建议,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一、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调查
1、农村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其分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附则中将生活垃圾定义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根据该规定,笔者将农村生活垃圾定义如下: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在其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被弃置前的用途和产生过程不同的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日常生活垃圾。日常生活垃圾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菜叶果皮和废弃的生活用品。在饲养家畜的农户家中,上述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投食家畜,实现了生活垃圾的再利用。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活动废弃物。乡镇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棄物是其主要源头。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成员的另一个身份是村民,所以这些企业尤其是工厂的工业活动属于村民的生产活动,因此按照定义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农村生活垃圾。三是农业残留垃圾。这主要指村民务农时所产生的垃圾,主要包括残留的农药垃圾和固体包装物,如尿素袋、农药瓶、植物套袋。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现状
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由环境单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于环境污染的规定的体系。《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1]这条规定是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安置和指导。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支持农村的各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该法虽然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无细节性规定,但其作为环保立法体系中的主体法,提纲挈领的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负责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除此之外,农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也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作了部分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等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性规范文件也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检测技术标准》等。[2]
以上法律法规涉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我国农村地区垃圾处理工作有法可依,也有助于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但反观目前我国的环保立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重城市,轻农村”问题比较突出,鲜有针对农村垃圾处理的专门性立法,对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于城乡融合事业起不到有力的助推,因此环境保护立法亟需完善。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明确提出要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了塑造乡村的美丽新风貌,文件指明要以农村垃圾治理为主攻方向,努力补齐影响村民生活品质的短板。在补齐短板的过程中,要着重发挥和深化村民自治的实践,推动生活垃圾治理重心的下移,并重视村规民约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中的作用。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实践现状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垃圾处理机制,对于垃圾的处理方式采取的是焚烧和填埋方法。在工业和农业活动中,缺乏环保意识的村民肆意堆放固体垃圾,村集体缺乏专门的回收方案,任由垃圾成山。
目前,我国少数地区开展了有益探索。东南部分地区在政府的帮助引导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垃圾防治机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与条例来规制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如《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该文件细化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使安徽省农村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陕西千阳县采用试点方式探索垃圾处理方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除了少数试点有益的实践,我国大部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都处在无人管理的尴尬局面中。
二、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问题分析
1、现有立法不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绝大部分只规定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具体细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分配。明确法律责任分配能够保障环境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环境义务的实现,真正落实环境法的义务本位精神。[3]尽管《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但是这四次修改均鲜有提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不完善的现有立法不但没有有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反而激化了相邻村落、集体之间的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与《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只是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做了抽象性的规定,但法条之间缺乏体系性,各自独立分散,且规制对象多为城市生活垃圾,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4]由于我国面积广大,各地的垃圾处理又有不同的现实情况,缺乏适应性的全国性立法无法良好运用于各地区的实际问题中。政府考核中对GDP的过分追求以及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生活中追求省事、降成本的心理,致使当事主体不积极制定适应自身发展程度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最终导致缺乏垃圾处理规范的局面。
推荐阅读:《农村科技》(月刊)创刊于1982年,由新疆农业科学院主管、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新疆农业科学院、新疆农业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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