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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评价应用误区探讨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3-16 11:24

本文摘要:摘要:探讨了2个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在评价应用时,可能存在对新标准适用范围理解有误、将土壤污染风险分类误用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过于追求单次监测达标或超标评价等误区,建议对与新标准有关的评价方法应进行相应修订。 关键词: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评价

  摘要:探讨了2个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在评价应用时,可能存在对新标准适用范围理解有误、将土壤污染风险分类误用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过于追求单次监测达标或超标评价等误区,建议对与新标准有关的评价方法应进行相应修订。

  关键词: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评价;适用范围;土壤污染风险

土壤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个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个新标准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2],均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2条线,部分人员对2个新标准在土壤监测或评价应用方面可能存在理解不充分之处,本文简单探讨了2个新标准在评价应用时可能存在的误区,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1新标准评价应用误区探讨分析

  1.1对新标准适用范围理解有误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文本适用范围中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在该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农用地指(GB/T21010)中的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0103旱地)、02园地(0201果园、0202茶园)和04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1]。

  从适用范围及术语与定义来看,该新标准仅适用于术语定义中给出的7种二级类农用地,不适用于其他土地利用类型;常见的林地等土地利用类型目前国内暂无管控标准。在该新标准中镉、汞、砷、铅、铬5项污染物又分为“水田”、“其他”2栏风险筛选值,铜又分为“果园”、“其他”2栏风险筛选值,镍、锌只1栏风险筛选值; 其中的“其他”应当是术语与定义中7种农用地除“0101水田(铜除0201果园)”之外的其余6种类型农用地,“其他”应当指的是0102水浇地、0103旱地、0201果园、0202茶园、0401天然牧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6种类型农用地,不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文本适用范围中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在该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2]。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也是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评价应用中可能出现的误区为建设用地周边的土壤不确定采用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建设用地场界内的建设用地土壤应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评价,建设用地场界外土地利用类型为农用地的土壤应当采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评价,建设用地场界外林地等土地利用类型暂无评价标准的土壤可不评价或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评价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林地和未利用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问题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林地和未利用地如何选用评价标准,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3]。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与“三大类”分类有对照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熟悉的人员可以详细查看(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为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4]。有的人员将不适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利用类型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或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也都是一种不正确的应用(建设用地除外)。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已废止,再用老标准评价是不正确的。林地等土地利用类型暂无标准的,可不评价,可以比较污染物含量,或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以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也可能会颁布相应的林地土壤质量标准等。为了准确应用2个新标准,土壤环境监测在布点、采样时应考虑尽量适应新标准评价,必须记录土地利用类型。如企业周边或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时可优先考虑布设在农用地或建设用地上。采样信息记录,除记录点位名称外,最重要的信息要记录“土地利用类型”。

  土壤监测采样记录表不能只记录“某企业东面”、“某水源地周边”、“某某村农田”这样的点位名称,还必须记录土地利用类型,且要细分到二级分类;不能笼统写耕地、农田、蔬菜地、园地之类的,应当记录为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以便对应新标准进行评价。监测布点及采样记录的不科学、不完整或不规范,给后续的评价应用带来不便。

  1.2将土壤污染风险分类误用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以往的思维模式中,大家都习惯了水环境、大气环境是达标或是超标多少这种简单明确的评价表述方式,而土壤新标准是划了风险筛选值与风险管制值2条线,很多人会觉得不知道如何去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如何表述土壤环境质量,会觉得新标准不如老标准那般简单好用。

  在新标准第6节“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中有明确的解释说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风险筛选值时,表示土壤污染风险低、可忽略,可划为优先保护类;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等于或低于风险管制值时,表示土壤污染风险是可能存在的,可划为安全利用类(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时,表示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可划为严格管控类(应采取禁止种植使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另外,可以根据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调整土壤污染风险分类,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应划为严格管控类的、而农产品协同监测不超标时,可以划分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农产品协同监测不超标时,可以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应划为安全利用类的、而农产品严重超标的,也可以根据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从严划分为严格管控类;即以土壤环境监测结果为基础,结合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来划分土壤污染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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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结论与建议

  2.1结论

  土壤2个新标准均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2条线,应准确理解2个新标准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适用(GB/T21010)中的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0103旱地)、02园地(0201果园、0202茶园)和04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林地等土地利用类型目前国内暂无管控标准。新标准将土壤污染风险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暂未对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作出划分。土壤污染累积性强,不应过于追求单次监测结果达标或超标评价。

  2.2建议老标准已作废,原本基于老标准的一些评价方法已不再适用,如土壤污染程度分级等,如果仍按原来的评价方法去应用也是一种错误。土壤新标准划了风险筛选值与风险管制值2条线,以往与老标准有关的评价方法应根据新标准尽快作出相应的修订。标准未修订之前,可制定相应的评价规定,如典型农村环境试点监测中,土壤环境评价根据新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方法规定。

  参考文献:

  [1]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S].

  [2]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S].

  作者:邱国良,陈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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