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土壤一旦被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相当大,本篇土壤污染与防治论文提出技术层面的措施,以供参考。《环境污染与防治》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刊登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报告和综述等学术文章,交流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经验,报道国内
土壤一旦被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相当大,本篇土壤污染与防治论文提出技术层面的措施,以供参考。《环境污染与防治》“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刊登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报告和综述等学术文章,交流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经验,报道国内外环境保护的新动态”是《环境污染与防治》杂志社的办刊宗旨,竭诚为广大作者提供发表优秀研究成果的园地,为广大读者提供最新、最快的优秀学术文章是《环境污染与防治》杂志社的办刊原则。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及污染土壤的修复,是实施浙江“清洁土壤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工作。
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会议提出,要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弄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质量环境调查、监测制度,构造土壤环境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环境质量。会议确定了五个方面的任务:
1、严格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确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保护档案和评估、考核机制。国家实行“以奖促保”政策,支持工矿污染整治、农业污染源治理。
2、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控制工矿企业污染,加强城镇集中治污设施及周边土壤环境管理。
3、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5、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深化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召开,吹响了质量治理土壤污染的号角,也为我省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结合浙江省的实际及现状,对相关问题及建议,从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作以下表述:
一、管理层面
(一)加快立法,尽快出台土壤相关法律法规,使土壤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从我国及我省的情况看,土壤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土壤污染的趋势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扼制,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仍处于边缘状态,与大气、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相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显十分滞后。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治理更是举步维艰,这与国庆、省情极不相称。目前,我国仅出台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知道意见》,尚未有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那样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难以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和效果。为此,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符合省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土壤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一项紧迫的事。
(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形成土壤环境保护的新机制
土壤环境保护,一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一方面由于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和水环境的污染那么直观、现实影响明显,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部门的分割,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土壤环境管理长期处于各自为政、各自行事的状态,如国土(地矿)部门以服务为目的开展的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环境部门以对污染区监测为目的的土壤污染调查;农业部门以保护农业环境为目的的地力调查,点源污染调查等,这些投入不菲的工作,其成果得不到有效整合,其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十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工作,建议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统筹土壤环境调查,防治、监测工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全面查明土壤污染现状,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对即将发生的问题形成有效的预防办法、对正在发生的问题形成有效的阻止办法、对已经发生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新机制的形成。
(三)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的制度,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的长效管理
制度是政策实施的保证,立足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建议建立三个制度:
1、污染土壤调查评价制度
调查是“摸清家底”,查明现状的基本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依据目标对象不同,调查科区分为农田土壤污染调查、城市土壤污染调查、壤地土壤污染调查,各类调查应纳入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成为一项常态性工作。
2、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监测是土壤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的基本手段,也是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1984年,我国首次开展土壤监测工作,但由于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监测的意义和价值。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质量监测体系,导致监测体系缺乏可比性,影响了成果的集成。
建立监测制度,有助于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并通过监测制度的实施,实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三个转变,即有土壤质量调查向常规监测的转变、由部门监测向联合监测的转变、由单目标监测向多不目标监测的转变。
3、污染土壤建档制度
由于污染物,尤其是重金属一旦进去土壤难以降解,并通过累积与转化造成土壤污染,污染物将在土壤环境中长期存在。对各类调查发现的污染土壤进行登记建档,并形成制度,是污染土壤管理的有效办法,污染土壤(污染土地l的建档不仅有利于监测工作的部署,也有利于土壤环境的科学研究,为信息的共享提供一个平台。
二、技术层面
(一)有序部署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明浙江土壤污染状况
不同尺度(精度)的调查,指向不同的目的、用途,2002-2005年开展的浙江省土壤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比例尺为1:250000,样品控制密度为1件/km2,主要从大区域范围、快速掌握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为宏观决策服务。之后,相继开展了嘉善、平湖、慈溪、瑞安、义乌、永康、兰溪、东阳、浦江等县市的1:50000的调查,样品控制密度为4间/km2,局部进行1:10000高精度调查,为了使我省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常态化、有序化,应通过多部门联合,统一部署调查工作,整合调查力量,组织专业调查队伍,规范有序推进调查工作。
在开展1:50000县市级调查的同时,宜优先部署已知重点污染区的调查工作,如台州路桥地区、温州瓯江地区、瑞安塘上地区、平阳水头地区、永康古山地区、慈溪周巷地区、宁波北仑地区和绍兴平水等地区。
目前土壤重金属调查只局限于As、Cd、Cr、Hg、Cu、Ni、Pb和Zn等8种污染物(元素),根据我省的现状与前瞻性需要,应扩大污染物(元素)的调查名单,如铊( TI)、铍(Be)、锗(Ge)、钴(Co)、铀(U)、氟(F)等。
(二)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建立土壤污染评价体系
为了保护土壤资源,国家环保局于1995年颁布了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该标准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取得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环境容重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以土地保护为目标,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的划分,在推进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管理及评价工作,该标准明显凸显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土壤性质差异甚大,地球化学北京变异强烈,使全国范围内试用同一标准,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其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
2、标准中列出了8种重金属和六六六、DDT的指标,许多土壤污染物未涉及,难以满足评价的需要。
3、标准制定中尽管考虑到了pH值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但土壤的质地(颗粒粗细)、有机质同样是影响重金属在土壤环境中行为的主要因素,但受研究程度限制并未予考虑。
4、由于土壤环境的复杂性和科研工作的不足,标准只给出了污染物(元素)的总量,而土壤重金属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仅与总量有关,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元素的可溶性有效量。
加快浙江省土壤环境标准的研制、建立的目标体系、标准体系、指标体系和方法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土壤污染评价体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而目前的资料积累已为标准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单纯依赖土壤自净能力降解重金属的思路是不现实、不科学的,而试图将污染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企图是不现实、也不是可能的。
以技术层上说,治理修复污染土地不存在障碍,但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如耕地、建设用地、矿区土地等)、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的污染土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尚没有一个完整的思路和工程示范,因此应在政府支持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参与下,开展治理污染土地的示范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延伸、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程和浙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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