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以《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提出了老年待遇、残疾待遇、遗属待遇、医疗服务、疾病待遇、失业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家庭待遇九类社会保障项目,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同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要求相对照,我国
摘要:以《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提出了“老年待遇、残疾待遇、遗属待遇、医疗服务、疾病待遇、失业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家庭待遇”九类社会保障项目,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同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要求相对照,我国在残疾保障、遗属保障、医疗保障、疾病保障、家庭保障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关键词:国际公约;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社会保障是防范社会风险、平衡收入分配、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也面临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诸多挑战。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与建议书,在社会保障覆盖项目、覆盖人群、保障标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参数或借鉴。
本文以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为参照,以社会保障“覆盖的风险事件、覆盖的人群、保障的标准、待遇支付期限、享受待遇需要的条件”为线索,提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供学术研究与政策制定参考。
一、社会保障国际公约
(一)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发布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niza-tion,ILO)成立于1919年,是对联合国成员国的政府、雇主与雇员三方关系进行协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工作目标是提升工作权、鼓励体面劳动、加强社会保障和增进社会对话。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发布了31个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以及23个有关社会保障的建议书。
(二)主要社会保障国际公约
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在31个社会保障国际公约中确认了6个公约作为社会保障的旗舰公约,这些公约是①:
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SocialSecurity(MinimumStandards)Convention,1952(No.102)〕;
1964年发布的《工伤待遇公约121号》〔Em-ploymentInjuryBenefitsConvention,1964(No.121)〕;
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Invalidity,Old-AgeandSurvivorsBenefitsCon-vention,1967(No.128)〕;
1969年发布的《医疗与疾病待遇公约130号》〔MedicalCareandSicknessBenefitsConvention,1969(No.130)〕;
1988年发布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障公约168号》〔EmploymentPromotionandProtectionagainstUnemploymentConvention,1988(No.168)〕;
2000年发布的《生育保障公约183号》〔Mater-nityProtectionConvention,2000(No.183)〕。
除此以外,还有1944年发布的《收入保障建议书67号》〔theIncomeSecurityRecommendation,1944(No.67)〕,1944年发布的《医疗建议书69号》〔MedicalCareRecommendation,1944(No.69)〕,196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平等对待公约118号》〔theEqualityofTreatment(SocialSecurity)Con-vention,1962(No.118)〕,198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约157号》〔TheMaintenanceofSocialSecurityRightsConvention,1982(No.157)〕,以及201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底线建议书202号》〔So-cialProtectionFloorsRecommendation,2012(No.202)〕等,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社会保障国际公约划分了九大社会保障风险事件,提出了九大社会保障项目,并在覆盖风险、保障人群、保障标准、待遇期限、待遇条件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社会保障覆盖的九类风险包括:老年风险、残疾风险、家属死亡风险、医疗风险、因病中断收入风险、失业风险、工伤风险、生育风险、子女养育风险。
根据以上风险,建立的九类社会保障项目是:老年待遇(OLD-AGEBENEFIT)、残疾待遇(IN-VALIDITYBENEFIT)、遗属待遇(SURVIVORSBENEFIT)、医疗服务(MEDICALCARE)、疾病待遇(SICKNESSBENEFIT)、失业待遇(UNEM-PLOYMENTBENEFIT)、工伤待遇(EMPLOY-MENTINJURYBENEFIT)、生育待遇(MATER-NITYBENEFIT)、家庭待遇(FAMILYBENE-FIT)。
针对以上项目,分别规定了相应项目覆盖的风险、保障的人群、待遇标准、待遇期限与待遇领取的资格条件,形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如图1所示。
根据《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简称102号公约)和其他相关公约,分别对九大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风险、保障人群、待遇标准、待遇期限和资格条件”进行阐述,进而提出社会保障各分支项目的制度框架。
(一)老年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的有关规定,老年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劳动能力情况把年龄规定在65岁及其以上),以及低于规定年龄的、从事艰苦且有害健康工种者。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工在内的全体雇员;或不低于全体经济活动人口75%的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或全体居民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不低于参照工资②的45%③;根据工资收入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4.待遇支付的期限
从养老金领取年龄直至受益人身亡。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30年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20年的居住时间。缴费或就业15年后,享有领取减额待遇的权益。老年保障制度框架如图2所示。
(二)残疾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失去从事任何收入活动的能力,有可能终生残疾;或支付临时性残疾待遇期限过后仍然丧失劳动能力或先天性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失能)。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在内的全体雇员;或不少于75%的经济活动人口;或全体居民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3.提供的保障保准
支付定期待遇,支付标准不低于参照工资的50%;根据工资收入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只要该待遇领取人无法从事有收入的就业活动,待遇将持续支付;或支付老年养老金之后,该待遇将终止支付。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15年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10年的居住时间。缴费5年或居住3年后,有享有减额待遇的权利。残疾保障制度框架如图3所示。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同国际公约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比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残疾保障制度与遗属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按照配套立法精神,应当出台病残津贴规定与遗属津贴规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尽管我国在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没有专门的系统的立法。因此,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方面的立法建设,确保残疾权益与遗属权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医疗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医疗保障主要化解医疗费用支付风险,表现到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上。尽管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取得巨大进展,尤其是在医疗保障全覆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应对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仍然缺少有效措施。根据《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要求参保人分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但该医疗费用分担应按照防止因病致贫的原则设计(Thebeneficiaryorhisbreadwinnermaybere-quiredtoshareinthecostofthemedicalcarethebeneficiaryreceivesinrespectofamorbidcondition;therulesconcerningsuchcost-sharingshallbesodesignedastoavoidhardship④)。因此,我国应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确保重大病患者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医疗费用,以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疾病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疾病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距。疾病保障主要化解因病中断收入的风险,表现到病假工资的支付上。我国在病假工资支付方面有一些规定,但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病假工资支付方面有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疾病治疗期等发布相关文件,但总体认为这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入手,尽快制定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四)家庭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家庭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家庭保障主要化解子女养育风险,表现在子女津贴支付上。子女是家庭的延续,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子女养育方面的保障意义重大。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仍然为发展中国家,在子女津贴方面还没有专门规定。我国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曾经对独生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比如每月补贴5元),但后来这项制度没有继续执行。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增强,建议完善以子女津贴为核心的家庭保障制度建设, 使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养育子女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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