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为理论依据,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针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体系,完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体系,创
摘 要: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为理论依据,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针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体系,完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体系,创建和培育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宗教;宗教立法;宗教执法
宗教事务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指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宗教权益的宗教管理,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新时代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放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进行衡量和推进,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这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一)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它在方法论上让我们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规律。宗教的本质必须从它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的基础中寻找。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科学技术进步的冲击下,社会不断发展,自然因素已不再是影响宗教的主要因素。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因素对宗教的影响日益加深[1] 。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在不断加深对宗教问题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理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的宗教实际相结合,科学地解释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本质、根源、特性等问题。党的宗教理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理论既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科学指导,又是制定宗教政策、进行宗教法治化建设的直接理论依据。
(二)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面对日趋复杂的宗教问题,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十分必要。以党情为视角,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宗教问题的主张多以政策形式固定下来,在新时期以立法形式固定宗教问题的主张更有利于党的事业的长足发展。以国情为视角,通过立法程序把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以世情为视角,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将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对我国指手画脚、挑起宗派和暴力冲突,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我国,宗教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实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宗教除包含有情感寄托、忠诚信仰等思想因素外,还有仪式、祷告、组织活动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源起、发展及成就
(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源起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源起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宗教问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立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在根据地区域内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还尝试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宗教事务。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长征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我们党都有关于宗教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坚持政教分离、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公民的信仰选择,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1940 年 4 月和 7 月,经中央批准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分别规定了“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和“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保护喇嘛庙”等条文[3]。由于当时还是处在革命战争时期,宗教问题的法律规定缺乏稳定性,加之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因此,对于宗教问题的法律规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而主要以党的宗教政策为主,对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还不成熟、不系统。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关于在宗教问题上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真正源起[4]。
(二)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发展及成就
1.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工作的发展及成就。新中国成立前夕,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則。1954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其它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也对宗教活动和宗教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解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已经具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文的规定对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上的支持[5]。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又制定了相关的规章。这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由依靠政策管理逐步向制度化、法治化转型,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具体化落实。目前,宗教事务管理立法体系基本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社会主义宗教方面内容都有涉及。据统计,涉及的宗教法律法规条款达20项之多[5]。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于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条例》中,首次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写入条例总则之中,并增加了很多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内容,这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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