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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寺院与国家之间的田地博弈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12-18 16:55

本文摘要:摘要:唐朝佛教发展迅速,寺院作为佛教传播的物质载体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唐朝寺院经济成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田地是当时封建地主经济的最主要的资源,如果把从田地获取更大利益的行为看成一种博弈,寺院和国家便成为博弈双方。在对田地的多回合争夺

  摘要:唐朝佛教发展迅速,寺院作为佛教传播的物质载体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唐朝寺院经济成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田地是当时封建地主经济的最主要的资源,如果把从田地获取更大利益的行为看成一种博弈,寺院和国家便成为博弈双方。在对田地的多回合争夺中,双方形成了动态的博弈关系。

  关键词:田地,博弈,国家,寺院

唐朝

  佛教自传入中国,在适应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统治者进行思想统治的工具。唐朝统治者看重其教义中的忍耐、服从等思想,一度推崇佛教,以实现对民众加强思想统治的目的。统治者对佛教的优宠,使得寺院获得诸多世俗特权,寺院经济的利益空间被放大,寺院经济不断膨胀发展,成为唐朝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田地作为封建地主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

  唐代寺院与国家为了集聚财富,势必展开田地的争夺,在田地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寺院与国家之间形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寺院与国家各自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对国家而言,其策略可分为对寺院田地政策的优待和管制;对寺院而言,其应对策略亦可分为两种,即对国家依规依法抑或投机侵夺。当朝廷选择放任不管理时,寺院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便会通过各种渠道侵夺田地,寺院广占田地是建立在大量民户丧失田地的基础之上的,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和社会稳定,对国家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此时国家便会加强对寺院的管理,寺院迫于压力不得不规范、反思自身行为,让利于政府,以求得生机。

  一、关于布施田地的博弈

  唐朝寺院占有的土地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施主的布施,佛教强调因果轮回,劝人乐善好施以修善果。唐朝福田思想盛行,加之统治阶层的扶持,上至达官显贵,下至普通民众,都竞相献田入寺。昭宗光化三年(900),“右杨德及儿晃。今将口分田二十亩,将施入龛院内……永为常住”[1](P43)。可见,信众施舍入寺院的土地包括国家税户的口分田,纳税田的损失会导致国家税收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也为国家与寺院之间的关系埋下了隐患。除了普通民众的布施,皇亲贵族也争相对寺院进行施舍,开元十八年(730),经金仙公主奏请,朝廷将范阳县“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并永充供给山门所用”[2](《山顶石浮图后记》,P11-12)。

  社会各阶层对寺院布施以钱财与田庐,“王公大人助之以金帛,农商富族施之以田庐”[3](卷一五七《辩惑一》,P1603)。信众给寺院的布施物种类很多,寺院在得到大量布施田的同时,也获得了巨额钱财,为寺院通过买田来集聚田产准备了经济基础。寺院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整体大环境的支持,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推崇佛教的同时自然也会给予寺院诸多赏赐,其中不乏土地的恩赏。唐高宗曾赐给西明寺“田园百顷,净人百房,车五十两,绢布二千匹”[3](卷二五七《长安西明寺塔碑》,P2597)。

  武德八年(625),朝廷“敕赐(少林)寺前地四十顷为常住田”[3](卷二七九《少林寺碑》,P2834)。玄宗也曾赐给大圣慈寺1000亩田。地方官府也常将无主荒地或绝嗣户田产,转施给寺院。作为国家推崇佛教,带动民众信教的重要举措,虽所赐田数较多,但出于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对寺院田地规模的考虑,从整体上来看,国家对寺院的赐田数额还是相对较少的。

  僧律禁止僧尼畜奴婢、田宅以及资产,因此,寺院僧侣是不事生产的,《大正藏》载:“不掘地坏生,三益……三为大护法故。”[4](卷四〇,P76)除了僧侣不能从事土地垦殖之外,尼女亦不得从事纺织:“若比丘尼自手纺织者,波逸提。”[5](卷下《释尼众篇》)正是基于不耕不织的惯例,多数情况下寺院被排除在世俗税收体制之外,皇寺、功德寺等还享有更多的经济、政治特权。社会中的投机阶层利用寺院特权,将自己的田产以布施的形式寄名于寺进行逃税。在国家税役负担沉重之时,大量贫苦民户便会选择携田入寺,向寺院提供劳动并交纳租金,这显然是要低于世俗课敛的。

  田地和人口大量流入寺院,破坏了均田制下的“均占”平衡,带来了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导致大量个体农户破产,动摇了国家的税役基础,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重大影响。国家为缓解统治危机,适时调整宗教政策,采取了抑制寺院占田的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田地流入寺院,对布施行为也采取了限制和严厉打击。《田令》第三条明文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

  [6](P37)除此之外,唐睿宗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3](卷一九《申劝礼俗敕》,P223)唐玄宗先天二年(713)时,又“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7](卷五〇《杂记》,P878)可见,国家一再颁布律令对将田地布施给寺院的行为加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布施给寺院田地的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不乏寺院为获得田地从中斡旋的因素。

  二、关于田地数额的博弈

  寺院所占田地除了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布施和赏赐之外,也有来自国家的授田。对僧尼的正式授田始于唐朝,武德九年(626),唐朝正式对寺院进行官方授田:“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8](卷三《尚书户部》,P74)这不仅是对魏晋以开的寺院占田之风的正视,更是将寺院田地纳入国家管控范围的重要举措。这符合唐初均田制下,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绝对控制的要求。唐人碑文《阿育王常住田碑》和《法苑珠林》内有关僧尼受田的记载,肯定了唐前期国家对寺院僧尼的授田。在唐朝对寺院授田之前,寺院已经开始广占田地,所以官方授田的意义不仅在于授田予寺以维持寺院生存,使地尽其利,更在于将寺田置于国家的监控之下。

  唐代的均田制在给寺院授田的同时,也对僧尼死后以及还俗以后的国家授田处理方式做了规定,《田令》第二十八条载:“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6](P38)。这样就从律令上避免了寺院对身死以及还俗僧侣所授田的私自占有。律令所要规制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寺院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寺院“驱策田产,聚积货物”[9](卷一《高祖本纪》,P16)。侵损百姓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诸多利益,威胁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朝国家通过颁布诏敕严令寺院依法教规范自身行为,唐高祖武德九年(626),要求“所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事,悉宜停断”[9](卷一《高祖本纪》,P17)。国家多次颁布政令试图规范寺院行为,但寺院仍然广占田地,国家为了遏制寺院田地的急剧膨胀,对寺院占有田地的最大限额进行规定,以控制寺院田地的规模。

  开元十年(722)正月,“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7](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P1028)。依据僧尼数量对其所占田进行限制,体现了国家在保障寺院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对均田制的极力维护。

  寺院对占田数额规定的遵守程度取决于不遵守规定所要付出的代价大小,当投机所要付出的惩罚小于寺院从中所获利益时,寺院为渔利势必阳奉阴违,所以国家开展实际的检括寺院田地的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开元十一年(723),“又时令检括天下寺观田,以少林寺系先朝所赐田碾,不令官收”[10](卷七七)。除个别寺院外,绝大多数的寺院的田地都在检括范围之内,打击了寺院私占田地的行为,政府对寺院田地的管理显著增强。

  检括寺院田地,将布施田地收回,并对寺院限外田也通过法令进行分配。中宗景龙元年(707)敕“寺观广占田地及人碾硙,侵损百姓,依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11](卷一一〇《诫励风俗敕》,P572)。《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条》载: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疏议曰: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碎,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12]

  (卷一三《户婚条》,P164)可见,国家虽然对占田过限进行惩处,但其中还是留有很大的政策空间的,为缓和人地矛盾,国家允许垦殖荒地,占宽闲之处的田是“律不与罪”的。因此寺院只要向国家申牒备案,同样可以实现占田的目的。唐初继续实施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均田制作为国家统制经济的直接表现,其基础是国家对人口和土地绝对占有,个体小农成为国家的税役基础。寺院囤积大量田地,在打乱土地和人口“均田均占”的平衡之后带来的是众多个体小农的破产,国家所有所带来的红利被寺院及其他大地主瓜分,国家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对寺院广占田地的行为势必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在遏制的过程中,寺院亦会从国家政策弹性中为自己谋得利益,寺院与国家的关系便陷入了微妙的博弈之中。

  三、关于买卖田地的博弈

  当布施田地无法满足寺院广占田地的需求时,寺院便会开辟其他渠道获取田地,其中不乏通过买田来集聚田地。据《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记载,唐代宗时,昭成寺所统计的1800亩田地中,所收施地有811.5亩,而买地980亩,占比超过一半[13](P94)。

  可见,寺院通过买卖田地的方式获取了大量的田地。唐初,国家为了维护均田制“均占”的原则,采取对买卖田地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来打击寺院广占田地的行为,《唐律疏议》卷一二《卖口分田》条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12](P242)国家通过严惩卖田的行为,来试图遏制寺院收购田产。

  《通典·食货二·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14](P31)。国家对卖田行为并不是一概否决,在特殊情况下是准许卖田的。玄宗以后,国家逐渐放宽买卖田地的限制,两税法之后,国家彻底由抑制兼并转变为不抑兼并,国家不再直接干涉田地的收授与买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15](卷三《田赋三》,P46)。

  无论富者田连阡陌,还是贫者无立锥之地,均据地出税。买卖之间“人从私契”,私契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土地买卖中起决定作用,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就有不少关于寺院买卖田地的契约。两税法以后,国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买卖,买卖成为寺院田地的主要获取方式。据地出税的纳税原则,使得寺院田地也开始承担封建义务,寺院广占田地意味着承担的税收也就更多,寺院占田的利益空间被压缩。

  唐中后期土地兼并盛行,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加剧,国家统制下的均田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户籍制度管理滞后松弛,对人口的控制减弱。加之国家经济下行,税役负担沉重,直接导致大量人户逃亡,而拥有诸多政治经济特权而且掌握大量土地资源和生产工具的寺院便成为破产民户的首选,大量失地人口脱离国家而依附到寺院名下。国家编户齐民的流失,动摇了国家赖以生存的根基,国家税役荒废,经济运行面临极大的挑战,寺院经济体的膨胀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存。

  四、寺院与国家博弈的结果

  在寺院与国家博弈中,当利益天平严重倾斜时,国家采取了更加激进的宗教政策,史书记载:“武宗即位,废浮图法,天下毁寺四千六百、招提兰若四万,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田数千万顷……不过二十人。腴田鬻钱送户部,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以僧尼既尽。”[16](卷五二《食货志二》,P1361)寺院是唐朝大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之一,国家将寺院田地作为商品出售,而不是无偿分配给寺院,这促使田地私有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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