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这篇劳动法论文发表了劳动法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思考,论文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对应法律系统进行了分析,重点对高中生倾向的勤工俭学学生的相关《劳动法》适用性进行思考,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个法律问题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这篇劳动法论文发表了劳动法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思考,论文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对应法律系统进行了分析,重点对高中生倾向的勤工俭学学生的相关《劳动法》适用性进行思考,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个法律问题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劳动法论文,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法,适用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反的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在我国出现的情况有很多,勤工俭学的学生、家政妇女、农民工、退休离职工人等都在此列。然而我国缺乏对这些群体的相应保护,因此某些企业对这些群体进行雇佣时,会进行某些权益的侵占,此时,就需要寻找我国《劳动法》当中对这些群体的适用性。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的依靠程度不高。非典型劳动关系由于不够正式,因此在劳动关系上几乎没有做合同书面签订,它不像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样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而是可以进行书面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在口头协商下就建立劳动关系,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劳动关系。其次,没有一个明确的从属关系。对于处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人来说,由于本身就有着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即便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于它的从属关系也十分模糊。由于这一类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需求本身不高,因此换岗时间也比较频繁,劳动关系并没有明确的绑定。
再次,不只有一重劳动关系。由于这一类劳动者从属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他们会在多个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这种工作一般都不是全职工作,而有可能是处于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时段的工作。也就是说,在时间或保证自身能够完成任务量的情况下,同一个人可以进行多种职位的兼职。
最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地不唯一。由于他们的劳动关系不只是一重关系,而能够是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使得这一类劳动者不会专注于一个岗位,而会在多个岗位当中轮流更替不同的岗位环境肯定不同,时间上也会发生变化,这个时间不仅仅是他们做工的时间段,也包括他们一天具体做了多少小时的工作,有的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甚至会超过八个小时。
二、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一)勤工俭学学生的适用
学生在勤工俭学方面适用范围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方面是学生的劳动关系,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也没有明确规定学生是劳动者,故而学生在这个问题上就显得十分矛盾。[1]但根据近年来不少专家对学生勤工俭学的看法,学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就表明学生是被看做为劳动者的。尽管如此,也有专家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学习,而不应该是进行工作,在这个观念上看,学生又不属于劳动者。另一方面是学生的劳务关系。如上所说,部分专家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学习,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认同为学生属于劳动者,甚至这些专家还认为学生的勤工俭学应该属于是一种民事雇佣,这另一种程度上又损害了学生自身学生角色的权益。
而如果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反倒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则当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纠纷时,就只能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不仅会花费大量费用和时间,最后真实反馈回来的也并不多,这与学生勤工俭学的目的大相径庭。因此,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时,需要抓住以下两点:其一,需要做好思想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今用人单位模糊不清,学生要对就职的工作性质做一定了解,要考虑工作的合法性以及诚信度,尽量从一些口碑比较好的企业当中选择。其二,要有法律意识。学生如若要勤工俭学,则需要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了解,特别是《劳动法》、《合同法》两部法律。
(二)农民工的适用
在我国城市逐渐走向现代化的今天,农民工大都成为了城市建设的牺牲品,在城市当中进行工作的农民工,有三个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一,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2]将过去几年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与全国人均工资比较,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在全国人均工资一半以下,而根据实际调查,约有四分之一的农民工工资在全国人均工资四分之一以下,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真实工资其实还不满足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农民工各方面社会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具有享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待遇。然而有的企业便利用农民工不是城镇人口为由,将农民工大部分应有的社会福利待遇拒之门外,导致农民工病无所医、医无所保、保无所用。
第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严重。根据以往几年的调查情况,各个地区都普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当中尤其严重,就北京地区而言,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都尚且难以得到缓解,其他地方就更不用说。可以说,对于农民工而言,法律上规定的许多保障等等,农民工只有一小部分能够享有。
三、结束语
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现当代许多企业对于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并不十分在乎。这就导致要维护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要在法律上做出改变,在整个社会观念上也要做出改变,它已经从一个法律问题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黄笑鹤.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J].学理论,2015.
[2]段凯.基于劳动法视角下的农民工维权问题研究[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6.
作者:聂天吉 单位: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
推荐阅读:《福建理论学习》(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共福建省委讲师团主办。服务于在职干部理论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反映福建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新经验、新观点和新思路,刊登福建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创新成果,推进福建理论学习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政治性、理论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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