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下面是两篇法学论文投稿论文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经济法基本准则,论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准则,确立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据。第二篇论文介绍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处和差别。
下面是两篇法学论文投稿论文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经济法基本准则,论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准则,确立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据。第二篇论文介绍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处和差别。
《经济法基本准则》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原理的探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很复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的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情况下,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仍然是一个缺乏程度不同,提出了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是三个:社会本位准则;国家干预经济的准则;可持续发展准则。
关键词:经济法;根本准则;构成现状;确定
一、经济法根本准则产生的理念根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的出现是和我国的改革开放有一定的关系。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规律也得到了充分发挥。经过这么多年的快速发展,虽然学术界已经对经济法上得到了一致的共识,但经济法却未出现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更是没有发展到出法典的哪一步,所以对其根本准则的相关研究还在不断的探究之中。
二、我国经济法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根本准则是在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践的整个过程得到体现,同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经济核心也体现出我国的经济法律精神和实质。在我国,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展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解经济准则
我国现在施行的经济市场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票据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都展现了国家“看不见的手”监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展现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和社会准则的准则,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主要作用只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施行必须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关系进行强有力的调节。
(二)公共权益准则
社会公共权益意思是指许多社会成员的相同权益,这并不是指集体、组织或个人的权益。经济法是针对社会公共权益的法律,所以社会公共权益和社会责任应该是最高准则,需要各地在经济法律应当展现的价值宗旨和社会公共权益的理念,经济法调节各种权益、公共权益和其他调节关系的冲突发生时,必须把社会和公共权益放在最高位置。
(三)可持续发展准则
可持续发展策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理念的升华中制定的策略,更是实行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方式。世界发展的宗旨是可持续发展,任何时候施行可持续发展策略都须要法律的支持。对我国的经济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法的社会本位准则必须以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的经济法理念的策略紧密相连,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据我国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是增强对现有权益的保护,同时考虑未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所以,通过确立可持续发展准则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之一,是实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必要的。可持续发展策略涉及到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人口的发展等很多社会问题,实现这一策略的宗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三、确立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据
(一)高度性根据
“高度”,是经济法的实质、高度抽象的对象和调节的根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有一定的高度,因为法律的根本准则展现了法律的根本精神、价值和性质,它与一般法律规则不同,拥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也应当有这个属性,拥有一定的高度。然而,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主张高度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首先是不太“高准则”,不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公平和效率准则等)。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高度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很难归纳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二是不太准则低,不能把经济的一些特殊的法律,立法准则的根本准则是经济法,使量原理太复杂,没有准则,对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是原理准则从所有经济部门法提取。
(二)普遍性根据
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都应拥有基础性的地位。也应当能够出现在整个经济法体制的各项制度中,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制。所以,“普适性”要求准则能够规划经济立法、指导经济守法、规范经济司法、监督经济执法和经济法学的探究,而不仅适用于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根本准则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要调节到经济法和全过程拥有普遍意义。这与各经济部门的准则不同。
(三)特色性根据
经济法根本准则应当拥有经济法特色应当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一个对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本准则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与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定相比,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更多地侧重于经济法调节中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律代表,其根本准则也应当特点可以反应经济法。所以,“特点”需要遵循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避免与经济准则、社会准则、其他部门准则以及整个法律准则相一致的准则。如公平、自愿、有偿的准则等价;罪刑法定准则;在法律和其他法律准则或其他部门经济法的准则和普通法不能反应经济法的实质特点的平等准则,不能适用于经济法。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能够集中在经济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上。
四、结论
总之,我国经济法的三项根本准则明确体现了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宗旨。我国经济法的三大根本准则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三项根本准则和整个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的分配有关,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控制,对国家的直接权益和长远权益起着决定性影响。经济法提出了三个根本准则,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经济法理念体制,另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给予的基础和起点,对我国经济的新法规的制定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张燕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状况及经济运行状态具有其特殊性,因此许多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制无法直接参照西方的经验,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研究。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国家发展建设中所必不可缺的法律,文章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处和差别,深入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发展方向,探讨其理论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调控;辩证统一
民法和商法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制基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针对民众的切实利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对社会范围内经济的总体发展态势进行统筹,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国家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联系与区别的研究和认识,从而明确二者间的关系,将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联系起来,能够更加有效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一)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的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其一般法是《民法通则》,也就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也包括《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是为我国境内一切民事活动进行全面管理的法律体系。其限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概念,指出了民事行为和权利、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中包括了经济相关的内容,是针对我国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条文。①
商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其限定了商人的概念,指出了不同企业的分类方式,说明了商业行为所必要遵守的原则,是在经济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同样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内容具体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几个主要的分类。其在施行过程中需要坚守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则,是立足于个人、维护企业运行的一种法律条文。②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能够对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进行全面协调。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需要注意的是,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局限性的。针对不同的国家形态,经济法会衍生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实际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经济法的特点包括强调干预经济、强调社会责任本位、要求商品经济发达、以经济为目的进行综合调整,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③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同之处
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样作为关注国家经济发展、为国家的经济进步提供保证的法律,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
(一)调整范围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综合利用国家政策和市场自然发展能力共同对市场进行调节,因此在进行调节的范围内,针对市场发展而提供规范和保护的民商法,与立足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为国家政策干预经济发展提供手段的经济法之间存在交叉点。例如,对企业的保护方面,首先企业是属于个人的,尤其是对小微企业而言,其管理者就是所有人,因此维护个人利益的民商法自然;其次企业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细胞,因此强调国家发展状况的经济法也同样会对其形成关联,这就导致了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具有一致性。④
(二)发挥作用的一致性
在发挥的作用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本质上都是为了规范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都具有很高的强制性。民商法是从市场角度、个人角度,用比较温和的、具有引导性的方式规范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经济法则是从国家角度、政策角度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更加严密的方式对市场经济加以规范,尽管在手段和方法上有一定差别,但本质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二者在发挥的作用方面,是高度一致的。⑤
(三)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在二者发展的方向方面,也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对强调个人利益的民商法而言,它在发展过程中是向强调个人的奉献精神方面转变,在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注重整体利益、具有牺牲精神的个人采取鼓励的态度;而对强调整体利益的经济法而言,它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能够对个人的利益进行全面地保护。从这方面来看,二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其发展方向也注定是一致的。
(四)法律要素具有通用性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整体进行分析,二者间的一部分法律要素是可以共用的。首先,民商法和经济法确立的本质是相同的,有着完全一致的立法精神;其次,在法律概念上,也有部分是相通的。如法人制度,确定法人制度的条文存在于民商法中,但其主要运用领域却是经济法。由此可见,二者间的法律要素具有高度的通用性。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由于分属于两种法律体系,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严格来说,这种不同是由于二者服务和规范的对象之间的差别造成的,而非本质上的不同。
(一)权利保护的差别
在权利保护方面,其特点具有一定的差别。民商法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其主要针对的是广大人民的经济活动,因此在条文中,强调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同的,并且在此之上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但经济法不同,它将主体分为个人、政府、公共团体等不同的类别,针对不同主体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分配其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平等的。
(二)主体限制的不同
两者对主体的限制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强调自由和自治,即只要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即使不经过法律途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也是可行的。因此,民商法要求要更加自由,只要能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律程序不是必要的。经济法则完全不同,它具有高于民商法的强制性,在运用经济法解决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和执行,并且要求个人利益为国家和整体利益让路,以实现公平分配,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⑦
(三)目标的不同之处
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建立的初衷具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两者维护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人利益,维护的也是个人的利益,因此对个人在最短时间内将利益最大化这一行为,是持支持态度,它强调的是个人主观能动性的,鼓励人民为达成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但经济法强调的则是整体的利益,强调个人需要牺牲个人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作出努力,强调集体利益和集体主义的至高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经济法强调的内容虽然更加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有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但不适用于满足人们的短期利益。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辩证统一关系
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关注的重点、服务对象的不同以及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导致了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辩证关系来看,二者实际上有着较大的差别。由于他们服务的对象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完全不同,导致了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条文的内容和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前者立足于现实,强调短时间的平稳,保证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后者立足于长远,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的是我国的整体经济利益,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以更加长远的目光促进社会的发展。
但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统一性,虽然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强调的利益诉求不同,但其本质上又是完全相同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对我国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都是为了市场平稳提供约束和保护的法律条文,从根本上,都是在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间的差异仅仅是表现形式之间的差异,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可知,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令我国经济向前迈进的双腿,二者都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而言,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为经济发展和运行保驾护航,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方式和手段。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之上,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民商法更加强调个人的平等,强调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保护,而经济法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之上,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视的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加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作者:于海歌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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