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判定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的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滞后,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現的诸多问题,例如,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滞后,打印遗嘱
摘 要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判定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的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滞后,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現的诸多问题,例如,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滞后,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网络遗嘱等新类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可做必要的修改,增加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值得肯定。通过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准确反映和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关键词 遗嘱 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 网络遗嘱 法律效力
颁行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有些遗嘱形式基本上没有被采用,如录音遗嘱。有些遗嘱因欠缺某些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的内容由电脑打印而非遗嘱人亲笔书写等引起纠纷。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遗嘱形式,如影像遗嘱、网络遗嘱、电子遗嘱等。时值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是否删除或修改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和社会需求,增加规定新的遗嘱形式,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打印遗嘱宜确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
遗嘱内容由遗嘱人亲自打印或由他人代为打印,遗嘱人亲笔签名,这是否为有效遗嘱?司法裁判不统一。如黄爱花遗嘱继承纠纷案中,遗嘱内容为打印稿,有遗嘱人黄爱花的亲笔签名,但没有日期。经过两审和再审,认定为有效遗嘱。而在另一起遗嘱纠纷案件中,遗嘱内容为打印稿,有遗嘱人(90岁)亲笔签名,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虽然有两名律师对遗嘱人在此遗书上的签字予以见证,但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改判有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观点各异,主要有:自书遗嘱说、代书遗嘱说、折衷说、独立遗嘱说、无效遗嘱说等。现今,电脑办公、文字处理已成为常态,打印生成的遗嘱字迹清晰,易于了解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打印千篇一律,不同于手写因笔画特点、书写力度等而有所不同,无法判断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如果并非遗嘱人亲自打印,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即使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但如果遗嘱人处于年老、病痛状态,也很难判定其是否清晰了解打印稿的内容。所以,打印遗嘱不宜认定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亦不宜一概认定为代书遗嘱,因为遗嘱人亦有自行打印的情况。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格,已不能适应社会实际,进行一定限度的缓和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违背遗嘱自由原则,因此,不宜将打印遗嘱认定为无效。有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能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因为打印只不过是书写的另一种形式,与手写并无本质区别。建议扩大书写的含义,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采打印的方式,但应有严格的要求。
笔者认为,由于难以判断打印遗嘱是遗嘱人亲自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故打印遗嘱宜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加以规定,并规定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15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将打印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但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则是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的。此形式要件要求过于严格,要求有一个见证人即可。因为,如果遗嘱人自行打印并签名,有一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此事实足够。如果由他人代为打印、遗嘱人签名的,该无利害关系的代书人签字亦足以见证此事实。既要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也要做一定限度的遗嘱缓和,规定过于僵硬、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民众的需求与认知。
二、电子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遗嘱
关于何为电子遗嘱,目前尚无统一说法。大体之意是,人们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包括微博、博客、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表达自己的遗愿。采此途径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卢显竹哥三个,大学毕业都工作在外地。老大、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正理函(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他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数据电文在交易中的作用突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但由于通过博客、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发布遗嘱信息并不一定是遗嘱人本人,亦无从有确定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因此,不宜认定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录音、录像等视频材料佐证的,可认定其法律效力,然而这就不是电子遗嘱,而是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了。
三、网络遗嘱在具备条件下可认定为有效
2010年北京迦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网站“人生黑匣子”,推出了针对遗嘱的私人网络服务。用户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公司提供给用户一个唯一账号(网络遗嘱保管箱),用户可以将遗嘱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较交给指定联系人。据报道,该网站运行3年时间,就有30万名用户,用户主要是大学生,30到40岁的白领以及一些病人。 网络遗嘱的产生依赖网络技术、电子设备、网络保管箱、云存储技术等,这种云存储技术是一种新型的数据存储技术,通过集群应用和网络技巧分布式,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存储进行组合,形成网络存储及应用的产品。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争议很大,不少人持否定意见。此种网络遗嘱是否有效?
此类遗嘱对于认定遗嘱人真实性方面存在以下困境:1.无法确定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因为网络遗嘱服务商只要求提供虚拟用户名,而不要求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的验证。无法得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即使有身份验证,如同电子遗嘱,并不能确定上传遗嘱即是用户本人。2.遗嘱人的电子签名无法通过遗嘱人的生前行为加以确认,也无法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加以明确,因此很难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真实。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 3.网络遗嘱备份不能成为有效遗嘱。有些网络服务商在其“遗嘱备份”目录上注明是将用户的遗嘱和重要文件以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以做备份。但由于服务商不具有公证人的资格,其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此备份不具有法律效力。服务商亦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其没有在场见证用户撰写遗嘱、上传遗嘱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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