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 互联网法院 民事诉讼 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其所伴生的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发展及国民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通过移动网络、便携式通讯工具、互动交互应用以及区块链等技术设备,网络信息技术正逐步向便携式移动客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 互联网法院 民事诉讼
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其所伴生的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发展及国民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通过移动网络、便携式通讯工具、互动交互应用以及区块链等技术设备,网络信息技术正逐步向便携式移动客户端进行转移,更为丰富多样及高频次地融入国民经济运行及社会主体生活,同时也给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及运用途径。本文将结合法院系统的运行现状,就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互动融合及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融合
网络信息技术能够突破时间及空间的物理局限,使得民事诉讼可以采用更加快速便捷的模式实现程序正义,从而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非经济性。远程开庭、异步审理、隔空诉讼、非现场抗辩,乃至特定类型案件的集中远程管辖等都能得以实现,为保证司法的便利性、专业性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立案等程序性事项的数字在线化。将网络信息技术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当前现代民事司法革新中面对的挑战,网络信息技术带动下的互联网司法工作模式,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都可有所创新。德国所提出的“电子司法”,就是通过将信息通讯等技术应用于包括互联网络(例如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程序电子化(如视频庭审)以及司法内部管理的电子化(如电子案卷、电子档案)等在内的司法管理系统中,从而构建“电子司法”的德国模式。[1]我国也在逐步对司法系统进行信息化改造,结合修订民事诉讼法及推动智慧法院的建设,使得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能够与网络信息技术互动,将程序性事项数字化、在线化,如法院设立当事人或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提供在线实时查询诉讼状态服务等。
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的试点对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不仅是特定类型的专业性法院,还是全方位创新所设立的法院,是逐步向专门法院过渡的改革“试验田”。[2]与传统法院相区别,互联网法院的特性在于其是以全程在线审理为基本原则,推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法院。在互联网法院,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各诉讼环节都得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同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也具备专属性及集中性。在设有互联网法院的北京等地区,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由互联网法院依法定或依当事人的约定受理辖区内包括网络购物、网络服务、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侵权等特定类型案件。互联网法院是民事诉讼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创新,传统的民事审判体系下较为繁琐的诉讼流程及规则,难以符合网络交易快捷便利的特性以及全面互联网化的新时代要求。如在管辖方面,网络虚拟服务的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交易都可能在虚拟的空间内完成,从而难以确定交易的真实物理地址或者买卖双方的虚拟身份所在地以及相应的管辖法院,但互联网法院的专属管辖却能较好地对此予以规制。互联网法院创立,是对包括互联网相关争议案件在内的纠纷解决的有益进步及尝试。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出现于数字信息时代,其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络数据、电子签名等以可存储并还原的和以数字化状态存在的电子数据信息,固定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2012年,民诉法第一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使得在证据规则上,对于互联网类的案件,书证可能不再是最佳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性。而电子数据证据自身所存在的脆弱性以及易被篡改等不足,在网络信息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正逐步得到改善,如电子数据保全等新技术使得电子数据可以在数据获取、数据存储、证据公证乃至法庭提交的全程中,保障电子数字证据的完整性,以及相应无限期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此予以认可。
对法院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送达。网络信息技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还表现在民事送达制度方面。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其附件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或者将有关的诉讼材料发送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立法中已经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规则、送达的除外情形、“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的当事人确认机制等与电子送达相关的程序规则。目前,电子送达已经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法院普遍开通了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可送达的文书种类已经涵盖包括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在内的多种诉讼文书。而互联网法院,原则上以电子送达为文书送达的基本方式。
庭审直播。移动互联网发展,给人们通过移动设备访问网络资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信息发布门槛逐步降低,受众不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收方,而是广泛参与到信息的生产中,日益成为信息传播过程中平等的一员。[3]庭审直播也随之出现,并随着在线视频等技术的普及而逐渐常态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庭审直播的发展,其目的、原则、内容、阶段、主体及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同时,保障庭审直播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远程审判。远程审判,指依托网络视频技术及终端设备建立的图像传输等通道,由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等主体,分别在法庭及法庭之外的地点,同时开庭并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同步开庭的庭审方式。[4]远程审判以及网络法庭扩展了时间及空间的可行性,使得法官、当事人等诉讼主体可以便捷、快速、简易地完成庭审,而不再需要同时到达实体法庭。远程审判也是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主要模式。学界关于远程审判研究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于远程审判是否会影响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5]但学界对于远程审判本身,呈现逐渐认可的趋势。整体上,远程审判具有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但远程审判因受技术局限,以及“距离感”对当事人心理和法官认知影响的存在,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仍无法完全实现与传统庭审方式相同的效果。因此也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比如将远程审判适用的案件,限定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畴,或者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要件等。远程审判完全实现传统庭审的功能,将在出现更适合远程审判的技术后得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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