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社会发展新时代,环境问题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环境执法监测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状况良好性,不断提升其执法工作水平,则需要对环境监测在其执法案源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所了解,满足环境执法效果增强及其工作高效开展方面
摘要:在社会发展新时代,环境问题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环境执法监测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状况良好性,不断提升其执法工作水平,则需要对环境监测在其执法案源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所了解,满足环境执法效果增强及其工作高效开展方面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环境执法;监测;法律问题
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并要求“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两办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环境监测执法和执法监测词语及概念。因此,研究探讨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政治、法律和现实意义。
1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内容
通常来说,环境监测就是利用对一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定量测定,然后将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监测,从而来决定环境被污染的程度,这项工作主要是以环境为主要部分,通过相关的物理、生物以及化学等技术手段的综合使用,并采用环保的方式方法进行运作,然后根据环境建设具备相关特征和存在的环境问题,并且对环境中具备的污染物和其它有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系统性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出的内容来探索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而对于环境执法来说,其主要指的是環境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职权以及相应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环境监测中问题,来实现对环境质量的维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
2.1环境监测主体与国家环境监测职责存在法律错位
依据行政法学合法行政原则,罔家行政权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其它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权具体行使,由公务员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成员承担;不是行政主体所为国家行政权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职责相统一;行政主体与履行主体责任的人员身份相统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权限相统一。
我国环境监测体制,国家监测权由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的环境监测组织成员,不具有履行国家职责所必需的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环境监测机构没有国家行政权。执法监测主体与国家环境监测职责存在法律错位。
2.2监测机构人员身份不合法
国家行政权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主体身份为公务员。公务员虽然不是行政主体,但却是行政机关组织的必要要素,其行为范围与履行的行政主体职责相联系。公务员履行其法定职责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要求。公务员为职责范围外的行政行为、非公务员为国家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法规授权,其行均为无效。
3法律建议
3.1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中的环境执法案源,通过对环境监测过程中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考虑,使得环境执法过程中可得到所需的法律依据,促使相应的执法工作能够在法律保障作用下顺利进行,实现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科学处理,从而提升我国环境执法工作水平,降低实践中的环境问题发生率。同时,环境监测作用下的环境执法案源,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充分利用,也能为执法人员的工作思路拓宽提供保障,减少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的威胁。
3.2完善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机制
为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执法体制需要建立独立公正、权责明确和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执法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涉及环境保护部门与政府、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职能与职责的问题。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起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环境治理采取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有助于确保中央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改革中,市级环保局以省级环保厅(局)主要领导,并且局长和副局长由省级环保厅(局)提名。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成为为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构。作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机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将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成为环境保护执法的平行单位。
3.3依法设立执法监测机构层级
依法没立执法监测机构层级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要求。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均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应由同级执法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作支撑的法理要求,执法监测机构层级应当与行政执法机构层级相一致,而不能错级作出。
4结语
综上,执法监测是以职能为标准所做的监测职能种类划分,其意义在于明确了执法监测主体,为在法律上解决监测机构定位与其职责不相适应问题提供了切人点,为重新构建环境监测体制提供了支点。执法监测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是全面、准确地落实两办《意见》的前提,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康晓风,翟超荚,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科技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监测,2015(6):5-8.
[2]王树义,郑则文.论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构建[J].环境保护,2015(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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