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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写作浅论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12-22 09:16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真理的追求》 中文核心期刊权威网站发表的一篇论文,旨在致力于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其他反马克思主义思想,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阵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服务。 摘要:近年来,不断发展的新媒体为民众

  本篇文章是由《真理的追求》中文核心期刊权威网站发表的一篇论文,旨在致力于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其他反马克思主义思想,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阵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服务。

  摘要:近年来,不断发展的新媒体为民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平台,舆情民意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上的舆情民意会使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更加谨慎,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过度的舆情民意又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舆论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实现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结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舆情和民意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有学者认为,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还有学者认为舆情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总和。笔者认为,舆情的定义应该是民众对一个事件认知、态度、情感或者行为倾向的总和。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民意指“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简单地说就是民众的意愿,主要是指公众对有争论的问题公开表达的看法,其中包含了民众的利益成分。一般来说,民意是许多个人集合体的共同观点或信念,它可能基于事实,也可能仅仅根据传闻,不存在一个对任何具体问题总是表达相似观点的公众。

  民意与舆情,字面的解释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都指“民众的意愿”。至今,在许多场合和文献中,舆论和民意两个词仍用同一个英文单词。但民意的概念显得更加宽泛。从社会学理论上讲,舆情本身是民意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民意的一种综合反映。但是,舆情本身并不是对民意规律的简单概括。民意是形成舆情的来源,没有民意,就没有舆情;舆情所要反映的民意,是那些对执政者决策行为能够产生影响的“民意”,而非民意的全部。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时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舆情和民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对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并非所有的舆情是正确的,因为舆情在形成过程中,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不同利益群体所产生的态度、意见和行为倾向各不相同,因此会产生不同甚至不正确的舆情。

  (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本文所说的“司法公正”,指的是狭义上的,即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价值取向,是任何法治社会都不懈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此即为司法公正的绝对性。司法公正还具有相对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滞后性及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职业素养等诸多方面上的矛盾,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绝对实现。因此,外化的公正只能是、也必然是相对的公正。司法公正还具有终极性,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诸多手段中,司法的手段最权威,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保障;二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矛盾纠纷的终极裁判,是最后的救济途径。除此之外,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 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

  (一)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

  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的本质和生命,舆情民意是实现民主的桥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在我国是通过《宪法》第4l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而得到保护。这种权利通过官方来实现是正式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非官方的表达就是舆情民意。舆情民意从草根角度实现了对司法的监督,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而言,舆情民意更能反映法治社会的本质,彰显着民众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法律的信仰。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本质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二者根本目的一致。

  (二)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辩证性

  公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舆情民意作为一种舆论监督,必然要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演讲中说:“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缺乏监督的司法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司法腐败。在一般情况下,舆论能够报道事实、反映民情和表达民意,舆情民意能使司法断案更加谨慎和公正。但是,舆情民意具有非理性、传染性、突发性的特征,容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要辩证的看待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

  (1)舆情民意对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1)舆情民意的监督作用能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而现代民主实践表明,在国家治理越来越趋向理性化的时代,依托各种媒体所形成的舆情民意能够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从我国情况来看,民众参与对司法的监督是极其必要的,可以极大地限制、中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目前司法机关公开方面存在着司法过程不公开、司法结果不透明和司法判决理由过于简单等诸多问题。而舆情民意所形成的社会监督,能够有效遏制司法不公正行为,抵制强权势力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涉,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正是由于舆情民意为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精神和道义支持,使该案受到重视而获公正处理,最后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是舆情民意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例证。

  2)舆情民意能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意味着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法律所表现的滞后性,机械司法是不可取的,有效的途径是要通过法律的解释和修改来加以解决,但法律的解释、修改往往相对比较缓慢和被动。而来自民间的舆情民意往往能够对具体的司法判例形成强烈的反应而形成舆论场,从而弥补这一弊端并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向前发展。阂此,舆情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司法制度改革,使公民的私权利得到更为周延的保护和保障 。例如,“邱兴华案”引发人们对死刑犯人做精神鉴定的思考,“佘祥林案”激发国人对程序正义的呼唤,并进一步推动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全国人大最终将醉驾入刑也是基于人民群众对频繁发生的由醉驾而致事故所产生的舆情民意......在这些案件中,舆情民意与司法产乍了良性互动,使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2)舆情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反能量

  1)舆情民意阻碍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的实现与否与法律正义性的实现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因此,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

  司法审判的必备要素是专业人员和特定程序。这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专业的法律人员相对于不懂法律的一般民众而言,更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舆情民意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尽情展示,但当真正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时,则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法律思维,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来理性裁决,民意的非理性是不可取的。但是,面对 I涌的舆情民意,法官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这样就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

  2)舆情民意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舆情民意是众意的集合体,但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这就会造成舆情民意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第一,舆情民意在反映事件的完整性方面有其局限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媒体为了吸引民众眼球,提高收视率和广告费,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对于法律事件往往是众说纷纭。尤其是新媒体的出现,网络上微博、微信等大行其道,结果是众声喧哗,事件的真相反而被掩盖;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还会利用“网络水军”或者“网络推手”批量生产某种“民意”,不明真相的民众往往被情绪所推动或感染,最终是“乱花迷人眼”。这样衍生出来的舆情民意肯定对司法公正存在不利的影响。

  第二,舆情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法律具有一种被称为“人为理性”的特殊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感情、习惯、常识等很容易影响到民众,使他们具有一种类似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的正义观,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在具体的情境中往往是非理性的。同时,还因为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特定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法国社会学家勒庞在他的《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人们聚合成群后,极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和传染,趋向于轻信、盲从、偏执、狂热、专横、多变,个人才智会被削弱,异质性会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会占据上风,从而形成一种非理性的“集体心理”。而司法审判中法意以追求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准,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其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是蕴含法律精神的法意,这样的理性和舆情民意的非理性往往会形成严重的冲突。

  第三,舆情民意在法律真实性上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裁决依据的是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符合司法程序及司法实质要件的真实。舆情民意有的反映的是客观真实,但是即使客观真实也不一定能够作为法律真实来采信。更何况有的舆情民意本身就是虚假的民意,被绑架的民意。这些所谓的舆情民意只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幌子下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制造新的司法不公正,最终受伤害的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三 解决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矛盾的衡平之术

  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件工具,舆情民意对于司法公正具有促进、监督的作用,同时舆情民意在自身局限性下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稳定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和民意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与平衡,两者最终服务于社会公正的需要。解决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一)完善立法民意收集制度和司法民意吸纳制度

  对于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科学立法是对以往经验立法的否定。社会实践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民意是最大的社会实践。如何广泛征求民意,应是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完善制度性的立法民意收集,重视新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好网络的作用,倾听基层的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要构建个案民意吸纳机制。民意表达的意义“决不仅仅体现于公众单向度地向司法机构提出自己的要求,同时应体现于司法机构对公众判意做出正确的回应。”法官应当在法理、事理、情理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恰当地将民意体现在裁判中,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还可以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吸收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精髓,对于影响巨大的疑难案件,应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数,充分吸纳民意,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舆情引导机制

  由于舆情民意的局限性,公众的意见很容易受到某些因素的误导,因此舆情的合理引导是必须的。“应该将民众的意见导入理想的程序装置,让民众在交涉过程中形成共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如果没有一个制度通道应对,民众的不满就会从非正式的渠道去宣泄。”具体说来,首先应该建立起透明的公开机制,让司法与舆情民意能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让群众能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详细信息;其次,应该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内容,裁判文书上网,让所有的民众都能看到裁判文书内容,并加强文书中的说理内容,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最后,在保证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更公开的进行审判,利用当前普及的网络,将庭审进行网络直播,这样就会消除公众疑虑,更好地做到公开、公正。

  (三)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

  舆情民意与司法产生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普通公众无法理解司法裁判活动,因此,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理解司法裁判的思维、程序,进而避免舆情民意与司法活动的严重分歧。为此,一方面要公开审判的过程,使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与社会习惯的差异;另一方面,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四)建立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司法过程公开,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当猜测,从而更好的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为此,司法部门要和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案情通报机制,在不影响司法过程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媒体自身也应该恪守职业道德,端正态度,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最大限度地消除非理性因素对司法的干扰,从而建立起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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