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大学生创业以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推行,创业教育已成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在险象环生的大学生创业之路上,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建构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无疑是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机率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
摘要: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大学生创业以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推行,创业教育已成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在险象环生的大学生创业之路上,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建构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无疑是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机率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法学核心期刊
一、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环境简析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且没有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仅在《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所提及,但内容也是极其笼统和简单,对于实践的应用意义不大;其他则是位阶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国内各省份更多是以通知的形式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如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6月初印发通知指出,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人最高可申请10万元小额创业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政府部门还可给予一次性5 000元奖励Ⅲ。
(二)实施障碍
1.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主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消除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监督政府履行促进就业、维护就业公平的职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内容原则性较强,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可行性不强。其他的法律依据多为一些政策或地方性规定,位阶低、权威性差,缺乏法律应有的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特征,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不严格,对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优惠措施执行不到位,使得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财税及融资法制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对促进大学生就业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如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等。但这些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起来门槛高、难度大,对在创业之路上步履维艰的大学生来说,缺乏实际有效的帮助。
3.高校创业教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与市场需要差距较大,对创业大学生难以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高校应加强与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为大学生提供更广泛、更陕捷、更准确的信息,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创业中的政策、规定和技巧;邀请创业成功的校友来校讲述其事业发展的经历和经验,运用活生生的例子加深大学生的印象,以在自己的创业之路上提供有效的借鉴。
二、大学生创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创业组织设立初期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代经济组织形式中,可供大学生创业者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通常以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为主,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经济、提供工业原料、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基本消费。法律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合同法》。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主要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第四,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限于私营企业,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
第五,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其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前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是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综合以上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经营规模较小,适合资金少,自我经营能力较弱群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经营过程中所涉法律问题也较多,适合有一些能力实力的创业者;公司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较好形式,因其是有限责任,内部有比较科学的经营管理机构,一般来讲社会可信性比较大,产品的社会信誉相对比较高,科学的组织机构有利于企业发展。大学生创业者要想选择到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就必须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形式’上有所把握,从而使‘形式”更好地服务于“内容’。
(二)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的运行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组织内部筹划管理问题,如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劳资纠纷的预防与救济等等,还要面对来自外部的法律问题,如合同、税收、票据、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劳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等等。以下就几个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加以分析:
1.合同的订立、履行风险
即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交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即是合同,离开合同,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合同必须以法律对合同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出现主体不适格、内容不合法等现象,则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而在履行过程中遭受利益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初,要从主体资格和实体内容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订立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所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或遇到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要及时对事态的发展做出判断,根据实际需要对违反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做出适当的要求或决定,以避免损失扩大。另外,大学生年轻气盛,讲面子、鸯f青义,往往以口头形式代替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口头合同势必会因举证不能而使自己处于被动,这也是应该注意的地方。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着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版权(也称为着作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通常指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三个方面。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学习和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不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更要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受到有效保护,更能应对各种与自己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并维护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形象。
3.劳资纠纷法律风险
劳资纠纷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都必须要面对的基本问题。同样地,劳动争议的预防与救济也是任何—个用人单位必须要深入思考、妥善解决的问题。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招工,相应地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工伤、工资等一系列由劳动法律体系制约的事项。处理不好劳资纠纷,不仅影响创业组织的正常运行,还会影响创业组织的社会声誉。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多加监管甚至限制。对于经营初期、尚未成规模的用工单位,很容易落入劳动纠纷的困扰之中。
4.其他经济类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有的企业管理机构和实际操作机构所有权不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之间互相掣肘,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效率 。大学生创业者应该根据创业组织经营的具体隋况了解相关法律的主要规定,以保证创业组织的合法运行。
(三)创业组织终止存在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终止主要指创业组织主体资格的消灭,一般导致消灭的原因可能是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合伙人决定散伙、撤回投资等等。创业组织终止并不意味着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自然消失,因此这个时候仍然有诸多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创业者去注意防范和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救济。创业者对保险法、破产法应有所了解,以确保在创业组织面临终结之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策和建议
(一)创业者层面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是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败多成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提升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将自己视为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从而提高在创业中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政府层面
市场经济中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政府扶持大学生创业,必然不能忽视法律风险防范的支持。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在政策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引导,同时调动地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宣教,从而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三)高校层面
“创业教育” 是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加强、创业环境有所改变的大背景下催生出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作为高校,应当将创业教育提上重要的位置加以重视,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育时间,合理规划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内高校的创业教育多侧重于经营技巧、投资技巧等技术性教育,对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和企业经营中的权利救济措施等教育相对缺失。这也成为创业教育不能很好地为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服务的瓶颈所在。
(四)制度层面
在制度方面,不妨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创业教育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兴起,并为美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美国曾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创业教育培训的开展,先后颁布《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1974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1993年)等法律,在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创业教育指导制度的基础之上,更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其运行和实施,这是值得国内学习和借鉴的。如果仅仅停留在位阶较低的规章制度层面之上,则效力、效果、约束力、保障度都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目前大学生创业问题已成为社会、高校、学生及家长关注的话题。创业的过程何其艰险,大学生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更加深了创业的风险和难度。但法律风险并非不可避免,只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防范意识、培养法律思维,高校在创业法律风险教育方面多下功夫、拓宽思路,政府可动员律师协会等机构给予大学生必要的扶植,无疑会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促进大学生创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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