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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路径探析及其现代启示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6-01 11:43

本文摘要:[摘要]核心价值观教育从本质上说属于道德养成教育,不仅要完成认知层面的知识传递,而且要实现行为层面的自觉践履。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推行,以仁义忠孝、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为价值内核,通过合法性论证的话语基

  [摘要]核心价值观教育从本质上说属于道德养成教育,不仅要完成认知层面的知识传递,而且要实现行为层面的自觉践履。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推行,以仁义忠孝、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为价值内核,通过合法性论证的话语基础、理性化的制度设计和生活化的文化外壳,形成了内外包裹、彼此支撑的圈层结构。以此结构为基础,儒家通过其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建设、多主体参与以及多元化融合等路径,成功将其核心价值推送为“百姓日用而不知”之道,这对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可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教育路径;儒家;文化产品

社会主义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在全社会掀起高潮。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将其“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1]。但从实际来看,距离这一要求还有提升空间。从本质上来说,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一种道德养成教育,不仅要完成认知层面的知识传递,而且更重要的是实现行为层面的自觉践履。

  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汉代以后围绕儒家核心价值观进行的宣传教化,围绕促进人格完善和道德养成,在话语、制度、文化层面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尝试,并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教育模式,也由此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观照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路径,对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理论启发和实践意义。核心价值观既有鲜明的民族性、国家性色彩,也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它凝聚和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和主体成员的价值诉求”[2]27,由此确立起相对于其他价值取向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纵观我国传统社会的思想发展历程,虽曾存在多元价值的激烈争鸣,但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核心价值观便开始确立正统地位,并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儒家思想以“仁”为理论内核和价值追求,倡导以“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维系社会稳定、创设和谐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而国家统治阶层独尊儒术,突出其忠、孝、敬等向度的秩序价值追求,并在全社会普及推广,构建支撑其“大一统”政治秩序的思想权威。可以说,传统社会中儒家核心价值观地位的确立,是统治阶层与知识精英有效互动并借助国家权力推行的结果。但其教化普及且真正成为全社会认同和遵循的价值准则,却不仅仅依赖于强制性的“输入”,而是通过对其合法性的缜密论证、进阶式的制度保障和生活化的文化供给来逐步实现的。

  一、合法性论证: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话语基础

  (一)天人合一:儒家核心价值确立的“天道”依据上古时期,出于对自然认知的缺乏和由此导致的恐惧,先民对“天”“天命”极度敬畏。这种质朴的情感,即使在人文理性张扬之后,仍然在民众心理层面绵延存续。因此,原始儒家在弘扬人道的同时,始终致力于人道与天道的契合。殷周之际,周公等提出“以德配天”,“天”被赋予道德属性,“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3]334,“德”成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与“天”沟通的共同中介。在此基础上,先秦儒家大力描摹义理之天、伦理之天,依循“天道”建构完整的人伦社会规范体系。

  “钦崇天道,永保天命”(《尚书·仲虺之诰》)[3]113,德性修养成为人类通达天命、受其庇佑的可靠路径。西汉时期,董仲舒阐发“天人感应”学说,指出天道生育万物,其本质属性在于仁爱,以此确立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来源。同时,“天”被塑造为主宰一切的至上神,拥有无比强大、不可抗逆的威力,儒家核心价值的合法性、权威性亦由此得到极致的诠释。

  (二)现实个体:儒家核心价值养成的社会基础在“天命”的观照和威慑下,通过德性修养而臻于人格完善,已经成为传统社会人们共同的理想追求。儒家特别指出,其倡导的仁爱是由近及远、逐级推进的差等之爱,源于血缘关系而生发的亲情天性是其最为可靠的伦理基石。这就进一步确认,儒家核心价值在社会各个阶层成员之中均有现实基础。“孝”对于个体道德修养的意义由此得以凸显:“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4]2在儒家看来,事亲之孝源自血缘亲情,个体可由此推及忠君报国、奉献社会之举,进而实现道德境界之圆满;道德养成不是一个抽象的目标,而是个体可以不断努力而实现提升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提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进阶序列,明确每个社会成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从生活琐事做起,循序渐进地通达至善目标。

  (三)知行合一: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建构完善

  作为一种道德养成教育,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必须要落实于主体的道德实践,成为其自觉的行为倾向。“天命”的威慑虽然强大,但当神秘化的“天”失效之后,纲常名教便不可避免地遭遇合法性危机。隋唐以降,儒者逐渐意识到由外而内的道德认知,必须要通过主体心性认同,才能由内而外地转化为自觉实践。因此,宋儒一方面以“天理”为代表树立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另一方面则重新开启“性与天道”的理论课题,推动形而上本体与形而下人心的密切结合,揭示“天理”本体与现实人伦的体用如一,以此强调外在的道德教化若以主体的心性认同为中介,便可转化为自觉的道德实践。心性学说和修养功夫普遍成为宋儒关注的重要话题,为推进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

  二、进阶式覆盖: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制度保障

  干春松认为,传统社会中的儒家“不单纯是一个观念化的思想流派,它更多是一种制度化的存在”[5]67。儒家在为其核心价值确立“天道”依据的同时,也构建了君主权力和现实秩序的合法性基础。自汉代开始,儒家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化经历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的过程,并在权力、知识与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在全社会普及。

  (一)宣教话语的制度化西周至春秋时人文理性集中释放,由此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一批原始经典。其中孔子最为推崇《诗》《书》《礼》《乐》《易》《春秋》,认为其完整承载了儒家核心价值的要义。为突出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汉武帝设置“五经”博士、建官学专授儒家经学,开启了儒家文本的经学化,也成为儒家制度化的一种基本形态。

  但此后一段时期,汉儒围绕版本传承、经典诠释争论不休,甚至一定程度上使统治者希望大力弘扬的儒家核心价值有所模糊。因此汉宣帝和汉章帝分别主持召开“石渠阁会议”和“白虎观会议”,针对“章句之徒破坏大体”,借助君主权威确立儒家核心价值教化的标准话语,并以此“永为后世则”[6]1559。这进一步强化了官方对经学的掌控,以《白虎通义》的官方颁布为标志,“君为臣纲”为首的纲常名教得以体系化、绝对化。

  其后历代帝王都非常重视经典文本及其解释的官方颁定,如唐代初期编撰《五经正义》,唐玄宗亲自为《孝经》作注,清代修《四库全书》等。同时,经典文本及其标准解释也成为科举考试的主要考核内容。在以知识通达权力的制度诱导下,不少文人遵循文以载道、经世致用的原则,依托官方经典文本及其解释话语,阐发儒家核心价值的时代精神。这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思想的禁锢,但在客观上保证了儒家核心价值传承的一致性,实际上促进了儒家核心价值观诠释的丰富和发展。

  (二)宣教体系的制度化儒家在其创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孔子教导为政者在人口增长、百姓富裕之后,一定不可忘记推行教化。统治者确立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之后,即主动缔造宣扬教化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体系。首先,强化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无论在官学还是在私学中,均将儒家经典奉为学校教育的教科书,从蒙学教材到“四书”“五经”,知识传播与道德教化有机融合、贯穿始终,寒窗十载苦读亦是立德、立言、立身的修身过程。

  其次,发挥家庭教育的训诫作用。作为传统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承载着最为基础的育人使命。家族长老提取最为推崇的儒家核心价值,并融合人生体验对后辈予以训诫,进而传承形成历代子孙遵循的规范。种类繁杂的家训、家诫、族规、族约,涉及进德修身、勉学成才、待人接物、勤俭持家、护生仁爱等诸多方面[7]19,相对于普世意义的经典文本和学校教育来说,这些“家本”教材经过了特有的润饰,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具感召力。在统治者的认同和推广下,家训的实施有具体的执行制度,如有违逆则可依家法惩戒,逐渐养成以儒家价值观为精神内核之家风。

  再次,重视社会教育的氛围营造。除学校和家庭渠道之外,统治者还有意识地通过榜样示范,在全社会塑造积极践行儒家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其中,既有君主、皇族及上层阶级的率先垂范,也有名士贤良的身体力行,以及专门执掌民间教化的“三老”人员,从而建构上行下效、层层传导的道德教化责任体系,并由此形成全社会统一的价值判断和行为监督。

  (三)宣教手段的制度化

  为保证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取得实效,统治者还奖惩并用,从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对遵循践行儒家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予以表彰,充分体现其对社会思潮的引领作用。古往今来,统治者对忠孝仁义之举的表彰形式多样、不胜枚举,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将道德行为的主体列为官吏选拔的对象,而这一道德判别的标准正是儒家核心价值。这与儒家期待打破出身、阶层、地位的限制,以品行和才能作为取士标准的主张也正相吻合。汉代的察举制即是这一方面的代表,其中“举孝廉”更以选拔孝行突出之人直接为官,显示了对儒家核心价值的充分褒扬。

  二是将儒家核心价值观引入法律制度,以充分展示惩恶扬善的威慑作用。传统社会不仅在思想上尊崇儒家,也以其作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原则基础。董仲舒提出援用《春秋》等经典之大义来断狱决事,对法律尚未规定之事可参照儒家经义判案,且当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有出入之时亦以儒家经义为准。同时,“春秋决狱”还强调“以心论罪”,更加关注和考察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和价值取向。后世亦沿袭此道,以至“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8]511。从总体上来说,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遵从“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9]24,但不可否认,这种恩威并施、双管齐下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更具效力。

  三、生活化嵌入: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涵养路径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化普及,除了借助“制度化”而树立权威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生活化”嵌入的成功实施,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易传·系辞上》)[10]269之道,从而在民间积淀了坚实深厚的社会基础,孕育形成了国人独特的精神世界。

  哲学论文投稿刊物:《哲学研究》是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 1889年4月26日-1951年4月29日)的重要的代表性著作。是一本公认的难以理解的著作。该书认为过去的许多哲学问题都源自哲学家对语言的错误理解与使用,使哲学成为空洞的形而上学。

  四、组合型供给: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文化产品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本质上是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在长期互动中,共同设计、生产、供给和消费承载教育引导功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过程[12]6。由上文可以发现,传统社会对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化普及,除直观地呈现其价值内容、阐释其基本内涵之外,还有意识地对承载价值观宣教功能的精神文化产品进行了设计、规划、生产和供给。在此过程中,教育主体以仁义忠孝、三纲五常等价值理念为“内核”,以合法性论证为其涂上话语保护层,以进阶式的制度覆盖和生活化的文化嵌入为“外壳”,打造出利于推广、便于传播的文化形态,形成一套由内向外、相互包裹的精神文化产品圈层结构,并通过多层细分、多元参与和多元融合等路径,促进其精神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提升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包心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特征、功能定位、路径选择[J].山东高等教育,2014,(10).

  [3]李民,王健.尚书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4]汪受宽.孝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5]干春松.儒家制度化的形成和基本结构——对于儒家的一种新的解释方式[J].哲学研究,2001,(1).

  [6]〔东汉〕班固.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7]庄梅兰.传统社会培育儒家核心价值观的经验与启示[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8]陈寅恪.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9]陈力祥.儒家核心价值观对封建社会思潮的有效引领之策略探析[J].天府新论,2009,(4).

  作者:范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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