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法律评论

《金陵法律评论》(半年刊)创刊于2001年,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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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

所属分类:政法期刊; 时间:2016-04-11 17:37
金陵法律评论

《金陵法律评论》

期刊级别:省级

国内统一刊号:32-1030/C

国际标准刊号:1001-4608

周期:半年刊

主办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主管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金陵法律评论》期刊简介:

  《金陵法律评论》(半年刊)创刊于2001年,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

  办刊宗旨:

  《金陵法律评论》坚持自主、自律的编辑理念,以规范、创新为编辑的基本追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风和文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现实性、创新性,注重理论性与政治性、学术性与知识性、严肃性与可读性相统一。类别包括论文、译文、评论以及学术随笔。

  期刊栏目:

  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期刊收录:

  万方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金陵法律评论杂志社征稿要求:

  1.金陵法律评论引证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并应与论证内容有关联关系。

  2.金陵法律评论引证资料应尽可能使用原始资料,并努力反映所引资料的原有含义。如是通过步驻一作品间接引用原始资料,请先注明该原始资料,然后注“转引自”某一作品。

  3.引证一般采用正文与注释分开的方式,并一律使用脚注,全文所有脚注连续计码。在正文需要注释地方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并加方括号标记,引证部分依次列于该页正文之下。

  4.分析胜注释可以不加械己,也可以使用引导词作为椒己,如用“参见”、“例如”、“另见”等作为支持论证的引导词,用“不过”、“但见”等作为与论证内容相反观点的引导词。

  5.如是以间接引语方式引用他人资料,注释中应当用“参见”作为引导词。如是重复使用某一资料,第二次以后的引证可用“前引(X)”等缩略式。

  6.一般罗列性注释的结构:图书为作者,书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期刊为作者,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期号,页码;报纸为作者,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未能出版的学位论文为作者,标题,授予学位机构名称,论文答辩时间,页码;未见于正式出版物的信札、访谈、发言、演讲为作者,具体场合,时间,地点;网上资料为作者,标题,网址,访问时间。作者(包括译者)为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应全部列出,超过三人的,在三人之后以“等”来表示;翻译作品,应在书名或标题之后列出译者,且在(原)作者名前注出国别简称并加方括号;清代之前的中文文献,应在作者名前注明朝代名称并力口方括号;不同作者作品构成的文集或由非作者编辑的他人(或多人)作品的文集,在注明作者与标题后,应注明“载”某某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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