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司法领域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要塞,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司法活动中势在必行。将大数据应用于 司法领域,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智慧化、正义化、迅捷化。文章分析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现状,指出司法大数 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从实际出
〔摘 要〕 司法领域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要塞,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司法活动中势在必行。将大数据应用于 司法领域,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智慧化、正义化、迅捷化。文章分析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现状,指出“司法大数 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从实际出发,加强数据建设、树立大数据思维、强化人才培养、完善相关 制度构建、强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 大数据司法; 技术正义; 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
一、“司法大数据”概述
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司法大数据” 这一概念形成明晰的共识,本文所指的“司法大数 据”和司法数据有着明显的区别,“司法大数据”是 在海量司法元数据的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依 托预设的算法来进行迅捷整合,并且能揭示一定规 律的数据集合体。
( 一) “司法大数据”的特征及价值
1.“司法大数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分别为: 客观性、完整性、开放性、及时性、共享性。
第一,客观性。从表面上看,“司法大数据”就是海 量数据的集合,包括: 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是对 司法活动最直观、最原始、最真实、最准确的反应。
第二,完整性。大数据时代下数据采集方式不断智 能化,让数据采集更加完整准确,同时也对法院信息 化建设提出了更加完善明确的指标,具有规划性和 强制性,因此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第 三,开放性。“司法大数据”蕴藏着独一无二的价 值,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满足了 国家各部门主体对司法数据的需求,有效实现了司 法创新,让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四,及时 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司法数据的产生数据的速度 较快、产生数量提高,利用“司法大数据”可以在第 一时间采集相应的数据,满足有关用户或者潜在用户对司法数据的需求和期待,也能够及时对司法未 来发展做出相应的预测。
第五,共享性。数据作为 一种资产,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 作用。“司法大数据”的开放性,使得其不仅可供司 法审判人员使用,还可以面向更多的人民群众。实 现数据共享,是时代对司法体系建设提出来的必然 要求。
2.“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具有的应用性
价值,“司法大数据”的内容和司法工作必然会有所 重合。主要包括: 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判例、案 件执行。
第一,司法审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会产 生大量的动态信息,这些信息都会被“司法大数据” 所采集,从而更好的展开相应的分析工作,以此促进 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动态信息数据主要包 括: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信息、立案信息、起诉状送 达信息,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信息、庭审笔录、法律文书、合议笔录、审理 人告、庭审同步视频以及审理期限变更等。
第二,司 法管理。司法管理也是司法工作体系中的重要内 容,通过管理工作让中国司法体系得到科学稳定的 发挥,主要包括: 法院的组织结构、行政办公、干部人 事情况、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案件统 计、规则制定、教育培训、财务管理、物质装备、后勤 保障、司法辅助、工作动态和门户网站等。利用“司法大数据”对这些部门、组织、工作进行管理,可以 让司法工作得到稳定开展。
第三,司法判例。所谓 司法判例就是在司法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 书面文件,如: 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 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 与变更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书、行政调解书等,这些书面文件也属于“司法大数 据”的组成部分。
第四,案件执行。在执行案件的 过程中也涉及多方面信息,而且一些跨地区案件在 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数据传递工作,“司法大数据” 在收集信息、传递信息、使用信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 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包括: 立案信 息、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案件保全信息、执行程序变 更信息、执行法官信息、执行财产信息和处置手段信 息等。
( 二) “司法大数据”的发展现状
“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在促进国家司法 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基于技术利 用过程中的“双刃剑”效应,该项技术在实际发展应 用中虽然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隐 患。想要让其得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自身优 势、规避风险,就要对此技术的相关发展现状进行全 面的了解。
1. 平台建设。
平台是“司法大数据”发展的关 键,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平台建设情况也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情况。中国从 2013 年开始“司法大数据”的建设,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了 全国各地区法院以及法院中的全部案件。平台现如 今具备数据采集、共享、交换等功能,在数据的动态 交换和深度应用这两方面已经具备基础能力,但还 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有关人员对平台工作情况的 统计来看,假设,全国 3000 个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 每 5 分钟自动汇集一次,每天就会产生 8 万件案件 数据。
目前,国家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已经囊括了 上亿件案件信息。中国的“司法大数据平台”也被 称为全球最大的司法信息资源库,2016 年,国家对 “司法大数据”平台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审判体 系、审判能力都得到了发展,正式建立形成了人民法 院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比如: 2016 年,深圳福田区 法院就利用了“司法大数据”对一个金融纠纷案件 引入了智能裁判系统,系统可以自动生成所有的诉 讼材料,并且给出相应的裁定结果。但需要注意的 是,在案件中系统所提供的裁定结果只做参考。
2. 审判执行。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审判执行也是“司法大数据”的主要工作内容。由上可知,利用 “司法大数据”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智能裁定,这 一功能是利用了信息化技术中的学习能力,通过录入大量同类型案件裁定结果,结合数据分析功能,就 能够从同类型案件中法律使用情况中,确定最终的 裁定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大数据”给出的裁 定结果只是给法官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并不能取代法官做出相应的裁决。
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人 民法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凭条对近几年来的司法 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运用分析技术测算得出了法院 内工作人员的平均工作量,包括: 书记员、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助理书记员等不同岗位上的员工。结合 实际的数据分析结果,对岗位设置、司法资源配置、 案件分流等方面进行了全新的规划和设计,让法院 的整体工作效率得到了根本上的提高。
除此之外, “司法大数据”在审判执行的发展上,还为法院审判 机制改革提供了全面的、可量化、可复制、可推广的 参考依据,让法院能够更好的建立形成信息共享联 动机制。新时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案件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能够让案件审判效率、 审判质量都得大幅度提高,而且最大限度保证了人 民的合法权益。
3. 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方面也是“司法大数 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在实际发展的过程 中,可以看出,“司法大数据”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提高人均结案量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结案率也 得到了大幅度提升。除了上述几点内容之外,理论 研究也是“司法大数据”无法避开的工作,大数据技 术是不断发展的,“司法大数据”作为一个复杂、多变的体系,需要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研究 分析,以此得到更加科学、完善的“司法大数据”,推 动“司法大数据”得到全面有效的发展。目前,“司 法大数据”已经完成的专题研究成果高达 130 多 项,社会各级都在积极开展大数据理论研究,未来理 论研究工作还会取得更多的成绩。
二、“司法大数据”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一) 应用理念思维严重落后
从目前来看,司法活动的保守性和被动性,严重 阻碍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在实际发展过程中, 有关“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在很多地区处于止步不 前的状态。不仅如此,很多司法人员并没有真正形 成和大数据技术相适应的数据思维、价值思维以及 应用理念,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大数据”的核心 作用无法真正的发挥,最终会沦为最简单的数据收集工具。
( 二) 相关技术人才严重缺失人才、技术上的缺失也对“司法大数据”发展造 成了阻碍,虽然大数据人才有很多,但真正投入到 “司法大数据”中的人才相对较少。受到人才等多 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大数据”技术非常落后,形 式单一,数据采集的种类依然以传统数据为主,很多 重要的关键信息数据并未得到有效采集。不仅如 此,分析处理技术也较为局限,缺少有效的数据挖掘 手段,“司法大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等多个环节上 急需要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此保证司法实践活 动得到良性开展。在司法活动之中,遵循统一而合 理的技术标准是提高信息处理技术质量与效率的前 提和关键,在此标准的指引下,才能够真正提高司法 数据处理效率,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让工作效率 得到提高,实现司法活动信息化、智慧化、迅捷化。
( 三) 个人隐私权易受侵扰 大数据时代下,各种活动轨迹就被高度数据化, 并且保存在计算机和网络服务器中,因此,隐私权的 保护问题需要要得到重视,是当前“司法大数据”发 展和应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但目 前,相关的隐私保护工作并不完善,在公众知情权和 个人隐私权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冲突,个人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需要深入分析。想要从 根本上避免出现个人数据被滥用甚至是被非法利用 情况的出现,必须完善相应的技术伦理规范和法律 法规、政策等保障手段。
( 四) 规模化应用研究成果较少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可用于推广和示范的成熟化应用研究成果相对较 少。大数据时代,数据流驱动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 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正在向深度学习方向延展, 这些现状都在反向推动着规模化、体系化研究成果 的出现。“司法大数据”技术作为技术与社会治理 融合的试点产物,该项活动中的经验是具有丰富的 指导意义的,因而,善于分析总结司法领域内技术与 法律适用交互过程中的规律,形成具有价值的规模 化应用研究成果,会对未来具有更强的指引作用。
三、完善“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具体措施建议
( 一) 构建成熟的人才培养机制
强化人才培养、建立大数据人才团队是推动 “司法大数据”建设的根本,人才的培养、成熟团队 的构建,可以有效应用研究成果,提高“司法大数据 技术”的水平。具体而言,人才培养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第一,法院系统内部开展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 工作; 第二,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大数据技术 人才培养工作。
以法院系统为例,在实际发展的过 程中,要充分发挥出司法体系的教育培养功能,首先 加强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大数据系统的操作熟练程 度,让其可以更好的操作司法发数据系统,全面提高 司法数据资源质量。其次,落实法院系统工作人员 对大数据技术的了解掌握程度,通过开展专业知识 培训,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提高教 育培训深度,以此提高司法效能。最后,在实际发展 过程中,从内部建立人才队伍,组织开展专业、系统 的学习和进修,充分挖掘大数据人才,全面提高司法 审判工作效果。
( 二) 优化“司法大数据”的制度运行环境
想要让“司法大数据”得到充足地发展建设,就 要在转换理念、培养人才的基础上,优化相关的制度 环境。“司法大数据”涉及的制度有很多,包括: 隐 私保护原则、应用管理原则、共享机制原则等,通过 这些内容可以让“司法大数据”在一个稳定、高效的 环境中得到发展。比如: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国家 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司法大数据”管理机 构,形成统一的标准,以此为“司法大数据”的发展 奠定良好的基础。不仅如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还要完善隐私保护原则,对于一些人员的信息提供 保密,正确的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加强隐私侵权的执 法力度,避免出现“司法大数据”侵权事件发生,让 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得到真正的保护。
( 三) 突破现行司法领域数据壁垒
想要推动“司法大数据”得到真正的发展和完 善,就要在实践中,全面强化大数据平台开放性建 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升相应机构的数据采集、分析、 处理能力,具体包括: 数据采集平台、存储平台、分析 平台以及应用平台。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平台 在实际构建的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到大数据时代 的发展特征,并且结合中国司法体系发展特点。新 时期,平台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要实现数据从单边共 享转变为多变共享,从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提高 “司法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开放程度,打破技 术壁垒,让数据资源得到汇聚整合仍然存在诸多障 碍。
以数据采集和存储平台的建设为例,该平台依 赖于海量的元数据,如果相应司法机关树立数据共 享意识,则可以实现数据采集端口合理开放,辅之以 人工智能技术,更快捷地实现数据自动存储和收集, 让不同载体中的司法信息实现数字化、结构化。以现有的“司法大数据审判信息资源库”为依托,破除 数据壁垒,进而可以有效推进多元化的数据资源得 到汇集,更加有效地将大数据技术融合于司法领域 之中来发挥作用。
( 四) 建立 AI 智能大数据系统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司法大数据平台” 建设过程中,AI 智能技术的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目前,机器智能仍处于发展中,但其具备一定的 自主学习能力,以机器智能来辅助司法活动的开展, 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 心,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使 用,而机器智能以其精密、敏锐的判断可以为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适当的指引。法官的自由心证 与机器智能的规范限制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 “司法大数据”的功能。
目前,智能机器人已经在多 行业中得到应用,将其应用在“司法大数据平台” 中,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处理的效果,推动司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综上,“司法大数据”的落实,是将正义的实现 这一价值追求落到实处的尝试,互联网时代下,网络与通信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与社会的联系更 加密切,个人权利的内涵更加丰富,法律作为个人权 利实现的有力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必然直接影 响着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
大数据技术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共享性、规律性等特点成为连接技术与司法 活动的桥梁,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大数据” 平台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进而助 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实现,推动我国司法领域 相应机关审判能力实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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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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