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或国外 期刊或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发表学术论文网电子论文》 算法法人的理论证立及构成要素探析> 正文

算法法人的理论证立及构成要素探析

所属分类:电子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9-08 10:50

本文摘要: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孕育着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新型组织关系,当下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开始取代自然智能获得实体的控制权,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建构的自治组织排斥传统中心化组织机构。该类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孕育着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新型组织关系,当下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开始取代自然智能获得实体的控制权,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建构的自治组织排斥传统中心化组织机构。该类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即算法法人。此乃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能够构筑我国制度优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方便国家监管,助推美好生活;域外法治实践亦可为镜鉴。算法法人的技术特性决定其构成要素分殊,除特定算法技术要素,应根据算法运行模式、特点及目的事业实现方式等,具体判定成员、财产是否系构成要素。算法法人无需传统法人组织机构,但尚需人类协助,有必要依其类型设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术管理人,分别负责算法法人的对外事务、内部管理及技术事务。

  关键词:算法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算法实体算法法人

算法

  导言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兴起与普遍应用,社会系统开始演变,社会关系正在重塑,在法律主体领域呈现两大趋向:一是算法控制传统法人,人工智能开始逐渐替代自然智能在法人中的作用,在局部处于控制者地位,自然人仅发挥辅助功用,甚至终将无需自然人;二是基于新算法技术建构新型组织,如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AutonomousOrganization,DAO),相较于传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呈现显著的去中心化等特点。

  算法论文范例: 基于改进快速区域卷积网络的目标检测轻量化算法

  此类由人工智能掌控的实体或区块链等技术构造的自治组织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纳入现有民事法律主体体系,或者创设新型法人,颇有疑问。这直接关涉法律规制的逻辑原点,关乎国家监管的基本立足点,影响新技术研发、应用及产业发展。尤其是,各国围绕高科技竞争不断加剧,我国“十四五”规划持续强调在高新科技领域加大研发力度,推动产业快速发展,占领全球战略制高点。

  由此,探讨上述问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更为凸显。算法法人制度体系宏大,研究议题众多,如算法法人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基于公司法等现行法与拟制法界分的算法法人规范建构,以防范化解潜在风险为主旨的算法法人国家监管体系等。本文乃对算法法人的初阶研究,立足作为新技术内在本质同一性的算法,以智能系统、自治组织等算法实体为对象,阐释其算法基础、类型以及相较于传统法人的特异性,详述赋予算法实体法人主体资格的理据,论证赋予算法法人的构成要素。

  一、基于算法架构的算法实体

  算法技术构造出新型组织体,迥异于以人为中心的传统组织,呈现排斥自然人或中心化决策机制的特点。此类“算法实体”建基于算法,技术性显著,虽然可能无成员或自然人仅辅助实体运行,但在本质上仍承载着人类意志。

  (一)算法实体的诞生——以算法为基础

  21世纪以降,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智能化,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体或应用(App)广泛运用于经济生产与国家治理,“智能化社会”诞生,“智能时代”到来。〔1〕

  当今,网络购物、推荐广告、动态定价、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等无处不在,它们并非互联网的简单应用,而是算法的产物,即使互联网的核心部分“网络协议”也可谓一种算法。算法塑造着智能时代的新秩序,在未来算法逐渐将会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人类基于算法进行选择,〔2〕算法日益成为当下世界的主导性力量。在本体意义上,算法即计算方法,从简易的算术到人脑逻辑运算,皆属算法。算法定义多样。有学者把算法界定为一系列的计算步骤,用来将输入数据转换成输出结果。〔3〕

  在智能时代,算法主要运行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中,已非广义的计算方法。维基百科把算法界定为:一个被定义好的、计算机可施行之指示的有限步骤或次序,常用于计算、数据处理和自动推理。算法被用于计算函数,包含一系列定义清晰的指令,并可在有限的时间及空间内清楚地表述出来。而“关于算法最经典的定义就是,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使算法使用者得到某一针对性问题的答案,或掌握输出信息的一系列指令的策略”。〔4〕虽然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但基本内容一致,算法即输入经运算,在有限的步骤内产生明确无歧义且可操作的输出后果的方法。〔5〕

  当下形塑新型组织关系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归根结底是类型相异的算法或算法集。各类算法的技术原理有别,塑造的人际关系差异巨大。就基于算法的组织关系而言,人工智能开始深入传统组织,成为组织决策的重要参考,甚至在局部替代自然人,取得主导地位,如智能投顾系统、无人智慧商店。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发展,以算法为核心,由人工智能全面控制,无需人类介入或者人类仅发挥辅助功用的组织形态可期。此外,区块链技术在诸多方面对传统公司法人治理产生深远影响,〔6〕提供了一个可能改进股东“赋能”规则的进路。〔7〕

  尤为重要的是,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建构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广泛应用,组织结构蕴含参与主体、数字财产、成员权利关系、表决机制,具备成员、财产、成员协议等主体要素,〔8〕相较于现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没有中心化组织机构,运行逻辑与中心化的传统组织本质有别。概言之,虽然建基之算法不同,新型组织的结构、组织关系略有差异,但皆有同一本质规定性,即算法是组织基础或核心,此类组织可称为“算法实体”。

  (二)算法实体类型之分——以算法为标准

  算法实体是对基于算法构成之组织体的概括抽象,仍须细化,以便分类型深入研究。算法实体类型划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维度即算法与实体的关系,也表现为算法实体与人类的关系,可归结为算法抑或人类在算法实体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学者认为,算法实体指算法控制实体,无人类参与,算法作出实体决策。所有的算法实体都是自治的,其自我控制,而非由所有人或成员控制。〔9〕

  对此,笔者难以完全赞同。就本文而言,算法实体的要义在于算法主导实体活动,不仅指算法控制实体,自主决策,无需人类,而且包括自然人受命于算法或接收算法指示,辅助开展实体活动;还指向自然人在算法的固有框架下联合决策,组织由散布的成员驱动。根据算法实体实现的技术路线以及算法与实体的关系,可区分两大类算法实体。

  一是“算法控制型”,此类实体或者全无人类参与,或者仅以自然人协助执行算法决策,前者可谓“纯粹算法控制类”,后者乃“人类辅助类”。二是“算法构造型”,算法为实体设立提供基本技术程式,决定实体的行为模式、成员结构关系、决策机制,虽然此类实体最终仍由人类控制,但其非中心、全员共同决策、自动执行的法人运行方式,绝非中心化科层式的传统组织可比拟。

  从组织实践状况看,算法构造型实体已普遍应用,当前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典型。算法控制型实体开始萌发,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在特定交易领域或场景中自主完成交易,无需人类直接介入。例如,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融合发展,一家无人智慧超市设立后,完全可以由智能体自主订货,以区块链账户收付款,以智能机器人上货摆货,以无人机送货,亦可雇用员工、聘请外部人员协助处理超市日常事务。智慧超市设立者无需参与超市日常运营,即可获得经营收益。

  (三)算法实体的技术特性——与传统法人的比较

  算法实体基于算法成立,既非传统人的组织体,亦非财产组织体,应认定为技术组织体。在此,笔者以传统组织中典型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揭示算法实体的技术特性。在传统民法中“法人是一个为特定目的服务的设计,借助于这一设计,人的联合体的建立及其活动可以在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之上进行。”〔10〕

  作为为特定目的服务的法律产物,法人依法产生,而人的联合体在各类法人中的意义与地位差异显著。通说认为,法人按成立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或成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是人的组织体;财团是以捐助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组织体。〔11〕两者成立基础分别系于社员与财产。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12〕可见,人是社团法人的根本所在,表现为法人以成员利益为宗旨,成员享有法人控制权,自然人组成法人机关等。

  社团法人自设立到事务决策、管理运行,均由人实施,展现出高度中心化、人合性特点。财团法人根据捐助者意思(捐助章程)设立运行,无需成员,但需要由人构成的管理机关协助开展活动,相较于社团法人,其是无中心化权力机关。算法实体与传统法人本质有别。算法构造型实体是基于特定算法所生人的新型联合,无需中心化信任机制及决策机制,而是以算法技术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内部顺利合作或达成交易。

  由此,自现代社会以来,从人格信任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中心化制度构成的系统信任,〔13〕进一步演化为非中心化的算法技术信任。传统社团法人需要系统信任机制确保成员互信,合作设立法人,共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呈现点对点的多向信任,股东交互信赖;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相对中心化的信任,诸多股东信赖一个或几个权威发起人,尤其募集设立情形,不特定的第三人恰恰缘于对发起人的信赖,方才愿意投资购买股份。

  算法构造型实体以算法技术信赖取代人身信赖,成员匿名陌生,其管理决策、激励约束、成员退出等均异于社团法人,因采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还具有自治特点,乃自治系统,〔14〕构成新型自治组织实体。〔15〕算法控制型实体更加彻底地表现出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本质特性。算法控制型实体或有成员,成员不得干预算法自主决策;实体自治性不足,需要自然人协助运行,至少需自然人设置算法技术。随着人工智能发展,“在数字技术与资本的联盟下,人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甚至沦丧”,〔16〕人的主体性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再次审视〔17〕。

  而万物互联,智能升级,自动履行执行普及,算法实体对人的依赖更加微弱,甚至在某些场景完全排除人。当下,此种未来面向的组织形态已悄然萌动,传统法人算法化可谓开端,算法开始主导传统法人有机体,产生广泛影响,本是中心控制者的人逐渐让位于算法。算法控制型实体以算法为决策者,人让出决策权,社团法人与之本质有别;不必然以财产为设立基础,有财产则主要是储存于网络或特定电子地址的智能财产,无需管理机构,财团法人与之有异。算法控制型实体日常决策由算法完成,实现了对人的替代,人构成的传统组织机构对其意义不彰。

  (四)算法实体的意志本质——以合同集合为视角算法实体蕴含的组织关系在根本上仍属社会关系范畴。即使无人类直接参与运行,算法实体至少承载设立人的意图。就此而言,算法实体与传统组织本质相同,均系人类意志的产物。但是,算法实体承载的当事人意思无法径直以当事人合意如股东协议为准,其判定应在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来回穿梭,兼顾算法技术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书就的规则,依据行为时空特点、人与算法关系、人际关系、实体结构等综合判断。从算法实体意志本质考察,可借鉴合同集合理论。〔18〕

  该论实乃组织体意志论,认为企业由一系列内部关联主体之间以及与外部主体间的合约关系构成。企业与成员、管理者、员工、供应商、社区、国家缔结合同。这些合同关系安排经过谈判与协商,直接由管理者或投资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达成。〔19〕合同集合理论对于论证以企业为纽带、各方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赋予算法实体法人资格的理据算法实体已然来临,如何定性争议较大。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例,有主张众筹、商事信托〔23〕、证券发行〔24〕等法律行为说,合伙说〔25〕等。由传统组织向算法实体变迁,法律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剧增,需要开展过渡规则探索。赋予算法实体法人资格,构建新型算法法人,属于探索的一部分。承认算法法人不仅需要法内视角或法律判断,更须着眼于算法技术之上的组织演化趋向,从经济、政治、伦理等法外视角展开论证。

  三、算法法人的构成要素算法法人的构成要素奠基于算法技术的功能特性,与传统法人差异巨大。传统法人必备主体、财产和组织条件,分别指向成员人数与资格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以及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53〕算法法人除了必要的基础性技术要素外,成员、财产、组织皆系或有要素,应根据算法法人类型、运行方式特点、目的事业、设立人意愿等确定必需与否。

  四、算法法人构成要素的审查算法法人到底有哪些构成要素,需要根据法人类型、运行方式、目的事业、业务模式等确定。这意味着,审查算法法人构成要素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算法法人制度框架下,针对特定算法法人展开。构成要素审查,不仅是算法法人设立的必要步骤及内容,且对国家监管颇为重要,关乎监管内容、方式等体系制度建构。

  结语

  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催生出新型实体,蕴含着迥异于传统组织体的组织关系。此类新实体不强调人合或资合,不似传统法人以社团或财团为核心,而是以算法为基础,可谓“算法实体”。为满足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构建制度优势助力国家战略早日实现,方便国家监管,助推实现美好生活,以及域外法治实践启示,应赋予算法实体法人主体资格,即“算法法人”。依当下主流算法,人工智能控制实体初露端倪,在局部处于主导地位,传递出人工智能全面发展的未来图景。此种算法控制型法人以人工智能取代自然智能,法人决策甚至目的事业执行由人工智能完成。

  而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建构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等技术特点,其组织决策机制、治理方式等与传统法人本质有别。此类算法构造型法人主要以分布式账本技术连接跨区域匿名陌生的众多成员,排斥中心化机构。无论何者,其新型组织关系均来自特定算法。算法系算法法人的技术要素。算法法人或需成员财产,必要性应依算法运行模式、技术特点、目的事业实现方式等判定。

  现阶段,算法法人难以完全独立自主,需要设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术管理人协助算法法人运行。算法法人成立时,从审核批准的角度,应考察算法法人设立目的及功能的合法性,确保符合现行法秩序;考虑算法法人与其目的事业的匹配度,适配性差意味着法人运行效果难以达至预期,产生纠纷的潜在可能性大。再者,注意算法法人的透明度,设立时申请人应提交算法技术报告、治理结构说明等给登记机关;成立后,管理人提交运行状况报告给主管机关。最后,确保算法法人的可归责性,即算法法人有能力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

  作者:郭少飞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dzlw/28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