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采用基于有限理性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逻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企业个体是否参保的决定因素是参保后的比较预期收益及忧虑成本,而企业参保的比例除受个体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初始参保水平的影响。因此,可对企业
[摘要]采用基于有限理性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逻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企业个体是否参保的决定因素是参保后的比较预期收益及忧虑成本,而企业参保的比例除受个体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初始参保水平的影响。因此,可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可对企业是否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差别处罚措施,还可对企业参保实施更为灵活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因复制;均衡稳定策略
一、引言
作为公共生态产品供给机制的辅助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旨在推进污染治理,尽可能地减少人类生产活动对生态资本的负面影响、扩大公共生态产品供给水平。我国自2007年开始试点该险种,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共提供的风险保障金超过1000亿元。尽管有一定进展,但市场“整体运营情况差强人意,未能有效发挥出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环境保护也没有得到切实改善[1](吕秀萍、刘金霞,2016)”。
试点以来,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与此同时,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却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参保行为逻辑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以期能切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当前,我国学者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研究还不多,主要有谢慧明等[2](2016)、王康等[3](2016)的实证研究,以及赵天洋[4](2015)、徐临等[5](2016)的博弈分析。由于现有研究或代表意义,或前提假设过于严苛,因此,本文拟采用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逻辑进行分析。
在该框架下,企业为有限理性主体,且将在多次博弈过程中不断学习、模仿并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最终经过较长时间的动态过程,达到真正稳定的均衡,这种行为规律可用进化博弈中的“选择—进化—重新选择—再进化…[6]”的复制动态机制①来进行模拟。
二、企业群体博弈的收益矩阵
为了把握企业群体的行为规律,需要对企业参保或不参保的收益情况进行比较。假设所有企业均为有限理性主体,且均为同质的,即相互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可自由选择“参保”还是“不参保”。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不可逆转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极端破坏性,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在事故发生后要启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对企业的行政罚款、追究企业管理层法律责任等,假设政府主管部门对参保企业和不参保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是不同的,并将这种行政处罚简化为经济价值的形式,分别为P1和P2。
其中,P1和P2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参保与否的支持态度和力度:P1-P2>0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参保持正向支持态度,且差额越大支持力度越大,P1-P2<0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参保持负向支持态度,P1-P2=0则代表政府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提高企业参保意愿无任何作用;除此之外,同质的两类企业会因选择不同而带来不同的心理压力,参保企业会担心别人误解其环境风险很大,而非参保企业则会担心万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导致自己竞争力落后于对方,这种心理压力将转化成为双方的忧虑成本,用M来表示。显然,若双方选择相同,则M=0,当两类企业的选择不同时,双方的忧虑成本在表现形式上虽然不同,但由于有双方同质的前提假设,本文认为双方的忧虑成本相等。
三、企业群体的博弈过程
只要α大于零,博弈双方经过多次进化,最终全部选择参保的概率相对较大,而一旦α小于零,则更可能出现全部选择不参保的结果。在我国当前实践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赔付收入较低、保费支出较高、缺乏激励等因素导致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能获 得的比较预期收益(α)较小。
社科论文投稿刊物:《社会科学论坛》(TribuneofSocialSciences)杂志创刊于1994年,由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社会科学综合类学术半月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8-2026,国内统一刊号:CN13-1229/C,邮发代号:18-80,单数期每月10日出版,双数期每月20日出版。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采用基于有限理性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企业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逻辑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个体是否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定因素是参保后的比较预期收益以及忧虑成本,而企业参保的比例除受个体因素影响外,还受初始参保水平的影响。其政策含义为:
第一,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极端损害性,政府主管部门应秉承“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恢复”的原则,适当将生态环境的损害及其恢复成本考虑进处罚责任中,增加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违法成本。
第二,实施差别处罚措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在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罚时,适度考虑企业是否参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如果企业参保了该险种,则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收入,事故发生后的污染清除、环境恢复、民事赔偿等所需的资金相对更有保障,可以考虑在处罚时视具体情况相应降低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参保企业的比较预期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参保企业的忧虑成本。
第三,实施更为灵活的发展策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初期,可考虑强制要求环境风险较大的行业企业 必须参保。这样一方面提高企业的初始参保比例,另一方面也可降低参保企业忧虑成本。待企业群体形成了参保优势的“共同知识”时,再考虑实行全面自愿参保制度。
[注释]
①该机制由Taylor和Jonker于1978年提出,最初用于生物进化分析。
②该思想由MaynardSmith和Price于1970年提出。
[参考文献]
[1]吕秀萍,刘金霞.经验、问题与完善: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2016(11):229-236.
[2]谢慧明,李中海,沈满洪.异质性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6):84-90.
[3]王康,孙健.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6(5):71-81.
[4]赵天洋.政企博弈、法规冲突与市场主导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构建[J].上海保险,2015(8):41-45.
[5]徐临,刘金霞.政府推动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困境的突破——基于政府、污染企业、保险公司间动态博弈的分析[J].河北学刊,2016(5):134-138.
[6]TAYLORPD,JONKERLB.Evolutionarilystablestrate-giesandgamedynamics[J].MathematicalBiosciences,1978,40(1-2):145-156.
作者:沈田华,龚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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