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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探索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9-01 10:49

本文摘要:摘要:全面振兴乡村背景下,农村低收入人口是相对贫困主要构成群体之一,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是十四五期间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主要任务之一。文章以后扶贫时代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为研究对象,以帮扶谁谁帮扶怎么帮为研究逻辑,在考察国内低收入人口认

  摘要:全面振兴乡村背景下,农村低收入人口是相对贫困主要构成群体之一,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是“十四五”期间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主要任务之一。文章以后扶贫时代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为研究对象,以“帮扶谁”“谁帮扶”“怎么帮”为研究逻辑,在考察国内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分阶段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的政策建议;在探讨国家、社会力量、家庭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中责任与义务的基础上,建构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共同体,明晰了它们各自的角色与作用;以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将其划分为全(壮)劳力、半(弱)劳力两类,根据他们不同的帮扶需求提供差异化帮扶服务,以此建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

  关键词: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机制;低收入家庭标准;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

  习近平同志在2021年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这就意味着我国贫困治理已经实现了历史性转移。让“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掉队、赶上来”[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相衔接将成为今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相对贫困治理的主要任务。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2]。福建省于2019年就实现了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3]但是,福建省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低收入人口。①根据福建省2020年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福建省农村低收入户(收入五等分分组收入最低20%的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只有652元。

  这一数字只相当于当年全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968元的22%、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801元的17%、农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元的40%、城镇低收入户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486元的43%。[4]由此可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脱贫攻坚后,农村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但是,理论界对于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机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相关部门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政策还在探索之中。因此,从学理上探讨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标准、帮扶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为研究对象,以“帮扶谁”“谁帮扶”“怎么帮”为研究逻辑,提出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建构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共同体,创新性提出了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

  一、“帮扶谁?”——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类别与规模测算

  1.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

  国内“低收入”一词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因此,国内“低收入”概念最早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保障问题而提出来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民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先后印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需求问题。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是“低收入家庭”概念,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对不符合低保或者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5]关于“低收入家庭”,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诸如“夹心层”[6]、“低保边缘户”[7]等。一般认为,“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且因无法被纳入低保而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的家庭。

  民政部门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某个比例(100%至200%之间)来确定低收入家庭。如福建省厦门市从2017年起就是以低保标准2倍为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也指出“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生活困难的家庭。[5]福建省于2020年4月确定了福州市、三明市、长泰县、晋江市、涵江区、政和县、上杭县、霞浦县为福建省低收入家庭帮扶试点单位。从福建省试点市县出台的文件来看,它们都是以厦门市提出的低保标准2倍的认定条件为蓝本。

  根据笔者的调研,厦门市和福建省其他试点地区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户数与同一时期低保户数之比为1:10。这个数据显示低收入家庭认定门槛过高造成群众申请积极性不高。目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偏高,且救助的对象有限,既不能够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性功能,而且还会造成部分应保尽保的人口存在着“漏保”的可能性。世界银行在2018年发布的报告《贫困与共享繁荣2018:拼出贫困拼图》中提出了中等收入国家两条补充贫困标准线:人均每天收入低于3.2美元和5.5美元。[8]按照5.5美元的相对贫困线,我国相对贫困人口达到2.25亿人。[9]

  国外发达国家一般以收入中位数的某一比例来认定低收入人口,如欧盟一般以全体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划定贫困线;美国则是在绝对贫困门槛线的基础上提出了贫困指导线来认定低收入群体,并且结合不同家庭类型加权不同的系数。“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概念是在《建议》中提出来的。《建议》要求“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2]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民政部门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且因无法被纳入低保而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的农村家庭,其家庭成员就是低收入人口。

  笔者建议福建省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采用窄、宽两种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思路。第一种是窄口径认定思路,即继续沿用现有的认定标准,尽快将该项政策推广到全省。即农村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含2倍)就可以被认定为农村低收入家庭。这种思路的好处是为各地提供简便可行、便于模仿操作的政策方案。

  采取这种思路,建议福建省在2020年试点市县的基础上总结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该项政策在全省铺开提供参考。就调研的情况来看,受疫情的影响,2020年各地区均不同程度出现财政困难,给试点工作带来实际困难。因此,建议福建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优先保障试点市县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疫情结束经济恢复后尽快将此政策向全省推广,惠及更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当然,现有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还有如下值得提升的空间:一是建议适当放宽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由低保标准的48倍调整为72倍,同时对拥有普通机动车的家庭,其车辆市场价值在低保标准12倍以内不再作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上述调整主要是考虑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低保标准48倍造成很多农民在申请认定时由于政策待遇不如低保而放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数量不如预期,造成了需要被救助对象被排除在现有的政策体系之外。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从事网约车服务,不少人全职从事该项工作。普通机动车对于这些家庭来说就如同生产工具,是其家庭的谋生工具,与一般家庭将普通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如果再将其视为奢侈品消费必然造成这部分群体在面临生活困难时得不到国家和社会应有的帮助。

  二是将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政策与支出型相对贫困家庭救助相结合,将家庭的刚性开支,如自付医疗费、学费(技能培训费)、赡养费、康复治疗费等费用扣除,适当降低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门槛。第二种是宽口径认定思路,即按照人口比例划定农村低收入人口。2019年,福建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名列全国第五位,仅次于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作为东部发达省份,福建省近年来经济社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按照世界银行相关划分,福建已经迈入高收入地区行列,而且福建省区域发展相对均衡,是全国为数不多所有设区市人均GDP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基于福建省省情,以及按照目前有关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来看,非常有必要在“十四五”末期最迟不超过2026年起实施按照人口比例来确定农村低收入人口。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相关的社会政策能够惠及一定数量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保障社会发展的公平。

  世界上基尼系数最低的北欧国家都是直接划定一定比例家庭为低收入家庭。建议福建省将农村最低收入10%的人口直接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这种直接按照人口比例来划定农村低收入人口有三大优点:一是可以最大可能地让农村低收入人口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二是可以有效缓解相对贫困,对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三是提高民众申请的积极性,避免漏保现象的发生。

  2.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类别第一类是因病致贫户。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同志指出:“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这个事情是一个长期化的、不随着2020年我们宣布消灭绝对贫困以后就会消失的。”[10]疾病也一直是福建省农村居民的首要致贫因素。在福建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约有1/3是因病致贫。[11]因此,在可以预计的未来,疾病也必然是导致福建省普通居民陷入困境的重要诱因。

  第二类是低保边缘户。将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体系是具体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研究解决那些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缺乏政策支持等新问题”[12]重要论述精神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低保户的清查力度,福建省享受低保人数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这些清查对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瞄准度,保障低保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清查难免导致部分家庭虽然不符合低保标准,但实际上其生活困难并不亚于低保户,根源在于他们不能享受低保户所享受的医疗救助、困难生活补助、教育救助等配套性社会救助政策。因此,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制度也可以帮助解决低保边缘户出现的各种困难。

  第三类是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福建省虽然已经实现了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全部摘帽。但是,仍然有部分脱贫户面临返贫的风险,特别是受疫情影响,部分脱贫户外出就业受阻,降低了脱贫户的务工收入,面临着返贫的风险。另外,受疫情影响,部分种植特色农产品的农户,由于物流中断,农产品销售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收入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而且很多农户是利用贷款来发展特色农业,由于不能及时回收款项,影响了他们的还款能力,进而影响了他们在银行的信用评价。

  2020年,我国南方地区降雨偏多,自然灾害频发,因灾致贫的农户也不在少数;各地在实施特色产业扶贫时存在着蜂拥而上的情况,导致相关扶贫产品供大于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农户销售收入不是特别理想。另外,已经脱贫的残疾人[13],因为他们自我发展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也存在着较高的返贫风险。上述诸多因素叠加导致部分脱贫户在脱贫摘帽后仍然处于相对贫困的边缘,他们也是农村低收入帮扶对象。

  3.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规模测算按照窄口径认定标准,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较少;按照宽口径认定标准,“十四五”末期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在百万人左右。

  从目前厦门市已经实施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来看,厦门市获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数②与同期获得低保救助人口数之比约为1:4;笔者在福州市鼓楼区调研时也发现,鼓楼区获得低收入救助的人口数与同期获得低保救助人口数之比约为1:5。由此估算,按照窄口径认定标准,即福建省现行的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数与同期低保救助人口数之比约为1:5左右。根据福建省2020年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41.45万人。[4]

  按照上述1:5的比例,笔者预估2019年年末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数大约在8.2万人左右,约占同期福建省农村人口总数1331万人[4]的0.61%。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部署,“十四五”期间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按照宽口径认定标准,如果将农村最低收入10%的人口直接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那么,“十四五”末期福建省农村脱贫摘帽的贫困户、低保边缘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总数在百万人以上③。这些数量庞大的人口都是未来农村低收入帮扶政策的帮扶对象。

  二、“谁来帮?”——建设“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共同体”

  《建议》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领域建设相应的共同体,即“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共同体”。它是指由国家、社会力量与家庭等主体基于解决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陷入困境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该主体是未来福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领域治理的主体。因此,要明确各主体在治理共同体中的作用与角色,使国家、社会力量、家庭各司其职,形成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协同治理机制。

  1.国家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首要责任主体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4](P22)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1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民生保障”的概念[16];《建议》提出了“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2]。这些都彰显了农村低收入人口获得社会帮扶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国家的基本义务,也是首要责任主体。

  第一,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国家必须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17]。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福建省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缓解相对贫困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福建省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功能之一。农村低收入人口是福建省主要的相对贫困群体之一。他们要么因为家庭遭遇疾病风险而导致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过高所以陷入相对贫困,要么因为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看而导致家庭陷入困境。但是,他们不是低保户所以不能享受国家相关救助政策。因此,福建省有必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机制帮助他们摆脱困境,缓解他们相对贫困程度,同全省人民一道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建立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跨部门合作帮扶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涉及民政、残联、教育、财政、医保、卫健委和金融等众多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形成合力,实现相关政策制定的初衷。2021年1月新出台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中提出福建省要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其中涉及的部门多达26个,但是并没有专门提及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跨部门合作帮扶机制。因此,笔者建议在各地社会救助联席工作会议中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纳入会议议程,建立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跨部门合作帮扶机制。

  第三,重新界定社会救助的“兜底责任”。按照现有的扶贫政策,社会救助兜底的边界在于解决贫困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这个兜底政策主要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保障的是贫困人口基本的生存权。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立,福建省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相对贫困问题必然越来越突出。因此,社会救助兜底的边界必然要适当的拓展,要实现从保障救助对象生存到促进救助对象发展的历史性转变,保障救助对象的发展权。凡是跟救助对象发展权相关的事务都应该纳入兜底范畴之内。不过,必须明确指出,不管经济社会如何发展,政府“兜底保障”都是有边界的,政府不能对所有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承担无限的责任。

  2.社会力量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重要补充

  自2014年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以来,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的重要参与力量。福建省也涌现大量参与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它们以慈善捐赠、参与志愿活动、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未来,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时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工作。

  第一,社会力量可以弥补乡村振兴中政府投入的不足。社会力量具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他们既可以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物质等有形的资源,也可以提供心理慰藉、陪伴等无形的资源。例如,2018年5月成立的云霄县扶贫开发协会整合各方资源,先后动员社会各界为该县脱贫攻坚和社会救助捐款达1200多万元,资助贫困户超过500户,受益困难群众超过1100人次。[18]

  这只是“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的一个缩影。根据福建省民政厅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福建省社会各界共筹集慈善资金超过120亿元,资助困难群体800万人次,获益最多的就是农村贫困人口。[19]当前,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还处于试点阶段。调研中笔者发现,除了厦门市以外,其他地市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锐减,加上民生保障支出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特别突出。个别县(区)甚至因此将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推迟。由此可见基层政府财政压力之大。因此,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资源投入的不足。

  第二,社会组织具有服务专业化、贴心化的优势。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0]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慈善公益、环境保护、脱贫攻坚、教育科研、社区治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承接了部分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数量可观、质量上乘的公共服务。自2018年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扶贫办下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以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脱贫攻坚与社会救助工作领域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专业性、志愿性等特点。部分社会组织是由从事某一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可以为被救助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因此,这些组织在从事帮扶服务时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优势。

  例如,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长期为农村白血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和专业化的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帮助了众多农村低收入家庭渡过了难关;慈济基金会长期扎根福建乡村,为农村困难家庭提供心灵慰藉、陪伴和照护服务;厦门同心慈善会志愿者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访视服务,根据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福建省立医院宁养院为众多来自农村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专业化的临终关怀服务。

  此外,社会组织专业性的另一个显著优势就是能够精准把握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服务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低收入人口的需求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而政府的社会救助一般注重现金补偿,较少提供如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类救助服务。民间组织长期扎根社会基层,能够比较敏锐地体察低收入人口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提供的服务一般也比较契合低收入人口的需求。特别是一些来自福建农村的自组织,它们就是由农村低收入人口自身基于抱团取暖目的而设立的,其提供的帮扶服务就是满足他们自身迫切需要。

  第三,社会力量参与福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的路径选择。社会力量参与福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这其中公民个人一般通过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企事业单位一般也是通过捐赠(包括物质捐赠)、组织员工提供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组织一般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但是,近年来随着慈善营销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企业也积极通过公益营销的方式参与帮扶。

  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从政策层面肯定了公益营销的正当性,也为以后企业开展此类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和空间。笔者在福建各地调研中发现,已经有一部分福建(特别是电商平台)与慈善组织合作,共同销售福建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别是残疾人④生产的各种产品,帮助他们实现自力更生,助力消费扶贫。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也开展了类似的公益营销活动,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销售各类产品,特别是帮助他们提升视频内容的浏览量,提高流量的变现率,成为当前福建企业参与帮扶服务的一种新趋势。

  3.家庭负有自我救助的义务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生活的港湾。在家庭成员遭遇困难时家庭及其成员负有救助的义务。在传统社会,家庭是我国社会成员的主要社会保障单元;在当代,虽然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家庭的保障功能有所削弱,但仍然是家庭成员的重要保障单元。

  三、“怎么帮?”——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对帮扶需求有着显著的差别。因此,依据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将其划分为全(壮)劳力、半(弱)劳力两类,从而建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

  1.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筛查与返贫预警机制建议整合现有的福建省健康扶贫大数据、民政社会救助大数据、医疗保障支出大数据、残疾人大数据、就业信息大数据、家庭收入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部门学籍大数据、交通部门车辆管理大数据、原有农村扶贫建档立卡大数据、统计部门农户调查等政务大数据资源,结合农村入户调查,开发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筛查预警系统,主动筛查出因病致贫户、低保边缘户、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等重点需要帮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实现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的主动帮扶。目前,福建省低收入家庭帮扶试点地区,如厦门市、漳州市长泰县已经利用医疗保障部门的居民医疗支出数据库进行数据筛查,以家庭自付医疗费超过2万元为筛查条件,主要筛查出需要进行医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议委托专业的政务软件设计公司,开发出主动预警且能够识别出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预警系统,以实现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在返贫方面的主动预警。

  2.建立按需帮扶、精准分类施救机制本文前述将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类别分为因病致贫户、低保边缘户、易返贫的已脱贫户。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他们的致贫因素,也是民政、扶贫、残联、卫生等部门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归口管理的需要。但是这种分类的缺点也显而易见,那就是无法满足不同困难程度与类型农村低收入人口差异化的帮扶需求。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16]和《建议》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的要求,必须激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提升他们自我发展的意愿,扶志与扶智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将其划分为全(壮)劳力、半(弱)劳力两类,政府可以为他们提供差异化的帮扶措施。这种分类依据如下:

  一是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类别帮扶需求。全(壮)劳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他们更加青睐就业服务,如岗位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半(弱)劳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他们具有康复训练、照料服务与就业培训服务的双重需求,以便实现边康复边就业的目标。

  二是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衡量他们人力资本存量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一般由人口所具备的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所构成。全(壮)劳力、半(弱)劳力群体渴望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外界的干预可以提升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颠覆了传统对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认知。半(弱)劳力的残疾人借助新型的康复辅助材料可以实现对电脑、器械乃至车辆和生产工具的应用,从而实现自主就业。因此,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调整。

  第一,要为农村低收入全(壮)劳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乡村产业振兴的减贫作用。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也是乡村地区实现发展的内生动力基础,更是乡村居民走向富裕的基础。党中央决定,给予原贫困县自脱贫摘帽起5年的过渡期,保持原有扶贫政策、扶贫力度不变。

  这其中就包括原有的产业扶贫政策不变。因此,福建省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充分利用这一利好政策,接续为原有脱贫户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大既有扶贫产业发展力度,使其成为乡村振兴的新兴产业、永久产业。在此基础上,根据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变化,及时将那些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乡村产业扶贫中来,激发其摆脱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

  第二,促进半(弱)劳力就近、就地解决就业。在已经脱贫的群体当中,半(弱)劳力最容易返贫,他们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当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最难的群体之一。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半(弱)劳力一般包括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妇女和因病致残群体,他们健康欠佳、身体素质较差,承担着较为繁重的家庭养育、家务、养老的任务,外出就业成本太高,适合就近、就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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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推动乡村振兴中,特别是在发展乡村产业时,要为这部分群体创造就近、就地的就业机会,鼓励企业聘用这部分人员,增强这部分群体的内生发展动力,实现其人身价值。同时,搭乘互联网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为半(弱)劳力提供互联网、数字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提升他们在短视频直播、电商等领域就业、创业的可能性和积极性。

  作者:郭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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