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内容摘要:基于文本分析法对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全面分析和比对,并对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差距以及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中国接受难易度进行评估,研究发现:数字贸易规则已形成以美国为主导,1.0、2.0、3.0版本纵向演进,美式
内容摘要:基于文本分析法对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全面分析和比对,并对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差距以及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中国接受难易度进行评估,研究发现:数字贸易规则已形成以美国为主导,1.0、2.0、3.0版本纵向演进,美式和欧式模板横向并存的多元化体系;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处于边缘地位,尚未达到1.0版本水平;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有19条核心条款,中国基本接受、接受难度较小和接受难度较大的分别有13条、4条和2条。因此,中国应采取积极采纳、批判吸收、谨慎应对等方式,区别对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并尽早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模板”。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数字贸易的出现是贸易模式的重大变革,其对贸易规则的挑战不容忽视。传统的以WTO为代表的多边FTA(自由贸易协定)、以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区域FTA中并未对数字贸易进行规则设定,而数字贸易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诸多问题,比如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犯、信息跨境泄露、消费者信息盗取与滥用、垃圾信息泛滥、数据平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网络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在相关规则的缺失下无从解决。
贸易论文范例: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美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
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数字贸易发展的现实与制度之间的矛盾,以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新一代高水平FTA开始思考传统贸易规则在数字经济中的适应性,并着力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这些协定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导向,对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规则边界和规则支持,极大地满足了数字贸易的制度需求。当然,这些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在趋向高标准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压力。
作为数字贸易最为活跃的经济体,如何研判并引领规则制定,是中国发展数字贸易、获得制度红利的重要课题。数字贸易规则尚属国际贸易研究的新兴领域,已有的研究主要有:李忠民等(2014)、戴振华(2015)、李墨丝(2017)、陈寰琦和周念利(2019)、周念利和吴希贤(2020)等对特定国家、特定问题以及特定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分析,为了解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了较为扎实的研究基础;李杨等(2016)、崔艳新和王拓(2018)、卢锋和李双双(2020)等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总体内容和特征进行分析,使我们在更广泛的视阈下对其进行系统把握;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等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使我们从量化的角度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经济效应有所了解;王晶(2016)、张茉楠(2018)、高凌云和樊玉(2020)等结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促进数字贸易和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建议。
目前,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系统研究数字贸易规则演进的成果还较缺乏;二是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规则改进的研究还相对缺乏。鉴于此,本文试图在上述两方面进行突破,为完善数字贸易规则研究尽微薄之力。
二、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及其特征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过程。本文结合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以及实质变化,梳理出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并提炼其演进特征。
(一)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大致分为缺失阶段、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具体分析如下。1.缺失阶段(1994年之前)当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低下,经济数字化程度极低,经济发展本身并未产生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因此在这一时段,数字贸易规则缺失。
2.萌芽阶段(1995—2014年)该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提速,但经济数字化程度仍旧很低。此时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展现。相关规则从单独条款逐渐扩充到电子商务专章,但并未形成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具体表现在:一是在WTO框架下出现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条款。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没有明确涵盖数字贸易、信息流动及其他贸易壁垒的相关条款,但在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条款中有所涉及。ITA(信息技术协定)和《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主要涉及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其他基本没涉及。
二是在双边FTA中,数字贸易规则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出现并有所发展。数字贸易规则在多边框架下的缺失促使诸多经济体在区域层面进行拓展,其中美国是领头羊。2001年,美国-约旦特惠贸易协定达成,在该协定中首次出现了电子商务条款。该条款十分简单,除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和透明度要求之外,并无其他实质内容。2004年美国-智利FTA签署,电子商务以专章出现,其中包含6个条款和1个附件。此后,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基本以美国-智利FTA为模板进行推广,电子商务条款数量维持在6条左右。美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FTA多在美国-智利FTA的基础上进行了有限扩展。比如,美国-澳大利亚FTA和美国-韩国FTA,条款数量分别是8条和9条。此时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已扩展至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消费者保护、无纸化贸易、介入并使用互联网、电子信息跨境自由传输等。
3.形成阶段(2015—2018年)
该阶段以TPP为里程碑,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其后以TPP为模板的数字贸易规则逐渐扩展开来,并相继形成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标志性事件有二:其一,TPP的签订代表了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的形成与美式模板的出现。2015年是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里程碑,这一年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通过TPP正式签署得以确立。TPP设立了电子商务专章,主要内容包括减少数字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包括电子传输免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商业信息跨境自由传输、计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等条款,旨在降低对国外数字服务和产品以及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并为美国数字贸易的全球扩张提供制度支持。
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线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旨在提高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防止个人信息滥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包括国内电子交易监管框架、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无纸贸易等条款,旨在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并适度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合作条款、网络安全与国际合作等,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水平、电子政务水平以及网络安全的应对能力。
TPP数字贸易规则涵盖了《2013美国数字贸易法案》《数字贸易12条》的国内法核心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形成。由于其先进性和全面性,逐渐成为未来贸易协定的重要参照模板,并成为WTO改革中数字贸易议题的重要依据。虽然TPP最终因美国退出而意外流产,但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原封不动地保留了TPP的数字贸易条款。其二,欧盟融合自身特色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欧式模板。
虽然TPP中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诸多美国意志,但也对欧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TPP之后,欧盟签署的贸易协定中沿用了不少TPP中的核心条款,比如欧盟-加拿大CETA(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和欧盟-日本EPA(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虽整体上不及TPP丰富,但欧盟也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传统,欧盟允许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行必要限制并允许计算设施本地化①。上述规定也是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②部分理念的反映。二是出于对欧盟本土文化的保护,设定“文化例外”条款。欧盟不仅在多边谈判WTO体制中多次提出“文化例外”(把文化部门排除在谈判之外),同时也在双边和诸边谈判中一直坚决否定传统贸易规则在文化部门的适用性。“文化例外”可谓是欧盟在数字贸易谈判中的禁忌所在。
4.发展阶段(2019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数字贸易规则在双边、区域和多边框架下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进入了精雕细琢阶段。首先,USMCA(美墨加协定)将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推向“严苛”的高标准。USMCA是迄今为止所有FTA中对数字贸易规定最强大的协定。USMCA不仅取代TPP成为美国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模板,而且在UJDT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以及WTO改革中得以体现。但其中的某些条款比较极端,使信息监管和网络治理难度加大。
具体表现在:(1)将“电子商务”专章改为“数字贸易”专章。(2)进一步推进边境后措施。即要求成员国建立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国内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垃圾商业信息规制等方面。(3)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在跨境数据流动条款方面,TPP规定各国有权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规制,但USMCA取消了政府的该项权利。在政府数据开放条款方面,USMCA要求政府以结构化数据的形式进行数据开放。(4)降低电子商务的非关税壁垒,TPP中计算设施位置条款中的例外条款在USMCA中被删除,计算设施本地化不得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阻碍数字贸易;在源代码条款方面,USMCA将源代码扩展到算法。
三、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及其差距
(一)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国政府加快了相关领域的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在国内立法与FTA方面均有较大进步。就国内立法而言,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认证程序;20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针对线上消费者保护的条款;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做了规定;2017年的《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对开放网络、网络访问和使用进行了说明和规范;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并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2021年9月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则涉及数据处理、数据安全、数据开发利用等一系列规定。就自贸协定文本而言,在WTO框架下,中国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但进展十分缓慢。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中国逐渐从被动变为主动,从跟随者变成参与者。近年来签订的中国-韩国FTA、中国-澳大利亚FTA和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均已包含电子商务专章。
中国-韩国FTA是中国首个包含电子商务专章的双边FTA,是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中韩FTA电子商务章节主要包括关税、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保护、无纸贸易、电子商务合作等基本内容。与其相比,中澳FTA的标准更高:通过增加国内监管框架,提高了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通过增加透明度条款提高了缔约方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执行力。RCEP在中澳FTA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规则水平,增加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计算设施本地化⑤、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⑥和网络安全等四个条款。
其中的计算设施本地化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在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增加了跨境信息泄露的风险和监管难度,是一次相当有魄力的尝试,表明我国对接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决心和信心。20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坚持国内国际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决策,一手抓国内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度完善,一手抓以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为标靶的理性对接。虽然进步非常快,但总体仍处于形成阶段,尚未达到数字贸易规则1.0版本水平。
四、中国的政策应对
本文结合中国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改革方向等因素,就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中国的接受程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中国接受的难易程度总体而言,在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过程中发现,中国基本接受的有13条,接受难度较小的有4条,接受难度较大的有2条,具体细节如表2所示。表2已经接受的条款是指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协定文本中包含的条款,在此主要针对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并未包含的,却对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形成挑战的条款进行研判。
1.接受难度较小的条款
“互动电脑服务”是在USMCA中首次出现的新条款,并在UJDTA中得到继承。该条款类似知识产权中的避风港原则,即允许互联网平台公司,比如Facebook和Youtube托管用户发布的内容,而无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这是美国国内法(CommunicationDecencyAct230条)中的条款在国际规则层面的体现。该条款为此类企业在全球开疆拓土免遭诉讼提供了有力保护。但是在国内规制中,美国和欧盟实际上是越来越远离该避风港原则,其一般要求平台至少为特定的内容比如暴力、恐怖、淫秽等承担责任。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中国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很多大型互联网平台,接受互动电脑服务,免除其承担的平台责任确实有利于此类企业的发展壮大,但是却加大了整个社会网络空间净化、网络治理的难度。当然,随着该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在FTA中接受该条款也是可行的,可以通过加入附件或者完善国内法律来减少该条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政府数据开放”而言,中国的政府数据公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还有很多数据是非结构化数据,比如PDF文本、照片以及未电子化的纸质文件,这些都是电脑无法直接读取和处理的非结构化数据,和国际高标准确实有一定差距。
但是值得欣喜的是,中国的政策取向同国际高标准的基本方向一致。《2019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国已有82个省级、副省级和地级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与2018年同期相比,新增了36个地方平台。中央政府层面的数据开放也有实质性进展,无论是数据的可获得性还是及时性都有很大改善。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由此可见,虽然有很多细节有待商榷,但该条款接受起来不是太难。就“使用加密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而言,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一般用户使用商用密码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须依法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并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由此可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与高标准国际规则基本一致,接受起来难度较小。
在“税务”方面,2017年6月,中国作为修订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近年来,中国全面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充分利用G20委托OECD对国际税收治理体系进行重塑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并基于中国改革成效和经验,持续向OECD提出一系列立场声明和建议。因此,该条款的接受难度较小。
2.接受难度较大的条款
就“开放网络、网络访问和使用”而言,现行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规定:在遵守合理网络管理的前提下,由消费者选择接入和使用在互联网上可获取的服务和应用,并可从中获益,意味着不对消费者的网络访问和使用做出过多限制。中国目前在FTA和国内法律层面均未明确对网络访问和使用做出限制,但出于对网络安全和监管等因素的考虑,对部分国外网站和数字服务提供商设置了较高壁垒,例如Google、Twitter、YouTube和Facebook等。
目前在国际环境风云诡异、民粹主义抬头的情况下,网络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并作为一种控制舆论甚至实现特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因此全面开放网络会带来很多风险。目前,该条款拟在对网络分类管控的基础上谨慎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应成为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领域中的突破口。中国具备成为数字贸易规则重要制定者的独特优势:
一是先发优势。以中国目前数字经济发展态势看,中国会比其他国家更早地遇到数字贸易发展中,比如网络安全、税收流失、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平台责任等问题,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做法将会推动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迅速落地。二是强有力的倒逼优势。中国数字贸易规模已十分庞大,一旦某些问题处理不好,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会比其他国家更大,因此,应倒逼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完善。由此,在吸收现有数字贸易高标准规则精华的同时糅合中国特色,进而形成“中国模板”,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中日韩FTA、RCEP以及WTO等渠道拓展,逐步形成代表中国利益诉求、符合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规律的区域或多边规则。
参考文献:
[1]李忠民,周维颖,田仲他.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14(6):131-144+8.
[2]戴振华.论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关税问题[J].理论观察,2015(8):85-86.
[3]李墨丝.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及谈判的新趋势[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1):100-107.
[4]陈寰琦,周念利.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J].国际经贸探索,2019,35(6):104-114.
[5]周念利,吴希贤.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演进研究——基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的视角[J].亚太经济,2020(2):44-51+150.
作者:白洁1张达2王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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