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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对著作权确权制度的挑战与因应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12-13 10:50

本文摘要:新技术带来了信息更广泛和快速的传播,但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确权制度使得新技术下的创作物实际处于一种权利待定状态,进而放大了著作权的权属争议。 权利的确定性有助于从源头上阻止纠纷的产生; 利用相关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及可追溯性,可弥补现有确权制度的不足并有效降低

  新技术带来了信息更广泛和快速的传播,但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确权制度使得新技术下的创作物实际处于一种权利待定状态,进而放大了著作权的权属争议‍‌‍‍‌‍‌‍‍‍‌‍‍‌‍‍‍‌‍‍‌‍‍‍‌‍‍‍‍‌‍‌‍‌‍‌‍‍‌‍‍‍‍‍‍‍‍‍‌‍‍‌‍‍‌‍‌‍‌‍。 权利的确定性有助于从源头上阻止纠纷的产生; 利用相关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及可追溯性,可弥补现有确权制度的不足并有效降低权属纠纷;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分析能力则可从源头上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论文

  改变:新技术加快了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

  随着数字化、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出现,传统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巨大变化,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 一方面,新技术使得作品的创作门槛大大降低。 例如,摄录工具的普及以及摄录制品的数据化,诞生了庞大的自媒体群落,使得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制作不再局限于由资金庞大的电影制片公司、唱片制作公司出品; 人工智能带来的自动绘画和写作功能,虽未实现完全的智能创作,但可作为辅助工具大大降低绘图和写作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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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各种新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作品数字化的延伸,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迅速。 比如,在基于纸张为载体的出版时代,复制一本书需要重新逐字输入、排版、印刷,整个过程容易出错,需要反复校对,而在数字时代则不同,只要点一点鼠标就能精确复制,且无须校对; 早期音乐作品的广播需占用特定频段,且无法反复欣赏,而数字时代的音乐作品则很容易快速传遍全球,且可反复欣赏。 因此,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带来了创作和传播方式的改变,创造了文化、艺术成果丰硕的社会图景。

  新技术带来的信息传播效能的提升,导致了新作品的海量出现与传播,凸显了著作权法的不周延。 为此,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新著作权法的通过,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对新环境做出的积极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技术。 新著作权法第1章第3条对于作品的性质做了重新界定,即:“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新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重新定义和对第(九)项的修改,将未列举的作品类型纳入了开放式的定义范畴,旨在涵盖新技术背景下层出不穷的新型作品。 同样,新著作权法第2章第9条第(五)项复制权所新增的“数字化”方式以及第(十一)项所扩大的广播权传播方式,旨在将新技术带来的作品传播新方式纳入其规范中。 不过,由于著作权确权制度的先天不足,使得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仍然无法应对新技术下的著作权保护,还会继续引发更多的著作权权属纠纷。

  挑战:新技术放大了自动取得制度下的著作权权属争议

  著作权法第1章第2条确立了著作权的确权制度为自动取得制度,即: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完成时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自动取得确权制度源于《伯尔尼公约》,且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基于纸张为载体的出版时代,自动取得制度优点明显,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 早期的信息载体以实物为主进行传递,多数情况下拥有实物信息载体(例如文字手稿、照片的底片等)的都是作品的作者。

  因此,著作权确权的自动取得制度,与该时代的技术背景相符合,能及时有效地确定著作权的权属,减少著作权纠纷。 但是,由于基于自动取得的著作权是一种作者自我确认的权利,这种自我确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被第三人所确认,这实际上使得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原告提起著作权的侵权主张时,被告常会抗辩该权利缺乏独创性而不存在,进而需要法官进一步对创作完成的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定,并据此进行司法确权后才能最终对行为进行定性。 因此,现有大量新型著作权案件频发,其根源在于自动取得确权制度带来的权属不确定。

  在新技术背景下,人们对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强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进一步放大了对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属争议,或将引发更多的侵权风险。 比如,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绘画文字工作者更好地完成相关创作工作,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在于对现有信息、材料甚至作品的收集、汇总、排列和分析,因而其自动绘画或写作生成的初稿作品,其中必然含有先前作品的“身影”,若创作者不加以认真审核,则非常容易出现对先前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再如,通信技术更新以及随之而来的数字化信息网络革命大大强化了信息的传播能力,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得绝大多数作品都可被数字化后存储和传播,导致了对作品的快速复制和传播变得更为普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作品在几小时内以成千上万次转发的方式传遍全球成为可能。 作品的侵权行为变得难以控制,查找原创作品的成本也极高。 因此,新技术放大了自动取得确权制度带来的权属争议并由此带来了更多的侵权纠纷。

  因应:新技术合理应用有助于降低自动确权带来的权属纠纷

  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确权制度从根源上因权属处于待定状态而易引发权属争议,随着新技术带来的信息快速和广泛传播,使得基于信息的智力创作和智力成果的传播更加便利和快捷,进一步放大了权属争议和侵权风险。 如何利用新技术的优势应对自动取得确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合理应用有助于明确著作权权属,保存可信的著作权侵权证据,以减少著作权权属纠纷。 著作权制度面临的两个司法问题在于著作权确权以及侵权证据的记录。 传统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信息的记录是容易被篡改的,因此,这种记录的易篡改性既会导致作者创作的数字化作品存在记录的创作时间不可信问题,也会因侵权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可轻易抹除其侵权相关信息,难以获得可信的证据以规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不可篡改性以及时间戳的特点,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记录作品的创作时间,并采用“数据块+链式”结构来记录数据,将上链时间记载在数据块之中,基于分布式存储具有的不可篡改性,使得信息具备可信性。 因此,若使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数字化作品的创作时间以及相关作者,则可以有效地明确作品相关著作权的权属,从而解决与著作权确权的相关争议。 同时,区块链技术下的作品传播与使用,可明确保存作品复制、利用的可信记录信息,进而保存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 这既有助于解决著作权侵权相关争议,也能有效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应用有助于解决新技术利用所带来的原创作品被抄袭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侵权纠纷。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机器人学习,充分利用海量信息进行再加工。 因此,人工智能在利用大量先前作品信息帮助一些文学、艺术创作者更好地创作作品的同时,可能会带来对先前作品的抄袭问题; 但同时,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反过来也可用于在源头上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 从海量参考文献及作品中找出与现有作品类似的因素,自动挑选出与之相似度较高的先前作品,然后再由创作者进行比对修改,可有效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

  作者:邱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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