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或国外 期刊或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发表学术论文网经济论文》 公众媒体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双刃剑效应> 正文

公众媒体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双刃剑效应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2-05-06 10:57

本文摘要:摘 要 针对公众媒体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存在的双面效应, 本文通过媒体报道的情绪以及动机对媒体信息进行了区分, 同时考虑公众媒体的关注度、不同监管环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对舆论的敏感度三大影响因素, 系统分析公众媒体对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的积极作用和消

  摘 要 针对公众媒体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存在的双面效应, 本文通过媒体报道的情绪以及动机对媒体信息进行了区分, 同时考虑公众媒体的关注度、不同监管环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对舆论的敏感度三大影响因素, 系统分析公众媒体对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研究发现不论监管环境严格还是宽松, 都应加强对于媒体舆论的审查, 使媒体的舆论导向发挥正向作用, 分担监管压力,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且这种正向效用会随着媒体关注增加而放大. 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 正确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约束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 而谣言散播则会加剧市场套利等风险, 随着公司对媒体信息的敏感度增加, 这两种效应均会被放大. 此外, 适当加强监管惩戒也是遏制金融科技过度创新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金融科技创新; 监管; 演化博弈; 公众媒体

金融科技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遍地开花. 金融科技从发展早期以 ATM 机为代表的 IT 电子化, 对金融业务的办事效率带来了显著提升.后面逐渐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 业务范围也拓展到银行、保险、证券、支付、信贷等领域,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等创新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行业的提质增效[1-3]. 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领域的融合逐渐加深, 金融科技的概念也逐渐清晰[4], 金融行业各个领域纷纷开始以头部机构为主加大 FinTech的投入比重.

  2019 年我国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投入达 1770.9亿元, 其中投入到金融科技的资金为 362.7亿元, 占总投入的20.5%, 预期未来总投入以及前沿科技投入占比还将继续加重1.金融科技创新为金融行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 行业监管也面临了更大的挑战. 尽管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 力求规范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 但是以互联网借贷为例的金融科技创新却出现了频频爆雷现象. 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对外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 P2P 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 5000 家逐渐压降, 于 2020 年 11 月中旬完全归零.”P2P 网络借贷作为典型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式,因其过高的风险暴露和市场热度而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尽管 P2P 正在退出, 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在持续. 针对这种局面, 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协调有必要做进一步讨论[5].以中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为政策主导, 各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和补充政策为辅的监管体系, 在驱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 也在不断约束创新的有效边界, 逐步建立中国版“监管沙盒”. 然而, 金融科技监管依然存在着以下困境:

  (1)滞后效应.传统监管手段建立在原有的非数字化信息基础之上, 所有的风险防控手段都是事后的. 而在金融科技的环境下, 获得的信息是事前的、主动的,监管的滞后性将导致现有政策无法适应当下的复杂金融环境; (2)信息不对称特性. 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形成的根源之一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伴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尚处于初级阶段,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更为明显; (3) 监管套利. 即市场主体利用制度之间的差异性或者制度内部的不一致性进行的套利行为. 在金融科技业务的跨领域融合趋势下, 分业监管等外部因素导致金融科技平台监管套利成为可能.

  基于以上监管难点, 大量文献进行了针对性研究, 从各个角度对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控制及监管约束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如张晓朴等[6]提出了市场自律、司法干预以及外部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更加强调金融监管的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 杨东[7]提出了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思路, 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基础上结合科技维度, 构成金融科技创新的双维监管体系, 防控创新过程中的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李敏[8]反思“沙箱监管”制度的同时, 借助监管科技, 构建了与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程度相匹配的递进性监管包容制度; 鲁篱等[9]针对影子银行带来的监管套利问题, 通过引入原则监管和“自我承诺”类监管工具, 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 刘志洋[10]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应结合宏观层面的透明性监管和微观层面的机构类型监管; 崔毅安等[11]从监管科技角度考虑, 论述了计算实验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提供的重要推动力.

  此外, 还有学者基于演化博弈视角探讨了创新与监管的路径选择问题, 如张红伟等[12]在有限理性假设下, 监管应遵循动态调整行为逻辑以适应创新的发展; 帅青红[13]通过讨论互联网借贷行业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和均衡结果, 为政府有效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俞林等[14]对不同参与主体两两博弈下的演化结果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杜杨[15]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揭示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与监管策略之间的动态博弈; 刘伟等[16]研究了动态惩罚机制下的监管博弈过程, 并进一步探讨了网贷平台、监管机构及投资者之间的三方博弈过程, 研究发现该博弈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17]; 彭可等[18]基于不同时期的监管模式, 研究了 P2P 网贷市场中领导型企业和追随型企业的最优结构状态; 古定威等[19]研究了 P2P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 在平台、投资人以及借款人三方博弈中的信号传递决策问题.以上文献多集中于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忽略了公众媒体等外部监管力量.

  在现实中, 以 P2P 网络借贷为例, 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门户网站作为 P2P 的伴生产物, 通过发布丰富及时的行业动态、舆情讨论等内容, 一方面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缓解了监管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另一方面通过舆论作用和声誉机制对金融科技公司和监管机构产生激励或约束. 此外, 由于互联网媒体的交互性特点使得各种信息包括有害和虚假信息可以随时随地发布, 信息发布出口的多元化使得媒体的信息环境更加开放, 缺少中央控制更是使得媒体报道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从而误导市场. 以联璧金融事件为例, 在唐小僧、钱宝网等高返利平台接连爆雷的情况下, 部分媒体通过大量负面报道“煽风点火”, 一时之间, 关于联璧金融和斐讯的负面新闻到处传播, 造成了投资者恐慌, 引发集中挤兑. 尽管高返利平台本身存在问题, 但此次事件中媒体的舆论力量也不容忽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0 第五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也表示, 金融科技要着力做到“四正”:正心、正位、正言、正行, 其中“正言”便提到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宣传推广的主体资质与行为规范问题.

  针对公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已有大量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 戴亦一等[20]通过研究发现媒体报道公司非正当行为能够促使监管者进行事后处理, 增加公司行政成本从而趋于自律; 齐丽云等[21]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网络舆情演化多主体模型, 提出政府先调控企业后应对的合作模式, 从而缓解舆论危机; 逯东等[22]研究表明媒体通过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从而发挥积极的监督治理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 在利益驱使之下, 常常背离事实, 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因此难以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23-24]; 杨道广等[25]基于媒体均追逐轰动效应的大环境, 研究媒体负面报道数量与企业创新水平的关系, 发现其显著负相关, 以此验证了“市场压力假说”. Borochin 等[26]认为尽管新闻报道存在偏见, 但发展中国家的媒体仍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替代渠道. 此外, 还有学者从演化博弈角度, 探讨媒体报道不仅对公司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社会效应, 同时还能影响到监管公信力的情形,分别提出针对公司和监管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7-30]; 曹裕等[31]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考虑了媒体影响的两面性, 即媒体报道存在虚假误导现象, 反而会阻碍政府的有效监管.

  公众媒体通过对行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播, 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在网络言论相对自由的环境下, 媒体传递出的信息真假难辨. 真实有效的报道和曝光会对行业自律与监管产生积极影响, 而造谣传谣却会成为加剧风险传染的帮凶, 如何发挥公众媒体这把双刃剑在行业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实现更高效的“行业自律,多元治理”模式, 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 对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 通过媒体报道的情绪以及动机对媒体信息进行了区分, 同时考虑媒体的参与度、不同监管环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对舆论的敏感度的影响, 借鉴演化博弈方法对金融科技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最优策略选择问题进行静态分析, 并以互联网借贷为例, 利用 Matlab 进行数值仿真模拟, 针对网贷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监管节点, 对模型的均衡结果进行了分类讨论, 通过分析网贷行业从兴起到衰退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监管历程以及公众媒体参与的影响,映射到整个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与监管决策, 吸取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败教训, 为后续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提供有效的指导方向, 也为金融科技的创新提供安全的发展边界.

  2 模型构建

  2.1 演化博弈主体分析

  在本文的框架中, 公众媒体作为社会第三方力量, 通过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规或过度创新进行报道披露来影响博弈过程, 并未直接参与博弈. 直接博弈主体涉及两方: 金融科技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 指运用前沿科技成果, 进行产品、业务、模式创新的机构和公司, 其策略集为{合规创新, 过度创新}. 所谓过度创新是指不适应经济规律、追求收益而忽视金融安全的创新行为, 其中典型的过度创新包括 P2P 网络借贷中的自融、资产池等行为, 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界限模糊更是导致各大网贷平台频频爆雷, 最终完全清零.金融监管机构. 策略集为{严格监管, 宽松监管}.

  以 P2P 网络借贷为例, 从 2007 年行业初现, 直到 2015 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出台才正式告别无监管, 网贷行业经历了8 年的监管真空, 这一过程我们定义为宽松监管. 随后监管部门针对网贷行业出现的问题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条例, 包括确立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属性, 建立“1+3”制度体系, 通过审慎监管、包容试错的方式,一方面鼓励网贷发展创新, 另一方面也在探寻监管边界, 此时的网贷行业监管进入了调整期, 宽松监管和严格监管交替并存2. 直至 2018 年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事件之后, 监管开始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 整治暴力催收, 提出三降"要求, 制定规范指引, 引导机构良性退出, 这一阶段我们定义为严格监管.公众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以网贷之家为代表的行业门户网站、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等. 媒体信息来源多样且复杂, 不仅会对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进行曝光披露, 同时也会关注其合规性、安全性等正面信息。

  因此媒体信息根据报道情绪可分为正面和负面两类. 此外, 熊艳等[24]认为媒体承担监管角色的前提是媒体传递的信息真实客观, 然而有部分媒体未必会出于监督动机而进行客观报道. 因此媒体根据其报道动机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媒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秉持审慎自查的态度进行正确的信息识别和发布;第二类媒体为获得超额收益或流量关注而进行夸大、诱导、造谣等不实报道3. 第一类媒体占比越重则表示媒体可信度越高. 媒体的报道动机一方面受自身利益影响, 一方面也依赖于监管控制. 由于监管环境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等多方因素的影响, 假设三类主体均为有限理性.

  2.2 基本假设

  假设 1 如果金融监管机构选择严格监管, 则需要付出较高的人力审查、制度建设等成本对各类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定期合规审查, 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惩处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 若监管机构选择宽松监管, 较少的成本和精力投入导致监管机构不会主动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合规审查, 因此只能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过度创新行为. 本文以媒体这一信息渠道为例, 探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中信息不对称的缓解机制.

  假设 2 金融监管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就是对行业风险进行监督, 因此监管机构不会因严格监管产生声誉奖励; 反之, 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一旦被媒体揭发披露, 无论该信息披露属实还是谣言, 监管机构都将会因监管不力遭受声誉损失𝜑[22].

  假设 3 若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被政府查处或被媒体揭发, 一旦行为属实, 则监管机构对其处以罚金𝐿, 且𝐿 < 𝜑4.

  假设 4 媒体的正面或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视事件性质、情节轻重以及公司特征均有所不同,本文假设金融科技公司对正面报道的敏感度为𝑘1, 对负面报道的敏感度为𝑘2. Smales[32-33]和 Riordan 等[34]在研究中发现负面新闻的信息量更大, 且负面情绪信号也更容易被利用, 因此本文假设金融科技公司对于媒体的负面报道更为敏感, 即𝑘2 ≥ 𝑘1. 无论媒体信息披露属实或是谣言, 正面报道均会使得金融科技公司获得额外效用𝑘1𝐹1, 而负面报道则会让公司承受𝑘2𝐹2的损失.

  假设 5 根据监管环境以及媒体报道动机, 本文对媒体行为进行分类假设:在严格/宽松监管环境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媒体占比分别为𝛼1和𝛼2, 即媒体在两种监管环境下分别有𝛼1和𝛼2的概率正确报道合规创新的正面行为, 以及过度创新的负面信息; 媒体进行不实报道的概率分别为1 − 𝛼1和1 − 𝛼2, 其行为包括在利益驱使下对部分公司的合规创新行为进行抹黑, 以及为某些过度创新行为披上“合规”外衣.

  此外, 本文假设监管机构在约束金融科技过度创新行为的同时, 也会对媒体的相关舆论进行监督,相对于宽松的监管环境, 严格的监管环境能够对媒体的负面效应起到更好的制约作用, 因此, 媒体的可信度是受监管环境区分的两个外生变量, 且严格监管环境下媒体的可信度更高, 即𝛼1 ≥ 𝛼2.假设 6 媒体对于金融科技公司在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合规或过度行为关注度为𝛽, 即媒体对金融科技公司创新行为的报道概率为𝛽, 𝛽 = 0表示没有媒体介入的对照情形.

  3 仿真模拟

  为了更直观地呈现本文的演化博弈结果, 分析公众媒体参与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产生的双刃剑效应,本文利用 MATLAB 仿真模拟了满足模型各类约束条件下的演化博弈过程, 并对各种情况下的演化结果进行了分析说明.本文以最具代表性的金融科技创新——互联网借贷为例进行展开讨论. 尽管这场以普惠金融为初心的金融科技创新最终变成了一次代价高昂的创新实验, 然而, 其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监管还是很有借鉴意义和警示作用的.媒体的参与数据,。

  此外, 还可以搜索金融科技的其他领域, 如移动支付、数字货币等关键词,均可检索到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反映了媒体对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持续关注.呈现的结果表明, 媒体的关注与行业的发展阶段以及监管的态度息息相关. 对此本文定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野蛮生长期), 此时行业处于发展初期, 此时监管并未干预, 媒体关注也较低; 第二阶段(波动调整期), 在此阶段监管开始立法, 逐步规范监管边界, 行业发展至巅峰, 媒体也紧追这一热点,其中 2016 年 e 租宝、借贷宝等平台相继暴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将媒体关注推到了巅峰; 第三阶段(合规转型期), 2018 年的平台集中爆雷更加确定了监管加速出清的主旋律, 监管降压下平台数量和规模锐减, 媒体热度逐渐褪去.

  本文以媒体关注巅峰的 814 条资讯数据为基数, 以每个统计期的资讯条数/814 的相对值来度量媒体的关注度, 即参数𝛽的取值范围, 可以看到媒体关注度集中在区间[0,0.6]. 由于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数据较难获得, 因此本文仅从模型角度对媒体是否真实客观报道的参数𝛼1, 𝛼2进行讨论, 𝛼1 𝛼2分别为严格和宽松监管环境下的媒体可信度, 且根据假设 5, 在本文的数值模拟中均需满足𝛼1 ≥ 𝛼2 .

  可以发现, 无论初始的概率分布为何, 金融科技公司的决策均会随着监管方针的改变而调整, 监管趋严则随后公司会逐渐趋于合规创新, 一旦监管放松监管, 则公司会转而进行过度创新. 然而, 在现实情况中, 由于监管的滞后性, 极有可能出现创新在前, 监管在后的情形, 即监管方针随着平台策略进行调整. 这种因果关系的讨论和证明可以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业中的真实数据, 结合其中的媒体咨询指数进行实证分析, 然而由于公司运营和监管的真实数据较难获得, 本文暂时无法给出证明, 留待进一步研究.

  上述均衡分析表明, 在网贷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 监管机构表现出不同的监管态度及严格程度, 进而对网贷平台的创新行为进行约束, 这种监管态度及严格程度的变化和创新行为的调整取决于行业的风险控制和发展态势. 从网贷行业现状来看, 这种变化经历了周期性的调整, 最终达到了政府严格监管,良性网贷平台在监管要求下向消费信贷、助贷等模式转型, 进行合规创新的均衡情形.

  从模型表现来看,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策略选择依赖于各种策略所获得的收益, 以及媒体造成的监管公信力变化和公司声誉影响. 根据模型仿真结果, 博弈双方的策略均衡以及周期性变化都是短期表现, 而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监管长期动态迭代过程值得进一步研究.纵观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无论是第一阶段风险暴露下的监管初现还是第三阶段风险失控下的``一刀切", 监管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滞后性.

  在监管边界逐步确立的第二阶段, 由于缺少监管借鉴经验,在信贷去中介过程中, 各大网贷平台信用审核、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导致行业风险敞口越来越大, 监管面临困境. 对监管机构而言, 一方面鼓励网络借贷等金融科技创新形式的发展, 而另一方面又需要约束过度创新行为, 约束和激励之间的动态失衡, 导致大规模平台爆雷现象, 风险逐渐失控. 此外, 对于其他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式, 金融和信息技术的跨界融合导致的监管边界模糊和重叠、分布式去中心化的应用带来的制度性错配以及智能化带来的信息数据隐患等问题, 都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带来挑战.以 P2P 网络借贷的失败经验为教训, 监管机构面对金融科技在支付、保险、理财等其他领域的创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金融科技创新形式, 态度将更加审慎. 由于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 各类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蚂蚁集团的暂缓上市将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4 结论

  针对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频发, 本文考虑在传统框架下引入公众媒体这一第三方力量, 利用其信息披露功能对行业的各类风险问题进行协同监管. 然而, 媒体报道的信息来源复杂多样, 对于大众而言具有较强的煽动性. 无论监管环境宽松还是严格, 媒体都并非完全可信的. 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因其信息的真实性未知而存在双面效应, 若媒体环境充斥着利益驱动的虚假报道, 则公众媒体的参与不仅无法对金融科技平台和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 反而会加剧行业的风险传染和监管压力. 本文针对公众媒体存在的双面效应, 将媒体信息按照报道情绪分为正面/负面两类, 同时根据报道动机将媒体分为两类, 一类为责任导向, 对金融科技创新事件进行真实客观报道; 另一类为利益驱动, 发布虚假、不实言论, 借鉴演化博弈方法, 分析了不同监管环境下的媒体可信度、媒体参与度、金融科技公司对舆论敏感度以及监管惩戒力度等因素对均衡结果的影响, 探讨公众媒体参与下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均衡路径选择问题, 得出以下结论:

  (1)当两种监管环境下的媒体可信度均很低时, 将出现严格监管下依然过度创新的扭曲现象; 若二者差异很大时, 则有可能导致出现多重均衡情形, 媒体是否发挥监督作用完全取决于监管态度; 只有当两种监管环境下媒体的可信度均足够高时, 才能成为监管的有效补充, 约束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行为.(2) 公众媒体的关注度影响取决于其可信度, 当媒体可信度𝛼1 (和𝛼2)足够高时, 媒体的关注度越高就能够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规创新起到正向的约束作用; 而当媒体可信度𝛼1 (和𝛼2)较低时, 其参与程度越高, 反而会使得某些企业利用舆论漏洞创造套利机会, 更加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

  (3)金融科技公司的媒体信息敏感性(𝑘1, 𝑘2)将会对媒体的双面效应产生放大(或削弱)的效果, 若媒体传递的信息整体可信度偏高时, 这种敏感性越大, 将放大媒体的正面效应; 而若媒体传递的信息整体可信度偏高低时, 媒体的负面效应将随着金融科技公司对媒体信息敏感度的增加而加剧.

  (4)监管惩戒力度 L 越大, 金融科技公司进行过度创新的行政成本越高, 监管对于过度创新的约束将越有效.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既依赖于媒体的有效信息传播, 同时又受制于其过于自由的言论环境. 监管部门在积极鼓励媒体参与协同监管的同时, 也要合理利用这一把双刃剑, 谨防媒体变成恶意造谣传谣的工具, 扰乱市场秩序和行业规则. 对此, 我们分别从监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公众媒体的角度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对监管机构而言, 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监管惩戒机制, 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媒体的信息监督, 加大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 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略对于媒体环境的治理. 对金融科技公司来说, 长远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监管边界以内, 在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对于风险的控制.

  参与到协同监管的各类媒体也应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金融科技公司合规创新行为进行报道, 对过度创新行为进行曝光. 只有足够客观、真实的媒体环境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协同监管效应, 为监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支持的同时对其是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 防范和化解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风险, 分担监管压力, 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此外, 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目的在于突破约束、寻求高效, 然而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风险. 与此同时, 市场监管为了维持行业稳定发展也在付出努力. 一方面, 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存在较难克服的滞后性, 另一方面风险严格控制的同时也伴随市场效率的降低. 对于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风险和效率之间的动态迭代过程以及相应的特征,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型进行刻画, 这是非常重要的科学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12):11-22. Xie P, Zou C W. A Study on Internet Based Finance Model[J].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2012, (12):11-22.

  [2]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J]. 金融研究, 2015, (8):1-12.

  Xie P, Zou C W, Liu H E.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internet finance[J].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2015, (8):1-12.

  [3] 李继尊.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J]. 管理世界, 2015, (7): 9-15.Li J Z. A thought of internet finance[J]. Management World, 2015, (7): 9-15.

  [4]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 2017,(03):1-13.Li W H, Jiang Z S.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FinTech: A perspective of regulator[J]. Financial RegulationResearch, 2017,(03):1-13.

  [5]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 国际金融研究, 2014, (8): 3-9.

  Xie P, Zou C W, Liu H E. The necessity and the key principles of regulation over internet finance[J]. Studies ofInternational Finance, 2014, (8): 3-9.

  作者:周茜 1, 陈收 1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jjlw/30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