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博士研究生作为国内求学历程中的最高学位,一直以来都给人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距离感,作为在某学术领域已经达到了突破的象征,博士向来都备受人们尊重。 纵观我国各名校博士毕业条件,笔者发现一些有意思的东西,例如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要求发论文,东南大学
博士研究生作为国内求学历程中的最高学位,一直以来都给人“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距离感,作为在某学术领域已经达到了突破的象征,博士向来都备受人们尊重。
纵观我国各名校博士毕业条件,笔者发现一些有意思的东西,例如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要求发论文,东南大学要求发多篇核心期刊,堪称“最严格”,其它如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等非985、211大学也要求发布核心期刊,令人汗颜。
博士毕业条件分析:东南大学最严格,清华、北航不用发论文
发论文本身就是一件煎熬的事,尤其是以一作身份发表核心期刊,要知道,许多大学副教授一年可能都发不了一篇一作的核心期刊,更别提还在攻读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了。
不少院校设置的毕业标准中,博士生涯的“终点”并非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而是博士生经过审核,达到博士应有的学术水平。而是否达到相应的水平,除了参考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博士论文质量及答辩情况,还要采纳博士生导师或导师组的意见。可以说,博士生得到的考核评价是高是低,一般取决于他们在培养过程中的表现。
博士毕业标准越发严苛,往年“水博”已没有
作为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各大高校狠抓学位论文的质量。高质量博士论文的产出,不仅需要长时间的写作,还要经过评审专家的把关。
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不仅有一般超过7万字的硬性要求,还对工作量、学术水平、阶段性总结作出要求。《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显示,“博士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要“体现博士生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的创造性学术成果”,距离正式答辩3个月前,答辩者要向5位以上同行专家作“最终学术报告”,通过方可提交论文送审。
为确保博士学位论文审核的客观性,院校普遍实施盲审制度,将论文交给外校老师评价。一般来说,外审分数需要达到70分以上,才能参加答辩。
也有部分院校设置较严的盲审标准,只要有任一专家打出较低分数,就需重新送审。如果错过该年规定的送审轮次,只能“第二年再来”。另外,论文答辩通过后,还有抽检制度。一旦抽检不合格,到手的博士学位就被收回,四五年的博士就白念了。
翟天临事件过后,博士们的危机感很强。通过答辩的博士论文基本都要上网,接受全体网民的监督。若是哪天被发现存有明显瑕疵,便有可能再次接受专家们的审查,重现当年答辩期间的担惊受怕。
关注毕业标准的群体除了现在或者将来的博士们,还有院校。近些年来,各大院校对博士生的毕业标准进行过调整,各项评价指标也在不断更新,包括核心论文的发表、培养方案及学科综合考核内容、学位论文评价机制。对于毕业标准的调整,具有博士点的高校迈开的步子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都走在较为科学、合理的方向。其中,引发争议较多的,还是用以识别学术水平的核心论文发表标准。
除了法学专业,其他社科专业的博士生,也要发表一定数量的学位资格论文。吉林大学2017版《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要求》显示,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专业的发文要求与法学专业相同,要发表2篇CSSCI期刊论文;经济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发文刊物选择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博士生须发表3篇CSSCI期刊论文。可见,博士生在毕业前发表论文,是国内高校各大社科专业的普遍做法。
博士学位资格论文的规定是否合理,在国内存有不同观点。赞成的观点多认为,目前难有更好的替代方案。论文发表是获得同行评价的客观方法,可以降低导师与学生间因个人关系亲疏造成的不确定性。博士生要具备初步产出特定知识的能力,论文发表则是供其产出的途径。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高校要求学生发表多篇CSSCI、SSCI等期刊论文大大超出实际,导致博士生为了毕业,产出不成熟的论文。院校设置的核心论文发表、省级以上科研奖项等客观指标往往与院校排名评比、项目经费申请相关,有变相将论文发表任务分摊至博士生之嫌。如果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博导能够向核心期刊推荐,让博士生在高级别期刊获得特殊的发文机会,师从其他博导则无此资源,那么要求学生发表论文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硕士生喜欢报考“大佬”博导,虽然平时“放养”,但关键时候有资源。
在国家“破五唯”的政策背景下,应以何种科研指标作为博士毕业标准仍需探索。
清华大学虽然率先取消了对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硬性指标,但是《清华大学法学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显示,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达到“提出并证实了某一新的有价值的法学观点”“系统并深入地解释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成因”等九项标准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这是国内高校调整博士毕业标准的积极尝试。
科研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关键在于法学博士生是否具备博士应有的学术水平。主观性评价标准看似合理,背后也有隐患。如何避免利益寻租、权钱交易、关系户等问题,值得思考。
客观性的论文评价指标如果过高,会束缚博士生的创新发展。如果不要求一定质量的论文,会不会培养更多的“水博士”?
在法学博士招生规模逐步扩大的当下,什么样的科研成果标准既符合实际,又能识别博士生是否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这也是整个学术界长久以来需要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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