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按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本研究将兼业农户划分为纯农户、Ⅰ兼农户、Ⅱ兼农户和非农户,从承包地承载的生产、保障、财产和心理功能的角度,构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数对兼业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机理进行分析。结果表明,Ⅱ兼农户和非农户退地的风险较小
摘要:按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本研究将兼业农户划分为纯农户、Ⅰ兼农户、Ⅱ兼农户和非农户,从承包地承载的生产、保障、财产和心理功能的角度,构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数对兼业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机理进行分析。结果表明,Ⅱ兼农户和非农户退地的风险较小;农户的承包权退出不仅是农户的心理问题、退出与持有承包权预期收益的权衡问题,还是补偿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问题;非农收入获取能力越强、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越低、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越小,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条件越易达成;其中,在退地补偿标准未明晰的条件下,受农户对承包地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的影响,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呈“倒U型”关系。
关键词:兼业农户;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功能;人地关系
伴随城镇化和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人地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面对城乡预期收入差距,农户兼业行为随着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而日益普遍化[1],兼业程度也日趋加深,甚至部分农户拥有城镇住房和稳定的非农收入,成为“准城市居民”,与原农业生产逐渐脱节;另一方面,法律层面明确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性质后,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内涵不断充实,使部分兼业农户不愿无偿放弃对承包地的占有关系,人动地不动的矛盾愈发严重[2]。
农村土地论文范例: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策略研究
其中,矛盾的实质是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渐弱、土地对农户发挥的功能由生产和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这必然导致本就稀缺的农地资源不能物尽其用,甚至部分地区出现撂荒的现象。经营权的流转部分解决了上述问题,但仅退出经营权、保留承包权不可避免地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3],且其自身陷入“内卷化困境”[4],并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的人地矛盾,亟需新的解决路径。在此背景下,探索和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政策层面适时提出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2014年底,农业部将土地承包权退出列为14个改革试验任务之一,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正式进入政策实施准备阶段。
一些地区也积极开展了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如重庆梁平、宁夏平罗、四川内江等地。由于承包地对于部分农户的生产生活乃至社会的稳定仍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政策的冒进和潜在的风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家“十三五”规划、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2019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等都着重强调了承包权退出要以农户自愿为前提条件,充分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因而,分析农户承包权退出的意愿选择,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对深入推进承包权退出实践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现有文献基于不同视角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
杨婷等[5]从理性选择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农户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综合考虑的,农户家庭特征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影响农户退出承包权的重要因素;刘同山等[6]从农户分化的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农户分化后的异质性使其对承包地有不同的退出选择;邢敏慧等[7]强调处于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农户退出承包地的影响因素存在很大差异;还有学者从政策认同程度视角进行了分析,提出政策认同度对农户的退地行为有着一定的激励作用[8]。
总体来说,既有文献从多元的视角对农户退地行为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解释了影响农户退地行为的相关因素,但对新型人地关系下的农户退地行为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推进。而在当前新型人地关系背景下,承包地所承载的功能对农户的退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从承包地功能的视角去研究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分别细化研究对象及农地功能,在明晰承包地对不同类型兼业农户所发挥的主导功能的基础之上,探究农户承包权退出的行为机理,以期从理论上丰富农村承包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内容。
1农地功能及兼业农户分类
1.1承包地功能的分类
伴随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对农户而言,承包地承载着多重的功能。在当前法律、政策不要求土地承包权退出与城镇落户挂钩的背景下,本研究将承包地功能分类为2类。
(1)经济功能。经济功能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可用价值衡量的经济收益的性能,可细分为农业生产功能、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农业生产功能的价值是农户因在承包地上进行经济活动,获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收益减去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成本的净额。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收益是指农户因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农产品所得的直接生产收益和惠农政策补贴收益等,其中,与承包地相关的惠农政策补贴包含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是国家对种田农户的补贴,而并非对有田农户的补贴,故在此将惠农政策补贴收益归为承包地生产功能所得收益的范畴。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成本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所投入各种生产要素的支出,如土地、劳动力、机械化相关作业、化肥、农药等。
特别指出的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户承包土地的成本几乎为零,农户兼业成本更低。保障功能的价值是指农户因持有土地承包权所享有的养老保障、非农劳动失业保障等非生产性收益净额。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10]。与城镇相比,农村相应保障体系的水平仍较低,承包地成为了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替代品,发挥着一定的保障功能。兼业农户如遇非农劳动失业、年老等情况,无法继续进行非农劳动,丧失非农劳动收入时,可以在承包地上进行生产,解决生计和养老问题。故在当前背景下,承包地对部分兼业农户起到了“退可谋生”的底线保障作用[11]。
财产功能的价值是农户因持有土地承包权所享有的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权退地补贴收益、征地补偿收益和财产性增值收益等。其中,财产性增值收益是指:对于有意愿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言,承包地的财产属性类似于城市商品房用地,有增值的空间,部分农户确实会考虑财产性质的效益增值[12],在此将这部分增值预期称之为财产性增值收益。(2)非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的除经济效益外,无法用价值衡量的部分,主要为心理功能,包括心理安全、乡土情怀等,是深藏在农户内心中对承包地的占有、依恋等情感[13]。
1.2兼业农户的现状及分类
兼业农户是指既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农户家庭,其本质是在拥有既定资源禀赋下,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群体[14]。当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大部分农户的发展需求,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中国农户普遍走向兼业化,且兼业程度也日趋加深。2018年,中国兼业农户中的主要群体———农民工的总量达28836万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发现,91%的新生代农民工愿意定居城市,而2018年中国8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超半数,部分农户终将退出农业农村[15]。
城镇化进程伴随着农户的不断分化[16],收入来源结构是农户分化的重要特征。因此,根据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α,将兼业农户划分为:纯农户,即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80%≤α<100%;Ⅰ兼农户,即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50%≤α<80%;Ⅱ兼农户,即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产业为主,20%≤α<50%;非农户,即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劳动为主,0<α<20%。
1.3兼业农户的承包地功能差序兼业行为不可避免会造成农户的分化。中国农户的逐步分化,具体表现为由纯农户向兼业农户、非农户转变[17]。对不同兼业程度的农户家庭而言,承包地所承载的功能也会不同,有的功能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另一些可能会弱化。对于纯农户与Ⅰ兼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农业生产功能,其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
农户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既有要素在农业和非农行业的配置最优,达到综合收益最大化。无论是纯农户,还是Ⅰ兼农户,他们的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弱于农业生产报酬获取能力,既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生产是更有效的配置方式。这2类农户持有承包地主要为了农业生产,依靠农业收入生存,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弱,在离开承包地后家庭收入会下降,生活会受到一定影响,甚至窘迫,风险较大。对于Ⅱ兼农户与非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财产功能,其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劳动为主,主要的收入来源于非农生产。Ⅱ兼农户兼顾农业与非农业生产,虽持续进行农业生产,但多为粗放型经营,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副业;而非农户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会更希望进一步增加非农收入,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到非农生产之中。
2理论分析:兼业农户退地行为机理农户分化伴随其对承包地生计依赖程度的变化,表现为对承包地功能的需求有差异,进而影响农户面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时的行为选择[18]。现行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因而本研究秉承农户自愿、退出有偿的原则,基于托达罗人口迁移模型,结合农户行为理论和农地功能进行修正,构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数,对兼业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机理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农户持有承包权当期收益函数,回答“支持和引导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对象是哪些农户”;通过构建农户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与退出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并进行比较,具体分析农户退出行为的影响因素。
3实例分析:重庆市梁平县川西村的农户退地行为重庆市梁平县作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任务。2016年,川西村被选定为试点,开展农户承包地退出工作。
“整体退出,集中使用”是川西村农户承包地退出的主要模式,要求退地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彻底地放弃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再通过“小并大、零拼整”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和整治,进而统一对外出租或重新发包。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承包地的优化利用,推动了当地现代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农村人口更稳、更快地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可在大范围内推广[23-24]。因此本研究基于对重庆梁平川西村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的调研,选择川西村部分农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农户面对承包权退出时的一般行为。
4结论与启示
人地关系的变化为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兼业农户与承包地的关系可知:对于纯农户与Ⅰ兼农户而言,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农业生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较大;对于Ⅱ兼农户和非农户而言,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财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较小。生计是影响农户退地的关键因素,在不考虑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心理功能时,农户兼业降低了承包权退出的风险,故Ⅱ兼农户和非农户是支持和引导退地的主要对象。
土地承包权退出中的农户是“理性经济人”、“风险规避者”和“社会人”的复合体,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农户的心理问题、退地预期收益与持地预期收益的权衡问题,还是补偿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问题。农户非农收入获取能力与土地承包权退出倾向呈正向影响,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与退出倾向呈负向影响。
在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未明晰时,受农户对土地财产性增值收益的影响,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呈“倒U型”关系;而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的明晰,确会稳定农户对承包权退出补偿收益期望,进而使得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逐渐降低至零。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为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提供了以下参考建议:第一,设立严格的退地门槛,引导进行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对象应是Ⅱ兼农户与非农户。
土地制度改革不是单纯地为提升效率,更要兼顾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要根据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状况和退地的风险大小进行甄别,进而引导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同时要支持有现代农业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农户承接更多的承包地,从而培育新时代的职业农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第二,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户承包权退出的补偿方式,明晰补偿标准,稳定农户预期,创新多元补偿机制,实现补偿对农地功能的替代。
一次性退地经济补偿带来的农户福利改进空间有限,补偿既应考虑到农户对承包地财产权利的诉求,还要兼顾对承包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从社会保障着手解决农户退地的后顾之忧,进而引导有条件的农户理性退出承包权;第三,加大兼业农户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增强农户非农收入获取能力、降低农户再就业成本。多种方式拓宽农户就业渠道,增加非农收入,弱化承包地对于部分农户的生产经营效用,从而推进农户分化,提高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能力和降低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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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匡远配,陆钰凤.我国农地流转“内卷化”陷阱及其出路[J].农业经济问题,2018(9):33-43.
[5]杨婷,靳小怡.资源禀赋、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土地处置意愿的影响:基于理性选择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5(4):16-25+95.
作者:陈文静1,张朝阳1,许帅2,张冬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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