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业改革发展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方向_《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09期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02-13 15:24 本文摘要:注:本文摘自《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09期,作者:于金富;史伟;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 杂志信息: 《当代经济研究》由西安交通大学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22-1232/F,国际刊号:ISSN1005-2674 【摘要】: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为我们具体地研究每一社会生产方
注:本文摘自《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09期,作者:于金富;史伟;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
杂志信息:《当代经济研究》由西安交通大学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22-1232/F,国际刊号:ISSN1005-2674
【摘要】: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为我们具体地研究每一社会生产方式确立了科学的理论框架与分析方法,我们应当以此为指导对东方国家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科学研究。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对于深刻认识亚洲与东方社会发展规律、科学把握中国基本国情,从而确立当代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与基本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新型农民合作社
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与精髓,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为我们具体地研究每一社会生产方式确立了科学的分析框架与分析方法。我们不仅应当在马克思生产方式理论指导下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现展进行科学研究,而且要以此为指导对东方国家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科学地阐明其基本特征、揭示其发展规律。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科学研究,对于我们认识亚洲与东方社会本文由发展规律、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科学把握中国基本国情、确立当代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与基本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及其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不仅阐明了生产方式在经济与社会中的支配性地位与决定性作用,而且阐明了生产方式这一重要范畴的特定涵义与主要内容,分析了生产方式的二重性特征,揭示了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生产方式理论既是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形成的科学理论,又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说明现实的生产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总体上说,马克思是通过对“市民社会”的解剖而进入对生产方式的分析,并通过生产方式研究来剖析一定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马克思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从总体上来看,马克思科学研究的历史进程是:从关注国家与法开始,经由对市民社会解剖,最终到达生产方式分析。这一历史过程所体现的逻辑线索是:国家与法决定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于生产方式。
总的说来,马克思是把分工、所有制与生产形式这三个范畴紧密联系起来分析生产方式进而研究整个社会结构的。“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在分工与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形式。具体来说,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以分工为核心的生产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生产方式首先表现为一定的生产条件。“他的劳动生产条件,也就是他的生产方式,从而劳动过程本身,必须发生革命”,“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所谓“生产的技术条件”,是指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生产技能的发展程度,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生产工艺水平或生产方法等状况;所谓“生产的社会条件”,是指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即生产过程的社会分工、协作的发展程度以及相应的生产组织形式。分工是在生产条件中一个关键性内容,是生产方式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其二,以分工与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形式。所谓生产形式,或社会经济形式,就是生产者实现其社会经济联系的形式与生产要素配置的方式。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生产的特征时指出:“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其三,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的社会形式。所谓生产的社会形式,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表现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社会形式主要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方式体系中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马克思还指出: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形式,商品生产的产生与发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私人生产者。前者使各种社会劳动的划分和独立化,使各个生产者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而使交换成为必要;后者决定了从事不同生产的生产者必须把各自的产品作为商品来交换,这是彼此取得对方产品的唯一途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商品是在一个或多或少互相分离的私人生产者的社会中所生产的产品。”只有具备了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私有制这两个条件,才会产生商品经济。因此,分工与所有制是一定的生产形式所赖以形成的两大基本因素。
长期以来,人们虽然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但没有阐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中介环节或传导机制。笔者认为,这种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联结起来的中介环节或传导机制就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方面,生产方式又与一定的生产关系密切相联:一定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赖以存在的载体,生产关系则是由一定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必然产物与客观结果;另一方面,生产方式与一定的生产力密切相联,一定的社会生产力要素是生产方式所赖以形成的物质基础,生产方式是生产力诸要素结合的形式和作用的方式。生产方式既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又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因而成为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有机联系起来的中介环节。这样,便形成了“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这样一个链条。这一链条表明,生产方式既是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相区别的独立范畴,又是把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范畴。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生产方式”是一个二重性范畴,它一方面反映生产的一般物质属性,另一方面反映生产特殊的社会性质。生产方式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生产条件与生产形式属于生产过程自然的、技术的规定性,因而属于物质生产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属于生产过程的社会规定性,它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因而属于社会生产方式。物质生产方式与社会生产方式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动态方面来看,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必然引起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新的生产条件与生产形式必然要求有新的社会形式与之相适应。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是一切经济问题与社会弊端的最终根源,物质生产方式与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
从静态方面来看,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内容,即其“内核”;社会生产方式是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即其“外壳”。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条件与生产形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式。根据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我们在对每一社会形态进行研究时,应当首先研究与着重剖析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研究;对生产方式的研究,应当着重于以分工为中心的生产条件、以所有制为中心的社会形式与以劳动交换形式为中心的生产形式及其三者关系的重点研究,建立起“分工一所有制一生产形式”三位一体的分析范式;对每一生产方式的研究不仅进行静态的结构分析,而且要进行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运动的动态分析,揭示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主要特征运动规律与发展趋势。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
在对生产方式的科学研究中,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分析,而且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不仅对西方社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历史的研究,而且高度重视对亚洲为中心的东方社会生产方式,并对此进行了科学探讨。在对东、西方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的关联分析与历史发展的比较分析中,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重要范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对于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原始社会或从原始社会转向阶级社会过渡说”,二是“独立的东方社会形态说”。三是“东方的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说”,笔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有一般性与特殊性的二重含义:从其一般性来说,亚细亚生产方式泛指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所采取的以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为基本特征、以印度等亚洲国家的农村公社为主要代表的生产方式,就此而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指代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从其特殊性来说,亚细亚生产方式特指以印度、中国等亚洲国家为代表的东方社会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到19世纪末一直存在的,以村社组织、自然经济、土地国有与专制制度为基本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此而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指代亚洲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生产方式。本文所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第二种意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古代来看,这种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从近现代来看,“在面临向现代社会转型时,以俄国、印度和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呈现出了和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至今仍然看不出它们各自在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和文化层面上有什么本质性的共同之处。”
从总体上说,作为一个在广阔的区域与漫长的历史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具有其一般性特征,而且具有其许多不同的具体特征。从时间角度看,亚细亚生产方式经历了一个长期延续与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从而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历史阶段与不同的历史形态。从空间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具有不同的特色:印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政治上缺乏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俄国的特色在于其经济的集权与政治的专制不是由水利灌溉条件而是由蒙古民族入侵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中国的特色则是其土地制度带有地主所有制色彩、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够明显。运用马克思的“分工一所有制一生产形式”三位一体的分析范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其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形式即所有制形式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土地国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社会普遍实行公社所有、个人占有与使用的二重性所有制。这种农村公社解体后,西方国家一般发展为私有制,而亚洲及东方国家大多是国家取代公社而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而公社成员个人则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传统观点认为,战国、秦汉以来地主私有制代替国家所有制而成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实际上则是难以成立的。从理论上说,同其他私有财产一样,土地私有制有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土地所有者既可以像商品所有者那样完全自主地去处理属于自己的土地,又能够排斥其他一切人去支配它。如果在土地私人占有、使用以及买卖等财产权力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支配权力的作用,这种土地就不能真正算作私有财产。从总体上来看,亚细亚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一多种占有一农民使用”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所独有的,公社、贵族、地主与农民的土地实质上只是占有权或使用权。马克思指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从事实上看,在中国历史中存在着许多与士地私有制极不相容的现象:一是地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主,二是私人土地的买卖受到一些限制;三是私人土地产权没有保障,国家可以随意地支配、占用民地;专制政府可以以土地占有为依据向地主征收租税,国家作为最高地主分享农民的剩余劳动。
第二。从生产形式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表现为“自然经济一国家统制”的社会经济形式。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一方面,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剩余产品以“租税”形式无偿地缴给国家而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另一方面传统农业与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缺乏社会分工。其结果必然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这种生产形式一方面表现为以传统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基础上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垄断经济命脉、全面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统制经济形式。中国几千年来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主要是在土地国有制或国家控制下地主所有制的基础上由国家授田、地主租田与农户种田而形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小农生产具有分散性、封闭性与落后性,二是农业与手工业结合、自给自足;三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男耕女织,分工简单;不利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交换只存在于公社或村社的尽头,其内部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牢固结合致使交换不发达。“中国人的习惯是这样节俭,这样因循守旧,甚至他们穿的衣服正是以前他们祖先所穿过的。这就是说,他们除了必不可少的以外,不论卖给他们的东西多么便宜,他们一概不需要。”这种建立在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互结合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结构,严重地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中国历代王朝一般都把主要的手工业、商业收归官府垄断经营,形成官营工商业。专制政府对主要手工业与商业的控制与垄断,一方面堵塞了工商业自由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其生产经营的效率,抑制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
自古代以来,以印度、中国为代表的亚洲乃至广大东方国家之所以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等方面具有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征,归根结底是由其特殊的生产方式即以土地国有制、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三位一体为基本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存在与长期延续,不仅使中国古代社会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亚细亚社会,而且形成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矛盾与特殊规律。
第三,从生产条件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表现为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缺乏分工的小农经济组织形式。
一方面,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长期存在着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集中劳动逐步为单个家庭劳动所取代。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东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农业的人工自然灌溉和政府举办公共工程的经济职能等原因,形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组织形式。在亚洲,国家最早只有财政、军事与公共工程等三个职能,国家承担了大量的经济、社会职能,具有经济集权化、社会政治化的特点。起初小农依附于国王与国家控制的农村公社,后来则依附于国王所控制的贵族,最后又在国家与小农之间加进去一个地主这个中介。这样,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就形成了以小农户为载体的传统生产组织形式。小农经济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其经营目标主要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同时以一部分收益换取安全与秩序等公共产品。小农经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个固有特征。直到新中国建立前,中国的农业生产者一直是由自耕农和佃农这两种小农所构成的。这样,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中始终存在着两极性的经济组织形式:一极是承担大型公共工程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经济组织,另一极是直接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千千万万分散的小农经济组织。二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形成了众多弱小的微观经济组织与单一强大的宏观经济组织共存的社会分工体系。
三、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与当代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
以马克思生产方式理论为指导来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要剖析其主要特征与整体结构,而且要分析其内在矛盾,阐明其发展规律。从总体上来看,亚细亚土地国有制这个“外壳”十分狭小并成为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严重桎梏。具体说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亚细亚土地制度阻碍着农业生产组织创新。中国夏朝时期在土地国有、公社占有的基础上实行社员个体的家庭经营,商周实行井田制在“公田”上进行集中的协作劳动,在“私田”上从事分散的个体劳动,到战国时期一夫一妻小家庭为生产单位个体经营的小农经济基本稳定下来,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自秦汉到隋唐时期,国家推行“均田制”,把土地分散地授给许多农民分散耕种;自宋代以来,主要是地主把土地分散、短期地租给许多农民,从而使个体的小农经济相当普遍,成为占居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佃农一样,自耕农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实体,但其拥有少量土地,依靠自家劳动力经营。自耕农本身极不稳定,他们很容易破产而沦为佃农。这是因为,他们虽然不受地主经济剥削但受到地主超经济强制的剥削,并可能成为地主兼并的对象;另一方面,自耕农必须向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的国家交纳沉重的赋役,这也可能导致自耕农的破产。作为佃农与自耕农,个体农民虽然在生产上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但这种小农经济只是国家及地主的附庸,而不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个体经济。这种以使用权分散为基本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只能产生小农生产组织,无法产生大规模、社会化的农场制生产经营方式。
2.亚细亚土地制度阻碍着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在国家拥有土地最高所有权、小农拥有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土地制度下,在农业生产中普遍采取了个体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小农经济成为中国几千年来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生产组织与经营方式。这种小农生产方式下,劳动者虽然对生产技术不断求精,但不能彻底改进,因而只是逐渐地改良农业生产技术,不能实现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的革命。从耕地工具来看,从原始社会末期到春秋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石器和骨器生产工具,春秋时期出现了铁器,战国推广铁器牛耕技术,汉代普及并发明犁壁,唐代在长江下游出现了曲辕犁,标志传统步犁成熟定型。从播种工具来看,汉代赵过发明耧车;从灌溉工具来看,在春秋战国是桔槔和辘轳;东汉时期发明翻车,三国时期加以改进,唐宋发明筒车和畜力高转筒车。所有这些,都属于手工工具的范畴。由于小农经济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从而使中国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一直处于落后的传统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3.亚细亚土地制度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以小农分散占有与使用土地基本特征的亚细亚土地制度下,不具备商品生产产生与存在的基本条件: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劳动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其剩余产品以地租的形式无偿地交给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或地主。
(2)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实行专制制度、普遍存在宗法关系,使个人自由与契约关系得不到发展,极大地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3)专制政府对商业和主要手工业实施控制和垄断,这也是商品经济始终不能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
(4)没有生产者的社会分工。传统农业与手工业密切地相结合在一起,家庭、生产者个体是自给自足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自身的需要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所需要的一切,基本上不与外界交换产品。
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经验充分表明,我们不仅应当深化与推行农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而且应当确立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根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实现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商品化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我们既不能实行以土地国有化为基本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能实行以土地私有化、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应当而且只能是在以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为基本特征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
一方面,我们应当根据中国国情与发展要求,创造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崭新形式。为此,我们应当在以往改革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前进,着力实现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
一是应当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把农民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确立一种新型的合作社模式一股份合作农场,从落后的农户经营方式走向先进的农场经营方式,以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农场作为中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
二是应当适应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进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改革,全面建立农民联合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凭借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有权对土地的使用与生产经营发表意见,进行监督,要求相应权益。
三是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积极探索农地公有制的崭新形式。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当按照构建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与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个人所有、产权联合的农民股份制。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切实体现农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
其一,坚持与贯彻发展社会化大农业原则,努力从小农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化农业生产方式,建立与发展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组织。从小规模、封闭型的小农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社会化大农业。
其二,应当坚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原理、建立农民个人联合所有制。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土地的劳动者联合所有制,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在上述改革的基础之上,建立与发展融股份制、合作制和农场制于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社,从而构造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惟其如此,才能构建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成功之路。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充分表明:以国有土地制度为基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导致亚洲及东方国家近代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等东方国家长期地存在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而迟迟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当代中国要迎头赶上世界发展潮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走出亚细亚’,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大潮中努力建立与时俱进的‘现代性’,克服亚细亚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孤立性’、‘封闭性’与‘停滞性’,扬弃过去的自我封闭积习、封建宗法制度和自然经济方式。”从实践上来看,我们应当清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消极影响、全面实现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其中,主要应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化的土地制度与农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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