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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理论的“建构性转向”:从霍布斯到萨沃德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0-12-28 13:45

本文摘要:摘要:由于规模和时间的限制,现代民主国家往往采用代议制形态的民主。 对代议制民主的理解往往依赖于人们对代表作用和功能的理解。 通常,人们通过委托代表模型来理解代表的作用,其中,代表居于一种被动反映选民意见的消极性地位。 相反,建构性代表理论则

  摘要:由于规模和时间的限制,现代民主国家往往采用代议制形态的民主‍‌‍‍‌‍‌‍‍‍‌‍‍‌‍‍‍‌‍‍‌‍‍‍‌‍‍‍‍‌‍‌‍‌‍‌‍‍‌‍‍‍‍‍‍‍‍‍‌‍‍‌‍‍‌‍‌‍‌‍。 对代议制民主的理解往往依赖于人们对代表作用和功能的理解‍‌‍‍‌‍‌‍‍‍‌‍‍‌‍‍‍‌‍‍‌‍‍‍‌‍‍‍‍‌‍‌‍‌‍‌‍‍‌‍‍‍‍‍‍‍‍‍‌‍‍‌‍‍‌‍‌‍‌‍。 通常,人们通过委托—代表模型来理解代表的作用,其中,代表居于一种被动反映选民意见的消极性地位‍‌‍‍‌‍‌‍‍‍‌‍‍‌‍‍‍‌‍‍‌‍‍‍‌‍‍‍‍‌‍‌‍‌‍‌‍‍‌‍‍‍‍‍‍‍‍‍‌‍‍‌‍‍‌‍‌‍‌‍。 相反,建构性代表理论则认为代表的角色应更为主动、积极。 它不仅简单地反映民意,且应更积极地参与到选民的构建过程中。 建构性代表理论的深层认识论基础在于社会建构主义理论。 从历史过程来看,代表理论经历了从霍布斯到曼斯布里奇的一系列演进。 在此基础上,萨沃德在其《代表性主张》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建构性代表理论学说。 建构性代表理论虽比传统的代表理论更具优势,但它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带来虚假性代表以及操纵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是代表理论未来要面对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建构性代表理论; 社会建构主义; 代表性主张; 正当性

文学创作

  一 社会建构主义:建构性代表理论的哲学基础

  传统上,代表理论认为代表的作用在于反映并促进选民的利益,选民根据代表的所作所为对其展开问责,即人们往往通过委托—代理模型来理解代表的作用。 这种对代表的传统看法意在强调选民的积极作用,而将代表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同时它预设选民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是固定不变的。 然而,在多数情况下,选民的利益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不仅如此,选民的身份会变化,因而代表很难像镜子一样去反映选民的利益,更别说去促进他们。 传统的代表理论似乎很难应对上述难题。 但如果我们能像康德在哲学领域开展的“哥白尼式革命”那样转变一下看待代表问题的视角,即强调从代表积极构建选民身份与利益的视角去理解代表行为,那么上述诸多难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而这种“哥白尼式革命”做法意味着代表理论面临着一种“建构性转向”。

  相比于人们通常所知的代表理论,建构性代表理论者认为选民的利益、身份、视角以及代表自身都是被建构出来的,它们并不是位于代表行为之前,需要代表去反映的实存要素,简言之,它们只是建构的结果,这一结果如果为选民或其他相关群体所接受,人们就倾向于将其看作是“事实”,但实际上它们只是人为的“事实”,这种对代表作用的认知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建构主义理论。 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很多社会事实(或事物)实际上并不是由其本性决定的,或者说,它们并不是必然的,它们的存在是人为构建的结果。

  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存在从激进到温和的复杂系谱,本文所讨论的建构性代表理论正是建立在较为温和的认识论式社会建构主义之上。 为了更加清楚地展示这种社会建构主义的意涵,彼得·L.伯格与托马斯·卢克曼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一书说明了这一社会建构主义立场,如当世界只有A、B这一对夫妇时,他们对于两人之间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形成的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目的或意图是非常清楚的。

  或者说,由这些制度所构成的“世界对这俩人来说是百分之百透明的,他们理解自己所创造的这个世界”,但当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构成的这个世界传递到他们的孩子手中时,这个世界对他们的孩子来说却并不是透明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参与到这些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构建过程之中,所以“制度是以给定现实的面貌出现在他们面前的”,换言之,由这些制度构成的世界对他们来说就是“现实”,当然,与这一过程相伴而来的“镜像效应”反过来也会作用于父母,使得父母也必须接受这一变“厚”、变“硬”的“现实”,这使得他们同样无法随意改变构成既定“现实”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进,由这些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构成的“现实”会随着社会化过程的展开而变得越来越稳固。 [1]

  这种相对温和的认识论式社会建构主义也构成了理解建构性代表理论的基础。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选民不能明确其自身的真正利益,或对自身真正利益的认识存在冲突,再加上选民身份并不固定,导致代表们难以像镜子一样,通过反射的方式来把握和促进选民的真正利益。 然而,如果代表从某个角度出发构建自身的形象、构建选民及其利益,而选民或其他群体又接受这一构建,那么他们很可能接受代表所构建出的形象与利益,并倾向于认为它们是“客观的”,甚至是“必然的”。

  二 从霍布斯到曼斯布里奇:建构性 代表理论的历史演进

  虽然建构性代表理论在当代才被提升为一种与其他诸如指令性代表理论、信托式代表理论、描述性代表理论相提并论的代表理论,[2]但它却拥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 它最早出现于霍布斯笔下,其后,熊彼特、拉克劳、曼斯布里奇等理论家也先后不同程度地围绕这一议题进行了阐发,最后,萨沃德在其颇有影响力的《代表性主张》一书中对建构性代表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发。

  (一)霍布斯:国家主权的建构性代表逻辑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论述国家成立的前提在于:除了主权者之外的所有人的意志与力量统一于主权者一人身上,由主权者意志的统一保证国家的统一,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 [3]

  在这段论述中,霍布斯明确意识到,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利益、观点上的差别,如要实现统一,就必须统一于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的统一意志之下,由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的统一意志来保证国家的统一性。 换用建构性代表理论的表述来说,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的意志的统一性建构起了国家的统一性,或者说,主权者的统一性意志这一“形式”对具有各种利益与观念的,作为“质料”的民众进行建构,从而使之具有一致性或统一性的形式,这种建构为所有人通过契约式一致同意的形式所确认。

  (二)熊彼特:精英民主的建构性代表逻辑

  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只是一套形式化的制度安排——选举,政治精英通过选举这一制度安排获得做决定的权力,“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获得做决定的权力”。 [4]按照熊彼特这种精英民主观,公民只在选举的时刻才活跃,而在其他时刻,他们只能服从代表们的意志或决定。 在熊彼特看来,公民虽会针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私事务形成“相当明确的个人意志”,但“这些意志可能常常是非理性的、狭隘的、自私的”。 [5]

  而针对与其自身“没有直接关联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等事务领域”,公民由于缺乏现实感,会导致“责任感的削弱”,导致“有效意志的丧失”,甚至导致所有意志的丧失,最终,公民们在这些事务上只是表达“自己的座右铭,自己的愿望、白日梦和牢骚”。 [6]因此,熊彼特认为,按照选举程序产生的代表们需要替选民制造或建构出选民的意志而赋予选民,“在分析政治过程中,我们面临的多半不是真实的意志,而是由某些人制造出来的意志。 这种人工制造出来的人民意志,在现实中常常符合古典学说中的一般意志。 在这一意义上,人民意志是政治过程的产物,而不是它的推动力”。 [7]熊彼特提到,由代表建构出的人民意志“常常符合古典学说中的一般意志”的原因,在于民主时代的普选权为选民提供了有效的问责机制,从而使得代表们“人工制造出来的人民意志”与选民的“一般意志”相差不大,在这一前提下,选民一般会倾向于认为代表们所建构的意志或利益是客观的、必然的。

  (三)拉克劳:激进民主建构代表理论

  拉克劳将建构性代表理论与“等价链条”“领导权”等观念联系在一起。 具体而言,拉克劳认为:代表是一个特定要素,如一个特定社会行为者、一个特定阶级立场或者一个特定政治要求,代表承担起了一个普遍性功能,同时它又穷尽这一普遍性内容的过程,换言之,这一特定性要素通过代表这一行为代表了超过其自身实际代表要素的更多内容。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诉诸其他特定要素,将它们纳入到一个“等价链条”之中,与此同时,还需要代表特定要素组成的整个链条。

  简言之,通过代表除自身之外其他特定要素的内容,这一特定要素承担起了一个普遍性功能。 拉克劳认为,这种代表性关系就意味着一种领导权关系——特定要素承担起了领导普遍性代表的功能,而这种领导关系实际上体现了政治的本质,换言之,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代表关系。

  总之,在拉克劳看来,通过领导权式的代表性构建,诸多处于边缘、被压迫地位的群体可以在政治领域争夺话语权与资源,这体现出领导权式代表性构建的激进意涵。 但在这一过程中,被代表的要素并不能被直接传输进代表过程之中,因为被代表的要素对代表者来说并不是透明的,代表者要完成领导权式的代表性构建就需要发挥其能动作用,需要积极构建被代表者的身份、利益或诉求。

  (四)曼斯布里奇:代表与被代表者的相互形塑与构建

  在曼斯布里奇看来,传统的代表观念大多属于“承诺式代表”观念,这一观念来源于委托—代理式代表模式,即这一模式考虑的是作为委托人的选民如何控制作为代理人的代表的问题。 承诺式代表观念的运作过程体现在:代表在选举之前向选民做出某些承诺,在代表任期结束之际,选民根据承诺的完成情况来予以奖惩。

  与这一模式形成对照的是“预期式代表”,该代表模式强调:一方面,被代表者会影响代表的作为,另一方面,代表也会影响被代表者的偏好,即代表通过预见与形塑选民的未来偏好,来影响选民的行为与偏好,因此“同市场中顾客/企业家的关系一样,预期式代表中选民/代表的关系最好视为一种相互的权力关系和持续互动的影响力关系”‍‌‍‍‌‍‌‍‍‍‌‍‍‌‍‍‍‌‍‍‌‍‍‍‌‍‍‍‍‌‍‌‍‌‍‌‍‍‌‍‍‍‍‍‍‍‍‍‌‍‍‌‍‍‌‍‌‍‌‍。

  在曼斯布里奇看来,在这种代表关系中,为了防止代表完全从自身利益(再次获选)出发去影响甚至是形塑选民的偏好,人们最好将“关注的重点从个体转向制度,从聚合性的民主转向协商民主,从偏好转向利益,从立法者投票的方式转向立法者沟通的方式,从履行承诺的质量转向选民和立法者之间相互启迪的质量”。 [8]

  综上可见,霍布斯、熊彼特、拉克劳与曼斯布里奇等理论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代表的建构性面向,但他们大都将论述嵌入到了自身更宏观的政治理论构建之中,换言之,代表理论只是他们整体理论的一部分,他们并未系统地对其展开论述。 而针对代表理论所展开的真正的系统论述,是萨沃德在其《代表性主张》一书中完成的。

  三 “代表性主张”:建构性代表理论的基本构成

  萨沃德于2010年出版的《代表性主张》一书被誉为是他“个人研究的巅峰,同时更是学术界重新思考政治代表之集体研究的巅峰”。 [9]“重新思考政治代表”的努力更多地指向对建构性代表的研究。 萨沃德“代表性主张”认为:“代表的提出者提出一个主体,这一主体为一个与某个参照对象相关的客体代言并呈现给观众。 ”[10]但这一“简单”的印象可能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它蕴含着迥异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代表理论的成分:将代表的提出者包含进代表理论、将被代表者与参照对象区分开、将观众包含进代表理论。

  (一)将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区分开来

  萨沃德将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区分开来,就表明了代表关系其实是一种人为建构,因为代表关系中的“主体”和代表关系中的“客体”都是被代表“提出者”塑造出来的,它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一种客观性或必然性的实在。 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是同一个人。 这样一来,“潜在的政治代表在描绘或代表选民的过程中,提出关于作为主体的自己、作为客体的选民以及他们两者之间关系的主张,他们认为或暗示道,你看到或听到的这个主体是这样被理解的选民的最佳代表”。 当然,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并不是同一个人。 然而,无论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是否是同一个人,他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试图通过他们建构的主体和客体观念来使人们接受这一代表性关系或产生其他影响”。 [11]

  (二)将代表的“客体”与“参照对象”区分开来

  传统观点认为,代表们代表的是选民们的真实利益,而不是像萨沃德所认为的那样,代表们只是呈现了特定版本的真实利益,他们呈现的是真实利益自身,即“代表行为的核心在于将选民描述为这样或那样,要这个或要那个,拥有这种或那种利益”。 [12]在《代表性主张》一书中,萨沃德多次表述了代表关系中的客体与真实利益之间的关系:(1)被代表的事物是事物自身的一个观念而不是事物自身,我们需要把事物自身称为“参照对象”; (2)人们无法直接通过代表的方式呈现作为“参照对象”的“事物自身”,人们需要通过代表关系中的“客体”来接近它; (3)参照对象是一种“实存性的群体或实体”。

  [13]所有代表关系的构建都需要建立在它的基础上来进行,其中(1)(2)与(3)分别履行不同的功能。 (1)的作用是用来表明相互之间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关于代表性客体的描述是可能的; (2)的作用是用来说明人们直接接近事物自身是不可能的,人们必须诉诸于代表性客体的描述,换言之,关于代表性客体的描述是必需的; (3)表明所有相互之间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关于代表性客体的描述都有一个真实的物质性基础,这一物质性基础存在的意义在于排除(1)和(2)带来的人们对真实物质世界实存性的质疑。

  (三)观众对代表性主张反应的多元性表明了代表性关系的非客观性与非必然性

  在传统的代表观念看来,当选代表的主张具有显而易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 而萨沃德笔下的观众要素却彰显了“代表性主张”或建构性代表理论的能动性或建构性特色,因为“代表性主张能够起作用,甚至存在的仅有的条件是观众以某种方式承认它们,能够吸纳、拒斥、接受它们,或以其他方式与它们建立联系”。 [14

  ]他将观众分为选民与一般性观众,其中,选民指的是代表性主张所代表的对象,一般性观众指的是代表性主张与之进行交谈的对象,除此之外,选民与一般性观众内部又分为意图影响的部分与实际的部分两类群体,如果把两种分类方式结合在一起,那么观众就由四部分构成:意图影响的选民、实际的选民、意图影响的一般性观众、实际影响的一般性观众。 意图影响的选民指的是代表性主张的提出者所代表的群体,而实际的选民则是指那些认识到某些代表性主张与之相关或是为他们所提出来的群体,实际的选民可能比意图影响的选民的范围更大或者更小。

  如果实际的选民要大于意图影响的选民,说明这一代表性主张为更多的人所意识到,这是其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而如果实际的选民要小于意图影响的选民,则说明这一代表性主张所指向的范围过于狭隘,或代表提出者缺乏必要的资源与宣传能力; 意图影响的一般性观众指的是代表性主张的提出者与之进行交流的群体,而实际的一般性观众指的是听到或读到代表性主张并以特定方式进行回应的群体。

  萨沃德区分选民与一般性观众,意在确立起“一个批判性框架,通过这一框架,一方面从经验角度区分接受一个代表性主张与分析这个代表性主张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从规范角度区分正当性的代表性主张与成功的代表性主张之间的差别”。 [15]其中选民的作用就是判定是否接受代表性主张以及它们是否具有正当性。 相比之下,一般性观众的作用是分析代表性主张的有效性而不是其民主正当性,即他们不是去分析代表性主体是否真正推进代表性客体的真正利益。

  综上,可以发现萨沃德的“代表性主张”这一建构性代表理论具有非常强大的解释力:它所倡导的将代表的“提出者”与代表的“主体”区分开来,将代表的“客体”与代表的“参照对象”区分开来,乃至将“观众”纳入到代表性主张之中,并进一步将其区分为“选民”与“一般性观众”等做法,都表明“代表性主张”的建构性倾向。 “代表性主张”不仅可以很好地说明指令性代表理论、信托式代表理论、描述性代表理论以及象征性代表理论所解释的代表现象,而且还能解释为传统代表理论所忽略或难以解释的跨选区代表、跨国代表、对自然界的代表乃至对后代的代表等代表现象。

  四 民主正当性缺失:建构性代表 理论的限度

  代表理论的建构性转向虽能解决传统代表理论的一些难题,但建构性代表自身仍面临着一个相当棘手的难题——民主的正当性。 民主正当性这一难题并不会对传统的代表理论造成困扰,这是因为在传统的委托—代理式代表模式中,选民们的利益被认为是明确的、固定的,甚至是透明的,代表们的作用就是去促进选民的利益,唯此,他们才具有民主正当性。

  但在建构性代表模式下,正当性却成了难题,因为在它看来,所有关于代表性客体的观念都是被建构性代表的提出者人为建构出来的,因此,即使构建性代表的主体在代表过程中真正实现了其代表性的承诺,也不一定能说明这个代表过程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因为这一过程可能暗含着代表提出者的人为操纵,即代表提出者操纵了代表性客体的利益与视角,而让选民与一般性观众误以为是在推进代表性客体的利益。 但在分析这一棘手的建构性代表的正当性缺失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处理一个日常存在但又不那么棘手的建构性代表的正当性缺失问题——虚假性代表。

  虚假性代表是与实质性代表相对立的,所谓实质性代表指的是“在代表与被代表之间不仅存在潜在性的互动——允许后者参与进代表性主张之中——而且要包含实质性的成分,即允许人们关于为被代表者‘去做什么’的讨论得以呈现”,换言之,实质性代表考虑的是其他人及其利益而不是代表自身及其利益,而虚假代表则相反,它只是在表面上表现出要推进其他人利益的“特定倾向”而从中获益,但实际上却并没有提出或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推进他人利益的“特定行为”。

  [16]为了将虚假性代表与实质性代表区分开来,或者将“促进人们利益的主张”与“实际上促进人们利益的主张”区分开来,非常有必要构建辨识实质性代表的标准,以判断某些代表性主张是否属于虚假性代表主张。 首先,人们需要按照形式标准来对特定代表性主张进行判断,从形式上来看,一个实质性代表主张基本包含诸如以下形态的论述:宣称现状对被代表群体的处境非常不利; 提出相应的改进被代表群体的建议; 声称被代表群体拥有改进其不利处境的权利。 其次,即使某些代表性主张符合上述形式性标准,但为了真正确认其实质性/虚假性,人们还需要按照内容性标准来对它们进行分析。

  所谓内容性标准指的是:在坚持形式性标准的基础上,人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代表性主体所提出的代表的内容,分析时需要明确:一是问题的边界,即代表性客体是谁? 或者说,这一代表问题关涉的对象是谁? 二是代表性主体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某个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问题; 三是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谁抑或什么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 四是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 五是根据上述每一步提出的问题来对特定代表性主张进行实质性/虚假性诊断。 最后,人们可以按照比较性标准对特定代表性主张进行分析,以最终确认它们的实质性/虚假性:与人们所分析的代表性主张相类似的实质性代表性主张的形态、内容是什么,以及这些代表性主张是否真正推进了正义、公平、平等等价值。 通过上述形式性标准、内容性标准以及比较性分析,人们可以精确地确认某些特定的代表性主张的实质属性/虚假属性。

  人们虽然比较容易确认某些代表性主张的实质/虚假属性,但却很难辨识某些代表性主张是否存在操纵的嫌疑,毕竟,之前针对“参考对象”的所有客观性、必然性论断都失去了意义,人们所能得到的仅仅是关于“参考对象”的观念——代表性“客体”,这些代表性“客体”不同程度地蕴含着人们的主观构建,问题在于,如何保证这些构建具有民主正当性。

  一个直觉性的答案是“非反对性”标准,即如果某个代表性主张没有引起选民们的反对,那么这个代表性主张就自然具有正当性。 皮特金就指出:“代表行为的本质在于对被代表者的利益进行促进,但他也不能对以其名义所做的事情进行反对。 ”[17]但这一标准的问题在于,当人们在被威胁,从而不能进行有效反对的情况下,虽然人们没有提出反对,但这种代表也无法构成有意义的代表。 因此需要对这一标准进行修正,在皮特金提出的“非反对性”标准的基础上,萨沃德提出了“合理同意”标准,即“社会中临时可接受的具有民主正当性的代表性主张是如下这些主张,在具备合理判断条件时,这些主张拥有为特定选民所接受的充分证据”。

  所谓“合理判断条件”指的是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一系列民主制度安排。 [18]同时人们能够获得表达相关观念与利益的不同渠道。 但这一基于“合理判断条件”的“合理同意”标准虽然能够有效排除强制性威胁,但并未有效抵制操纵的可能性,因为,虽然民主制度或程序能够保证民众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发言权,但由于民众在时间、资源与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有些公民群体并不能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这就使得那些在时间、资源与能力上具有优势的群体垄断了公共领域的表达,也增加了他们操纵代表性主张的可能性。

  与皮特金与萨沃德的观点略显不同的是,西弗斯试图通过引入“一致—回应性”标准来解决上述难题。 西弗斯认为:“随着选举性代表与非选举性主张提出者双方在代表性主张上趋于一致,选举性主张代表很可能会抓住与特定政策议题相关的社会群体的多样性需要和需求。 ”[19]选举性代表与非选举性代表两者在代表性主张上的一致性固然有助于选举性代表主张的回应性,但这种“一致—回应性”可能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而无法确保两者之间存在一致性,而且,非代表性主张可能缺乏包容性,它们可能无法反映多样性的利益与视角。 因此,“一致—回应性”标准仍然无法排除某些代表性主张中存在的被操纵的可能性,因而无法保证它们具有足够的民主正当性。

  既然上述标准都无法解决暗含在代表性主张中的操纵性难题,那么近年来非常流行的、通过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的协商模式是否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呢? 在理想情况下,在位于公共领域的各种协商论坛之中,选举性代表主张提出者、非选举性代表主张提出者、一般公民、利益团体代表以及媒体代表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通过相互交换理由从而最终就代表性主张达成一致性同意‍‌‍‍‌‍‌‍‍‍‌‍‍‌‍‍‍‌‍‍‌‍‍‍‌‍‍‍‍‌‍‌‍‌‍‌‍‍‌‍‍‍‍‍‍‍‍‍‌‍‍‌‍‍‌‍‌‍‌‍。

  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由于公民们的协商能力存在差别,群体看待问题的认知与价值框架会将与之不相匹配的事件、视角排除在外,即“框架效应”的存在导致很难逃避一致意见的“被操纵”。 总之,对于建构性代表理论中的操纵性难题,仅凭现有的标准、模型或理论仍很难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如何应对建构性代表理论中的民主正当性缺失? 这一问题已成为未来建构性代表理论的重要研究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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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 语

  随着现代社会利益分化的加剧、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展开以及人们权利自觉意识的日渐高涨,传统的镜像式代表模式日益捉襟见肘,难以承担起代表人们多元利益与权利要求的重任。 建立在社会建构主义基础上的建构性代表模式成为替代传统的镜像式代表模式的重要选项之一。 代表的建构性面相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最早可以追溯至霍布斯,且紧密追随着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仅如此,它在当下代表理论中也有重要回响,例如曼斯布里奇等人的代表理论也深刻体现出建构性色彩。

  尽管代表理论从现代国家出现之初就体现出了建构性面相,但真正将其系统化的是萨沃德,正是萨沃德将代表的建构性面相全面地、清晰地展现出来,而且正是由于他深入地探讨了这一建构性代表理论的各个面相,我们才真正领略了建构性代表理论的整体面貌。 然而,建构性代表理论也存在正当性缺失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深深印刻在其优势——建构性面相之中,即建构性面相虽然可以有效克服镜像式代表模式存在的问题,但它也蕴含了建构性代表主张的提出者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操纵的风险。 如何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来解决这一正当性缺失问题成为代表理论家今后所要努力的主要方向。

  注释:

  [1]彼得·L.伯格、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构建:知识社会学论纲》,吴萧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6-79页。

  [2]Andrew Shorte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Palgrave, 2016, pp.79-89.

  [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31页。

  [4]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克峰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2页。

  [5]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290页。

  [6]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291-292页。

  [7]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294页。

  [8]简·曼斯布里奇:《对代表的再思考》,聂智琪、谈火生编:《代表理论:问题与挑战》,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6-197页。

  [9]Dario Castiglione, “Giving Pitkin Her Due: What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Gets Right, and What it Risks Missing”,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vol.11, no.1, 2012, p.118.

  [10]Michael Saward,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36.

  [11]Michael Saward,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pp.46-48.

  [12]Michael Saward,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p.71.

  [13]Michael Saward,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pp.36,74,39.

  [14]Michael Saward, The Representative Claim, 2010, p.48.

  [15]Lisa Disch, “The ‘Constructivist Turn’ in 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A Normative Dead-End”, Constellations, vol.22, no.4, 2015, p.494.

  [16]Eline Severs, “Substantive Representation through a Claim-making Lens: A Strategy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 of Substantive Claims”, Representation, vol.48, no.2, 2012, pp.173,176.

  [17]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190页。

  作者:张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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