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热门、创新型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然而从银行贷款失利使得他们转而选择民间贷款的方式来谋求一线生机,因而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增加逐渐呈现行业化趋势。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不适应,管理不到位,使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热门、创新型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然而从银行贷款失利使得他们转而选择民间贷款的方式来谋求一线生机,因而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增加逐渐呈现行业化趋势。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不适应,管理不到位,使得民间借贷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谋取暴利的途径,存在潜在风险,严重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会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利率;法律规范
民间借贷自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贫富差别开始就形成了,在《周礼》中的借贷记载就包含了私人信用和国家信用两个方面,其作为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部门,是当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制度变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促进社会福利的行为,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未经登记或批准的,监管体制外的金融活动,相对于官方正规的金融而言属于“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非制度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等。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的规模在逐步壮大,对民营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现状
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市场走势严重,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上升,银行信用额度降低,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火爆,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配置一直属于“体制内企业”的资金配置,过度的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然而从民间借贷的主体上可以看出,多数为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自营工商业的微型企业,这些民营企业风险波动性大,且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只能以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而高息负债虽然能解个别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沉重的负担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当企业面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继而又借新的债务还上旧债,或者选择“外逃”的方式躲避债务,这样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健康运行发展。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呈递增趋势,且涉案金额总量巨大,涉案主体多样化,从传统的多位亲友同事同学关系自然人为主体,转变为以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中小微型企业为主体,并且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地下钱庄都纷纷加入到放贷业务中,涉及人员广泛,范围渗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借款周期多为短期,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从正常生活消费借款转向商业性较强的生产经营企业间借款,其中不乏以不法行为为目的的借款,借款合同缺乏合法有效的条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前调解因被告多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且被告不出庭应诉的现象较为普遍,不但延长了案件处理的时间,也降低了调撤率,使得案件调撤率仅40%左右,较民事案件70%的调撤率明显偏低,案件执行过程中阻力大。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完善建议
金融体制和制度变革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从而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规范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借贷相关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条例,维护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方式,条件,禁止内容,贷款主体的资格,贷款额度,放贷金额来源,利率上限标准,担保及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明确区分营利性借款和生活消费性借款,根据法律规范实施管制政策,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督之下,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扰乱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借贷主体的合法利益。政府可以增加结合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促进其良好发展,出台责任追究制度,监管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高息转贷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恪守职责,严守法规。
(二)加强约定合理利息,确保签订有效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利率的设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出额将不收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最普遍的方式是以书面形式记载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币种,利率及利率计算方法等明确条款,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双方一式两份,在发生借贷纠纷情况下以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签订抵押,质押或保证合同。鉴于目前的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也已经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并在民间借贷交易纠纷中广泛应用,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形式都可视为借款证据。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签订有效的借款合同是改善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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