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职工法律天地 》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江西省总工会主管、主办。 本刊系为职工群众服务,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反映职工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类刊物。 【摘要】美国少年司法系统已经建立100多年了,旨在将青
本篇文章是由《职工法律天地》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江西省总工会主管、主办。 本刊系为职工群众服务,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反映职工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类刊物。
【摘要】美国少年司法系统已经建立100多年了,旨在将青少年犯从惩罚性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分流出来,对青少年犯实施个体化的改造措施。各州实行的刑罚替代措施并不一样,但是都包含有恢复性司法指导思想,坚持教育、保护、改造的理念,在帮助青少年犯重新步入社会和降低再犯、累犯比例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关键词】刑罚替代措施;个体化对待;非监禁刑;改造
一、美国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的建立背景
1899年,在芝加哥的伊利诺斯州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少年司法系统,法律赋予少年法院管辖16岁以下的青少年过失犯罪、从犯以及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案件。[1]但是,随着青少年犯罪的日趋严重,很多人认为现行的少年司法系统过于仁慈,应该进行改革,以处罚那些严重的青少年惯犯,于是很多州开始对青少年犯采取强硬立法措施和政策,将青少年犯关押、拘捕或监禁。1997年10月29日进行的一项以居住地为标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普查表明,大约93000个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受到公开的或是秘密的拘捕和设施内的处遇。
一旦法庭坚信青少年犯会对社区构成危险,或是将不会准时出现在后面的听证会上,法庭可能会随时拘捕青少年犯,法庭可能也会出于评估考虑而拘捕青少年犯,还可能会将被判处违法或是监禁的青少年犯暂时送到监管设施里直到最终监禁刑判决下来。1996年,180万起罪错少年案件中,大约有18%(320900起案件)的青少年犯被法庭拘捕,在过去的10年里,被判处拘捕的罪错少年比例一直变化不大,有的比例甚至有所下降。但是,由于被送到法庭接受审判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总体有所增加,被拘捕到监管设施的青少年犯的比例也相应的有所增加。
很多调查研究都表明,虽然与未被拘捕的青少年犯相比,被拘捕的青少年犯更可能会出现在后来的正式诉讼过程中,更容易接受惩罚性制裁措施,但是拘捕措施将他们与父母、朋友、援助组织和学校都隔离开来,会对青少年和罪错少年的生活产生极大的冲击。尽管有些拘捕中心会提供多项服务来解决青少年犯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问题、行为问题、教育问题,但是各管辖领域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此外,很多拘捕中心过于拥挤,减弱了其服务质量。有报道称,美国各州有70%以上的青少年犯关押在公共拘捕中心,其收容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设施本身的承载量。设施里过于拥挤,关押人员吵架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受伤的人也越来越多。在美国,青少年犯的平均拘捕时间是15天,可是很多青少年犯会被多关几天甚至更长时间。对于学生来说,拘捕让他们错过上学的时间,给他们的教育带来难题。
另一方面,监禁设施处遇参差不齐,总体情况糟糕。美国各州的青少年监禁设施里面的条件相差很大,从提供的教育、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不等,那些不安全、缺乏监管、服务、人员不专业的设施里则更是问题泛滥。1995年,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调查统计了路易斯安那州的塔卢拉(Tallulah)少年犯社区矫正中心。1998年,纽约时报报道了在该监禁设施里存在的物理措施滥用和其他问题:“在该监禁设施里关押着620个11岁到20岁的男孩和青年人,拥挤得令人窒息的锈迹斑斑的铁窗里摆满了床铺,他们吃的很少,很多男生都日渐消瘦,他们穿的衣服也非常少,以至于他们经常为了抢衣服和鞋子而打架。里面的指导老师几乎都没有执业证书,每天只给孩子们上一个小时的课,孩子们手上一本教科书都没有。”1999年,华盛顿邮报报道,由于对青少年犯滥用物理措施,马里兰州的三所训练营被关闭了,少年司法的高官丢了工作。1998年6月,阿肯色州民主党公报报道,关押在阿肯色州的观察和评估中心的青少年犯们不见天日,每两个星期才能换洗一次衣服,卫生条件极其差,下水道的水直接和淋浴相连,厕所的水四溢。
当然,美国各州也有很多设施里提供的条件非常好。德克萨斯州的吉丁斯(Giddings State)训练学校里提供了现代教育设施,可以上网,可以上高中课程班,可以接受培训。该监禁设施为贩毒人员、强奸犯和惯犯都提供了全面的监管措施,有专人看管,干净整洁。
但是事实上,即使是在条件好的监禁设施里,也还是会存在一些隔离青少年犯和剥夺青少年犯某些特权的行为。为此,美国的监禁设施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批评:监禁设施本来应该改造青少年犯,但是监禁设施里混乱拥挤、缺乏管理,对青少年犯的改造成效非常小。
二、美国青少年犯的刑罚替代措施
由于拘捕和监禁措施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很多设施又非常拥挤,越来越多的美国司法系统开始寻找青少年犯的刑罚替代措施。各州实行的替代措施都不一样,但是都包含有以下的因素:谨慎的审查和调查,以确定是否适合对青少年犯采用监管措施;全面的监督;个性化对待措施;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则(如宵禁;只能在晚上和周末联系家人朋友);监督青少年犯在家和学校的行为;支援性社区条件;如有必要,迅速将其置于监管设施里。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美国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
(一)“少年庇护所”(Houses of Refuge)和“少年教养学校”(Reform Schools)
1829年,纽约防止虐待青少年犯协会负责人Elbridge T.Gerry断言:“贫困、无家可归和缺乏父母的关爱”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2]这一断言为改革者提议建立诸如“少年庇护所”之类的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提供了强大动力。“少年庇护所”的建立理念是在未成年人犯下任何严重罪行或是进行暴力犯罪前,将他们转移,使他们远离之前的生活环境,并对他们实行改造。1825年,纽约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少年庇护所”,1826年、1829年又分别在波士顿和费城建立了另外两个“少年庇护所”。
“少年庇护所”的成功,让美国的改革者们更加坚信,不仅要对青少年犯进行改造,还要为他们提供教育,教给他们生活技能,以使他们将来能够在社区里竞争到可能的专业岗位或销售岗位。这一革新思想也正是1847年马萨诸塞州、1849年纽约市和1853年缅因州建立“少年教养学校”的起源。
“少年教养学校”的建立理念是:(1)必须将青少年犯隔离开来,避免受到成年犯的污染;(2)必须将青少年犯转移出去,并为了其自身利益而将他们监禁和保护起来;改造场所必须是在“少年庇护所”里;(3)必须在审判前和符合最低限度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将青少年犯送到少年管教所;(4)判决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以鼓励被收容者接受改造措施,防止这些执拗的青少年犯因为一次犯罪而堕入刑事犯罪职业生涯;(5)必须将改造措施和感情用事明确区分开来。
(二)未成年重犯和惯犯的综合刑罚替代措施(SHJO)(Alternative Programs for Juvenile Delinquents Integrated Serious and Habitual Juvenile Offender Programs)
未成年重犯和惯犯的综合刑罚替代措施(以下简称SHJO)的实施旨在寻找传统改造理论和现代刑罚理论之间的平衡点,它主要是用来处置那些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对他们进行足够严厉的处罚,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也不能太苛刻,以免扼杀了改造的可能性。这些计划具有5个关键的共同点:(1)对青少年犯判处监禁刑或是拘捕;(2)应用一些小型设备;(3)重点强调刑事责任能力;(4)对计划实施全程进行严密监管;(5)实质上提供改造服务。SHJO计划将这5点内容联系在一起,对青少年犯进行社会改造,使他们重新融入社区具有了极大可能性,因为这5点中的每一点都是相应的服务于该计划的某项独特目的的。判处监禁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刑事处罚和制止犯罪的需要,以突出未成年人是要为其行为负责任的。小型设备的运用有助于为青少年犯建立一种开放和友好的氛围,让他们有自己独处的时间,或是能够加入一个小组,来思考或是讨论他们的犯罪行为。最后,将严密监管措施和刑事责任能力相结合,对青少年犯进行持续的刑事处罚,可以保持与被告人的联系,从而保证改造工作的有效进行。
SHJO计划为青少年犯提供咨询、工作技能培训、工作场所、戒毒、教育以及其他服务,而这些服务是成年犯刑事司法系统中不能为青少年犯提供的。此类计划的广泛实施,既可以降低未成年的再犯、累犯比例,又能改造青少年犯的思维,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审前分流程序(Pretrial Diversionary Programs)
审前分流程序与SHJO计划的理念相同,都是注重同时融合改造和刑事处罚。[3]这种融合了改造和刑事处罚的程序将责任能力建立在未成年人的行为基础上,同时致力于涉及赔偿事项的州立法和联邦立法以及社区服务、咨询和持续教育服务。在此程序中,一旦针对青少年犯提出的起诉被中止,这些青少年犯将有权选择将其案件移交给社区部门来处理。实施该程序的州政府能获得双重利益:(1)相较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该程序的实施费用更低;(2)它贯彻了少年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将尽可能多的青少年犯从进进出出铁门的综合症中解救出来,从而减少累犯。
在确定青少年犯参与该程序前,缓刑官需要先作出裁定,以确定是否需要针对青少年犯采取措施,如有必要,应该采取正式措施还是非正式措施。正式措施就是将青少年犯送至少年法院,由法庭对其作出监禁刑、观察保护,或是将青少年犯送至指定的特殊法庭程序的命令。非正式的措施,比如审前分流程序,它们是由法庭制定的特殊程序,一旦程序顺利结束,可以消除青少年犯的犯罪记录。有两种审前分流程序供选择:法定审前程序(Statutory Pretrial Program)和社区自愿者审前程序(Community Volunteer Pretrial Programs)。
法定的审前分流程序会选择非正式观察保护,将青少年犯送至观察保护官的监督之下。该程序要求青少年犯及其父母签订一个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协议,规定观察保护期间青少年犯的行为必须遵守赔偿、参加社团活动、继续接受教育等规定。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青少年犯不得企图进行任何刑事犯罪活动,否则其行为记录将会作为逮捕和正式观察保护的证明。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影响青少年犯将来进大学或是服兵役的机会。反之,如果青少年犯未能完成程序要求,则有可能进入正式的法庭程序。
社区自愿者审前程序则是让青少年犯重新回到之前作案的社区,以告诉他们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他们进行改造。该程序将青少年犯的父母也拉进来,并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共同监督青少年犯,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告知受教育的重要性。相较于其他程序来说,该程序的最大好处就是非常简单:只要青少年犯最后完成了程序,他们受过的任何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庭处罚记录都会抹掉。
审前分流程序为美国各州提供了另外一条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路径。两种审前程序都避免了对未成年人贴犯罪标签的错误,贴标签的行为会使未成年人具有自我犯罪暗示。虽然这些程序最终未能彻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但是它们采取改造和处罚相结合的途径,有助于减少青少年犯累犯、再犯的比例。
(四)观察保护(Probation)
早期的美国少年司法系统将观察保护作为处罚青少年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它并不剥夺青少年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将他们放置到家庭,对青少年犯实施全面监控,防止其再犯。为此,缓刑官必须了解每个青少年犯及其家庭的情况,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对待措施。无论是在100年以前还是在今天的美国,观察保护作为一种青少年犯处罚措施,都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美国,受到少年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犯中,有一半以上被判处观察保护,占无罪判决的1/5。未受到少年法院判处的案件中,也有1/3也是被判处观察保护。据统计,1996年,634100起轻微犯罪的青少年犯和58300起身份违法者(status offenders)都被判处观察保护,这些数据还不包括被判处家庭监禁等案件。
在美国各州甚至在同一各州的不同区域内,缓刑官的职责都有所不同,但他们也有共同的职责:对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中的案件进行甄别和筛选;对处置和判决前的少年进行调查;少年法院、指令监管官对违法少年进行监管。少年法院对青少年犯做出观察保护判决的,青少年犯应当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观察保护官、只能在社区范围内活动等规定,对上述条件的限定缓刑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观察保护措施的成效有所减弱,尤其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监禁设施越来越来拥挤、处罚手段越来越强硬,全面的监管计划逐渐流行起来。很多有关成年犯罪的调查研究表明,单独的监视可能并不能有效地制止青少年再犯,应该将对待措施和监视融合在一起。
(五)青少年犯训练营(Boot Camps)
1985年,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建立起了第一个青少年犯训练营,[4]它的指导理念来自此前的成年犯训练营宗旨:威慑制止犯罪,使不能再犯,改造和成本控制。鉴于此,青少年犯训练营继承了传统的新兵训练营的基本因素,如军事化管理环境(当青少年犯被监禁在某个集中场所时,将之与普通的囚犯相隔离)、辛苦的劳动。在意识到与新兵训练营相关的这些因素之后,负责审理未成年案件的法官提出了对青少年犯进行特殊改造程序的理念:通过教育和生活技能的培养提高青少年犯的生活能力。
青少年犯训练营通过将青少年犯放到军队环境里面去来帮助他们每个人。但是由于该方法在提高未成年生活能力和降低累犯比例方面成效不高而被经验证据所不支持,而且该方法的实施效果也只有在青少年犯从这些地方释放出来后才能得到检验。
(六)以家庭为基础的干预措施(Family-Based Initiatives)
家庭是未成年人塑造道德和价值标准的基础,是自尊自爱、遵纪守法、社会和谐的基本单元,也是一个人成为被社会认可的杰出一分子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旦没有了家庭成长环境,一个人很容易误入歧途。为了能够持之以恒地帮助家长处理好青少年犯的问题,美国制定发展了两个计划:父母家庭管理技能培养计划和为弱势家庭提供诸如照顾未成年人和(或)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等一系列支持性措施的计划。[5]
父母培训计划(Parental training programs)始于20世纪60年代,该计划的理念基础是孩子言行的训练和管束应该始于家庭的考虑。除了教家长如何处理问题少年在家里的行为,父母培训计划还为父母提供了每天照顾孩子,提供咨询和药物等必要措施,这可以使那些无法承担额外负担的家庭拥有比现在强大的力量和勇气来帮助改造孩子。有研究表明,支持这些风险家庭,可以帮助这些出生于重负之下的孩子克服认知能力和介意出身的问题。
父母培训计划的制定是改造青少年犯的一个良好开端。如果说家庭是孩子为塑造和培养未成年人行为的地方,那么家庭必须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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